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思路和途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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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思路和途径

我国银行业处置不良资产的思路和途径

摘要:

我国银行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使不良贷款比率居高不下。

我国已经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集中处置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进行资产保全等,但是不良贷款比率仍然偏高。

今后可以采取多元化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即再剥离一部分不良贷款由AMC按市场化方式处置,其余不良贷款由商业银行自主性处置。

国家制定相关政策,完善AMC运行机制和扩大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自主权,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进程。

  我国入世后面临新的市场竞争和挑战,银行业也面临着新的一轮改革与发展,需要加快处置不良资产,促进金融稳定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一、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状况

  我国自1995年银行业经营管理工作会议首次提出降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来,金融管理部门及各商业银行等有关方面经过许多年的努力,取得明显的成效。

2001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均首次出现下降,余额比年初下降907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25.36%,比年初下降3.81个百分点。

2002年末,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为21.41%,比年初下降3.95个百分点。

2003年9月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款余额比年初下降888.76亿元,不良贷款比率为21.38%,不良贷款率比年初下降4.83个百分点。

我国银行业初步实现了降低不良贷款比例的阶段性目标,但是,其不良贷款率与国际上公认的不良贷款率警戒线为10%的标准相比,仍然偏高。

  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占全国信贷市场的60%左右,股份制商业银行占12%,城乡信用社为11%左右,城市商业银行为5%左右(参见表1),此外,一些其他存款类机构也经营一些信贷业务,占5%左右。

因此,我国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银行业,而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主要集中在四大国有银行。

  一是不良贷款比例高,数额大、而且具有普遍性,各类金融机构资产中都有较大部分的不良资产。

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历史包袱重,不良贷款比率和余额一直处于高位。

政策性银行的贷款期限较长,相当一部分投向经济效益较低的项目,因此潜在风险大。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资产质量下降,贷款损失较大。

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为扩大市场份额而违规从事银行信贷业务,其贷款风险很高。

  二是由于不良贷款划分标准不统一,所依据的数据也存在不确定性;有很多贷款是滚动贷款,银行往往是靠发放新贷款才能收回旧贷款,因此,银行资产中隐性不良贷款较多,并且不良贷款不断积累。

表1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增长情况和市场份额(2002年末)  单位:

亿元

存款余额

贷款余额

(存款比年初增加)

(贷款比年初增加)

存款市场份额(%)

贷款市场份额(%)

全部金融机构

170703

130900

27718

18488

100

100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101882

74078

14378

9398

60

57

股份制商业银行

22736

16066

6181

4586

13

12

城市商业银行

8890

5893

2129

1471

5

5

城乡信用社

20631

14457

2605

1968

12

11

资料来源: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季报(2003—1)、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02)。

  三是不良贷款的“空心化”日趋严重。

不良贷款存量中很大一部分是长期沉淀的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有些愈期贷款由于借款企业已经停产,或基建项目已经停建,实际已是难以收回的贷款。

  四是近些年来,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显现出集中化的趋势,信贷投放开始向几个领域集中,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第一,贷“大”,即贷款向大企业、大城市、大项目集中;第二,贷“上”,即贷给上市公司或准上市公司;第三,贷“垄断”,即贷给垄断行业,主要包括“两路”(公路和铁路)、“两电”(电力和电信)以及烟草等。

此外,近几年企业转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从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出发,利用种种方法逃废债务,给银行贷款造成重大损失。

  二、我国不良资产处置情况

  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处置不良资产。

1999年,我国成立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集中处置不良资产,一次性剥离和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1.4万亿元。

四家AMC成立后,国家给予其一些优惠政策。

(1)AMC的资产处置损失要由财政兜底,并由国家承担。

(2)AMC可以通过几种渠道筹措资金:

资本金由财政部核拨;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

(3)AMC运营中可以减免税费,主要包括:

AMC免交在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收费,给予适当优惠。

(4)赋予AMC一些资产处置手段。

按照有关规定,AMC可以从事下列业务活动:

(1)追偿债务;

(2)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3)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4)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5)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6)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7)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8)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活动。

此外,AMC可以通过吸收外资对其所拥有的资产进行重组与处置。

财政部已于2001年同意以回收现金的1—1.2%作为AMC的奖励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对AMC运营中涉及的诉讼主体、诉讼的时效、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银行债权的转移、受让债权的抵押权、资产保全等法律问题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

2003年,四家AMC与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合作,使“金融资产超市”中的项目向全国幅射,吸引国内外资本的广泛参与,使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家AMC成立以来,积极运用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取得一定成效(参见表2)。

截至2003年3月末,全部债转股企业共587户,债转股金额近4000亿元,这些企业资产负债率平均下降20—30%,财务负担明显减轻,近70%的债转股企业实现扭亏为盈。

截至2003年9月末,四家AMC累计处置不良资产4154.68亿元(不含政策性债转股),回收现金861.91亿元,现金回收率20.75%.AMC取得阶段性成果,但由于收购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信用贷款且严重贬值,债务人分散,总共牵涉210万户,人均要处理约200户债务,以及法律体系不完善、政策不配套、资本市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其运营仍面临诸多困难。

AMC前期处理的这部分不良资产有许多质量稍好一些,剩下的资产更难以处理,随着不良资产处置逐步进行,不良资产的现金回收率出现下降趋势。

表2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进度情况

处置资产(亿元)

回收现金(亿元)

现金回收率(%)

2000年

466.10

104.20

22.36

2001年

1221.07

253.12

20.73

2002年

1327.25

317.50

23.92

2003年9月末

1140.26

187.09

16.41

合计

4154.68

861.91

20.75

  资料来源:

中国金融年鉴(2000—2002),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00—2002)。

  2.国有商业银行对未剥离的不良资产的处理。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自主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采取催收追讨、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

商业银行建立资产保全部门,指定专人对不良贷款组织催收。

对不按规定归还贷款的债务人,进行必要的信贷制裁或依法起诉。

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债务的企业依法破产,按规定条件、程序冲销呆账。

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不良债务,实行区别对待。

试行减免表外利息同回收贷款挂钩的办法,已减免130亿元,回收不良贷款285亿元。

  二是利用呆账准备金核销一部分呆账贷款本息。

按照有关规定,原来愈期两年的贷款可挂账停息,此后相继改为1年、6个月、3个月。

1998年,呆账准备金由原按年初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改为按本年末贷款余额1%的差额提取并从成本中列支,当年核销的呆账准备金要在下年予以补提。

2002年开始全面实施《金融企业会计制度》,明确规定金融企业应按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及时冲销呆账。

  三是创造性地通过债务重组、剥离、转化等手段减轻资产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将一部分不良资产剥离给内部的专门机构进行专业化处置;商业银行试行对企业进行资产置换,即企业以股权或实物资产置换银行债权,银行对置换资产进行经营管理。

2003年,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与国际著名的投资银行高盛和摩根斯坦利进行合作处理不良贷款。

建设银行在7月8日与摩根斯坦利签定合同,共同成立资产所有人公司和资产服务公司,先期共同管理和处置资产包的账面本息余额约43亿元,其中本金余额35亿元。

  三、商业银行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的困难

  1.不良资产存量较大,且不断积累。

四家AMC只是按当时的贷款分类方法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逾期、呆滞、呆账贷款,其中待核销呆账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于剥离范围。

因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没有剥离干净,仍然遗留相当大的一部分。

长期以来,我国贷款按四级分类标准,即正常和“一逾两呆”,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该分类标准与国际通行的五级分类标准相差较大,如果按照五级分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则会更高。

此外,目前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增长较快,不良贷款也在不断积累,不良贷款率的降低是在贷款总量增加较多的情况下实现的,带有稀释的因素,特别是一些金融机构损失类贷款有所增加,承担贷款损失的能力较低。

  2.商业银行自主性处置不良资产面临许多问题。

  一是利用催收追讨、诉讼等手段依法收贷,处置成本高。

由于我国立法、司法的相对滞后和不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等原因,银行依法收贷面临诸多困难。

诉讼收贷不仅环节多,效率低下,而且一般要承担超过处置标的20%以上的税费。

例如,据业内人士估计,在抵债房地产资产转移过程中,从起诉到执行结果,银行至少要交纳15项以上的税费支出。

  二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单一。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尚未或难以通过转让出售不良贷款;实施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的方式难以实现,实施债转股后产生的分红资金,远低于银行的融资成本,加上类似的兼并重组多由政府主导,拉郎配多,成功者少。

总体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在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

(1)需要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即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处置哪些不良资产,采用何种方式处置,明确之后就不应受到过多的限制。

(2)需要为国有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

(3)需要将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市场化,即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按市场价格交易,并对这个市场进行有效监管。

  三是贷款损失准备金严重短缺,呆账损失难以自行消化。

实践证明,不良资产的最大风险不是处置中的风险,而是不处置带来的风险,即所谓的“冰棍效应”。

我国金融机构消化不良资产损失需要动用贷款损失准备金。

近两年国有商业银行随着盈利提高,用于拨备和消化历史包袱的资金大幅度增加,但是由于不良贷款历史包袱严重,拨备的准备金仍然不能满足需要。

国外大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对其不良贷款的覆盖率通常在50%以上,高者可以达到80%左右。

2002年末,我国建设银行的实有准备金对不良贷款覆盖率为17%,中国银行为22%,而工商银行只有3%,可谓杯水车薪。

此外,由于我国银行提取呆账准备金制度与国际相比有较大差距,如果按照国际通行的按风险资产大小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办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将出现账面亏损。

因此,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当期盈利能力有限,而且存在不确定性,如何使处置不良资产不受当期盈利的限制,是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四、深化改革和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

  1.完善银行治理结构和各项制度,防止新的不良贷款产生。

  近年来,我国经济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期,银行信贷也出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因此,需要防止大量贷款造成的泡沫经济风险。

  一是国有商业银行要制定清晰明确的发展战略,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逐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

  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的组织结构和恰当的制衡机制。

按照集约化经营原则,优化组织结构体系,整合业务和管理流程,实行机构扁平化和业务管理垂直化。

制定与发展目标相适应的业务增长、地域发展、持续增长战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建立科学的决策体系和有效的责任约束与激励机制,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和完善风险管理体制,完善授权、授信及贷款审批制度,建立和完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信用风险评价体系,通过建立健全审贷分离、贷款三查等制度,逐步完善信贷管理体制。

加强信息科技的开发建设,积极推进网上银行和电子银行建设,增强业务创新能力和全面提升综合服务功能。

  二是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真实反映贷款质量。

最近,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重新修改的有关贷款会计处理方式的指导文件中,将贷款风险分类管理作为商业银行开展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低标准。

2001年以来,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1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始逐步建立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制度。

2003年银监会宣布,从2004年开始正式实施贷款五级分类,并废除原贷款四级分类方法。

  三是建立审慎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

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标准的会计标准与核算制度,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全面清理不良贷款损失和非贷款类资产损失,并依据有关规定计收应收未收利息和计提应付未付利息;适当扩大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和比例;强化商业银行的资本约束;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2.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现存不良资产的处置。

  一是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和AMC运营机制,加快不良资产处置。

  

(1)国有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剥离一些不良资产移交给AMC处置,并且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即对不良资产进行评估,AMC以市场价格进行收购,收购的不良资产账面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由商业银行承担;或者国有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并由AMC按市场价格收购,商业性不良贷款的账面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由商业银行承担,政策性不良贷款的账面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价损失由国家财政发债承担。

  

(2)加大对AMC的政策扶持力度。

第一,地方政府对涉及债转股的企业,要进一步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包括免收税费、实施社会保障措施,实行下岗职工的再就业等。

明确规定债转股企业中的AMC的股东权力,促进改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促使AMC的不良资产处置向外资和私人企业开放,充分发挥外资和私人企业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作用。

第三,制定有关法规和政策,赋予AMC投资权和担保权;银行、证券、保险公司可以购买AMC的资产;积极推行AMC的资产证券化。

  (3)完善AMC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

第一,调整AMC的组织机构,建立起以任务承包为主的组织结构,撤并一些业务量少的分支机构。

第二,财政部与AMC的管理层签订责任状,锁定最终损失,并建立相应的评估和考核制度。

第三,AMC需要进一步丰富处置资产的手段,例如债务重组、资产出售、租赁管理、承包管理、合伙制、债权转物权、推荐上市、资产证券化等,积极开展与资产处置相关的财务顾问、咨询服务、上市承销等投资银行业务;在加强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试行按市场化原则自主收购和处置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二是完善银行自主性处置不良资产的机制,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果。

  

(1)制定有关政策,扩大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自主权。

例如,可以参照AMC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赋予商业银行投资权、转让和出售不良贷款等权力。

  

(2)建立和完善银企债务重组的方式与机制。

第一,债务重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

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债务托管经营;债务转让与出售;资产置换;通过委托租赁方式经营资产;债务期限与利率的重组;通过企业发债而收回贷款;国债发售对企业注资;债权主体的更换;改变担保方式等。

商业银行可以对债务数额适中而由于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进行债务的条件和期限的调整,以消化一部分不良资产,并要求企业进行财务和结构的调整。

对于债务数额较大且产品有市场的企业,可以对其进行利率重组,即适当降低利率水平或者免去部分债务利息,减轻企业债务负担。

债转股的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即将部分债权转成股权,对剩余债权进行重组;非债转股的企业进行重组,即剥离企业的社会职能和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将企业的优质资产保留并按照国家改革的要求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债务重组介入主体可以多元化。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将需要重组的企业分为四类:

第一类企业虽然是过度负债,但经营效益较好,对银行的债务能够还本付息;第二类企业属于过度负债,但经营状况仍然正常,能够支付部分本息,今后有可能全部支付;第三类企业不但过度负债而且经营不善,所有贷款本息都可能难以偿还;第四类企业是严重亏损,对银行贷款本息偿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

政府和银行对于第一类企业应给予扶持。

第四类企业已经难以正常经营,因此,应按破产程序加快其破产,并可以用银行呆账准备金及资本金冲销贷款损失。

第二、三类企业数量最多和不良债务数额巨大,因此它们是银企债务重组的难点。

银行、国资委等部门要对这些企业进行诊断,根据企业债务的具体情况,采取适当方法进行调整和重组,并且在重组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和分担损失。

银企债务重组要与国有资产结构调整和优化配置相结合,在企业购并中,可以将第二、三类企业作为购并对象,盘活一部分不良资产。

政府要根据各个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和核销呆坏账的具体情况,分别及时注入一定数量的资本金,以保证资本充足率不会因债务赦免而降低很多,避免出现清偿能力不足的风险。

银企债务重组主要采取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并且需要社会中介机构的积极参与,其主要职责是通过多种方式集中国内外投资者的资金,以此购买企业的债权和拥有其股权,对企业进行改组和重整;对银行与企业重组提供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向银行与企业输送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等。

  (3)建立和完善债转股的运作机制。

第一,许多国家将债转股作为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方式之一,但实施债转股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无力偿还的贷款,并且需要转化的债务可能是最差的债务,企业不进行债转股往往只能是选择破产清算,因此,各国特别注重债转股的对象,并力求将债转股控制在一定范围。

例如,保加利亚倾向于将中央银行的贷款转化为股权,克罗地亚允许将不良贷款转化为股权,比率约占银行总资产的2.5%.波兰的银行和企业就双方债务的具体重组方案进行协商,将银行的债权换成长期债券,实行资产证券化,或以债权换取企业的股权,或允许债权银行将企业债权在二级市场拍卖。

波兰政府规定用债转股方式对企业的债务置换,不得超过银行资本金的25%,1994年末,波兰的商业银行通过债转股进行的债务重组只占到债务总量的2%。

第二,债转股可以分为不良资产剥离后的债转股和银行主导的债转股,剥离债转股与银行主导债转股的主要区别:

剥离债转股,银行资产负债表立刻变好,会掩盖经营矛盾,债务损失延后体现为AMC损失,最终为财政损失。

银行主导债转股,直接表现为银行的损失,减少利息收入或债务出让、股权出让时的损失,资产质量透明度大,损失今后要靠自身利润或再注资解决。

第三,银行债权转为企业股权过程中,需要建立和完善运作程序,兼顾企业债务重组的要求和保护商业银行的利益。

首先,对银行债权数额进行认定,一般采取对银行债权不打折扣和全额划转为企业股权的方式。

其次,债转股使企业负债率降低,银行可以得到分红但利息收入减少,因此需要妥善解决债转股利息问题,原则上需要做到存款利息及营业支出和债转股后的利息收入与分红收入基本保持平衡。

再次,债转股与企业改组相结合。

企业在提高盈利能力的前提下,应将所承担的社会职能分离出去,并根据业务需要将富余人员进行分流,并尽快转变为新股权结构的规范公司制;银行对企业实行债转股后,要明确银行具有的股东身份,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命和罢免管理者,拥有资产处置权和收益分红权。

此外,建立和完善股权退出和转让机制。

波兰按照重组法的要求,除非企业已经与银行订立了庭外调解协议或者企业已经破产,否则各个债权银行必须在一定时期内在二级市场上出售不良资产。

美国非常重视市场机制的作用,企业的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决定是进入清算程序予以破产,还是将债权转化为企业所有权;在这个过程中,所有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转化为赔偿要求权,而且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与交易,以便及時对企业实施重组。

  三是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配套政策措施。

  

(1)对《破产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完善,从法律上明确国有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体地位和自主权利,并赋予其更多的处置不良资产的途径和手段。

  

(2)加快市场体系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加快发展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建立建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等有机结合、协调发展的机制。

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建立和规范发展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三板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逐步形成能够覆盖全国的产权交易网络;加快发展土地、技术、劳动力等要素市场;积极拓展债券市场;积极发展保险市场;稳步发展期货市场。

完善市场结构,丰富交易工具的品种,培育一批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完善交易、登记和结算体系。

通过建立和发展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加强信息交流,促进要素流动和体制转轨,拓宽社会资金参与金融机构重组的渠道。

加快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系统,充分发挥信用约束的作用。

积极促进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做好对不良资产重组、管理和处置的服务工作。

银行与企业债务重组涉及到补偿体制性欠账问题,因此应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配套。

  (3)允许商业银行本身利用多种方式处置不良贷款。

银行借助AMC或投资银行引入战略投资人,用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债权或股权,以不良资产出资与外国投资人合资合作处置不良资产。

允许国有银行不良贷款本息的折扣回收,允许银行以市场价格出售各类不良资产,包括向境外投资人出售;重组盘活中的阶段性持股或委托持股;以打包出售、信托方式、证券化等多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

  (4)调整和完善银行呆账核销制度。

第一,放宽呆账贷款核销条件,使一些不符合现行核销条件的事实呆账贷款也能及时核销。

扩大呆账核销的范围,使投资、拆借等非信贷类资产损失,以及重组、打包出售、公开拍卖等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损失也能够核销。

参照国际惯例,逐步从呆账贷款核销过渡到资产损失核销,与国际银行资产质量分类和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相衔接。

第二,完善银行贷款损失认定和核销制度,赋予银行核销实际资产损失的自主权力。

加强财税部门、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相互配合,贷款损失用一般准备金进行核销的,可由银行自主决定,上报财税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并减免所有的税收;贷款损失需要用专项准备金或特种准备金进行核销的,由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和批准核销,财税部门根据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5)调整有关税费政策。

第一,推进营业税的改革,税基方面,按国际惯例将税基由毛收入改为利差收入;税率方面,下调营业税税率,可考虑降到5%以后再降到2%.第二,调整有关政策,明确国有商业银行提取准备金支出和核销各类损失支出均可在税前列支。

第三,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有关税费适当减免。

  (6)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正常的资本金补充机制。

第一,商业银行充实资本金的途径主要有财政注资、利润留成、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发行各类资本性金融债券等。

充实资本的主要途径为公共资金的注入,发行资本性的金融债券,以及通过上市募集资金。

第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加快股份制改造的进程中,可以选择不良贷款率较低、盈利能力较强的银行先进行试点,积极创造上市条件。

例如,可以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分设一个集团公司控股的股份制银行和一个全资的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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