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开采灾难事故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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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灾难事故预案

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修订)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全旗应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全旗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在旗委、旗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领导、协调全旗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石油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事发地政府为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

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响应者。

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三)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消防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灾难应急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全旗境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1、重特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

2、超出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旗应急指挥中心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

(五)事故分级

1、一般性事故

指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已经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30人以下中毒、以及一定社会影响的事故。

2、重大事故

指石油天然气勘探、开采、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已经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30~50人中毒、以及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

3、特大事故

指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过程中,发生特大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已经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50-100人中毒、以及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

(一)成立旗石油天然气开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总指挥:

旗政府分管副旗长

副总指挥:

旗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旗安监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

旗安监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交通局、卫生局、质监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农牧业局、气象局、经济局、监察局、总工会。

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现场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事故调查组、专家咨询组。

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1、指挥中心职责

石油天然气开采突发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抢险总指挥,必要时可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1)全权负责事故应急处置,批准成立现场指挥部门及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抢险;

(2)下达警戒和疏散命令;

(3)调配事故处置所需要的人力、财产、物力;

(4)负责组织全旗石油天然气开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演练情况。

2、指挥中心办公室职责

(1)负责全旗石油天然气开采突发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2)监督检查各地、各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3)承接、传达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报告;

(4)通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5)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6)及时向旗委、旗政府报告事故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

(7)落实各级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3、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人员组织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救援指挥长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现场指挥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指挥中心进行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如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重大时,可由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办公室或者盟直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4、现场抢险救援组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根据事故实际情况,可成立下列现场救援组织:

(1)危险源控制组:

组长单位:

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

旗质监局、消防大队、环保局。

职责:

①制定切实可行的现场事故处置方案;

②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

③请求指挥部调集危险源控制所需的物资、器材;

④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管理。

(2)安全疏散、警戒组:

组长单位:

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

旗交警大队、当地人民政府

职责:

①负责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

②根据事故危害性大小,负责划定警戒区域,组织对现场及周围人员或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进行防护指导、疏散及物资转移;

③负责事故现场区域周边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④负责人员疏散区域治安管理、巡逻等工作。

(3)现场抢险救援组:

组织单位:

旗公安局

成员单位:

旗消防支队、各石油开采企业

职责:

①负责组织伤员的搜救、事故现场灭火,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制冷;

②负责堵漏、灭火、中和、稀释泄漏的石油天然气,防止爆炸;

③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

旗卫生局

成员单位:

旗医院、蒙医院、当地医院

职责:

   ①负责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

②确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

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④负责调配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

⑤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统计伤员情况。

6、环境监测组

组长单位:

旗环保局

成员单位:

水利局、林业局、农牧业局、气象局

职责:

①负责石油天然气污染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

②负责对事故现场大气、水体、土壤及草原环境进行及时监测,确定危害物质的成分和危害程度;

③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组织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④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示,提出

并组织实施控制措施、跟踪监测;

⑤参与调查重大石油天然气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7、物资供应组

组长单位:

旗经济局

成员单位:

旗交通局

职责:

①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保障;

②负责组织抢险器材,进行物资的调配;

③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8、事故调查组

组长单位:

旗安监局

成员单位:

旗监察局、公安局、环保局、经济局、质监局、总工会

职责:

①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工作;

②负责调查取证和技术勘查;

③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和性质,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④讨论、修改、审定调查报告;

⑤审查调查报告,组织结案批复。

9、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

旗安监局

成员单位:

旗质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环保局、旗危化品专家组

职责:

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安全措施、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①邀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对应急救援方案和措施提供技术指导。

②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处置方案。

③负责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服务。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响应

(一)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启动

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后,由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指挥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

(1)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重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或重大险情报告后,迅速向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并迅速组织启动本预案。

旗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部署应急救援工作,调查了解事故情况、公众反应和社会影响,及时将上述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报告旗委、旗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2)旗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各职能部门应当服从指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3)重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超出全旗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旗政府应向盟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提出实施应急支援的请求,并为盟应急支援行动提供条件保障。

(4)现场指挥部应当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救援现场的有关工作情况,保持信息的畅通,接受指挥中心的指令。

(5)事故责任单位应当无条件配合现场指挥部的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物质协助,不得缺位。

(6)下列情况出现时也可启动预案:

接到事发地人民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增援请求;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旗应急救援中心认为有必要启动;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是需要启动本预案。

(二)特大事故应急启动和响应

本旗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旗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本预案并按如下程序响应:

(1)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事发地政府接到特大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或特大险情报告后,立即将情况上报旗政府,旗政府及时向盟行署报告事故或特大险情及其救援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旗应急指挥中心迅速启动本预案,旗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或特大险情通知旗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和其他相关单位,各成员单位派出联络员参加旗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工作,并根据本预案各自工作职责和应急保障要求,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旗应急指挥中心迅速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直接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组织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救护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门开展救援工作,抢救受伤人员,并为事故调查获取事故现场有关证据;指导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现场救援秩序;转移危险区域内的重要物资和设备;协调指挥通讯、交通运输、物资、气象、地质和医疗抢救等相关工作;核查人员伤亡情况,估算经济损失;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四、现场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涉及跨区域、跨领域的影响严重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盟应急指挥中心协调实施,报旗委、旗政府决定。

针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出现的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的特点,在对事故实施应急救援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一)迅速组织事故发生地周围的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二)封锁事故现场的危险区域。

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请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三)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四)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五)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救援方案(放喷点火、压井、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

(六)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七)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五、应急结束

(一)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旗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总指挥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二)事态发展到上一级应急救援预案启动条件,上一级预案启动后,本预案自动终止,按上一级预案有关规定实施相应应急救援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宣传: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要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说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和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二)培训:

石油天然气开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应急培训;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加强应急管理、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和常规性培训。

(三)演习:

石油天然气开采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习;有关专业应急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旗应急指挥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

七、附则

(一)本预案由旗安监局负责解释。

(二)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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