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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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基本信息

名称

备用名称1

备用名称2

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生产经营地

省市县(市/区)镇(乡/街道)

路(村/社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设立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情况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成员总数

(名)

成员中的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成员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业务范围

□变更

变更项目

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

□备案

分支机构

备案事项

□增设分支机构□注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

名称

注册号/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

登记机关

登记日期

其他

□章程初次备案□章程修正案□修改后的章程

□成员名册□财务负责人□联络员

□注销

注销原因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成员大会决定解散。

□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责令关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解散情形:

分支机构注销情况

□已办理完毕□无分支机构

清税情况(国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税情况(地税)

□已清理完毕□未涉及纳税义务

清算公告情况

公告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申请人声明

本社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登记、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

通过联络员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向社会公示的企业信息为本企业提供、发布的信息,信息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清算组负责人(仅限于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签字:

盖章

年月日

附表1

法定代表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表2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项目

序号

出资成员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成员

签名或盖章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3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项目

序号

成员姓名或名称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成员类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成员情况

成员总数

(名)

成员中的农民成员

(名),所占比例%。

成员中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附表4

联络员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注:

联络员主要负责本企业与登记机关的联系沟通,以及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联络员应了解登记相关法规和企业信息公示有关规定,熟悉操作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本人个人信息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本企业有关信息等。

附表5

财务负责人信息

姓名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附表6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目录》。

本申请人郑重承诺:

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年月日

 

注:

1.申请人为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有权签字人签字;申请人为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由全体合伙人或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由投资人签字;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字,营业单位由隶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由隶属企业投资人签字,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由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

设立、变更登记时还须加盖隶属企业(单位)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委托事项及权限:

1、办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机构名称)

的□设立□变更□注销(□简易注销登记)□备案□撤销登记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

□证照管理□企业迁移□其他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申请人自备文件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中存在的可以当场更正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签署(签名填写不下的可附页填写):

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填写说明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委托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企业集团、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备案以及增、减、补、换营业执照、登记证、代表证和公司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等业务。

2、本委托书涉及申请人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申请设立(开业)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人为投资人;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人为全体成员;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4、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为本企业(其中申请公司注销登记或清算组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由破产管理人签字,无需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集团申请人为集团母公司;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人为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申请人为本社;个体工商户申请人为经营者,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

分公司、营业单位、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的,申请人为隶属企业(单位)。

5、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签署;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程序终结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签署。

6、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股权出质撤销登记申请人为出质人或者质权人。

7、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照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及规范

注:

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一、填写说明

1、本申请书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相关事项备案。

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基本信息”栏中的“住所”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住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的,在横线上填写。

“生产经营地”栏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生产经营地应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设立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3、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备案”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附表4“联络员信息”、附表5“财务负责人信息”、附表6“承诺书”。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4、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变更”栏有关内容及附表6“承诺书”。

“申请人声明”栏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单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可由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申请变更同时备案的,填写“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1“法定代表人信息”;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变更及投资情况变更的,还需填写附表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和附表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并提交“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项目”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住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填写“变更”栏有关内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同一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

5、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设、注销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申请人声明”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分支机构”栏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6、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章程修订或其他事项备案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备案”栏有关内容。

申请联络员备案的,还需填写附表4“联络员信息”。

“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7、“业务范围”栏应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8、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申请注销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及“注销”栏。

“申请人声明”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

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作出解散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声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9、设立登记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申请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

10、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二、填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包含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

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或者经营特点。

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

2、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时自愿成为该社成员的人为设立人。

3、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财务负责人信息、联络员信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4.全体成员签名、盖章的章程。

5.全体成员的主体资格证明。

◆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8.名称相关材料。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适用本规范。

2.第9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2】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

4.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加盖公章)。

5.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住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变更成员出资总额的,应当提交全体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

◆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的任免职文件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6)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6.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7.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5.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3】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

已清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文件,或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4.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5.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依法免除公告义务的无需提交)。

6.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7.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8.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9.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4】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有分支机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5】农民专业合作社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变动证明文件

◆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以及新成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成员为农民的,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无农业人口户口簿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2)成员为非农民自然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3)成员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成员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成员为社会社团的,提交社会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章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联络员发生变动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

(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附件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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