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包工程采购契约范本1010611发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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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包工程采购契约范本1010611发布

統包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101.06.11)

招標機關(以下簡稱機關)及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訂定之規定訂定本契約,共同遵守,其條款如下:

第1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一)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1.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2.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3.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5.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

(二)定義及解釋:

1.契約文件,指前款所定資料,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2.工程會,指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3.工程司,指機關以書面指派行使本契約所賦予之工程司之職權者。

4.工程司代表,指工程司指定之任何人員,以執行本契約所規定之權責者。

其授權須經工程司以書面通知承包商。

5.監造單位,指受機關委託執行監造作業之技術服務廠商。

6.監造單位/工程司,有監造單位者,為監造單位;無監造單位者,為工程司。

7.工程司/機關,有工程司者,為工程司;無工程司者,為機關。

8.分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9.書面,指所有手書、打字及印刷之來往信函及通知,包括電傳、電報及電子信件。

10.規範,指列入契約之工程規範及規定,含施工規範、施工安全、衛生、環保、交通維持手冊、技術規範及工程施工期間依契約規定提出之任何規範與書面規定。

11.圖說,指機關依契約提供廠商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

另由廠商提出經機關認可之全部圖樣及其所附資料,包含必要之樣品及模型,亦屬之。

圖說包含(但不限於)設計圖、施工圖、構造圖、工廠施工製造圖、大樣圖等。

(三)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1.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

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2.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

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機關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

招標文件如允許廠商於投標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機關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準。

3.文件經機關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

4.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5.施工補充說明書優於施工規範。

6.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四)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如仍有不明確之處,應依公平合理原則解釋之。

如有爭議,依採購法之規定處理。

(五)契約文字:

1.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

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1)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2)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3)其他經機關認定確有必要者。

2.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正體字)為準。

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3.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除契約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同意外,應以中文書面為之。

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傳真或電子資料傳輸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六)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七)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

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

該無效之部分,機關及廠商必要時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八)契約正本2份,機關及廠商各執1份,並由雙方各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副本_份(請載明),由機關、廠商及相關機關、單位分別執用。

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

(九)機關應提供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份)需求書及規範之影本予廠商,廠商得視履約之需要自費影印使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如無機關之書面同意,廠商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十)廠商應提供_份(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份)依契約規定製作之文件影本予機關,機關得視履約之需要自費影印使用。

除契約另有規定,如無廠商之書面同意,機關不得提供上開文件,供與契約無關之第三人使用。

(十一)廠商應於施工地點,保存1份完整契約文件及其修正,以供隨時查閱。

廠商應核對全部文件,對任何矛盾或遺漏處,應立即通知工程司/機關。

第2條 履約標的及地點

(一)基於統包精神,廠商應依本工程契約、規範及圖說之規定執行完成工作,以達成機關之需求。

(二)本統包工程工作範圍如下:

1.本工程標的之細部設計。

2.本工程標的之供應及施工。

3.依法令規定應由建築師、技師及其他專門職業人員辦理之簽證、審查事項。

4.本工程之進度安排與管制。

5.整合設計、施工之介面協調。

6.本工程之品質管理。

7.本工程之保固。

8.為達成本工程應具備之使用機能,所配需辦理之事項、供應之設施、提供之文件、施工等。

9.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事項。

(三)廠商提出之材料或設備,須符合機關招標文件之規定及契約標的之功能、效益目的。

其有不符合者(包括於機關核定後才發現者),應予修正,並由廠商負擔費用。

(四)除另有約定外,廠商應負責收集執行本工程所需之一切資料,至少包含相關法令規定之研析、工程地點調查、實測(例如地質鑽探、現地測量等),進行必要之研究、試驗、分析,以應用於本工程範圍之工作,本項費用已包含於契約總價內。

廠商之設計應送監造單位/工程司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始得據以施工。

(五)□維護保養□代操作營運:

(如須由得標廠商提供驗收合格日起一定期間內之服務,由招標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勾選,並注意訂明投標廠商提供此類服務須具備之資格、編列相關費用及視需要擇定以下項目)

1.期間:

(例如驗收合格日起若干年,或起迄年、月、日;未載明者,為1年)

2.工作內容:

(1)工作範圍、界面。

(2)設備項目、名稱、規格及數量。

(3)定期維護保養頻率。

(4)作業方式。

(5)廠商須交付之文件及交付期限。

(例如工作計畫、維修設備清冊、設備改善建議書)

3.人力要求:

(1)人員組織架構表。

(2)工作人員名冊(含身分證明及學經歷文件)。

4.備品供應:

(1)備品庫存數量。

(2)備品進場時程。

(3)所需備品以現場設備廠牌型號優先;使用替代品應先徵得機關同意。

5.故障維修責任:

(1)屬保固責任者,依第17條規定辦理。

(2)維修時效(例如機關發現契約項下設備有故障致不能正常運作時,得通知廠商派員維修,廠商應於接獲通知起__小時內派員到機關處理,並應於接獲通知起__小時內維修完畢,使標的物回復正常運作)。

6.廠商逾契約所定期限進行維護(修)、交付文件者,比照第18條遲延履約規定計算逾期違約金(或另定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該違約金一併納入第18條第4款規定之上限內計算。

7.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所致之損害賠償規定;賠償金額上限依第19條第8款規定。

(六)機關辦理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________

(七)履約地點(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屬營繕工程者必填):

______

第3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契約價金總額及其組成,包括設計費及施工費等,詳標價清單及其他相關文件。

所含各項費用應合理,不得就付款期程較早之項目,故意提高其價金。

有此情形者,應予修正。

(二)契約價金之給付,得為下列方式(由機關擇一於招標時載明):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

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

屬於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之部分,因契約變更致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就變更部分予以加減價結算。

屬於依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之部分,以契約中所列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給付。

若有相關項目如稅捐、利潤或管理費等另列一式計價者,應依結算總價與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之。

但契約已訂明不適用比例增減條件者,不在此限。

(三)廠商於投標時製作之價格詳細表及後續減價資料,經機關決標後為契約文件之一;其項目及數量於決標後完成核定之細部設計與投標階段之服務建議書有差異時,除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契約變更情形者外,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四)經機關核定之契約價金詳細表,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如有變更,經雙方同意者,得於契約總價不變下調整流用。

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之契約變更,依第21條規定辦理。

(五)廠商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與契約所附詳細表有減少者,其金額不予給付。

但可證明移作其他變更項目之用者,不在此限。

(六)工程之個別項目實作數量之減少,以有正當理由者始得為之。

如因機關需求變更,致與契約所定數量不同時,得以契約變更依原契約單價增減契約價金。

增減達30%以上者,其逾30%之部分,得以契約變更合理調整契約單價及增減契約價金。

第4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價金__%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或__倍(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之違約金。

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部分按契約價金比例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

(二)契約所附供廠商投標用之工程數量清單,其數量為估計之基本數量,實際施作之數量應以完成細部設計之成果為準。

(三)為完成履約標的所必須具備或提供之工程、財物及勞務,只要符合原招標文件之範圍,廠商應負責設計、施工、供應或安裝,不得要求增加契約價金或補償。

(四)契約價金,除另有規定外,含廠商及其人員依中華民國法令應繳納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之保險費。

依法令應以機關名義申請之許可或執照,由廠商備具文件代為申請,其需繳納之規費(含空氣污染防制費)不含於契約價金,由廠商代為繳納後機關覈實支付,但已明列項目而含於契約價金者,不在此限。

(五)中華民國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之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六)廠商履約遇有下列政府行為之一,致履約費用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得予調整:

1.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2.稅捐或規費之新增或變更。

3.政府公告、公定或管制價格或費率之變更。

(七)前款情形,屬中華民國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者,其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致履約成本減少者,其所減少之部分,得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屬其他國家政府所為,致履約成本增加或減少者,契約價金不予調整。

(八)廠商為履約須進口自用機具、設備或材料者,其進口及復運出口所需手續及費用,由廠商負擔。

(九)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其檢驗所需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由廠商負擔。

(十)契約履約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非可歸責於廠商,致增加廠商履約成本者,廠商為完成契約標的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由機關負擔。

但屬第13條第7款情形、廠商逾期履約,或發生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事故所致損失(害)之自負額部分,由廠商負擔:

1.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2.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

3.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4.善盡管理責任之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自然力作用(例如但不限於山崩、地震、海嘯等)。

5.機關要求全部或部分暫停執行(停工)。

6.因機關辦理規劃或提供規範之錯誤。

7.機關提供之地質鑽探或地質資料,與實際情形有重大差異者。

8.因機關使用或佔用本工程任何部分,但契約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9.其他可歸責於機關之情形。

(十一)因機關書面要求須於履約期限提前完工,廠商每提前完工1日,機關於預算額度內每日給予____之獎勵(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施工部分契約價金1‰)

第5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付款:

1.□預付款(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預付款):

(1)契約預付款為契約價金總額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查核金額以上者,預付款額度不逾30%),其付款條件如下:

_______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2)預付款於雙方簽定契約,廠商辦妥履約各項保證,並提供預付款還款保證,經機關核可後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內撥付。

(3)預付款應於銀行開立專戶,專用於本採購,機關得隨時查核其使用情形。

(4)預付款之扣回方式,應自機關支付金額達契約價金總額20%起至80%止,隨計價逐期依計價比例扣回。

2.□設計費(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或另載明支付方式;未勾選且未載明支付方式者,表示於驗收合格後支付):

(1)第1期:

廠商取得建造執照後,撥付設計費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30%。

工程無需取得建造執照者,由機關依個案特性訂定付款時機)。

(2)第2期:

廠商細部設計經機關核定後,撥付設計費之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50%)。

(3)第3期:

工程經驗收合格,無待解決事項,並由廠商出具保固期間設計責任切結書,經機關核定後,付清尾款。

3.□工程估驗款(由機關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未勾選者,表示無估驗款):

(1)□定期估驗計價:

契約自工程施工開工日起,每_日或每半月或每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每月)估驗計價1次。

估驗時應由廠商提出估驗明細單,機關至遲應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第5目之規定)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第5目之規定)內付款。

□依里程碑估驗計價: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採定期估驗計價)

(2)竣工後估驗:

確定竣工後,如有尚未辦理估驗項目,廠商得提出估驗明細單,辦理末期估驗計價。

未納入估驗者,併尾款給付。

機關至遲應於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第5目之規定)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第5目之規定)內付款。

(3)估驗以完成施工者為限,如另有規定其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者,從其規定。

該項估驗款每期均應扣除5%作為保留款(有預付款之扣回時一併扣除)。

但廠商比照預付款還款保證規定提出與保留款同額之保證金作為擔保者,機關於估驗付款時免扣保留款,已保留之款項無息給付。

□半成品或進場材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永久性設備得以估驗計價之情形:

(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例如運抵工地、安裝完成、運轉測試正常等階段之計價方式)

(4)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於初驗合格且無逾期情形時,廠商得以書面請求機關退還已扣留保留款總額之50%。

辦理部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者,亦同。

(5)經雙方書面確定之契約變更,其新增項目或數量尚未經議價程序議定單價者,得依機關核定此一項目之預算單價,以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80%)估驗計價給付估驗款。

(6)於履約過程中,如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而有施工查核結果列為丙等、發生重大勞安或環保事故之情形,機關得將估驗計價保留款提高為原規定之_倍(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倍),至上開情形改善處理完成為止,但不溯及已完成估驗計價者。

4.驗收後付款: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後,機關應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_日(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第5目之規定)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

5.契約未載明機關接到廠商依契約規定提出之請款單據後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者,應依行政院主計處訂頒之「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6.廠商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計價款至情形消滅為止:

(1)履約實際進度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落後預定進度達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1項所定百分比)以上,且經機關通知限期改善未積極改善者。

但廠商如提報趕工計畫經機關核可並據以實施後,其進度落後情形經機關認定已有改善者,機關得恢復核發估驗計價款;如因廠商進度落後實施之趕工計畫,造成機關管理費用等之增加,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2)履約有重大瑕疵經書面通知改正而逾期未改正者。

(3)未履行契約應辦事項,經通知仍延不履行者。

(4)廠商履約人員不適任,經通知更換仍延不辦理者。

(5)廠商有施工品質不良或其他違反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情事者。

(6)其他違反法令或違約情形。

7.工程物價指數調整:

(1)物價調整方式:

(由機關於下列2選項中擇一勾選;未勾選者,依選項A方式調整)

□選項A:

依□行政院主計處;□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漲跌幅調整: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就總指數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選項B:

依□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其他__(由機關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之個別項目、中分類項目及總指數漲跌幅,依下列順序調整:

(擇此選項者,須於下列

指定1項以上之個別項目或中分類項目)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個別項目(例如水泥、預拌混凝土、鋼筋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個別項目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0%)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__中分類項目(例如金屬製品類、砂石及級配類、瀝青及其製品類等,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不依中分類指數漲跌幅調整)指數,就此等項目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前述中分類項目內含有已依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

個別項目之中分類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工程進行期間,如遇物價波動時,依「營造工程物價總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5%)之部分,於估驗完成後調整工程款。

已依

計算物價調整款者,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不含

個別項目及

中分類項目之總指數」之漲跌幅計算物價調整款。

(2)物價指數基期更換時,換基當月起實際施作之數量,自動適用新基期指數核算工程調整款,原依舊基期指數調整之工程款不予追溯核算。

每月公布之物價指數修正時,處理原則亦同。

(3)契約內非屬臺灣地區營造工程物價指數表內之工程項目或進口品,其物價調整方式如下:

______(由機關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無)。

8.機關於契約載明契約價金得依物價指數調整者,應註明下列事項(必填):

(1)得調整之成本項目及金額。

(2)調整所依據之物價指數類別及基期。

(3)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

(4)調整公式。

(5)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

(6)廠商所提細部設計項目之單價,應以開標當月之物價作為編列依據,且應符合機關原招標內容之需求。

(7)規費、規劃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及其他___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不予調整。

除契約另有規定外,設計費不予調整。

(8)逐月就已施作部分按□當月□前1月□前2月(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當月)指數計算物價調整款。

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之部分,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

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上開選項方式逐月計算物價調整款。

(9)累計給付逾新臺幣10萬元之物價調整款,由機關刊登物價調整款公告。

(10)其他:

_______。

9.契約總價曾經減價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得依約定方式調整;未約定調整方式者,視同就各投標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決標金額/投標金額)調整。

投標文件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

10.廠商計價領款之印章,除另有規定外,以廠商於投標文件所蓋之章為準。

11.廠商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履約期間應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之人數,各應達其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均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不予計入。

僱用不足者,應分別依規定向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設立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及原住民族中央主管機關設立之原住民族就業基金專戶,繳納上月之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招標機關應將國內員工總人數逾100人之廠商資料公開於政府採購資訊公告系統,以供勞工及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查核代金繳納情形,招標機關不另辦理查核。

12.契約價金總額,除另有規定外,為完成契約所需全部材料、人工、機具、設備、交通運輸、水、電、油料、燃料及施工所必須之費用。

13.如機關對工程之任何部分需要辦理量測或計量時,得通知廠商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協同辦理,並將量測或計量結果作成紀錄。

除非契約另有規定,量測或計量結果應記錄淨值。

如廠商未能指派適合之工程人員到場時,不影響機關辦理量測或計量之進行及其結果。

14.□設計費得依「臺灣地區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受雇員工平均薪資指數」,就漲跌幅超過_%(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5%)之部分,逐月計算調整款,並準用上開各目調整規定。

(機關未勾選此選項者,表示設計費無物價調整款)

15.其他(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無者免填):

__________

(二)廠商請領契約價金時應提出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應提出收據。

(三)廠商履約有逾期違約金、損害賠償、採購標的損壞或短缺、不實行為、未完全履約、不符契約規定、溢領價金或減少履約事項等情形時,機關得自應付價金中扣抵;其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給付或自保證金扣抵。

(四)履約範圍包括代辦機關人員之訓練操作或維護者,有關受訓人員之旅費及生活費用,由機關自訂標準支給,不包括在契約價金內,其餘費用由廠商負擔。

(五)分包契約依採購法第67條第2項報備於機關,並經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該分包契約所載付款條件應符合前列各款規定(採購法第98條之規定除外),或與機關另行議定。

(六)廠商延誤履約進度案件,如施工進度已達75%以上,機關得經評估後,同意廠商及分包廠商共同申請採監督付款方式,由分包廠商繼續施工,其作業程序包括廠商與分包廠商之協議書內容、監督付款之付款程序及監督付款停辦時機等,悉依行政院頒公共工程廠商延誤履約進度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第6條 稅捐

(一)以新臺幣報價之項目,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應含營業稅。

由自然人投標者,不含營業稅,但仍包括其必要之稅捐。

(二)廠商為進口施工或測試設備、臨時設施、於我國境內製造財物所需設備或材料、換新或補充前已進口之設備或材料等所生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等稅捐、規費,由廠商負擔。

(三)進口財物或臨時設施,其於中華民國以外之任何稅捐、規費或關稅,由廠商負擔。

第7條 履約期限

(一)履約期限(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

1.工程之設計應於(□決標日□機關簽約日□機關通知日)起__日(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內完成,並提送機關審查,機關審查時程為_日(由機關視個案特性於招標時載明)。

設計如不符機關需求而有修正之需要,由機關指定修正項目、期限及機關複審時程,並通知廠商進行修正。

同一項目設計內容之修正次數逾_次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1次),廠商除應依機關之指示繼續修正設計至獲機關審定為止外,修正及複審期間仍列入履約期限計算。

2.工程之施工:

□應於__年__月__日以前全部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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