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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从士大夫到吏民

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

从“士大夫”到“吏民”

发布日期:

2015-06-30原文刊于

             秦汉魏晋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

从“士大夫”到“吏民”

 

凌文超

 

摘  要:

秦汉之际,在军功爵制的推行下,“士大夫”多指士、大夫级爵群体,他们是当时基层编户民的主体,也是帝国征派赋役的对象。

随着秦汉“爵-秩体制”的发展,分赐官、民爵,促使官僚贵族化、吏民同质化。

因爵制的变化,尤其是民爵日益轻滥,“士大夫”爵制的意义渐趋消亡。

同时,因秩制的发展,秩级分化导致官、吏呈现分途之势,吏员群体内又分化为吏与役两个层次,“役”逐渐成为帝国控制小吏和编户民的主要手段。

“吏”与“民”因役而同质化,“吏民”逐渐成为编户民的代名词。

关键词:

秦汉魏晋  士大夫  吏民  编户齐民

 

从春秋战国社会大变革发端,至秦汉建立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官僚制国家体制,对此后中国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特征,历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

然而,政治制度的发展演变,对基层社会产生了什么具体影响,程度如何,以及由此导致的国与民关系的变迁,长期以来相关研究并不多见,仍有待大量的专门研究。

我们注意到,秦汉魏晋编户民角色经历了从“士大夫”向“吏民”的转变,这一变迁就与帝国政制的演变密切相关。

然而,迄今未见将“士大夫”与编户民联系起来进行讨论的成果,究其原因,恐怕是因为,兼具官僚与知识分子两种角色的士大夫,[2]更为常见,长期以来一直是我们研究的重点,相比之下,秦汉之际深深打上军功爵制烙印的“士大夫”却鲜有人关注。

[3]关于“吏民”的涵义,目前学界莫衷一是,一种观点认为,“吏民”中的“吏”是编户齐民之下的特定群体“吏户”,其身份地位是低于编户齐民的依附民;[4]另一种观点认为,“吏民”是编户齐民中拥有“中家以上”财产的“生活富裕”的特定群体,其身份地位高于一般编户民。

[5]黎虎则在批驳这两种观点的基础上提出,“吏民”即编户齐民。

[6]学界之所以对“吏民”有诸多不同的见解,是因为其研究主要围绕同一历史时期吏民本身的特征展开分析,而较少从帝国政制的角度历时地探索“吏民”内涵的变迁以及推动“吏民”群体庶民化的原动力。

有鉴于此,我们尝试着以秦汉魏晋编户民角色“士大夫”“吏民”为例,探讨这一时期“爵-秩”体制的变迁对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影响。

一  从“士大夫”到公乘

“士大夫”一词,在传世文献中习见,其内涵丰富,在不同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涵义。

《左传》昭公三十年载:

先王之制:

诸侯之丧,士吊,大夫送葬;唯嘉好、聘享、三军之事于是乎使卿。

晋之丧事,敝邑之间,先君有所助执绋矣。

若其不间,虽士大夫有所不获〔礼〕数矣。

[7]

这里的“士大夫”为并列结构,指“士”与“大夫”,结合《新书·阶级》所云:

古者圣王制为列等,内有公、卿、大夫、士,外有公、侯、伯、子、男。

[8]

士、大夫乃公、卿以下的爵位。

故《荀子·强国》云:

古者明王之举大事,立大功也,大事已博,大功已立,则君享其成,群臣享其功,士大夫益爵,官人益秩,庶人益禄。

[9]

此“士大夫”与“官人”“庶人”并列,已独立成词。

“士大夫益爵”反映了“士大夫”一词脱胎于爵制的事实。

    士、大夫本为周内爵公卿大夫士最低的两个爵级。

[10]“士大夫”在爵制群体内的地位相对低下,如《荀子·君道》云:

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皆使其人载其事而各得其所宜。

上贤使之为三公,次贤使之为诸侯,下贤使之为士大夫,是所以显设之也。

[11]

《荀子·正论》云:

爵列尊,贡禄厚,形势胜,上为天子诸侯,下为卿相士大夫,是荣之从外至者也,夫是之谓势荣。

[12]

所谓“下贤使之为士大夫”“下为卿相士大夫”,此“士大夫”为周代统治集团的中下层,在世卿世禄的时代,他们不仅属于文化垄断者,也具有军事义务。

在各国战争纷纭的时代,因“士大夫”统治地位相对低下,他们自然成了军队的中下级指挥和直接参战者,是行军作战的中坚力量。

这在诸子著作中多有记述,如:

因舒军而围之,决晋阳之水以灌之,围晋阳三年。

城中巢居而处,悬釜而炊,财食将尽,士大夫羸病。

襄子谓张孟谈曰:

“粮食匮,财力尽,士大夫羸病,吾恐不能守矣!

”(《韩非子·十过》)[13]

士大夫务节死制,然而兵劲。

百吏畏法循绳,然后国常不乱。

(《荀子·王霸》)

孙卿子曰:

“将死鼓,御死辔,百吏死职,士大夫死行列。

闻鼓声而进,闻金声退,顺命为上,有功次之。

”(《荀子·议兵》)[14]

今吴、越之国相与俱残,士大夫履肝肺同日而死,孤与吴王接颈交臂而偾,此孤之大愿也。

(《吕氏春秋·顺民》)

完子请率士大夫以逆越师,请必战,战请必败,败请必死。

(《吕氏春秋·似顺》)[15]

后来,在兼并战争的过程中,为了获取优势,富国强兵成为各国最为迫切的追求。

为此,各国纷纷推行变法改制,其中以秦商鞅变法构建的军国体制最为成功。

商鞅变法以耕战为中心,爵制方面突出了军功对于晋爵的重要意义。

秦军功爵制打破了以宗法身份获爵的传统,爵位获取的依据不再是文化的垄断和与生俱来相应的军事义务,而是以功劳作为拜爵的基本依据。

秦军功爵实现了对先秦世卿世禄的革命。

即使秦参照了周内爵制将军功二十等爵划分为“侯、卿、大夫、士”四个爵层,秦军功爵制也与周爵制的本质迥异,最突出的反映是,其文化特质已黯然失色。

对于秦军功爵制,《商君书·境内》云:

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

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

故爵上造,就为簪褭。

(故爵簪褭),就为不更。

(故爵不更),(就)为(大夫)。

故爵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

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

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

(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

(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

则税邑三百家。

故爵五大夫,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

爵五大夫,有税邑六百家者受客卿。

大将、御参,皆赐爵三级。

故(爵)客卿,相论盈就正卿。

就为大(左)庶长。

故(爵)大(左)庶长,(就为右庶长。

故爵右庶长),就为左更。

故四更也(爵左更,就为右更。

故爵右更,就为小良造。

故爵小良造),就为大良造。

以战,故暴首三,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

(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罢)。

其县四尉,訾由丞尉,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

一(级)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入)兵官之吏。

[16]

该记载重点突出了爵“大夫”与“爵吏”、“赐虏”,“五大夫”与“赐税邑”的关系,秦军功爵据此大致可分为三层:

大夫以下,大夫至五大夫,五大夫以上。

[17]从中约略可见周内爵卿、大夫、士的身影。

又曹魏刘劭《爵制》云:

秦依古制,其在军赐爵为等级,其帅人皆更卒也,有功赐爵,则在军吏之例。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

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

九等,依九命之义也。

自左庶长以上至大庶长,九卿之义也。

关内侯者,依古圻内子男之义也。

秦都山西,以关内为王畿,故曰关内侯也。

列侯者,依古列国诸侯之义也。

然则卿大夫士下之品,皆放古,比朝之制而异其名,亦所以殊军国也。

古者以车战,兵车一乘,步卒七十二人,分翼左右。

车,大夫在左,御者处中,勇士居右,凡七十五人。

一爵曰公士者,步卒之有爵为公士者。

二爵曰上造。

造,成也。

古者成士升于司徒曰造士,虽依此名,皆步卒也。

三爵曰簪褭,御驷马者。

要褭,古之名马也。

驾驷马者其形似簪,故曰簪褭也。

四爵曰不更。

不更者,为车右,不复与凡更卒同也。

五爵曰大夫。

大夫者,在车左者也。

六爵为官大夫,七爵为公大夫,八爵为公乘,九爵为五大夫,皆军吏也。

吏民爵不得过公乘者,得贳与子若同产。

然则公乘者,军吏之爵最高者也。

虽非临战,得公卒车,故曰公乘也。

十爵为左庶长,十一爵为右庶长,十二爵为左更,十三爵为中更,十四爵为右更,十五爵为少上造,十六爵为大上造,十七爵为驷车庶长,十八爵为大庶长,十九爵为关内侯,二十爵为列侯。

自左庶长已上至大庶长,皆卿大夫,皆军将也。

所将皆庶人、更卒也,故以庶更为名。

大庶长即大将军也,左右庶长即左右偏裨将军也。

[18]

刘劭将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划为士爵层,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划为大夫爵层,五大夫以上还有卿、侯爵层。

这很显然是受周内爵制的影响进行的二次分等。

秦军功爵制分为侯、卿、大夫、士四个层次,还得到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相关记载的证实。

[19]

对读《商君书·境内》与刘劭《爵制》关于秦爵制的记载。

《商君书·境内》前后所谓“吏自操及校以上大将,尽赏行间之吏也”,“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

(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罢)”,“尽赏行间之吏”与“致士大夫劳爵”义同,“吏”与“士大夫”所指群体一致。

而刘劭所云:

“自一爵以上至不更四等,皆士也。

大夫以上至五大夫五等,比大夫也,”从一爵公士至九爵五大夫,皆军吏也。

[20]也是将士、大夫级爵群体视作“军吏”。

《商君书·境内》和刘劭《爵制》所述的“军吏”“士大夫”,皆指凭借功劳获取九爵以下的军吏群体。

这与周代兼具文武职能的“士大夫”具有不同的特色。

“士大夫”这类用法,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传食律》还有记録:

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

[21]

整理者注:

“官士大夫,指秦爵第五级大夫和第六级官大夫。

”[22]此注解忽略了“士”的含义,显然是不准确的。

“官士大夫”之“官”,其含义当为官方、官府。

由于秦代乡里编户民大多也拥有士、大夫级爵(详后),这些人平时显然无法享用传食,除非受到官方的派遣。

因此,“官士大夫”旨在强调只有为官府任职的“士大夫”才可以“爵食之”,拥有士、大夫级爵的普通民众则没有这项权益。

此“士大夫”当然也是指士级爵和大夫级爵,分别为公士、上造、簪褭、不更爵和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爵。

秦汉之际,士、大夫级爵群体不仅是秦灭六国的主要依靠力量,也是刘邦立汉的基础。

司马迁云:

“高帝亲率士大夫,始平天下,建诸侯,为帝者太祖,”[23]汉初布衣将相之局,[24]此“士大夫”具体说来是指以士、大夫级爵为中坚的军功阶层,[25]故《史记·张丞相列传》云:

“自汉兴至孝文二十余年,会天下初定,将相公卿皆军吏,”[26]《汉书·任敖传》云:

“汉兴二十余年,天下初定,公卿皆军吏。

”[27]军功爵秩下,“士大夫”与“军吏”所指群体一致。

受此影响,西汉时期的“士大夫”多泛指将士,这在《史记》《汉书》中多有其例,如:

《史记》卷九二《淮阴侯列传》:

“且信非得素拊循士大夫也,此所谓‘驱市人而战之’,其势非置之死地,使人人自为战。

《史记》卷一〇四《田叔列传》:

“提桴鼓立军门,使士大夫乐死战斗,仁不及任安。

《史记》卷一〇六《武王濞列传》:

“朕素服避正殿,将军其劝士大夫击反虏。

《史记》卷一〇八《韩长孺列传》:

“首为马邑事者,恢也,故发天下兵数十万,从其言,为此。

且纵单于不可得,恢所部击其辎重,犹颇可得,以慰士大夫心。

今不诛恢,无以谢天下。

《史记》卷一〇九《李将军列传》:

“广军士大夫一军皆哭……及死之日,天下知与不知,皆为尽哀。

彼其忠实心诚信于士大夫也?

《史记》卷一一七《司马相如列传》:

“告巴蜀太守:

蛮夷自擅不讨之日久矣,时侵犯边境,劳士大夫。

《汉书》卷三四《韩信传》:

“当今之计,不如按甲休兵,百里之内,牛酒日至,以飨士大夫。

《汉书》卷六二《司马迁传》:

“以为李陵素与士大夫绝甘分少,能得人之死力,虽古名将不过也。

《汉书》卷六七《胡建传》:

“今监御史公穿军垣以求贾利,私买卖以与士市,不立刚毅之心,勇猛之节,亡以帅先士大夫,尤失理不公。

《汉书》卷七九《冯奉世传》:

“羌虏侵边境,杀吏民,甚逆天道,故遣将军帅士大夫行天诛。

甚至在魏晋之际的史籍中仍有孑遗,如:

《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传》注引《魏书》:

今积帑藏之财而恡于赏功,望士大夫为出死力战,其可得乎!

秦汉之际,士卒主要来源于编户民,他们是军功爵授予的主要对象。

由于军功爵的四分层在爵层之间设置限止,跨越爵层必须满足相应“官职”和“军功”的要求,绝大多数的士卒仅仅依靠斩首之功难以获取高爵,[28]他们只是士、大夫低级爵位的拥有者。

这些士卒从编户民中来,又返归于编户民中。

在这一过程中,秦汉帝国通过士、大夫低级爵位的拜授,确定基层民众个人的身份,并将爵位写入编户民的户籍之中。

爵位是实现帝国支配编户民的重要手段。

这反映在秦汉之际户籍类材料中,即编户民常见拥有士、大夫级爵,而未见卿级以上的高爵。

[29]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

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

”[30]五大夫应是秦汉之际编户民的最高爵。

目前所见秦汉户籍类材料中,受乡里管辖的编户民爵位最高至五大夫,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黥妾爰書》“丞某告某乡主:

某里五大夫乙家吏甲诣乙妾丙”。

[31]而里耶秦简户籍类材料中,编户民爵位多为五大夫以下的爵级,如:

1.       

□二户

夫=(大夫)一户

夫=(大夫)寡三户

不更一户

小上造三户

小公士一户(第一栏)

士五(伍)七户

司寇一户

小男子□

大女子□

·凡廿五

(第二栏)(8-19)[32]

2.       今见一邑二里夫=(大夫)七户、夫=(大夫)寡二户、夫=(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

(8-1236)

3.       南里户人官夫=(大夫)布

口数六人

大男子一人

大女子一人

小男子三人

(9-2299)[33]

秦汉之际编户民不仅有大夫级爵如五大夫、官大夫、大夫,也有士级爵不更、(小)上造、(小)公士,[34]还有无爵者士伍、司寇等。

秦汉初年,士伍具备进入爵制序列的最低资格,且延续了二十等爵的级差,而司寇虽然是受限制的役徒,其身份对军功拜爵有所限制,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规定,司寇子傅籍为士伍,从而具备了进入爵制序列的基本条件,可以说,无爵者士伍、司寇等仍是从属于爵制序列的。

[35]这些士、大夫级爵乃至从属于爵制的士伍、司寇等,具有体现帝国成员和承担赋役义务的意义,爵位的授赐贬夺是帝国控制编户民、塑造乡里社会的重要手段。

秦汉之际,帝国以功劳为依据,授予士卒、小吏士、大夫等低级爵位,[36]当这些“士大夫”返归乡里,他们所获取的爵级,以及附丽于爵位上的权益大小、赋役的轻重,不仅决定了他们自己的身份高下,一旦成为男性户主,其家户的权益也与此紧密相连,甚至死后还影响其寡妻孤子的身份地位,如简1、2以爵计户中,就出现有“大夫寡”、“小上造”之类家户。

可以说,这一时期,从军功而来的“士大夫”返归编户民中,进而形成了编户民乡里社会等级秩序。

[37]正如《史记·商君列传》云:

“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38]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即按爵级有差别的名田宅。

另外,在傅籍、睆老、免老、禀鬻米月一石、受杖、赐物等方方面面,其权益随爵级而递增。

[39]爵位有时还可以抵罪,享受免于刑罚的权利,如《商君书·境内》云:

“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己。

”[40]由此可见“士大夫”爵级是构造乡里社会秩序的维度。

然而,东汉三国以后,“士大夫”的文士色彩渐浓,如《三国志·蜀书·张飞传》云:

“(关)羽善待卒伍而骄于士大夫,飞爱敬君子而不恤小人。

”[41]而其带有军功爵制深深烙印的涵义,逐渐湮没无闻。

两汉已降爵制的发展变迁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之一。

汉帝国建立后,为了更好地管理官僚和吏民,适应形势的变化,将军功拜爵转变为赐爵制,并将二十等爵制以秩六百石、五大夫为界,划分为官、民爵。

这时,原“士大夫”群体,公乘爵以下属于民爵,五大夫爵则属于官爵,编户民不再是五大夫爵授予的对象。

在西汉中期以后西北边塞和内地简牍中,普通士卒和平民皆无五大夫爵。

[42]原“士大夫”阶层从而分化了。

“士大夫”所指对象已发生变化,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于是,“士大夫”爵制涵义逐渐消逝。

特别值得说明的是,在激发“士大夫”文化特色的过程中,周秦两汉“子大夫”的沿用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子大夫”在诸子著作中是对贤士的尊称,如:

(齐桓)公曰:

“子大夫受政,寡人胜任,子大夫不受政,寡人恐崩。

”管仲许诺,再拜而受相。

(《管子·小匡》)[43]

(齐景)公曰:

“微大夫教寡人,几有大罪以累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

”(《晏子春秋·内篇谏下》)

子大夫日夜责寡人,不遗尺寸,寡人犹且淫泆而不收,怨罪重积于百姓。

今天降祸于齐,不加于寡人,而加于夫子,齐国之社稷危矣,百姓将谁告夫!

(《晏子春秋·外篇》)[44]

国君尊称管仲、晏子为“子大夫”。

在上述文例中,“子大夫”与“大夫”“夫子”皆为敬称,多指有道德、学识、声望、职位的人。

在秦汉史籍中,“子大夫”亦很常见,如:

今子大夫修先王之术,慕圣人之义,讽诵《诗》《书》百家之言,不可胜数。

著于竹帛,自以为海内无双,即可谓博闻辩智矣。

(《史记·滑稽列传》)[45]

朕之不敏,不能远德,此子大夫之所睹闻也。

贤良明于古今王事之体,受策察问,咸以书对,著之于篇,朕亲览焉。

(《汉书·武帝纪》)[46]

诏曰:

“朕思遟直士,侧席异闻。

其先至者,各以发愤吐懑,略闻子大夫之志矣,皆欲置于左右,顾问省纳。

”(《后汉书·章帝纪》)[47]

文学皆岀山东,希涉大论。

子大夫论京师之日久,愿分明政治得失之事,故所以然者也。

(《盐铁论·国疾》)[48]

在这些文例中,“子大夫”的特点是“修先王之术,慕圣人之义,讽诵《诗》《书》百家之言”;“明于古今王事之体”;“论京师之日久,愿分明政治得失之事”。

汉代的“子大夫”,不但具备优良的儒学素养,而且积极参与政事,还拥有官职,这与汉代已降的“士大夫”一样,兼具文人、官僚两种角色。

至迟在东汉时期,“子大夫”“士大夫”并行,且所指代对象一致。

“子大夫”与“士大夫”的涵义为何会具有一致性呢?

我们可以从历代的注解中一探究竟。

《诗经·王风·大车》:

“岂不尔思,畏子不敢。

”毛传:

“畏子大夫之政,终不敢。

”郑笺:

“子者,称所尊敬之辞。

”[49]在西汉毛亨看来,“子”与“子大夫”义同。

《公羊传》宣公六年:

“子,大夫也,欲视之,则就而视之。

”何休注:

“古者,士大夫通曰子。

”[50]东汉何休认为,“士大夫”古代通称为“子”。

根据毛亨、何休的注解,“子”“士大夫”“子大夫”义同,皆为尊称。

因此,对于《汉书》中出现的“子大夫”,服虔曰:

“子,男子之美号也。

”[51]颜师古曰:

“子者,人之嘉称。

大夫,举官称也。

志在优贤,故谓之子大夫也。

”[52]

又《文选·汉武帝贤良诏》:

“此子大夫之所睹闻也。

”李善注:

“《国语》:

‘越王句践曰“苟闻子大夫之言。

”’贾逵曰:

‘亲而近,故曰子大夫也。

’”吕向注:

“子大夫,谓贤良人也,此天子之敬辞。

”《文选·永明九年策秀才文》:

“朕获纂洪基,思弘至道,庶令日月休征,风雨玉烛,克明之旨弗远,钦若之义复还,于子大夫何如哉?

”刘良注:

“子大夫,秀才也。

”[53]《史记·越王句践世家》:

“君子六千人”,《集解》韦昭曰:

“君子,王所亲近有志行者,犹吴所谓‘贤良’,齐所谓‘士’也。

”[54]在贾逵、韦昭看来,君王身边有志行者,称之为“子大夫”“君子”“贤良”“士”。

而《礼记·玉藻》:

“君子狐青裘豹褎,玄绡衣以裼之。

”郑玄注:

“君子,大夫士也。

”[55]“大夫士”亦可称为“君子”,而“士大夫”一词原本源于周爵“公卿大夫士”。

总的看来,“子”“子大夫”“士大夫”“君子”“士”“贤良”在东汉以后,所指代的群体一致,皆指“士人”阶层。

东汉以后,“士大夫”与“子大夫”在一段时期内同义并行。

然而,魏晋以后,史籍中的“士大夫”越来越多,“子大夫”却越来越少,[56]以至《宋史》以后,正史中“子大夫”未再出现,完全为“士大夫”所取代。

“士大夫”为何能取代“子大夫”呢?

这与社会阶层的发展以及语言中词义系统内部的调整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两汉已降,士人阶层得到极大的发展,且在官僚政治、社会文化中发挥着极大的作用。

士人不但是官员的主要来源,而且在“士、农、工、商”社会结构中占据最为重要的地位,使士人阶层成为中华帝国最为特殊的一个阶层。

[57]这一阶层需要一个适合他们的代名词。

另一方面,受语言的经济性原则的制约,同一共时平面中意义相同的两个词语之间,往往存在着选择和竞争,其中一个词语作为优胜者得以传承,而另外的词语则走向消亡。

由于“士大夫”一词中“士”的语素义凸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士人”,而“子大夫”表示“士人”的含义则稍嫌曲折,于是,“士大夫”取代“子大夫”成为“士人”“文人官僚”含义的常用词。

因二十等爵制机能的松弛,由民爵塑造的乡里等级秩序也逐渐解体。

特别是,晁错借“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亡穷”,[58]提出入粟拜爵之策,以爵换取民众的财富;帝国时而又因灾害而允许民爵买卖,如汉文帝后六年(前158),“天下旱、蝗。

帝加惠:

令诸侯毋入贡,弛山泽,减诸服御狗马,损郎吏员,发仓庾以振百姓,民得卖爵,”[59]致使出现富者必有高爵的趋势,民间经济秩序借此极大地影响着帝国基层政治秩序。

随着赐爵的频繁,民爵日益轻滥,民爵所带有的权益也渐趋虚无,民爵等级也不再代表田宅多少、徭役轻重、权益大小,吏民拥有公乘爵也越来越普遍,以致“民不知爵者何也,夺之,民亦不惧,赐之,民亦不喜,空设文书而无用也”,[60]八级民爵的等级意义也随之消亡。

至迟在孙吴时期,公乘成了唯一被实际使用的民爵。

在嘉禾四年小武陵乡征赋户籍簿中,虽然户人简整齐地记录了公乘爵,但户口简大多未记公乘爵,如:

4.       吉阳里户人公乘区张年廿八算一给州吏(壹·10367·116/14)

  张父

年七十五(壹·10349·94/14)

5.       高迁里户人公乘张乔年卅算一给县吏(壹·10412·161/14)

  乔兄□年廿八算一刑左足(壹·10400·149/14)

6.       高迁里户人公乘松棐年卅四算一给县吏(壹·10080/14)

  棐叔父负年廿八算一(壹·10079/14)

而在嘉禾六年广成乡派役户籍簿中,户人简公乘爵未再被严格、整齐的记录,而有的户口简则记录有公乘爵,[61]如:

7.       郡卒潘囊年廿三(贰·1708·70/16)

  囊妻大女初年廿六 囊父公乘寻年六十一苦虐(?

)病(贰·1696·57/16)

  寻妻大女司年卌四踵(肿)右足 囊男弟公乘祀年十一(贰·1694·55/16)

8.       民男子杨秃年六十  秃妻大女姑年卌九筭一(贰·1795·204/16)

秃子仕伍白年四岁  秃弟公乘期年五十腹心病(贰·1799·208/16)

由此可见,孙吴时期,即使是唯一被使用的公乘爵,其记与不记,影响都不大。

这时,爵位所具有的身份等级意义已经丧失殆尽,编户民的制度身份也因之而等齐化。

“士大夫”所具有的爵制等级的涵义也随之消亡,在魏晋以后的史书中,再也见不到这类用法了。

二  从“吏民”到庶民

魏晋时期,爵制意义上“士大夫”逐渐不被使用,这与秦汉以来爵制尤其是民爵的演变有着密切的关系。

当帝国不再通过爵制实现对编户民的人身控制时,势必会转换另外一种方式贯彻其权力、意志,构建新的社会秩序。

分析“吏民”内涵的衍变,有助于探讨汉晋之际帝国塑造基层社会的新手段和由此导致编户民社会身份的变迁。

“吏民”一词,在古代文献中大量使用,内涵丰富。

秦汉魏晋时期,随着制度的变革,社会的变迁,吏民的涵义前后有所变化,所指群体的范围有逐渐缩小的趋势,所属阶层也在不断下移。

下面我们尝试对秦汉魏晋文献中出现的“吏民”进行梳理和归纳,探索“吏民”涵义衍化的过程,动态地看待“吏民”涵义的变迁。

秦代,“吏民”为并列结构,指官吏和庶民。

如《商君书·定分》云:

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

[62]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

吏明知民知法令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也。

(吏)遇民不修(循)法,则问法官,法官即以法之罪告之。

民即以法官之言正告之吏,公(吏)知其如此,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

如此,天下之吏民虽有贤良辩慧,不敢开一言以枉法。

虽有千金,不能以用一铢。

[63]

又如睡虎地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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