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业主公约服务管理公约729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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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业主公约服务管理公约729改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住宅小区

业主公约、服务管理公约

 

民勤县润景物业有限公司

二O一年月日

特别提示

1.建筑结构:

严禁破坏承重墙、梁、柱及在上面打眼或穿洞。

2.防水:

您房屋卫生间的防水都已经过试水合格验收,如果装修触及了防水,造成渗漏的责任由业主承担。

3.防盗网、防护栏严禁安装外置式,并按要求安装室外空调器,否则物业部门有权强行拆除并加收违约金。

4.住宅的使用:

严禁利用住宅进行任何形式的经营或加工,如:

开小卖部、理发店、幼儿园等与经营加工有关的一切行为。

5.严禁在楼梯间休息平台、窗台堆放杂物,保障业主行走方便、保持小区的整体美观。

6.严禁在楼梯间和阴阳台窗户外鸣放鞭炮。

 

民勤县润景物业有限公司服务管理公约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小区)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保障物来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定本合约,并共同遵守。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担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条:

本公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异产毗连房房屋管理规定》、《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省市相关法规、政策,并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本公约对的全体业主、使用人、管理者以及进入小区的一切人员均有约束力。

二、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依法享有公共物业的使用权,享有对本小区各项管理制度的参与和建议权,享有对物业管理部及其管理人员监督权、投诉权。

第五条:

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

第六条:

一房屋业主(或使用人)和其他应交费人,必须按规定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

第七条:

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第八条:

业主(或使用人)有责任教导家庭成员或临时来访的亲友遵守本公约和其它各项小区管理规定,并由签约人对家庭成员或亲友的违章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有权对其房屋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装修,。

但必须向物业部门申报,填写《装修申报表》、施工单位交纳押金,并经批准后方可动工。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将根据情况扣除200—500元的违约金,并对违反规定改动的部分限期恢复原状。

第十条:

不得阻碍异产毗连房屋的正常维修(如楼上给楼下漏水,暖气维修、上下水维修等)并承担相关应承担的费用,对于拒不承担相关费用的住户,物业部门有权采用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并由该房屋业主承担因故意或过失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

第十一条:

业主(或使用人)如请物业管理部门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对应支付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门在本小区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业主不得以此类事件为由拒交有关费用或承担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业主在将房屋出租或分配给其它使用人使用时,必须携使用人一同到物业管理部办理出租或分配登记手续(并对使用人的行为负连带责任),否则,物业部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该房屋的使用。

第十四条:

对房屋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的结构、用途和外貌;不得利用住宅房屋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加工、制作等商业活动;商户对商业用房的使用必须遵守商业用房管理规定;

2.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将任何危险品带入小区和房屋内。

3.不得切割、损坏、更改、随意关闭(开启)任何公用部位水、电、暖等供应之专有阀门;

4.未经向物业部门申报并获批准,任何一位业主(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水、取暖装置。

5.必须严格遵守小区的房屋装修管理规定及其它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在本小区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或损坏)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及玻璃、阴阳台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擅自占用或防碍他人使用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在楼梯间、楼道、楼道窗台、阴阳台下、摆放、堆积物品;在楼道内摆放、使用煤炉,以及将室内煤炉烟筒伸出窗外;

3.影响市容或本物业外观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灯箱、遮阳伞、晾衣架等;

4.在公共场所(地)私拉、乱扯各种线,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灯箱遮阳伞、晾衣架等。

5.在公共场所(地)私拉、乱扯各种线、绳或用来挂晒衣物,以及在自家阳台外摆放花盆、悬挂物品等;

6.随意停放机动(或非机动)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

7.随意改变窗户及阴阳台的用途;

8、在小区任何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乱贴、乱画、乱刻、悬挂广告牌或物品等;

9.饲养鸡、鸭、鹅、猪一狗、鸽子等家禽;

10.损坏水、电设备,花草树木及小区其它配套公共设施;

11.未经批准擅自接水、电或开挖道路、草地等;

12.随地乱丢果皮、纸屑、废弃杂物,随地乱倒垃圾,随地大小便等;

13.在居民休息时间(中午12:

00至14:

00,晚上22:

30至次日8:

OO)制造噪音(如敲击、高音响、大声喧闹、装修等行为)。

14.在本物业内未经允许的公共地方摆摊设点或从事其它经营、宣传活动;或在本物业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地)搭设帐篷,摆放桌椅举办婚、丧仪式等;

15.在草地等公共场所(地)及向自家下水道中倾倒液化气残液、油漆、橡胶水、涂料等;

16.在草地上堆放物品或践踏、占用绿化用地;

17.不按规定安装室内空调器、抽烟机等;

18.未经允许在非上人屋面土行走、活动、安装设施、设备等;

19.业主需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逾期或不按时缴费者依据有关规定和办法加收滞纳金或处罚。

滞纳金每逾期一日按百分一加收。

20.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三、物业管理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负责小区的全部房屋管理,商业服务及公共配套设施的管理与维护。

第十七条:

物业部提供的服务包括:

(1)维修生活区内所有公共场所的照明及公共设施,并保持其功能良好;

(2)维护生活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地)的清洁卫生工作(楼梯间,楼道除外);(3)负责生活区内公共场所绿化的维护和管理;(4)小区内正常生活秩序的维护;(5)住户提出的在物业经营范围内的以及服务公约约定的其它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对生活区内各种(机动与非机动)车辆实行管制。

第十九条:

配合派出所、居委会管理生活区的社会治安工作、维持生活区正常的社会秩序。

第二十条:

负责整个生活区内业主(或使用人)的房屋或与房屋配套的生活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与管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与收费。

第二十一条:

对生活区内商业网点收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县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和其它应交费人收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三条;安排管理人员对各自管辖的小区进行经常巡视,以便及时了解掌握小区的情况,从而做好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依法、文明、民主、高效管理,定期征求住户意见,为住户排忧解难。

第二十五条:

制止违反本公约和小区管理规定的行为,并责令违约人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修定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办法,并确保该办法的实施。

笫二十七条:

每一年向业主公布一次物业费收支情况。

四、违约责任其处理

笫二十八条:

违反本公约规定的,物业管理部门有权根据违约情节的轻重,要求违约人交纳200-500元的违约金,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予整改的,物业管理部有权强制整改,并加倍收取违约金,强制整改措施予以公告,对造成本小区公区利益及他人权益损失的还将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小区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业主(或使用人)不按规定时间缴交服务管理费、电费公摊、维修费等费用以及赔偿金、违约金,视为欠费、并自欠费之日起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水费的滞纳金收取另有规定),欠费时间每超过半年滞纳金翻一倍;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拒绝缴纳的,物业管理部可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限制该物业的使用,直至诉讼法院,并加收因采取强制措施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部人员违反本公约应加重处理,凡发现工作人员渎职或失职(包括滥用职权,故意为难住房、徇私舞弊、乱收费、乱罚款、工作失误等)给住户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追究责任者经济、行政责任,并向住户反馈处理结果。

第三十一条:

被处罚者(包括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本公司之员工)如有异议,可向物业管理部门总经理投诉,也可向行政或司法部门申诉。

五、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本公约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小区50%的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公约对所有业主(或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第三十四条:

本公约可依据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和小区的实际情况修订和补充,并向住户公布,在规定时间内已住用业主中反对意见如不超过50%则生效,无需经业主重新签订。

第三十五条:

本公约一式三份,物业管理部与业主各执一份。

 

民勤县润景物业有限公司业主公约

为加强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的环境,同意签可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修;

4.有权自已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它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状况,建议物业管理部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向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部提出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部强制维修养护,并按规定公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的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共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部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部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

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规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缴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

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须遵照智能设施设备的使用规定。

严格依据正常使用程序操作,保护室内智能系统不被人为破坏,并将其使用方法二并告知家人;

7.业主如请物业管理部对其自有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8.明白并承担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选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通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9.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部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安金、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

(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

10.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设施、颜龟、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旋及公共场所(地);

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

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在阴阳台下,楼梯平台等公用场所(地)随意堆放物品、丢弃垃圾;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

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高空抛物;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行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经政府部门批准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受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后使用率达到50%以上时,由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同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

委托他人投票,必须出具:

授权委托书,否则该授权委托无效。

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

5.业主大会可以采用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会议表决采用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如集此后的业主大会,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持有1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7.业主大会必须有已住业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业主中5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决定,可以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的出席人数达到规定人数时,在会上提出的需经决定的事项,由出席会议业主表决,以过半数通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住宅为一票。

10.业主大会在决定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的内容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律和政策相抵触。

违反规定的,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反本公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7、8、10项规定的,物业管理部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有权强制整改,并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予以赔偿并承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整改措施予以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

赔偿金和违约金的项目标准,由物理管理部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业主不按规定缴交管理服务费以及赔偿金、违约金的,处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担绝缴交的,物业管理部门可采取宣传栏内公开批评和相关法律措施。

四、其他事项

1.本公约由物业管理部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15%的已住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物业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

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4、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管理部之间因本公约发生的纠纷、协商不成的,提请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

5、本公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部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号楼单元层号即:

商业用房:

号楼单元层号

业主:

(签章)

所在单位:

电话:

手机:

物业管理部(盖章)

年月日

 

业主

姓名:

电话:

号楼单元层侧室

装修队

单位名称:

装修工人人数:

负责人姓名:

电话:

1、装修工程造价元。

2、应交纳装修垃圾清运费用元。

3、装修是否对设施有所改动。

1)暖气片。

2)卫生洁具。

3)

4)

5)

6)

装修押金:

完工验收

申请人意见

退款记录

备注

1、请如实填写装修内容,且内容详细。

2、施工前请施工队与业主方必须认真阅读《业主公约》、《管理公约》、《装修管理规定》等小区管理制度,以便了解有关内容并严格遵守。

3、施工中请注意用电、用火安全,并有安全防范措施。

装修申请表

住户家庭登记卡

栋号日期:

年月日

内容

业主

籍贯

出生日期

低保代码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电话

备注

住户家庭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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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内容

业主

籍贯

出生日期

低保代码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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