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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司法考试真题

一、单项选择

29.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考点】国际法上的承认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国际法上的承认一般是指既存国家对于新国家、新政府或其他事态的出现,以一定的方式表示接受或同时表明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单方面行为。

国际法中并没有对承认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国际实践中有明示和默示两种,其中,默示承认形式是指承认者不是通过明白的语言文字,而是通过与承认对象有关的行为表现出承认的意思。

其主要包括:

与承认对象建立正式外交关系;与承认对象缔结正式的政治性条约;正式接受领事或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的行为一般也被认为是一种默示承认。

本题中,甲乙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构成国际法上的默示承认。

承认又分为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

划分法律承认和事实承认的基本点在于,承认者作出承认时,是将承认对象作为一种法律上的存在还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

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我们通常所说的承认都是指法律承认。

事实承认主要存在于英美的外交实践中,它是为了处理既需要与某个对象进行某种交往又不愿或不宜与其进行全面正式交往的情况而产生的一种权宜做法。

事实承认被认为是不完全的、非正式的和暂时性的,它比较模糊并可以随时撤销。

本题中,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即是认定被承认者作为法律的正式人格的存在,表明承认者愿意与被承认者发展全面正常的关系,带来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这是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因此,甲乙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构成默示承认,同时也是法律承认,是正式和不可撤销的;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故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两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即作出了法律承认,该承认不可撤销,也不可撤回,故C选项错误。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法律承认是正式的,故D选项错误。

  30.甲国政府与乙国A公司在乙国签订一份资源开发合同后,A公司称甲国政府未按合同及时支付有关款项。

纠纷发生后,甲国明确表示放弃关于该案的诉讼管辖豁免权。

根据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法院可对甲国财产进行查封

  B.乙国法院原则上不能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除非甲国明示放弃在该案上的执行豁免

  C.如第三国法院曾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则乙国法院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D.如乙国主张限制豁免,则可对甲国强制执行判决

  【考点】国家主权豁免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国家主权豁免是指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

实践中,国家主权豁免主要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其中包括:

一国不对他国的国家行为和财产进行管辖;一国的国内法院非经外国同意,不受理以外国国家作为被告或外国国家行为作为诉由的诉讼,也不对外国国家的代表或国家财产采取司法执行措施。

应当注意,国家对于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压、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执行豁免的放弃必须另行明示作出,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国家豁免权的放弃是国家的一种主权行为,必须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一国不能通过本国立法来改变别国的豁免立场,也不能将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其他事项上,或将一国的豁免放弃推移到另一国家上。

故CD选项错误。

  31.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修建了一座人工岛屿。

乙国拟铺设一条通过甲国专属经济区的海底电缆。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不能在该暗礁上修建人工岛屿

  B.甲国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

  C.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拥有领土主权

  D.乙国不可在甲国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

  【考点】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专属经济区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新区域,它不是本身自然存在权利,需要国家以某种形式宣布建立并说明其宽度。

它的法律地位既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

沿海国对于专属经济区不拥有领土主权,只享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在其专属经济区内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事项拥有管辖权。

因此,甲国在其宣布的专属经济区水域某暗礁上有权修建人工岛屿,对建造和使用该人工岛屿拥有管辖权,但甲国对该人工岛屿没有领土主权,AC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虽然甲国对其专属经济区拥有公约规定的某些主权权利,但其他国家在这个区域仍享有航行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合法活动的权利,故乙国可以在甲国的专属经济区内铺设海底电缆,D选项错误。

  32.中国拟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除另有约定,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B.中国驻甲国大使必须有外交部长签署的全权证书方可参与谈判

  C.该条约在任何条件下均只能以中国和甲国两国的官方文字作准

  D.该条约在缔结后应由中国驻甲国大使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考点】中国缔结条约的国内法程序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规定,在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时,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本题中,在中国与甲国就有关贸易条约进行谈判时,除另有约定外,中国驻甲国大使参加该条约谈判,无须出具全权证书,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

该法第1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协定,以中文和缔约另一方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必要时,可以附加使用缔约双方同意的另一种第三国文字,作为同等作准的第三种正式文本或者作为起参考作用的非正式文本;经缔约双方同意,也可以规定对条约,协定的解释发生分歧时,以该第三种文本为准。

某些属于具体业务事项的协定,以及同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经缔约双方同意或者依照有关国际组织章程的规定,也可以只使用国际上较通用的一种文字。

”故C选项错误。

该法第1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由外交部按照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故D选项错误。

  33.关于冲突规范和准据法,下列哪一判断是错误的?

  A.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相似

  B.当事人的属人法包括当事人的本国法和住所地法

  C.当事人的本国法指的是当事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D.准据法是经冲突规范指引、能够具体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考点】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系属公式、准据法的概念

  【司法部答案】A

  【万国答案】 A

  【解析】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有两种:

一种是间接调整方法,另一种是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调整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国际私法的间接调整方法就是通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的。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直接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种方法。

可见,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实体规范是一种直接规范,冲突规范与实体规范是不同的,A选项错误。

属人法是最常见的系属公式之一,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的系属。

当事人的本国法就是指当事人的国籍国法。

故BC选项正确。

所谓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的实体法律。

故D选项正确。

  34.甲国某公司拟认购中国境内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股份,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为中国公民。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认购增资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考点】合同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合同法》第126条第1款规定:

“涉外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履行的下列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七)外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非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合同;……”故本题中,该认购增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当事人不能对处理该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进行选择,B选项正确,AC选项错误。

对该认购增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外国仲裁机构仲裁,故D选项错误。

  35.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订立海上运输合同,由丙国籍船舶“德洋”号运输一批货物,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现在中国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海上运输合同应适用船旗国法律

  B.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法院地法律

  C.有关“德洋”号船舶优先权的争议应适用丙国法律

  D.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甲国公司与乙国航运公司可选择适用于海上运输合同的法律

  【考点】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海商法》第271条规定: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本题中,“德洋”号的船旗国是丙国,因此有关“德洋”号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应适用船旗国法丙国法,B选项错误。

《海商法》第272条规定: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本题中,有关“德洋”号的争议由中国法院审理,因此有关“德洋”号的船舶优先权争议应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C选项错误。

  36.中国和甲国均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的缔约国。

关于两国之间的域外证据调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不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

  B.中国可以相关诉讼属于中国法院专属管辖为由拒绝甲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考点】域外取证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

“请求书不得用来调取不打算用于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的司法程序的证据。

”故A选项错误。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2条规定: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拒绝执行请求书:

(一)在执行国,该请求书的执行不属于司法机关的职权范围;或

(二)被请求国认为,请求书的执行将会损害其主权和安全。

执行国不能仅因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理由,拒绝执行请求。

”故BC选项错误。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第15条规定:

“在民事或商事案件中,每一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调取证据,以协助在其代表的国家的法院中进行的诉讼。

”故D选项正确。

  37.关于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根据内地与香港的相关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申请人向内地和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均应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B.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内地或香港法院管辖的,经选择的法院作出的判决均可获得认可与执行

  C.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无效,其中选择管辖法院的条款亦无效

  D.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可依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考点】内地与香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与执行

  【司法部答案】D

  【万国答案】 D

  【解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判决的安排》第6条规定,向内地人民法院提交的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而向香港法院提交的文件,并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要求。

故A选项错误。

《安排》第1条规定: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故B选项错误。

《安排》第3条第5款规定: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故C选项错误。

《安排》第12条规定:

“当事人对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在内地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故D选项正确。

  38.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

  A.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考点】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票据法》第96条规定: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本题中,票据付款人里斯是甲国某州居民,行为地是中国,但题中并未告知里斯的国籍。

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他的该民事行为能力,应适用其本国法。

但如果里斯依照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中国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应适用行为地中国法律,认定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故A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民通意见》第193条规定:

“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

(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4)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以上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据此,如果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适用中国法律,故D选项错误。

  39.中国和甲国均为《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缔约国。

现甲国某申请人向中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在甲国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我国应对该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公约,因为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

  B.有关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投资争端的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

  C.中国有义务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的效力

  D.被执行人为中国法人的,应由该法人营业所所在地法院管辖

  【考点】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在适用公约的规定上,我国作了互惠保留,即我国只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裁决适用该公约。

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公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公约的规定办理。

由于我国已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因此对于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应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

应注意,适用公约规定的原因是该仲裁裁决是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而不是该申请人具有公约缔约国国籍,故A选项错误。

在适用公约的规定上,我国还作了商事保留,即我国仅对那些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所作的裁决适用公约的规定。

按照我国法律,中国投资者与甲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不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商事争议,因此相关仲裁裁决不适用公约,B选项正确。

由于作了商事保留,中国对非商事仲裁裁决没有承认的义务;同时,存在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

因此中国没有承认公约缔约国所有仲裁裁决效力的义务,C选项说法错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需注意,法人的营业所与法人的住所不是同一概念,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

故D选项错误。

  40.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于2007年10月签订了两份同一种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合同,约定交货期分别为2008年1月底和3月中旬,采用付款交单方式。

甲公司依约将第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为货到后30天付款。

甲公司无奈同意该变更。

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

甲公司未再发运第二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并提起仲裁。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考点】预期违反合同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就同一种农产品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合同。

对第一份合同,甲公司依约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即要求由付款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了这一变更,因此,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A选项错误。

预期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

本题中,对第一份合同,在甲公司同意付款方式的变更后,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

虽然这是两份合同,但第一份合同的履行情况已表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缺陷,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

对第二份合同,乙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反合同,对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故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B选项错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41.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

  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

  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

  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

  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考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伯尔尼公约》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

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故B选项正确。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

可见,《伯尔尼公约》对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已作出了明确规定,故A选项错误。

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作者的精神权利不受经济权利的影响,在上述经济权利转让之后,作者仍保有主张作品表明其作者身份的权利,并有权反对对其作品的有损声誉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损害行为。

作者的精神权利,至少应与其经济权利的保护期相等。

保护精神权利的方法由被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法律规定。

可见,《伯尔尼公约》对作者精神权利给予了保护,故C选项错误。

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TRIPs第3条,依该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TRIPs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的国民待遇仍然是有例外的。

故D选项错误。

  42.甲国A公司(卖方)与中国B公司采用FOB价格条件订立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

B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部分损毁,另一部分完好交货,但在交货后半年左右出现质量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有关贸易惯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A公司在陆地上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货

  B.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C.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因风险已转移,A公司不承担责任

  D.对海运途中损毁的部分货物,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考点】FOB、卖方的义务、平安险

  【司法部答案】B

  【万国答案】 B

  【解析】FOB,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货物的风险自船舷转移,交货地点为装运港船上。

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虽然风险已经在装运港船舷转移,但风险只涉及双方无责任的外部事件造成的损失的分担。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有质量担保义务,卖方必须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本题中,甲国A公司与中国B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货物保质期为交货后一年,因此对交货后半年出现的货物质量问题,A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故C选项错误。

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

应当注意,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平安险承保的责任范围内,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其承保的责任范围。

本题中,货物在海运途中因天气恶劣导致的部分损毁是单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故D选项错误。

  43.关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平安险项下赔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只包括实际全损

  B.保险人的责任期间自保险合同订立时开始

  C.与平安险相比,水渍险的保险范围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的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

  D.附加险别可独立承保

  【考点】保险期间、平安险、水渍险、附加险别

  【司法部答案】C

  【万国答案】 C

  【解析】平安险的英文意思为“单独海损不赔”,其项下赔偿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故A选项错误。

保险责任的期间也就是保险期间,有三种确定方法:

(1)以时间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期间为1年,自某年、某月、某日起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2)以空间的方法来确定,例如规定保险责任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起至抵达目的地仓库止。

(3)以空间和时间两方面来对保险期间进行限定的方法,例如规定自货物离开起运地仓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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