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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众传媒与犯罪控制

浅议大众传媒与犯罪控制

法政学院08级刑法学专业旺娜2008110038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信息化功能的进一步扩大,大众传媒越来越多地影响着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在社会各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但大众传媒是把双刃剑,其对犯罪既有预防作用,也有诱发作用,尤其是不良传媒与犯罪的关系更是引起学者的诸多关注。

针对不良传媒影响犯罪的因素和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表现,结合理论与实践,我们应采取多种措施规范大众传媒,以达到预防和遏制犯罪的目的。

关键词:

大众传媒不良传媒犯罪预防控制

东方网2002年9月6日消息:

近日,哈尔滨市年仅16岁的犯罪嫌疑人李军盲目模仿电影《古惑仔》的片段,拿着木棒大刀,用极其残忍的手段将其同学的母亲、奶奶杀死,杀完两条人命并且抢得6000元钱后,面不改色,竟大摇大摆地走了。

当警方逮捕他时,他才慌了神。

这是一起典型的不良传媒导致犯罪的案件。

近年来,不良传媒导致犯罪,尤其是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是社会的热门话题。

作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大众传媒到底对犯罪产生了怎样的影响?

不良传媒对犯罪的影响是必然的吗?

应怎样规范大众传媒以减少犯罪呢?

本文便是对这一问题的探讨。

一、大众传媒的基本涵义、种类

(一)大众传媒的基本涵义

大众传媒是指通过专业化的大众传播媒介,运用先进的传播技术和产业化手段,以社会上一般大众为对象而进行的大规模信息生产和传播活动。

大众传播媒介包括用来进行沟通信息的各种通讯和交往手段。

广播、报纸、电视、书刊是传统大众传播媒介;互联网的出现,标志着新的传媒时代的到来,它改变了传统的传播方式,极大地提高了信息覆盖的区域和所能普及的程度,1998年5月,联合国对其正式提出“第四媒体”的概念;而从手机短信、新闻到手机小说,再到手机电视,手机被称为新兴的“第五媒体”,其信息传播业务也逐渐被日益扩展的传媒业务所囊括。

这些媒体每天都在源源不断地将信息传播给大众,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对国家政治、法律、经济、文化的感情和认知。

大众传媒有广义和狭义两方面的意思。

狭义的大众传媒是强调传媒作为“物”的意义,强调传媒体在作为工具和手段方面的作用,如电视、报纸、杂志、互联网。

广义的大众传媒是强调传媒对于“人”和“社会”的意义,强调的是传媒在“文化”层面的意义,主要是那些大众的、通俗的、大规模传播的、甚至粗制滥造的媒介形式及作品种类,是相对精英的、少数的特权者、优异者等群组相关的高雅文化和以此为标准的文化经典的传播形式。

狭义大众传媒重形式,广义大众传媒重内容。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广义的大众传媒时代。

(二)大众传媒的种类

1.根据受众参与的主观能动性的不同,大众传媒可以分为传统传媒和现代传媒。

传统传媒传播信息需要受众的被动接受,如报纸、杂志、广播、电影、电视等,而大众可以依照主观能动性自己参与的传媒则是现代传媒,如计算机、互联网等。

区分传统传媒与现代传媒的意义在于:

现代传媒不仅具有传播速度快、资料信息全、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其改变了传统传媒的传受关系,用户既是受众也是传播者,因此,对其规制也将有别于传统传媒,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2.根据所传播信息内容性质的不同,大众传媒可以分为良性传媒和恶性传媒。

传播正面积极的信息,使人们获得健康有益的东西的大众传媒称为良性传媒;恶性传媒则指传播暴力、色情、腐化堕落的以及其他误导大众的不良信息的传媒。

从刑事司法与预防犯罪的角度来讲,区分良性传媒与恶性传媒的意义重大,其原因在于良性传媒与恶性传媒将会产生截然相反的影响。

一方面,良性传媒能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首先,通过其强大的信息普及功能宣传法律知识,介绍犯罪的特点和预防被害的措施,可以培育社会正义感,提高社会成员对犯罪的理性认识,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及守法意识,从而为健全犯罪预防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同时通过实际案例和对犯罪人处罚的生动报道,可以从警示层面上起到预防犯罪的威慑作用,对被害人来说是一种安抚,对普通大众而言有利于树立起大众信任感和公共信心,有利于营造出一个更和谐安全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制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其次,通过传媒及时的信息传递,可以建立起社会良好的沟通和咨询整合体系,在涉及有关犯罪预防控制时,能够及时发布消息,使大众了解发生的情况,受众也可以通过传媒反映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信息,突出受众的主动性地位,通过传媒和受众的互动加强控制犯罪的社会效果。

再次,通过传媒报道和评论形成社会公众对司法的监督,将国家司法活动置于广泛的社会监督之下,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形成民主与法治的和谐环境,从而在广泛的社会层面上消除犯罪的诱因。

另一方面,恶性传媒——即不良传媒则会产生诱发犯罪的作用。

实际上,媒体只是一种承载工具,本是中性的,只是由于其传播内容、传播方式才被打上了良好与不良的评判。

生活中的大众传媒更多的承担着舆论宣传、教育服务、文化消费的正面功能,只有其中的不良消极因素才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

如突出的视觉媒介为人们构建了一个虚拟的世界——白日梦、幻想、逃避现实和对常识知觉的歪曲,从而瓦解着文化对社会的联合力,把人变成丧失辨别力和顺从现状的单面人,导致审美情绪及文化素养的普遍平庸化;廉价占用人的自由与时间,使人处于虚幻的满足状态从而丧失行动能力,等等。

在犯罪学视野中,学者也总是更重视大众传媒中的不良因素诱发犯罪的负面影响。

二、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原因、表现、特点

由于预防犯罪的需要、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及媒体运作缺乏有效的规范制约和制度保障等原因,大众传媒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易导致犯罪的信息,犯罪主要就是由这些恶性传媒或称不良传媒引起的。

(一)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原因分析

从理论上讲,传媒中的不良因素与犯罪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在学术界尚存争议。

肯定说认为传媒中的不良因素会导致犯罪的产生,而否定说认为包含暴力色情等内容的传媒与犯罪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甚至有些学者认为这些内容不仅不会导致犯罪,反而还会起到犯罪预防的作用。

比如,感情净化说认为,阅读观看大众传媒中的暴力色情内容可以减轻受众主观感觉上的紧张,疏导他们内心的侵犯性和冲突性,通过宣泄紧张情绪减少压力,降低攻击行为;抑制说认为,传媒中的暴力内容会使受众心理上产生种种顾虑,既害怕自己被攻击又害怕自己攻击他人会产生负疚感,从而抑制其攻击性情绪和敌对意识。

那么,那一种学说更有科学性呢?

其实,在不同的条件下,这两种结论都有它的科学性,这主要取决于不良传媒的密度、频次和受众对不良传媒的态度三个因素。

1.不良传媒的密度,是指某一具体或某类传媒中,暴力色情等内容的疏密程度。

大众传播说认为,传媒密度越大对受众的影响效果越大,由此可知,不良传媒的密度越大,受众接受不良信息的可能性越大,犯罪的可能性也就会随之增加。

2.不良传媒的频次,指受众在特定的时间内接受暴力色情等不良传媒的次数。

与传媒密度一样,传媒频次越高对受众的影响效果就越大。

具体到不良传媒,就是说受众在特定的时间内接受的暴力色情等不良传媒次数越多,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

3.受众具有独立的主观意识,在接受大众传媒信息时,他们不会完全被动接受,而是能够主动地对其进行选择和评价。

不同的受众对不良传媒的接收是不同的。

对于有的受众而言,不良传媒只是一种消遣娱乐方式,他们对媒体中的暴力色情等内容并不感兴趣,吸引他们的只是整体的故事情节。

而对于另外一些受众而言,他们可能不具有以符合社会规范的标准评价不良媒体的能力,对媒体的不良信息照单收下,这些人以是非标准混乱、尚未独立的青少年为主,而且年龄越小受不良媒体影响的可能性越大。

总之,不良传媒对犯罪的影响不可一概而论,这种影响是以不良传媒的密度、频次和受众对象的不同而变化的。

那么,我国的实际情况又是如何呢?

目前,一些以恶搞、暴力、情色、偷拍等为主要内容的视频大量充斥在网络上,甚至被醒目地挂在了各大视频网站的首页上,尽管其数量可能只会占到网络视频总量的10%左右,但它们带来的点击率要普遍大于一般的视频,因而其带来的负面影响远超过其数量的影响面。

据一些省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反映,少年犯中有70%以上受到过不良文化的影响;暴力型和奸淫型少年犯中,90%以上看过凶杀、暴力、淫秽录像和黄色书刊。

可以看出,我国高密度、高频次的不良传媒所带来的不良文化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原因,更是诱发青少年犯罪的元凶。

(二)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表现

根据法国社会学家塔尔德提出的模仿定律,大众传媒对犯罪的诱发作用一般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首先,不良的传媒内容对受众产生不良的社会暗示;其后,受众对消极有害信息进行选择;然后,受众对有害信息进行犯罪观念、情感和行为的模仿,最终实施犯罪行为。

具体来看,不良传媒对犯罪的诱发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不良传媒影响人们对社会的认知,冲击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导致部分人的价值取向严重偏离正确方向,造成身心伤害。

如暴力活动充斥传媒信息,一方面使得人们认为身处其中的社会缺乏安全感,加重受众的心理负担,使受众滋生不安和恐慌倾向,并增加对政府部门的不满,激发对犯罪人的仇视情绪,力主严刑峻法,另一方面会使有些人在与人交往时做出错误性的判断,在与他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尤其是紧急情况下会误以为对方会像媒体所报道的那样进行犯罪侵害,从而先下手为强以恶制恶。

2.不良传媒所传播的消极信息可以改变人们对犯罪行为的遏制,甚至能“培养”人的犯罪感情,刺激犯罪欲望。

从心理学上讲,人性中潜存着许多不合乎社会规范的欲望,这些欲望经过教育陶冶可以成为生活的动力,但如果负面信息大量传播,在长期的耳濡目染中,控制本能需要的理性就会逐渐减弱,不合理的需求便会乘机而起,就可能煽动起一种与社会良好秩序不和谐的情绪,诱发犯罪动机。

比如,成龙、李连杰、施瓦辛格是许多年轻人心目中的偶像,因为屏幕中的他们树立了一个个充满男子汉气概的英雄形象。

他们所表现的只需要通过自己的身体和矫健的手法便可以惩恶扬善打抱不平的银幕形象会使有些人尤其是青少年认为这些暴力行为是合法正确的,从而可能放弃由家庭和学校树立的不能通过暴力处理问题的观念,认可并实施暴力行为。

大众传媒中还有许多时尚的消费信息,催化了人们超前消费欲望的产生,有些人在自身经济条件不能满足时尚需求的情况下,便可能铤而走险干出违法犯罪的事情。

类似的情形还可能发生在表现主人公聪明过人、过着优越舒适的诈骗生活的影视剧目中。

3.不良媒体对犯罪行为过多的报道和描述,还可能使人们对犯罪行为失去敏感性而变得习以为常,逐渐使人们麻木地接受它们,削弱了对其快捷强烈的反应能力,同样降低了对被侵害对象的同情。

学者维克多·伯·克莱尼等人把80名5—12岁的男孩分成两组进行实验,一组是在实验前两年中每星期观看约4小时电影的孩子,另一组是在这两年中每星期42小时。

实验发现,在那些看电视多的孩子身上确实存在着对暴力行为习惯成自然和麻木迟钝的发展趋向。

4.传媒所传播的消极有害信息直接传受了犯罪方式,为犯罪人实施某种犯罪提供了方法、技巧上的指导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犯罪手段的传播具有极强的示范性,会诱使耳闻目睹者以身试法。

在有些节目中,频频出现犯罪人实施犯罪的详细手法,包括购买、制造犯罪工具、踩点、联络、销赃等具体环节。

这对于潜在的犯罪人而言,无异于绝妙的行动指南。

事实上,很多犯罪人就是从媒体获得了犯罪手段,如文章开头的李军案。

2000年11月13日发生在河北赤城县万泉寺乡信用分社的抢劫案也存在这样的情形。

从另一方面讲,大众传媒对案件侦破过程过于详细的报道,对侦查与反侦查反复较量的叙述,客观上对于反侦查、反情报活动的传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提高了犯罪分子的反侦查、反追捕能力。

小说、影视剧中对线人、耳目的过分详细报道,使犯罪集团反打入、反跟踪的意识也普遍增强。

缉毒宣传纪录片《中华之剑》在取得巨大的社会宣传效益的同时,也导致大量缉毒人员、缉毒措施和手段的暴露。

之后不久,湖南地区的贩毒团伙就根据片中字幕雇佣杀害了一名他们多年寻找未果的缉毒警察。

5.传媒对未成年人的不良影响最为突出,在少年儿童身心不健康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其中,尤以暴力和色情内容的影响直接而深刻。

据我国有关部门调查显示,65%以上的工读学生、50%以上的青少年犯,其违法犯罪行为均受到过各种不良媒体的影响,主要媒介是录像、书刊、电影、电视、音带、广告、游戏机和多媒体等。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既与家庭、学校、社会不无关系,也与青少年的身心成长规律有关。

许多传媒信息中的内容,远远超出少年儿童的生活经验。

他们不加选择地吸收那些并不符合社会现实或自身实际情况的资料,难免形成错觉或先入为主的成见。

电视的多元信息带来价值判断标准的多元化,越来越多的少年儿童混淆了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界限,正在失去道德感羞耻感。

荆楚网2009年4月5日报道:

黑龙江依安县47岁的智障人陈建镇被三名未成年人(一名16岁两名14岁)无故殴打致死,据目击者称,他们对陈进行侮辱殴打长至一个多小时。

在受审时他们表现出的法律意识淡薄更令人震惊,他们说“并不知道这样已经构成犯罪,相反很刺激”。

不难看出,这与不良传媒中暴力信息的大肆宣扬有很大关系。

(三)不良传媒诱发犯罪的新特点

目前,在不良传媒对犯罪的影响的研究中,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问题:

1.电子游戏、卡通漫画、广告、音乐成为传播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新宠。

近几年来,随着传媒形式的变化以及对大众传媒与犯罪的关系的深入研究,人们发现电子游戏、卡通漫画、广告、音乐都可能传播暴力色情内容。

电子游戏是随着计算机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新型娱乐方式,激烈的追车、枪杀、打斗等暴力内容是电子游戏中的热门话题,对它的热衷无疑促进人的攻击行为;现代社会中许多的卡通漫画商就像漫画中贪婪的魔鬼,为追逐经济利益在其中增加了许多暴力色情的内容,影响甚坏;美妙的音乐也与色情和暴力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当今社会年轻人最为推崇的R&B、Rap等流行音乐的常见主题就是暴力、犯罪和色情。

美国心理协会在其出版的《人格与社会心理杂志》上就曾刊文指出,宣布他们发现了玩暴力电子游戏与攻击性心理之间的关联,《毁灭战士》与《雷神之锤》这两款游戏就曾被指责为暴力、教唆犯罪;另外,歌曲中的暴力歌词会增加与攻击相关的念头和情绪,并可能间接导致更具敌意的社会环境。

1999年4月发生在美国科罗拉多州克隆姆比中学的枪杀案中,凶手之一以前就非常喜欢当时金属乐队的一首歌《斩尽杀绝》,在其家中还搜出了许多带有暴力内容的音乐制品。

2.频繁的女英雄形象可能对女性暴力产生影响。

电子游戏版和与之同名的电影《古墓丽影》,在影视界曾刮起了不同于以往男性一统天下的女性英雄旋风,媒体所塑造的劳拉形象决不逊于男人的超凡身手和胆识勇气。

同样的女性形象还有《霹雳天使》等卖座影视。

同以表现男性英雄主义的暴力传媒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影响一样,20世纪90年代的劳拉也吸引了许多未成年女性效仿她的英雄行为。

社会中出现的女性暴力行为,尤其是一些犯罪团伙的行为模式与媒体中的许多镜头如出一辙。

此外,传媒职业自身的违法行为也越来越突出。

主要表现有:

记者在新闻采访报道和履行舆论监督过程中侵犯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侵权行为;出版者未经作者同意擅自改动作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还有传媒人利用媒介权利收取贿赂谋取经济利益等等。

溯因而论,从业者的职业道德、职业素质、法律意识、责任感、社会环境和行业体制等都是促使传媒职业违法行为发生的潜在因素。

这严重影响了媒体对社会的监督作用,削弱了媒体在公众中的形象,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规范大众传媒,控制与预防犯罪

开创了传媒效果研究的美国传播学学者扎拉斯菲尔德曾告诫我们:

“大众传媒是一种即可以为善服务,也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总的来说,如果不加以适当的控制,它为恶服务的可能性更大。

”我们应充分认识大众传媒的这一特性,对大众传媒加强规范管理,引导其为善服务,为预防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定服务,而不能坐视其充当犯罪传播的工具,使之做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一)形成一种有序、健康和能够为大众所认同的价值引导机制

同西方国家的所谓“新闻完全自由”不同,在我国,媒体肩负着塑造人的真善美灵魂的重任。

媒体应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道德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控制与调节其认识与行为,推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这不仅需要所有媒体的共同努力、综合作用,还要求我们能够有一种比较健全的价值评价意识,并且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价值评价体系,以便同时对大众传媒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二)完善对媒体的审查和监督制度,确保规范宣传

要层层把关、严格审查,严密控制可能诱发犯罪的信息。

对于淫秽作品、渲染色情和暴力的作品要坚决取缔。

对涉及犯罪与侦察的作品,要统一尺度。

媒体应该把侧重点放在提醒大众警惕犯罪以及传授自我保护的知识和技巧上,在主题上突出被害人的悲惨遭遇,强调犯罪的严重后果,表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犯罪分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威慑、警戒那些可能模仿犯罪的不安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不能对犯罪方法进行无所顾忌的宣传,也不能对犯罪过程的报道过于细致,对于侦察重点和警方的破案技术应尽量减少描述,对涉案题材影视剧目限制播放时间。

对互联网中的信息要做好清查工作,建立网上的监察机制。

还可以成立一个有公众人士参加的监察传媒委员会或者建立公众对不良报道的公开投诉制度,积极调动起全社会的力量来监督传媒,阻止犯罪的传播。

(三)适应市场经济调整政策法规,建立媒体的现代管理体系

在传统的政策法规的调整下,媒体运行机制落后,资金不足,加之缺乏先进的管理制度,在利益的驱动下,媒体出现了散、滥现象,使犯罪的传播有可乘之机。

因此,要堵塞犯罪通过媒介传播,就必须调整传媒的产业政策,让传媒作为独立的主体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拓展经营,获取利润。

与此相适应,要建立健全法制体系,保证立法、执法、普法和法律监督的统一;建立完善的市场调控体系,通过市场扩大融资渠道,配置节目资源,调控人力资源;规范优化产业竞争体系,实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为媒体高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竞争环境。

在媒体的内部管理方面,要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起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媒体在市场中有组织有规范地运行。

(四)加强媒体的职业道德建设和行业自律意识

要求传媒做到自我规范、行业自律是传媒谋求自身政治空间、争取社会广泛认同的必要措施,也是传媒自身独立品性的保证。

媒体需要从职业标准出发约束自己的行为,应当本着对公众负责、为社会服务的思想,在源头上予以把关。

一些媒介及其从业人员以谋求最大利润为目的,不择手段,专门进行凶杀、色情等轰动性、刺激性报道,导致了犯罪的传播。

为杜绝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遏制犯罪的传播,应强化媒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观念,加强媒介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与自我约束意识。

媒体在为受众提供优质、健康、便捷的消息服务的同时,应更好地发挥信息传播“守门人”和信息迷雾中“导盲犬”的作用,必须注意正确的宣传方法,避免对大众产生误导,收到适得其反的效果。

媒体宣传和报道要注意真实性,要保持客观性,要做到及时性,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传媒不能进行报道,并且出于正确引导青少年考虑,应当尽量较少有关暴力、色情之类题材的宣传。

对违反职业道德准则不顾社会责任进行不良报道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揭露批评;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从业资格。

(五)提高个人素质,促进传媒文明

2001年5月,在信息产业部的指导下,我国成立了“中国互联网协会”。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有了《中国互联网自律公约》等数部自律性规范,还针对青少年颁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2006年4月19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又发布了《文明上网自律公约》,号召网民人人自律、文明上网。

这些条例和公约,为广大网民文明上网提供了行为准则,也为报纸、书籍、广播等其他媒体的受众提供了行为指导。

我们应提高道德修养和审美情趣,强化法律意识,严守伦理道德,增强个人素质,自觉争当传媒社会的守法公民,促进传媒产业健康文明发展。

(六)加大司法制度对传媒的监督制约力度

十六大报告指出:

加强用法律手段管理媒体,文化领域要依法运营。

大众媒体的管制问题涉及到法治、文化等多个领域,对于宪法、商法、行政法、社会道德的研究都具有一定的挑战性。

加入WTO以后,传媒领域利益多元化趋势,使得政府对大众媒体的管制手段正在从过去的行政手段向法治手段过渡,健全传媒法制是当务之急。

我们要借鉴国外有益的媒体管制经验,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管制模式,积极推动我国媒体立法的进程。

虽然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中有许多和大众传媒相关的法规、条例,但由于立法层次较低,如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台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执行起来也有一定的困难,而且针对近年来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有许多需要修改完善的地方。

我们应建立健全以宪法为基础,各传媒产业法、传媒市场法为特别法的立法模式。

根据《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我国将要建立以《新闻法》《出版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的新闻出版法律体系统。

笔者相信,在充分认识到大众传媒的强大影响力的前提下,这些法律的出台,必将引导大众传媒向规范化、法治化发展,对保证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减少犯罪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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