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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河北省清苑县城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城建字[2010]32号2010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收集与移交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六章

企业变动时档案的处理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高危行业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企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安全生产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所需必要条件。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用安全生产档案室,配备具有安全生产及档案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并对下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职责:

(一)凡是在企业生产及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与安全关联性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各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分级管理作出规定。

(三)企业办公室负责收集企业领导在企业安全管理和参加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四)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对收集的安全关联归档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审核。

第三章档案的范围、收集与移交

第九条安全生产档案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组织方面的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

3.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4.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5.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6.其他与安全组织方面有关的内容。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计划、总结方面的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检查制度。

5.隐患整改制度。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安全奖惩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设备管理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4.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各工种、岗位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6.各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实施、修订及作废的文件。

17.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及执行情况汇报、记录。

18.企业上报的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

19.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方面的内容。

1.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发的安全监察指令书、停产整顿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

2.企业落实执行各类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及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

3.安全监督执法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

(四)安全检查方面的内容。

1.日常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2.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3.安全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记录。

4.各专项安全检查的计划安排、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

5.各项检查的总结汇报材料。

6.其他与安全检查相关的材料。

(五)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

1.企业安全培训计划。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

5.换岗教育培训记录。

6.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及总结。

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及总结。

(六)安全投入方面的内容。

1.全年安全投入的计划及专项安全投入计划。

2.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的情况记录。

3.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

4.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

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

6.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安全代理方面的投入。

7.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投入。

(七)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

1.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

2.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

3.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

4.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文件、凭证或单据。

(八)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内容。

1.企业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情况。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4.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及其身体检查情况。

6.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

(九)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内容。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的记录。

2.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员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4.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三同时”管理方面的内容。

1.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

2.“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3.“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含劳动卫生设备,下同)方面的内容。

1.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3.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

4.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等记录。

5.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十二)用电管理方面的内容。

1.企业用电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记录。

2.配电室运行状况记录。

3.临时用电申请及拆除记录。

十三)特种设备方面的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内容。

1.发生事故情况经过介绍。

2.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名单及事故调查的相关会议记录。

3.事故调查收集各类证据。

4.事故分析会记录。

5.关于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防护措施的相关决定文件。

6.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

7.企业月度事故报表。

8.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五)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收集与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须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

(二)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材料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四)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五)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时间

(一)基础建设、物料购置与处理、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二)企业及企业各部门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以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归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有关归档材料的审核。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认真检查。

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

接收电子安全生产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生产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整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类目。

安全生产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按档案的范围宜设置以下类别:

(一)安全组织。

(二)安全规章制度。

(三)监督执法检查。

(四)安全检查。

五)教育培训

六)安全投入

(七)工伤保险。

(八)职业病防治。

(九)劳动防护用品。

(十)“三同时”管理。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十二)安全用电管理。

(十三)特种设备管理。

(十四)事故管理。

第十五条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

第十六条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要遵照有关照片、声像、电子档案的标准,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第十七条企业应配置保存安全生产档案的专用柜屉和保护设备,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档案安全。

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安全生产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短期(1年以下)三种。

第十九条企业对保管到期的安全生产档案应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企业负责人、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鉴定小组对经过鉴定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销毁安全生产档案时必须履行严格的签字手续,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统计工作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完安全生产档案移交手续后方

可离岗。

第五章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的借阅制度。

借阅、复制有密级的安全生产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深圳市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

理指南

(深安监管[2006]32号2006年2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范围、收集与移交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六章

企业变动时档案的处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高危行业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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