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期末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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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期末复习资料
风险与保险
1、风险的定义:
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概率0.5风险最大。
不确定程度可以用概率来描写:
当概率在0到0.5时,随着概率的增加,不确定性也相应增加。
当概率为0.5时,不确定性最大。
当概率从0.5至1时,随着概率的增加,不确定性随之减少。
当概率等与0或1时,不确定时间转化为确定性事件。
2、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3、风险因素可以分为自然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分险因素(相关的案例分析)
4、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效果评价。
其中选择风险管理技术最重要。
5、风险管理技术:
控制型和财务型
控制型:
避免、预防、分散、抑制
财务型:
自留、保险
风险管理技术适用于不同性质的风险(见例题)
6、保险的特征:
经济性、互助性、法律性、科学性(选择题,不一定多选)
经济性:
是一种经济保障活动。
互助性:
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法律性:
根据合同来进行。
科学性:
以数理计算为依据而收取保险费。
7、保险的基本职能:
分摊风险损失或给付保险金
8、保险的派生职能:
投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9、保险发展史:
近代最早的保险
哈雷生命表
劳合社
均衡保费
现代保险之父
海上保险:
近代保险的起源。
“共同海损”基本原则:
凡因减轻船只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须由全体分摊归还。
英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埃德蒙•哈雷于1963年根据德国布雷斯劳市年龄死亡统计资料编制了第一张生命表,为现代人寿保险奠定了数理基础。
劳合社不是一个保险公司,而是一个社团,更确切地说,它是一个保险市场。
当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组织之一伦敦劳合社是从劳埃德咖啡馆演变而来的。
它向其成员提供交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担保险业务。
陶德森依照年龄等计算保费,提出了“均衡保险费”理论,促进了人身保险的发展。
1666年,英国伦敦火灾,一个叫尼古拉斯.巴蓬的牙科医生开创了私营火灾保险的先例。
他使用了差别费率,有“现代保险学之父”的称号。
保险基本原则
1、可保利益原则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所有权人、经营管理权人
抵押权人、质押权人
托管人
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财产所有权能代表保险利益。
可能的法律责任也能表示一种保险利益。
包括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抵押权人、质权人、受托人或保管人等的保险利益,还有就是合同产生的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父母、子女
抚养、赡养、扶养关系形成
劳动关系形成的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按照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
员、近亲属。
(4)另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前提:
被保险人同意)
●保险利益的时效:
一般的财产保险,要求从合同订立到合同终止都应存在保险利益;但是海洋货物运输险只要求索赔时存在保险利益,不要求订立合同时候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强调订立时存在保险利益,索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一般,海上,人身)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时到保险事故发生时始终要有保险利益。
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比较特殊,投保人在投保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海上:
订立到终止,索赔时的利益,最后拿到理赔的是买方,代表货物所有权的提单。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
2、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保证、弃权与禁止反言
(1)告知:
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之后向保险人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保险人要主动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对于责任免除条款要进行明确说明。
告知的内容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告知
重要事实;
合同订立之后保险标的风险情况的变化;无限告知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重复保险;
保险标的权益及放置地点变化询问告知
保险人告知
保险合同条款,尤其是免除条款
(2)保证:
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担保对一投保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明示保证:
以条款形式在合同内载明,这种条款可以作为保险单的一部分,被保险人必须遵守,否则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单无效。
默示保证:
在保险单中没有文字记载,但从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角度看,被保险人应该保证做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
与明示保证同样效果。
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有很重要的意义。
(3)弃权与禁止反言:
弃权是保险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禁止反言是指保险人既然已经放弃某种权利,日后就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
2009年之前年龄有2年抗辩期?
2009年以后2年内有抗辩期,2年后都要赔?
●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处理方法
(1)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违反告知的表现:
漏报;误告;隐瞒;欺诈
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行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
”
(2)保证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
被保险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者保险人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而且除寿险之外,保险人一般不退还保险费。
3、损失赔偿原则
当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以恢复被保险人在遭受保险事故前的经济情况为准则给与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补偿,它是财产保险处理赔案时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人身保险是采用定额给付保险金的原则,损失赔偿原则并不适用。
(一)对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赔偿
1.被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才能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才能获得赔偿。
3.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必须能用货币来衡量。
(二)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一定的限度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假定某栋房屋投保时的市价为30万,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
价跌至25万,则保险人只应赔偿25万,尽管保险金额为30万。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上例中,如果房屋受损时的市价涨至35万,保险人只能按
保险金额30万赔偿。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例如,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合同中,银行以受押人名义对所抵押的房屋投保。
如果银行的贷款为25万,房屋价值30万,那么保险人只能赔偿给银行25万,因为银行对该房屋的保险利益只有25万。
(三)保险人对赔偿方式可以选择
1.货币赔偿
2.置换
3.恢复原状
(四)被保险人不得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
为了避免或制止被保险人通过赔偿而额外获利,在保险业务中,常采取下列措施。
1.将残值扣除。
2.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方造成,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条款赔付给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对第三方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而自己不能再从第三方那里得到任何赔偿。
3.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获得的赔款不得超过其财产的价值。
●损失赔偿原则的应用
(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
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主要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
当损失金额小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当损失金额大于保险金额时,赔偿金额=保险金额
(2)比例计算赔偿方式,按保障程度,即保险金额与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损失金额*保险金额/损失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
(3)限额赔偿方式
限额责任赔偿,只承当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部分不负责。
适用于农作物收获保险和责任保险。
免赔限度赔偿方式:
①绝对免赔:
保险事故发生后,财产损失程度不超过免责限度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财产损失程度超过免责限度时,只对超过部分付赔偿责任。
②相对免赔:
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超过达到规定的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予以赔偿的方式。
理赔方式(比例计算、免赔额、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李某试驾)
(1)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适用于家庭财产保险,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损失的较小值进行理赔。
(2)比例计算方式:
适用于企业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
理赔金额=损失*保险金额/出险时财产的实际价值
(3)免赔限额
绝对免赔:
免赔额以内不负责,对超过部分负责
相对免赔:
免赔额以内不负责,一旦超过全数负责
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代位求偿原则
如果风险事故是由于第三方责任人所致,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理赔完之后,可以向第三方进行追偿。
但是所追回的部分不能超过向被保险人理赔的部分,超出部分归被保险人所有。
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
损失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重复分摊原则
比例责任,限额责任,顺序责任
●损失赔偿原则的例外
(1)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给付性合同。
(2)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
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保险金额事先确定,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3)重置价值保险: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
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
(4)施救费用的赔偿
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代位求偿的含义
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和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
2.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代位求偿中相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
超出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
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3.代位求偿的例外
代位求偿金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4.委付
指当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放弃标的的所有权并将一切权益移交给保险人,有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偿的行为。
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特殊赔偿制度,大多数财产保险是禁止使用这一行为。
委付的条件:
推定全损;不能附有条件;须经承诺方位有效。
●1.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某保险人承保金额/各保险人承保金额总和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某保险人赔偿金额=损失金额*某保险人赔款限额/各保险人赔款限额总和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各保险公司按出单时间顺序赔偿,首先出单的公司先在其保额限度内负责赔偿,后出单的公司只在损失额超过前一家公司的保额时,在自身保额限度内赔偿超出部分。
●近因原则
近因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不是空间上和时间上最近的原因。
在判断风险事故的原因时使用。
如果判断出风险的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予以理赔。
1.单一原因致损近因的判定
是近因,则赔偿;不是近因,不赔偿。
2.多种原因同时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同时发生:
全部属于承保范围的,负责赔偿;全部不属于承保范围的,不负责赔偿。
部分属于承保范围的,能够划分开的,保险人将承担所保风险导致的损失,不能划分开的,则保险公司可以完全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
前因在承保责任范围以内,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保险人都付赔偿责任,而不论后因是在承保责任范围内还是属于除外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近因的判定
在一连串连续发生的原因中,有一个新出现的而又完全独立的原因介入,导致损失。
若新的独立的原因为承保风险,则赔偿;反之,不予赔偿。
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的特点: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附和合同、要式合同、射幸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判断题)
2、保险合同的主体(考点)
当事人:
投保人、保险人
关系人:
被保险人、受益人
中介人:
保险代理人-代表保险公司
保险经纪人—代表投保人
保险公证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
大多数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法人才能成为保险人,自然人不得从事保险人的业务。
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不是投保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必须是对被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既可以自己的身体为标的,也可经他人同意以他人身体为标的订立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受益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
受益人,指在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有权按照保险合同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受益人在被保险人死亡后领取的保险金不得作为死者遗产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
如果受益人先于比保险人死亡,则受益权回归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另行指定。
但若被保险人先于受益人死亡,受益人后死,则受益权由受益人的继承人继承。
保险代理人,保险人的代表人
保险经纪人,投保人的代表人
保险公估人,又称保险公证人
第一继承人:
配偶、父母、子女
第二继承人: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话,如果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如果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09年?
3、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以下属于保单形式的是?
多选)
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批单(、预约保险合同)
投保单
保险单:
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凭证:
小保单。
与保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如果保险凭证尚未列明其内容,则应以同类保险单再明的详细内容为准;如果保单与保险凭证的内容有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则应以保险凭证为准。
暂保单:
通常有效期限以30天为限
预约保险合同:
主要用于货物运输保险和再保险
批单:
又称背书,是变更保险单内容的批改书
4、保险合同的终止:
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履约终止、解约终止、违约终止、自始无效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和争议处理
(1)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意图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批注优于正文、后加的批注优于先加的批注;补偿解释原则
(2)争议的解决方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5、受益人领取保险金的案例分析
如果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如果指定受益人,分三种情况
(1)被保险人先死亡,保险金归受益人
(2)受益人先死亡,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3)同时死亡
6、合同变更的处理
1.主体变更:
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特殊险种(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种可随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无需征得保险人的同意。
但一般险种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才可以变更,否则合同终止。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要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手续。
2.客体变更
3.内容变更
财产保险
1、企业基本险和综合险
2、家庭财产险
3、运输保险分为运输货物保险、运输工具保险
4、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
(企业基本险和综合险的区别是?
)
企业财产保险是我国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
它是以企业存放在固定地点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业务,即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相对固定且处于相对静止的状态。
适用范围
(1)可保财产:
为保险人所接受的财产,通常以两种方式反映,会计科目和企业财产项目类别。
(2)特保财产:
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如金银、首饰、矿井等。
(3)不保财产。
不予承保的财产,主要有土地、矿藏、森林、货币、危险建筑等等、
不保的原因:
有些财产不属于普通的生产资料和商品,企业对该类财产不存在保险利益;缺乏价值依据,无法确定价值的财产;不符合政府有关法律或规定的财产;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
2.保险责任范围(P149)
基本险的保险责任
综合险的保险责任
书:
(1)基本险责任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导致的损失。
前一种是指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有雷击等。
后一种是指不可预料、非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有火灾、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
2.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以及由于这些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而造成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品的损坏或报废。
保险人承担这部分的责任是有条件的:
一必须是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引起“三停”所导致的损失,二必须是赔偿范围仅限于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产品和贮藏品等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3.被保险人为了避免或减轻财产损失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
在这方面,保险人要承担的责任有两种。
其一,必须是因为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避免和减轻财产损失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被保险人采取的措施应符合两个要求:
必须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时采取的施救措施;必须是为了防止灾害蔓延和减少财产损失而采取的施救措施。
其二,由于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整理等措施而产生的费用。
保险人负责的这部分费用必须符合“必要”和“合理”的原则:
首先,这些费用应该是为了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而支付的;其次,应该是在保险事故发生的当时和以后一定时间内支付的;最后,所有支付的费用应该是合理的。
(二)除外责任
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将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列为除外责任,对此保险人不予承担:
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7.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三)综合险责任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基本险的基础上把保险责任范围扩展到包括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在除外责任中特别列明了由于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是以我国城乡居民的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
市场上常见的家财险主要有:
普通家财险、家财两全险、团体家财险。
适用范围
(1)可保财产:
自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各种家庭生活资料等。
(2)不保财产。
金银、珠宝、首饰、有价证券、古玩、字画、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等。
2.保险责任(P210)
3、赔款处理:
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所谓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就是将被保险人的财产的价值视为两个部分,投保的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部分,也是保险人应当负责的第一损失部分;而超过的另一部分则为第二部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当发生家财险损失是,无论是否足额投保,凡在保险金额限度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均由保险人负责赔偿;凡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均由被保险人自己负责。
●运输货物保险
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它们因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一种保险。
1.分类
(1)按运输方式划分:
水路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联运险。
(2)按运输范围分类:
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涉外运输货物保险
(3)按货物承保方式分类:
逐笔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预约保险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marinecargoinsurance),是指保险人对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外来原因而导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
(1)保障范围:
①危险保障。
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包括海上保险、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
也称海难,指海上偶发的意外事故或灾害,不包括正常的风浪影响。
主要的海上风险有恶劣气候、搁浅、触礁、沉没、破船、碰撞。
外来风险:
海上运输过程中因意外的、事先难以预料的外来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②损失保障。
海损。
包括全损和分损。
全损: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分损:
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③费用保障:
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
(2)主要险别
基本险:
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①平安险:
不负责部分损失的海上运输保险,适用于大宗、低指和粗糙无包装的货物。
②水渍险:
保险责任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还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责任范围大于平安险。
③一切险:
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将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列入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是水渍险加上11种一般附加险。
水渍险=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水渍险+11种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
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酶素险等。
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罢工险
●运输工具保险
运输工具保险是以载人或载运货物或从事某种交通作业的工具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保各类运输工具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儿造成的损失,以及运输工具所有者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保险。
按运输工具的不同,可分为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其他运输工具保险。
(一)运输工具险的特征:
(1)第三者责任保险与运输工具险联系紧密。
(2)运输工具险具有鲜明的属人性
(2)机动车辆保险(车损险不是重点,讲述的案例理解)
(什么情况下第三者责任险赔或不赔,判断题)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由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组成。
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投保人可以将两部分一起投保,也可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强制保险。
2.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
(1)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主要对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原因(如两车相撞或与其他物体碰撞)和非碰撞原因(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负责。
我国保险公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