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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法律法规复习

法律法规复习

(1)建造师的注册分为: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

初始注册有效期为3年,延续注册的也为3年,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的有效期。

(2)参加全国统考的注册人员,全国范围内有效。

(3)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受聘并执业(烂尾楼,停工6个月以上的除外)。

(4)我国的法律体系部门:

宪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燃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

(5)宪法:

全国人大会制定或修改。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XX法”。

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XX条例”。

地方性法规:

省市人大制定、“XX省XX条例”。

行政规章包括: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制定、“XX部XX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

人民政府制定、“XX政府XX规定”。

(6)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7)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

(8)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9)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的成年人,16-18岁能靠自己劳动生活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

10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11)法人:

单位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的民事行为能力:

经营范围。

(12)其它组织:

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1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行为:

指义务人所要完成的能满足权利人要求的结果。

其中结果有两种:

物化结果、非物化结果。

(1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15)要式法律行为具有:

特定形式。

不要式法律行为:

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

(16)民事行为能力的成立条件(合同法一样):

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文能力和权利能力、行为人意思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17)代理(受人之托为人办事):

代理人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8)代理涉及三方当事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代理关系的第三人。

(19)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

授权不明确的责任代理、无权代理的责任承担、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责任承担。

(20)无权代理:

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而不做表示的视为同意。

第三人知道代理人是无权代理还与他实施的民事行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1)连带责任:

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如果联合体义务中的一个成员单位没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招标人可以要求联合体中任何一个成员单位承担不超过总债务的任何比例的债务,而该单位不得拒绝。

该成员单位承担了被要求的责任后,有权向其他成员单位追偿其按照共同投标协议不应当承担的债务。

(22)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引起债务的关系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不是违法行为、不刻意得利、负有返还的义务)、无因管理(学雷锋、被管理者负有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及损失)。

(23)债的消灭:

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债)。

(24)著作权保护对象是“作品”。

(25)专利权的主体是发明人或者设计单位所在的单位,职务发明的专利属于单位。

(26)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7)诉讼时效期间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拖欠工程款”,时效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的赔偿、延付或拒付租金等等”,时效为1年。

(3)特殊诉讼“涉外的4年、海上运输的1年”。

(4)从权利人被伤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实体权利没有被消灭“仍然可以索要,但不受保护”。

(28)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不可抗力因素、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消除时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29)诉讼时效:

因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0)物权法:

所有权、用益权、担保物权。

(31)抵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2)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被抵押的财产已出租的,如果出租在先则不受抵押权影响、出租在后的抵押权为先。

“物随地走”抵押人物权优先受偿。

(33)质押: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务人占有。

(34)留置权:

仅限加工,运输保管。

留置权应当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时间。

(35)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合同生效与不动产登记是2个不同的事件。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6)建设使用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拍卖)、划拨(政府用地)。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呼唤、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的,当事人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37)施工许可制度: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制度的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企业、满足施工需求的施工图及技术资料、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资金已经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资金不得少于50%,超过一年的不得少于30%。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必须申请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都要停工,可以处以罚款。

(38)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小型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文物保护的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军用房屋建筑。

(39)施工许可证废止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制度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延期超时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40)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41)开工报告没有延期,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42)建筑企业资质:

施工总承包(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可以承包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43)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44)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共同点:

统一考试、注册、各自的职业范围、接受继续教育。

(45)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发包将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单位。

“监理不能发包”。

(46)资质管理的规定:

等级许可、禁止挂靠别人、禁止别人挂靠自己。

(47)建筑合同无效,但竣工验收合格请求支付工程款予以支持。

竣工验收不合格,不予支持。

但经修复后合格的,予以支持。

承包人超越了资质的业务在竣工验收前取得相应的资质,合同有效。

(48)2个以上的不同的资质单位联合承包的,应按资质低的承揽业务。

(49)转包:

禁止勘察、监理、施工单位,承包单位将全部承包的业务转包给他人、承包单位肢解后以分包的形式转包给别人。

(50)除去承包合同中的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51)违法分包:

(1)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工程总承包单位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将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分包给其他单位、(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5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53)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市政、教育、体育、社会福利工程等”、(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米以上”、(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学校、影剧院、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公益、公共安全的”。

(54)工程监理的依据:

(1)法律、法规

(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监理的权限:

(1)认为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施工技术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2)发现设计不符合要求、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55)必须招标的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公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外国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56)必须招标的规模: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

(2)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上的。

(4)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

(57)可以不进行招标的: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58)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59)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现金、银行保函、支票),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

(60)投标文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61)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1)在截止时间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在招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投标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撤回、放弃中标的保证金没收。

(62)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没有附有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联合体投标确定为废标。

(63)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1)履行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责任

(2)就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3)不得重复投标(4)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5)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64)不正当的投标行为: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3)招标人向投标人泄底(4)以行贿的手段中标(5)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中标

(65)开标程序:

(1)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前等同于截止日期”;

(2)开标地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前确定。

(3)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4)开标是,由投标人、投标人代表或公证机构检查密封情况(5)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员、名称、价格或者其他内容并将过程记录存档检查。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66)评标文员会的组成:

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的2/3。

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以前确定前应当保密。

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67)废标:

(1)无单位盖章无法定代表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模糊、无法辨认的(3)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8)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限定在1至3人,并表明排列顺序。

(69)确定中标人:

(1)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

(3)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放弃、不能履行合同的或者没有在规定日期内交保证金的可以由排名第二的为中标人,依次类推。

(3)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70)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员。

招标人和中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的投标价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71)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7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退还投标保证金。

(73)垫资“违法但有效”:

(1)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

(2)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应付款之日起”(3)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74)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期,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延长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投标保证金。

(75)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当的招标事宜:

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审查投标人资格、编制标底、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组织开标,开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76)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1)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经济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3)事故处理“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7)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处理(3)不能处理的及时报告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记录在案。

(78)主要负责人:

总经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由有关部门对其考核合格后。

对一般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黑哥的人员不得上岗工作。

对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9)施工单位:

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培训所需的资金、保证工伤社会保险所需的资金、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操作的管理、施工现场的管理(2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内签订安全声场管理协议,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进行检查和协调)

(80)建设单位: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的资金。

(8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期满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主要负责人。

(82)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批评权或检举控告、拒绝权、紧急避险权。

义务:

自律尊规、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危险报告(发现隐患向现场管理人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83)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84)重大事故(省政府):

10人至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至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85)较大事故(市政府):

3人至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至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至5000万以下的直接经济损失。

(86)一般事故(县政府):

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87)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单位(企业)负责人。

单位(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并1小时内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对于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88)国务院负责全国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8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90)建设单位的责任:

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对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91)监理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存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单位不仅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违约,若违约,也不能批准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92)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立即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93)监理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情况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94)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95)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落实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确定隐患及消除隐患、报告事故。

(96)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负总责。

总承包依法分包的,总包和分包对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不服从导致事故的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

(97)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后生效,由专职安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98)警示标志:

现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进口、空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99)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单位采购、租凭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总承包、分包、出租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特种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100)意外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分包的由总承包支付。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01)勘察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102)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的事故发生。

(103)出租的起重机械和施工机具及设备,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04)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操作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至少一年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7)依法参加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施工现场的生产、办公、生活区和防护机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符合标准的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必须满足符合国家标准。

(10)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1)必须配备必要的急救援器材、设备。

(105)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的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年。

(106)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

(2)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

(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

(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6)委托监理的责任。

(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

(9)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

“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107)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承揽工程的责任。

(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3)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责任。

(4)按图施工的责任。

(5)对建筑材料。

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的责任。

(6)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测的责任。

(7)见证取样的责任。

(8)保修的责任。

(108)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业务。

(2)独立监理。

(3)依法监理。

(4)确定质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未经总监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09)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基础、主体终身保修,防水5年,其它都是2年。

不属于保修范围:

(1)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3)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110)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款结算总额5%的预留质量保证金。

(111)勘察、设计共同单位: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112)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1)主要目的:

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

(2)主要依据:

法律、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行为。

(3)主要手段:

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13)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管理的监督管理。

由于工程质量监督具有专业性强、周期长、程序繁杂等特点,政府部门通常不宜亲自进行日常检查工作,委托由政府认可的第三方(质监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来依法代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并对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

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114)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15)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116)产品质量法:

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于本法规定;但是适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本法规定范围。

(117)标准化法分类:

国家标准(最松)、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出台行业标准作废)、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最严)。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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