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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2

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

(2)

第二篇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法条】 

本法第111条第(七)项;《民诉意见》第139、141、144、148、150~153条。

【意思分解】

1务求掌握第108条起诉合格的四个条件,应注意:

(1)原告适格的条件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对此应作正确理解。

原告属于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与被告,广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

就大多数情形而言,当事人(包括原告)是发生争执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是为了保护自身的权益参加诉讼的,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但也有少数情形,当事人起诉或被诉,并非是由于他们本人的民事权益发生了纠纷,而是因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他人的民事权益负有照顾、保管之责。

这些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包括:

①清算组织;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③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④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起诉的死者的近亲属。

(2)第2个条件是要求“有明确的被告”而非“正确的被告”,注意二者的区别。

(3)第四个条件是符合受诉法院主管和管辖范围。

主管不同于管辖的概念,它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权限,也就是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

2某一个起诉不符合第108条的规定,称为起诉不合格,其法律后果体现在《民诉意见》第129条第1款上,即不予受理,而非驳回起诉。

只有立案后才发现起诉不合格时,才裁定驳回起诉。

3撤诉后,再起诉应受理;但有例外,《民诉意见》第144条。

4注意《民诉意见》第148条法院取得管辖权的案件。

5注意《民诉意见》第151~153条应予受理与驳回起诉的各种情形,这3个条文亦为司法考试热点。

【不要混淆】

1注意第111条第(七)项不予受理的特殊规定,以及《民诉意见》第150条例外规定和第144条第2款的比照适用规定。

2对于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受理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

受理前为不予受理;受理后为移送管辖。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4条。

【意思分解】

1不公开审理的两类情形(第120条):

(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及法律另有规定的三种情形,为法定的不公开审理。

(2)离婚、涉及商业秘密的二种情形,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而非应当)不公开审理。

2宣判的两种形式(第134条第2款):

当庭与定期。

3审限期间(第135条)及其范围(《民诉意见》第164条):

(1)注意区分本院院长批准与上级法院批准的不同情形;

(2)注意审限的起、止日期,以及不计入审限的期间(《民诉意见》第164条)。

【不要混淆】

1无论公开或不公开审理,都应公开宣判(第134条第1款)。

2特别注意第134条第4款:

一审判决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结婚的,应为无效婚姻。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55条。

【意思分解】

1开庭3日前通知有关诉讼参与人。

2公开审理的,应公告有关案件情况。

3特别掌握《民诉意见》第155条,不同诉讼参与人的通知方式的不同:

传票与通知书各适用于哪些人;注意对代理律师不得适用传票。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56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56条的内容:

1识记可以合并审理的3大事项。

2合并审理的事项提出的时间:

案件受理后,法院辩论结束前。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44、158~162条。

【意思分解】

1总结《民事诉讼法》及《民诉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撤诉处理的情形有:

(1)原告或上诉人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2)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3)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4)原告应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交纳,或申请缓、减、免未获人民法院的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6)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2缺席判决的情形包括: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院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

公告期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

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要混淆】

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分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两种情况。

申请撤诉的条件是:

1申请人限于原告、上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提出撤诉申请。

2撤诉必须合法。

撤诉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受理之后,宣告判决之前,且申请撤诉不得规避法律。

3撤诉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撤诉的法律后果有三,不论是申请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后果相同:

1法院裁定准许的,会直接引起终结诉讼程序。

2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诉讼费用由原告或上诉人(撤回上诉)负担。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意思分解】

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

司法考试多有考题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

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撤诉;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

(一)、

(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6条。

【意思分解】

1了解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四项,以及署名人包括哪些人。

2重点掌握可以上诉的3类裁定。

3注意可以作部分判决(第139条)。

【不要混淆】

1了解判决、裁定、决定不同适用范围。

2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作出的裁决书,应加盖基层人民法院的印章;对其不服的,应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3注意判决书笔误与法院发现判决错误的不同处理。

发现笔误可裁定补正;而发现判决错误则依当事人是否上诉而有不同处理(《民诉意见》第163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意思分解】 

生效裁决的种类共有三种:

(1)最高院的裁决;

(2)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一审裁决;

(3)二审裁决。

以上三类裁决也是提起再审的对象。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

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69~174条。

【意思分解】

简易程序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如2000年律考有关简易程序的试题分值即不下3分,故应重点掌握。

1特别注意掌握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即哪些法院审理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具体而言,应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2)审理第一审案件;

(3)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但以下3种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

(3)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

2掌握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可口头起诉;

(2)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庭的,可当即审理;

(3)传唤方式简便;

(4)审限仅三个月,且不得延长;

(5)裁决书加盖基层人民法院印章,而不得以人民法庭印章代替之。

【不要混淆】

1简易程序是与普通程序并存的独立的第一审程序之一,并非普通程序的附属性程序或者辅助性程序。

2已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转为普通程序;已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不能改用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

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双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76~178条。

【意思分解】

1提起上诉的期间区分判决与裁定两种情况,又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上诉期间(第147条)。

2提起上诉的两种渠道(第149条)。

3重点注意《民诉意见》第177条,必要共同诉讼人中一部分人上诉的处理,又分三种情形:

(1)仅对与对方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对方为被上诉人;

(2)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不服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

(3)对以上两种权利义务分担均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不要混淆】

《民诉意见》第17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都上诉的,均为上诉人。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相关法条】 《审判改革规定》第35~39条。

【意思分解】

1二审的审理范围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具体见《审判改革规定》第35、36条,注意第35条的但书规定:

判决违反禁止性规定、侵害公益、他人利益的除外。

2二审的审理方式原则上应开庭审理,但有时也不需开庭审理,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具体见第152条及《审判改革规定》第37条。

3二审的审案地点,可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第152条第2款)。

【不要混淆】

请考生注意《审判改革规定》第38、39条的内容:

(1)二审因当事人提出新证据而改判或发回重审的,不应认为一审裁判错误;

(2)二审中一方提出新证据致发回重审的,对方可要求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等费用。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81~188条。

【意思分解】

二审裁判的种类是司法考试的热点,应予重视。

1二审裁判可分为三种:

(1)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2)依法改判;

(3)发回重审。

注意《民诉意见》第181条所列情形。

2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二审一律使用裁定。

3二审裁判的效力体现在:

(1)不得对裁判再行上诉。

(2)不得就同一诉讼标的,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但是,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除外。

(3)具有强制执行力。

4努力识记二审的调解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55条及《民诉意见》第182~185条):

(1)二审中制作的调解书一经送达,即撤销了原审判决;

(2)对一审未作裁判的诉讼请求、未参加一审的当事人,二审均可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而不得径行裁判;

(3)二审中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的,二审可予调解;调解不成应告知当事人

另行起诉,而非发回重审;

(4)一审不判离婚,二审认为应判离婚的,可就子女、则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应发回重审。

5注意《民诉意见》第188条可径行裁判的情形。

6二审的审限规定需注意,并与一审比较记忆。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0~191条。

【意思分解】

重点掌握《民诉意见》第190条关于不准撤回上诉的两种情形规定:

1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

2双方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共他人利益的。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意思分解】

以上四个条文是关于特别程序的一般规定,应重点掌握特别程序以下内容:

1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第160条),共包括四类案件。

2特别程序的特点:

(1)一审终审(第161条);

(2)一般实行独任制(注意例外情形,第161条):

①选民资格案;②其他重大、疑难案。

注意一旦是需要合议庭,则必须由审判员组成。

(3)非讼性(第162条);

(4)审限较短(第163条),特别注意选民资格案的审限(第165条);

(5)免交案件受理费。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3条;《民通意见》第34条。

【意思分解】

1注意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

2第168条规定的公告期间与《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不同,应当适用民诉法第168条之规定。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7条;《海诉法》第9条。

【意思分解】

1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管辖法院为何(第174条)。

2公告期间(第175条,一年)。

3了解《海诉法》第9条之规定:

认定海上财产无主案件,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4注意公告期间有人提出财产请求的处理:

(1)裁定终结特别程序;

(2)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按普通程序审理。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199条。

【意思分解】

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主体只限于法院系统和检察系统。

本条规定了法院系统,具体而言,其提起主体包括:

1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应注意单由院长或单由审委会,不足以提起再审程序;

2最高人民法院;

3上级人民法院。

【不要混淆】

依《民诉意见》第199条等规定,一经决定再审,即应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申请,予以驳回。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相关法条】 《民诉意见》第204~212条。

【意思分解】

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应注意掌握:

1申请再审的范围

(1)已生效的调解书(第180条);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民诉意见》第208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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