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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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修改

安庆市2014年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大项目招商引资工作,进一步明确招商引资大项目在规划、土地、财税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我市2013年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来投资工业、现代服务业和农业产业化大项目。

第三条本导则所称工业大项目是指:

1.新引进并当年开工的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

2.重点围绕园区规划的主导产业,新引进并开工的多个产业链上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

3.新引进入驻标准化厂房的多个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10亿元以上的。

第四条本导则所称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分为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两大类。

(一)生产性现代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现代物流、金融、总部经济、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等项目。

现代物流业——新引进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主要以建设物流信息中心和交易平台、连锁配送中心、仓储基地、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等内容的物流项目。

金融业——营运资本5亿元以上、或者注册资本金2亿元以上的银行、证券、保险、风险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后台服务中心等。

总部经济——世界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及省内100强大企业(在安庆企业除外)、中央企业在安庆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总部,如采购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等机构,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其母公司资产不少于50亿元,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房地产业除外)。

服务外包——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投资建设、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呼叫中心、共享服务中心、离岸交付中心等项目。

电子商务——由国内外知名企业在安庆投资建设、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总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支付平台等项目。

科技服务业——新引进省级以上或在国内外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检测检验中心、创新咨询中心、军转民研发机构等项目。

(二)生活性服务业大项目主要包括符合以下条件的五星级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旅游等项目。

五星级酒店——投资总额3亿元以上,其建筑、装饰、设施设备及管理、服务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五星级标准的酒店。

大型城市综合体——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化娱乐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项及以上功能进行组合,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关系的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总建筑面积一般应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商业建筑面积(不含为住宅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设施或临街商铺)不低于8万平方米以上,投资商持有的商业物业面积比例不低于50%。

特色街区——在商品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模式等方面具有一定专业特色的商业街。

如餐饮美食、酒吧休闲、电子用品、服饰等特色商业街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企业自持物业不低于50%或一万平方米以上,同业态的企业占50%以上。

旅游——由国内外知名企业投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不含房地产部分),集中成片开发的大型主题公园、文化旅游综合体、旅游休闲度假区等项目。

第五条本导则所指的农业大项目是新引进总投资1亿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现代养殖业、特色种植业和林木花卉业等项目;新引进知名农业企业在安庆设立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公司总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六条当年下半年新引进并在次年上半年开工的项目,可作为第二年引进项目。

第二章土地分则

第七条工业大项目

(一)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1亿元、县(市、区)管开发园区单个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供地。

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标准化厂房等途径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二)用地规模预审。

在招商引资意向阶段,市国土部门和县(市、区)国土部门应提前介入。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结合投资情况、市场前景、产品工艺、税收预期、用地预期及在本行业中的排名等,开展用地规模预审。

由各县(市)区和市开发区、市高新区填写《安庆市工业项目用地预审单》报市国土局审查,市国土局提出意见分别报市土委会审签后,方可签订《入园入区协议》。

用地规模预审作为项目用地(计划)安排的依据,应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及建设时序来统一规划,建多少,供多少,分期安排。

(三)《入园入区协议》应载明: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明确各项审批时限、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的净地交付时限等);工业项目重点考核亩均税收,在开、竣工保证金的基础上,建立亩均税收承诺机制,税收承诺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附加条款。

(四)投资强度和税收。

宜城板块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少于30万元/年。

(五)土地出让。

宜城板块工业用地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出让;县域板块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市城区土地出让价款须全额缴至市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并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用地须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七)开工时限。

自签订出让合同后3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

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在招商引资洽谈阶段,意向单位应提供规划预方案,明确各类业态、税收、就业、产权持有比例及建设周期等。

由市国土部门会同规划部门负责项目规划选址的审查把关,提交市土委会审议决定。

(二)本着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管委会、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将土地拆成净地,由国土部门发布土地出让信息预公告,统一对外招商,其中每宗土地在公告推介2个月后方可上市,保证信息的公开性。

(三)市国土局应依据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业态等,编制土地出让方案。

经成本核算、政策界定和市土委会批准,可采取挂牌方式出让。

(四)用地面积在50亩至100亩的项目,竞买人注册资本须在5000万元以上;用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竞买人注册资本须在1亿元以上,或具有一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五)在安庆投资现代服务业大项目应在国内(外)其他地区已有投资或经营相似业绩的项目(以土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证及营业执照为准;物流和市场用地的,须提供固定的服务对象和服务网络)。

(六)开竣工时限。

自签订出让合同之后起4个月内实质性开工建设。

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万平方米的,在一年内竣工(结构封顶);建筑面积在10万至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的,在两年内竣工;建筑面积在20至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的,两年半内竣工;建筑面积大于50万平方米的,三年内竣工。

超高层建筑自基坑开挖、桩基施工,直至主体结构封顶的施工周期一般为2至3年。

自竣工之日起一年内开业或投入使用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50%。

出让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和未达到建设要求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七)大型企业工业设计和研发、总部经济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建成后产权不对外出售和出租的,可比照本文第七条工业大项目政策执行。

第九条土地出让价格的评估坚持依法合规的原则

(一)商业自持部分与商业出售部分和住宅部分,在评估地价时要分类评估、综合评定。

对商业自持部分的要结合业态类型分类评估。

对商业自持部分在地价评估方法上可采取成本法,即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基准地价,没有基准地价的地区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

对商业自持部分房管局不得发放预售及销售许可证。

(二)对城市综合体中的商业、办公、住宅在整体规划的同时要分类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条 土地出让参考价、保留底价由市土委会集体决策确定。

第三章规划分则

第十一条工业大项目

(一)应以建设生产加工产品形成有效产出和税收的建筑为主;研发中心项目应有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认证或批复。

(二)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其中行政办公研发用地比例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2%。

行政办公研发及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0%(注:

根据魏晓明市长最新指示要求,仍按照原要求不变),工业研发类项目其厂房等生产性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70%。

鼓励企业自建公共租赁房或出资参与园区公共租赁房的集中建设。

(三)生产性建筑部分(研发、宿舍楼部分不参与指标平衡)容积率>1.0;层数应按多层建设。

因石油化工等生产工艺特殊要求容积率低于1.0或建设单层厂房的,报请土委会同意后,由规委会批准。

(四)建筑间距以满足《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为基准。

大于规定标准要求的,需作出说明。

建筑系数(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占地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40%,其中堆场占地需作出特殊说明。

(五)绿地率不大于10%;超过10%的,应作出说明。

(六)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围墙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沿城市主干道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行约定。

(七)应利用退让道路间距部分安排停车位,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单层工业厂房不低于0.1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多、高层工业厂房不低于0.2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类办公、研发中心不低于0.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多、高层工业厂房不低于1.0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工业类办公、研发中心为1.5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

参照合肥市有关技术规定修订)物流项目需增加停车位的,应作说明。

第十二条都市产业园标准化厂房项目

1、选址原则。

原则上依托工业园区实行产业集聚化、差异化集中选址安排。

若利用“三项清理”的闲置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项目,用地规模应不少于30亩及以上。

(注:

参照合肥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修订)

2、容积率、建筑密度。

标准化厂房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2.0,因园区产业定位发展需要低于2.0的,须报请市规委会审议批准。

标准化厂房建设应适当提高配套车位要求,鼓励开发地下空间。

多层工业厂房的建筑密度应大于35%。

(注:

参照合肥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修订)

3、配套服务设施。

标准化厂房项目应按多、高层建设,所需的行政办公研发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0%。

禁止在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公共租赁住房除外)、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4、沿城市道路不得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和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确需修建围墙的,应采用透空式,鼓励采用绿篱,总高度不超过2.0米。

(注:

参照合肥市有关技术规定修订)

5、建筑单体的风格、色彩、体量、景观应与周边环境协调统一。

(注:

参照合肥市有关技术规定修订)

第十三条现代服务业项目

(一)城市综合体

1.容积率原则上不低于3.5;建筑密度不宜大于60%;建筑间距以消防间距、日照间距等为参考值。

鼓励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部分暂不计容积率。

2.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高度100米以内的建筑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的道路不小于20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下的道路不小于15米;高度100米以上的建筑退让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的道路不小于30米,退让红线宽度40米以下的道路不小于20米。

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所在的建筑墙面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应小于30米,道路红线外有绿线控制的,退让绿线不应小于20米。

重要道路应加大退让。

3.机动车停车位标准。

商务办公:

0.8辆/100平方米。

商业零售、超市:

1.0辆/100平方米;普通住宅(含公寓):

1.0辆/户;(注:

根据市规委会有关意见精神修订)低密度住宅1.5辆/户。

4.立面要求。

应注重建筑群体空间关系的设计,天际轮廓线应富于变化;高层建筑主体在沿街时应落地设计。

5.沿城市主干道不宜布置居住建筑。

确需布置的,沿街住宅(公寓)立面必须采取公建化处理,沿街立面不得设置阳台或阳台必须进行封闭处理。

封闭的阳台,其建筑面积的一半计入总建筑面积及容积率。

建筑外墙所有空调机位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或设置遮蔽措施。

沿城市主干道建筑应有亮化工程。

6.建筑节能设计要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节能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可持续生态能源利用。

(二)五星级酒店

1.容积率原则上不应低于2.5。

2.机动车停车位(库)宜采用地上地下或多层车库形式,其标准不应小于0.5辆/客房;建筑退让等要满足现行《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三)特色街区

1.可为步行街区或非步行街区及地上或地下等形式。

其中步行街区长度宜为300—500米,宽度宜为20—25米,沿街建筑以不大于3层为主。

2.非步行特色街区容积率不应小于2.5,机动车停车位(库)宜采用地面地下相结合的形式,其标准为0.8辆/100平方米;建筑退让等应满足现行《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

(四)总部经济

总部经济比照本条城市综合体项目政策执行。

第14条意向投资单位可先做概念性规划方案,供招商地块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参考;规划方案应满足相邻地块和自身日照规范要求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它内容应符合安庆市城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范、准则。

第四章财税分则

第十五条工业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招商要进行项目投入产出分析。

各县(市)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高新区要对项目进行十年税收收益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投入产出分析,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与项目投资方进行项目谈判。

在项目投入产出分析的基础上,确定企业财政奖励政策,不得突破市级财政优惠政策上限。

财政奖励兑现遵循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分别负担。

项目实际获得的财政奖励低于市级财政奖励政策上限的部分,由市财政奖励给县(市)、区、开发区。

第十六条 工业大项目

(一)2年内投产的新建工业大项目,自投产之日起,最高可按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标准,前五年给予100%奖励,后五年给予50%奖励(即“5免5减半”)。

符合《安庆市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宜政发〔2010〕15号)、《安庆市加快工业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宜政发〔2013〕11号)相关规定的,就高不就低,不实行重复奖励。

(二)新建工业项目自竣工之日起经过3个月的试产期即视为达产,依法缴纳税收,按合同约定缴纳税收目标。

(三)合同中应有未按约定产生税收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四)对于新引进的职工工资超过本省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人数达10人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缴纳社保加征额确有困难的(处于税收减免期和享受其他“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除外),经企业申请,可根据项目税收贡献等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标准化厂房建设

(一)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时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项目实施单位。

(二)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施工企业缴纳的建筑安装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等额奖励给项目实施单位,专项用于土地平整及附属配套设施建设。

(三)标准化厂房建设建成投入使用后,按入驻企业前3年税收地方留成的50%等额奖励纳税企业,专项用于集聚区标准化厂房的扩大发展和招商引资。

(四)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涉及市本级的免收资金,市区执法部门直接予以免收,涉及上缴省级以上部分的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分别按50%比例承担;服务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八条实际投资额超亿元工业大项目

(一)凡招商引资单个项目投资额(资金投入,不含缴纳土地出让金)超过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投资额超过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以下的大项目,按实际投资额度给予50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现代服务业大项目

(一)现代物流大项目、五星级酒店、大型城市综合体、金融业大项目、总部经济大项目。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其中新投资建设的五星级酒店,建成后产权不分割出售)。

2.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最高可按3年内其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即“3减半”)。

同时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服务业发展政策相衔接,就高不就低,不实行重复奖励。

(二)特色街区、主题产业园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等额资金的50%给予奖励。

(三)重大文化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以上遵循“谁投资,谁收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原则承担。

第五章 项目跟踪督查

第二十条凡在各类招商引资活动中当年签约、当年开工和在建(续建)以及投产的亿元以上内资项目和1000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均纳入市政府跟踪督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督查涉及的责任和配合单位,主要是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建委、市法制办和市招商局等单位。

由市政府根据需要确定参加督查单位。

第二十二条强化招商引资重大活动分级跟踪负责制,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跟踪”的原则,由重大活动承办单位负责签约项目的跟踪落实。

市招商局负责建立招商引资亿元以上项目库。

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工业项目由市经信委,非工业项目由市国土局,建工类项目由市建委负责跟踪,实行动态管理,每月分别向市政府报告项目推进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三条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跟踪督查活动。

原则上对招商引资亿元以上项目每月进行一次汇总通报;每季度组织一次督查;每半年组织一次“三看三比”观摩;对5亿元以上招商引资项目进行重点调度和推进服务。

第二十四条跟踪督查主要看“五率”:

即项目履约率、开工率、到资率、投产率、财税贡献率。

签约项目看合同是否按时履约;开工项目看自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后,工业项目是否在3个月内,服务业项目是否在4个月内开工建设;

在建(续建)项目看现场形象进度,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推进;投产项目看是否按合同约定进行试产、达产,以及土地投资强度、亩均税收是否达到约定要求;同时看项目承接地政府是否及时兑现合同约定内容,如项目供地、优惠政策、服务帮办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商引资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

项目所在县(市)、区、开发区、高新区领导为项目责任人。

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对项目跟踪督查时,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安排项目现场,召集企业相关人员,提供项目资料及相关凭证,保证督查活动顺畅、高效。

第二十六条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督查调度机制。

市政府根据项目督查情况,对涉及需要多个部门进行协调的突出问题,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召集相关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项目责任人及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的督查调度会。

督促、指导政府各职能部门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招商引资项目快落地、早投产、见成效。

具体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落实。

第二十七条加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督查通报。

每月对当年新引进亿元以上项目进行通报;每季度通报一次督查结果;对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推进重大项目工作情况,以及项目承接地政府双向履约情况及时通报。

第六章政策审定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市高新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大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市级政策支持的,须报市政府审定。

各地不得擅自承诺涉及市级优惠政策,不得与投资者签订涉及市级优惠政策的项目合作协议。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成立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商的副市长及人大、政协联系招商的副主任、副主席担任,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招商局、财政局、国土局、法制办和行业主管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

具体工作由市招商局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第三十条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对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报请市政府审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及协议文本,应及时组织审议,提出政策支持意见。

市政府法制办应及时对审议意见和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邀请市政府法律顾问参加,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政策审定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填写《安庆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表》,经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根据市政府审定的项目政策意见,及时与外来投资者商定项目合作具体事项,按照《安庆市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要求,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并重点约定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指标,并明确违约追于7日内报市招商引资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备案。

合作协议应究条款。

第三十二条凡经过市土委会用地预审的项目,可同步开展编制征地方案、地质勘探、规划设计、单体建筑设计、引水、引电、环境影响评价、人防等开工前期准备工作。

相关部门应及时提出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指导意见,并确定项目服务责任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县(市)区、市开发区和市高新区新引进本导则未涉及的大项目或新型业态,可视项目规模及贡献大小,报市政府另行研究。

第三十四条本导则适用于宜城板块,各县(市)大项目招商引资比照本导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导则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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