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贸易伙伴期末考试复习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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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贸易伙伴期末考试复习题答案

一.关税与非关税壁垒

1.关税壁垒:

关税壁垒是贸易壁垒的主要形式。

它是运用关税手段来限制进口,通过征收高额进口关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等对进口商品的成本和价格产生直接影响,用以保护本国商品的竞争力和垄断国内市场。

2.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是指除关税以外的,

非关税壁垒就是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措施,来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

主要有进口许可证、进口配额制、“自动”出口配额制、政府采购、外汇管制、进口最低价、技术标准、卫生检验规定等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

是指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之间,在一个由各国授权组成的并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共同机构协调下,通过制定统一的经济贸易等政策,消除国别间阻碍经济贸易发展的壁垒,实现区域内共同协调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以促进经济贸易发展,并最终形成一个经济贸易高度协调统一的整体。

三.保护贸易政策:

国家广泛利用各种措施对进口和经营领域与范围进行限制,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待与补贴。

国家对于贸易活动进行干预,限制外国商品、服务和有关要素参与本国市场竞争

四.多媒体超级走廊:

多媒体超级走廊是马来西亚政府为迎接新世纪信息革命的挑战,实现产业结构升级而作出的重大决策。

它位于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南郊雪邦国际机场延伸至市区边缘的国油双峰塔的走廊地带,是个科技园区,也是亚洲主要的多媒体科技中心

五.关税同盟: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协定,建立统一的关境,在统一关境内缔约国相互间减让或取消关税,对从关境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商品进口则实行共同的关税税率和外贸政策。

六.经济同盟:

经济同盟(EconomicUnion),实现商品、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建立共同对外关税,并且制定和执行统一对外的某些共同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逐步废除政策方面的差异,使一体化的程度从商品交换扩展到生产、分配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形成一个有机的经济实体。

七.中国——东盟高官磋商:

从1995年4月起,中国与东盟开始在高官(副部级)层次就共同关心的政治与安全问题举行年度磋商,时称中国--东盟高官政治磋商。

中国--东盟高官磋商是中国与东盟合作的重要工作机制之一,主要就中国与东盟关系进行政治协调。

通过这一机制,双方加强了在政治、安全等领域的相互了解与信任。

八.欧洲联盟:

欧洲联盟:

简称欧盟(EU),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是由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的。

现有25成员国家,是一个发育成熟的统一大市场,是一个集政治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九.技术壁垒:

是指一国家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或法规,这些措施或法规主观或客观地成为外国商品自由进入的障碍。

十.欧盟委员会(EuropeanCommission):

简称欧委会,是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监督欧盟法规的实施、代表欧盟负责对外联系及经贸谈判,实行集体领导和多数表决制,也是欧盟唯一有权起草法令的机构。

 

一.强宏观引导,完善投资促进服务体系,有力推动中国企业对欧盟投资。

  1.尽快制定国别地区长远投资规划,确定重点投资国家和重点投资领域。

  根据欧盟市场的特点和我经济发展需要和企业拥有的比较优势,确定在西欧和中东欧地区重点投资国家和重点投资领域。

通过高层互访和政府协商协助大企业投资,对中小企业则要给与全面的引导和支持。

  2.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开拓欧盟市场的力度,建立投资欧盟国家发展基金。

  在引导企业用好现有外贸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基金的同时,抓紧制定财政、金融、保险、税收、外汇等各种新的促进政策措施,建立投资欧盟国家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商业贷款、优惠贷款、无息贷款的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对欧盟市场投资。

  3.加强政府多双边保障机制,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国外环境。

  政府应与欧盟有关国家加速商签各类多边或双边政府协定,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国外环境。

同时应积极跟踪研究和参与WTO新一轮关于多边投资协定及其它国际多边投资框架(MFI)的谈判,做好亚欧会议的有关投资促进工作,维护我国利益。

  4.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选好市场和投资项目。

二。

简述中欧双边经贸发展的有利因素

1.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建立和发展为双边经贸关系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稳定的政治环境。

双方在很多重大国际问题上存在共识和互信,长期彼此借重,有利于双方在经贸领域探讨合作时营造友好气氛,在解决纠纷时保持相对克制的态度。

2.高效、健全的双边经贸磋商机制为中欧经贸关系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3.双方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为开展经贸合作创造了坚实基础。

中国多年保持经济快速、稳定增长,已对亚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形成拉动作用;欧盟作为发达国家最集中、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经济集团,欧盟经济界注重中国市场潜力,将中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看作历史机遇,将对华合作纳入其全球战略。

4.双方均有进一步推动经贸合作向纵深发展的强烈需求,以求更好地处理共同面临的一些问题,如双方都面临的地区发展不平衡和农民、就业、资源、环保和食品安全等问题。

中欧政府和企业都希望通过对话与交流,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双边经贸关系。

一是中欧之间具有较强的经济互补性,中欧之间属于典型的互补性贸易结构,各自的出口适应了自身产业发展和对方市场消费的需要,各自的进口在满足自身市场需求的同时为促进对方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二是中欧双方在贸易和投资领域存在许多共同利益。

三是全球化和区域经济合作的推动。

三.影响中国与欧盟双向投资的不利因素  第一,欧盟东扩的投资转移效应显现。

新入盟的中东欧10国近年来经济稳定、投资环境不断改善,传统制造业具有比较优势,拥有大批价格相对低廉的高素质劳动力,加上文化趋同和地理优势,使得这些国家对欧盟企业具有很大的投资吸引力。

根据联合国贸发组织的报告,2002年流入中东欧地区的直接投资明显增加,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欧盟地区。

目前,中东欧地国家的外来投资三分之二来源于欧盟,尤其德国、英国、荷兰和法国等国的投资者最为积极,投资主要集中在捷克、匈牙利、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等国家。

可以预见,欧盟东扩后,欧盟企业将继续增加对中东欧国家的投资,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中国吸收欧盟投资。

  第二,引资竞争加剧。

近年来,各国争夺跨国直接投资的竞争愈加激烈。

周边国家纷纷加大吸引外资的力度,采取各种优惠政策与我国竞争,俄罗斯、印度和越南是我国吸引欧盟投资的有力竞争对手。

目前,世界500强己有37%在印度投资,包括美国和欧盟几乎所有的大型信息技术和通讯公司。

俄罗斯凭借丰富的自然资源、较强的技术研发能力等优势大力吸引外资。

越南投资环境宽松,政局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劳动力素质较高而且价格低廉,其来自欧美的投资明显增加。

  第三,中国投资环境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目前中国投资环境还有不尽人意之处,欧盟大型跨国公司和中小企业在投资发展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对吸引欧盟投资带来一定影响。

根据我们的调查了解,目前欧盟大型跨国公司在华投资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涉及投资的软环境:

一是电力缺口和高能源价格问题影响,跨国化工公司如德国巴斯夫公司在华投资化工项目的运营和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二是中国反倾销调查未区分大型投资项目的预销售和一般贸易商,这对于欧盟跨国公司在华一些在建大项目的预销售构成了影响。

如德国巴斯夫公司在南京的大扬巴项目迄今已遇到七起反倾销调查;三是整合在华业务后的项目审批和统一纳税问题缺乏详尽的说明;四是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体制对跨国公司全球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程度的限制;五是侵犯知识产权和市场元序竞争问题。

  对为数众多的欧盟中小企业来说,由于中国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偏重吸引大型跨国公司的投资,中小企业的投资意向往往得不到积极的回应。

受信息来源、资本规模和融资条件的局限,中小企业在华投资经营面临很多困难,目前中国政府尚未有针对外国中小企业投资的引资政策,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欧盟对华投资规模的持续增长。

  第四,缺乏面向欧盟市场的促进政策和信息服务,限制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规模的扩大。

我国尚未制定国别地区长远投资规划,难以对中国企业投资欧盟市场进行明确的宏观引导。

国家现有的财政、金融、外汇、税收等符合国际做法的促进手段还不完善,扶持力度不够,现有政策未能发挥应有作用。

国家信息服务体系不健全,企业对欧盟投资环境了解有限,对欧盟投资带有很大的风险和盲目性。

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投资规模和效益的提高。

  中欧双向投资前景广阔,近期欧盟有成为中国最大投资来源地的潜力,中国也有大规模投资欧盟的潜力。

为使中国与欧盟双向投资的潜力尽快变为现实,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因势利导,趋利弊害。

四.我国与欧盟之间经贸发展潜力

我国与欧盟自从1975年建立外交关系以来,双边贸易和经济合作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

欧盟对我国的投资也在逐年增加,尽管双边贸易在规模上还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从双边贸易在欧盟对外贸易中的比率与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率看,这种双边贸易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这主要是由以下3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一是我国加入WTO的因素。

它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取向,要求我国按照国际规范开展对外经济和贸易活动,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框架内解决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以及人为限制双边贸易的争端。

二是我国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对外资,包括欧盟对华直接投资的吸引力会逐步增强。

在21世纪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作为世界制造业中心之一的态势日趋明显,而由此产生的吸引力将进一步强化欧盟在投资和技术转让等方面合作的扩大和加强。

三是源于欧盟逐步走向开放的一体化模式。

尽管欧盟作为一个机制化的一体化组织在冷战之后主要采取扩大成员国的路径扩展自己的活动空间,但是它也不断调整自己的政策取向,先后制定了走向亚洲新战略和与我国建立全面伙伴关系的文件,表现了欧盟对开展与亚洲各国关系的重视,尤其是对我国这个新兴的有着巨大潜力的市场的重视。

从中欧双方的经济互补性和已形成的良好双边关系等基础条件来看,中欧经贸关系仍然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贸易集团之一,从中欧双边贸易来看,2006年对欧贸易占中国外贸的15.5%,对华贸易仅占欧盟对区域外贸易的9%左右。

这种差距为双方扩大贸易规模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

预计欧盟作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的地位将长期保持下去。

欧盟是世界最大的直接投资输出地区,从2006年水平来看,其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直接投资输出总额中仍占有55.4%的份额。

中国吸收的欧盟投资仅是其中很小一部分。

随着中国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投资环境的改善,若能够通过加强中欧制度性经济合作回避欧盟一体化带来投资转移效应的负面影响,大批看好中国巨大经济增长潜力和市场规模的跨国公司将会继续增加对华直接投资,这将有利于中国吸收更多欧盟企业投资。

  欧盟也是吸收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地区之一,2006年进入该地区的国际投资占全球比重达到47%,特别是随着中东欧国家入盟之后,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进一步上升。

这将有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到中东欧地区、甚至西欧地区投资。

中欧双方加强对话、磋商和合作的进程也在加快。

磋商与对话机制,涵盖政治、经贸、科技、能源、环境等许多领域。

这些机制对推动中欧关系持久深入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五.中国应对欧盟反倾销的措施

三、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策略研究

    欧盟既是中国对外贸易的一大伙伴,同时又对中国频繁发起反倾销指控。

在这样的现况下,我国应怎样去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指控呢?

    

(一)企业要积极应诉欧盟的反倾销诉讼。

    首先,积极抗辩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法律义务。

(二)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我国政府应注重与国外政府、尤其是与其反倾销保障措施调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合作机制。

此外,还要加强产品出口管理。

严惩低价倾销企业。

深化外贸体制改革,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进行出口管理,加强对出口产品数量的宏观调控,调整企业的出口优惠及鼓励政策,严格控制出口退税。

可以赋予海关特别权利,负责监管可能出现的彩电低价倾销情况。

    (三)利用WTO,争取更多的平等待遇

    首先,积极参与WTO反倾销法的修改与完善,促使其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遏制外国对我国反倾销的猛烈势头。

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评判外国对我国歧视性的反倾销案。

因为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也有机会陈述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第三,利用WTO国际讲坛揭露替代国制度的不合理性及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做法,督促外国放弃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

现在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应该利用成员身份和WTO的评审机制来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四)在应对反倾销中积极利用“公共利益”原则

    在欧盟的反倾销应诉实践中,如果能证明采取反倾销措施不符合欧盟利益,也能组织采取反倾销措施。

    (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和反倾销专项资金

    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主管机构——国家反倾销委员会,以政府的力量来组织、协助企业应诉。

再者,应对反倾销需要很大的经费,这也是很多企业不愿应诉的一个很主要的原因。

对此,我们可以设立反倾销专项基金,一是资助被起诉的企业应诉,二是对积极应诉的企业予以奖励。

    (六)重视行政复审

     

1.从自身做起,预防对欧商品倾销

   

(1)加强宣传,提高认识,建立健全预警机制。

   作为政府部门有责任加强对外宣传工作,让世界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以减少歧视和误解。

各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对重要产品的出口数量、出口价格、出口国别和地区的监测系统,控制产品的出口,对价格偏低容易引起反倾销的商品,运用核定出口配额和进行配额有偿招标等办法,控制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数量。

加强与有关产业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引导企业顾大局,树立长远意识,有序竞争。

出口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有关外贸法规,抵制低价竞销。

   从根本上讲,还应加快企业集团化建设。

以规模大型化,功能综合化,经营集中化,资本股份化,管理科学化为特征的企业集团化经营可以通过生产要素的最佳组合,实现合理专业化分工与协作,达到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目的。

同时,应该打破“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局面,从而实现统一对外,使价格趋于一致。

   

(2)搞好市场调研,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我国现有出口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出口贸易大部分集中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少数发达国家市场,而这些国家又是反倾销措施最严厉、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最多的国家。

应加快开拓亚非拉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同时,从宏观上控制某些商品,特别是敏感性商品在短期内对某一市场的出口量猛增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出口,以免遭反倾销。

出口企业要研究国际市场动向和容量,制订出口计划,防止市场过于集中。

也要注意了解某些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工业界的动向,特别是针对一些国家特殊要保护的比较敏感的产品和涉及到国家利益的产品,要根据进口国的实际情况,策略性地调整出口产品结构,做到既扩大出口满足当地市场需要,又不致遭致反倾销。

   (3)树立以质取胜意识,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21世纪是质量的世纪,在开发欧盟时,应该沿着我国出口商品的现有水平向高位推进,依照欧盟的主要成员国收入水平与消费水平较高的特点,瞄准欧盟市场中最有吸引力的高消费和高盈利领域,提高输欧产品档次。

   (4)认真研究欧盟反倾销法。

   从法律意义上讲,反倾销是一种较规范的行政调查机制。

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已成立了公平贸易局负责反倾销应诉工作,我们应认真研究欧盟的反倾销法规,研究欧盟社会、政治、经济现状,相关产业和竞争对手的情况,通过多种媒介,向企业介绍欧盟反倾销方面的知识,及时通报欧盟反倾销立法的情况及实施动向,介绍我国企业应诉方面的经验及教训。

研究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生产能力、库存量、主要贸易国别和地区等因素,运用风险评估的方法,指导企业随时调整出口产品的价格和数量,以减少被反倾销调查的概率和受损害的程度。

   另外,应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中的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要求欧盟取消对中国的贸易歧视,减少歧视性的反倾销,加大其随意对我国反倾销的难度,控制其反倾销冲动。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其次,出口企业应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努力提高企业应诉的主动性。

反倾销的实践告诉我们,只有积极应诉,才有可能取胜,才有可能保住市场。

不积极应诉等于不战而降。

积极应诉是维护企业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是应对外国对我产品反倾销的唯一选择。

最后,出口企业要大力实施"以质取胜"的战略,走非价格竞争之路,实现企业营销创新,不断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企业作为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在应对国外反倾销中应起到积极的作用。

要想使我国出口产品少受甚至不受反倾销指控,最重要的还在于发挥企业的主动性,防患于未然,把大量的工作做在国外对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之前。

目前我国己是世贸组织成员,入世对改善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国际环境,纠正外国在反倾销问题上对我们不公平的对待,纠正不公正司法实践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六。

欧盟东扩同时也将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一是新欧盟将给中国企业带来巨大的贸易市场。

来自海关的统计,2003年,中欧贸易额达1252亿美元,仅次于日本和美国,是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加上10个新成员国,欧盟将成为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欧盟东扩后,中国企业将面对一个更大、运作规则统一的欧洲市场,只要产品打入欧盟一个成员国,就可以进入其他成员国市场。

 

  二是有助于降低中国企业与新入盟10国的交易成本。

欧盟东扩后,欧盟共同关税的规定将适用于中东欧10国。

目前,新入盟国家的工业制品关税普遍高于欧盟3.6%的平均水平。

加入欧盟后,这些国家的关税会大幅调低,有助于降低中国企业与新入盟国家的交易成本。

 

  三是有助于增加对中国产品的需求。

新入盟的10国经济相对落后,加入欧盟后,这些国家经济的增长和居民收入会在短期内有较大提高,其购买力也会随之增加。

欧盟专家估计,东扩可以使新入盟国家的年经济增长率提高1.3至2.1个百分点。

随着新入盟国家公民收入的提高,对中国产品的需求也会有所增加。

 

  四是有助于中国企业更好地实施“走出去”战略。

入盟后,中东欧10国生产的产品可以在欧盟范围内自由流通,加上这些国家会有一些比西欧国家更优惠的吸引投资的政策,中国企业“走出去”,扩大在这些国家的投资,产品可以进入整个欧盟国家,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中国产品的市场份额。

 

七。

 五个工作机制。

1、中国-东盟高官磋商。

自1995年4月起,中国与东盟开始在高官(副部级)层次就共同关心的政治与安全问题举行年度磋商,时称中国-东盟高官政治磋商。

磋商迄今已举行了七次,第四次磋商起更名为中国-东盟高官磋商。

通过这一机制,双方加强了在政治、安全等领域的相互了解和信任。

  2、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ACJCC)。

1997年2月,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该委员会的成立是中国与东盟建立全面对话伙伴关系的后续行动之一,旨在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各领域合作的协调发展,并着力推动双方在人力资源开发、人员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为此,中国于同年出资70万美元建立中国-东盟合作基金,资助联委会确定的合作项目。

2000年,中国向中国-东盟合作基金增资500万美元,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开发。

基金迄今已资助十多个合作项目,取得了较好效果。

  3、中国-东盟经贸联委会。

1993年,东盟秘书长访华,双方同意建立经贸联委会,并于1994年7月通过换文正式建立。

经贸联委会主要就国际和地区经济问题交换意见,并讨论如何推动中国与东盟贸易和投资合作。

经贸联委会于1995年8月、1997年9月和2001年3月分别在雅加达、北京和吉隆坡举行了三次会议。

第三次会议宣布成立“中国-东盟经济合作专家组”,研究加强双方经济联系、提供贸易和投资便利等问题。

经过多轮会议,专家组完成了研究报告并提交给第五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

  4、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

1993年东盟秘书长访华时,双方同意建立科技联委会,并于1994年7月通过换文正式建立。

科技联委会于1995年3月在文莱举行了首次会议,第二次会议于2001年10月在海南举行。

会议确定将功能食品、海洋技术和热带生物资源开发等作为下一步双方合作的重点领域。

  5、东盟北京委员会(ACB)。

该委员会是中国与东盟建立全面对话伙伴关系的另一后续安排。

1996年在北京成立,由当时东盟7国驻华大使组成,旨在促进东盟驻华机构与我国政府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ACB现由东盟10国驻华大使组成,按半年期轮任主席。

五个工作机制,即“中国——东盟高宫磋商”,就共同关心的政治与安全问题举行年度磋商;“中国——东盟联合合作委员会”,旨在促进中国和东盟之间各领域合作的协调发展,并着力推动双方在人力资源开发、人员和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中国——东盟经贸联委会”,其主要任务就国际和地区经济问题交换意见,并讨论如何推动中国与东盟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中国——东盟科技联委会”,重点协调双方在食品、海洋技术和热带生物资源开发等技术领域的合作;“东盟北京委员会”,由东盟各国驻华大使组成,旨在促进东盟驻华机构与中国政府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2001年,中国与东盟又成立了一个新的半官方的多边与双边商务合作机制“中国——东盟商务理事会”,旨在进一步加强中国和东南亚地区的经贸合作,促进双方企业界的商业和信息交流。

双方在外交、经济、交通、海关四个部长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又建立了总检察长、青年事务部长合作机制。

所有这些机制相互协调,共同推动中国——东盟区域经济合作的不断深入开展。

八.中国与欧盟关系发展的现状与前景

 近年来,中国与东盟国家的经贸关系迅速发展。

由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地理位置邻近,双边政治关系友好,经济互补性较强,使之双方在进出口贸易、相互投资、承包劳务等领域合作卓有成效。

 

中国与东盟国家的双边贸易近年来增长迅速,自20世纪80年代起双边贸易年均增长20%。

东盟多年来保持了中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的地位,仅次于日本、美国、欧盟和香港。

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1998年双边贸易有短暂的下降,1999年迅速回升。

2000年双边贸易强劲增长,全年进出口贸易额达395.2亿美元,增长45.3%。

2001年双边贸易再创历史新高,达461.15亿美元。

在东盟国家中,新加坡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2001年双边贸易额达109.3亿美元。

马来西亚、印尼、泰国和菲律宾分别列第二、三、四、五位。

同时,双边贸易在中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逐年上升。

据统计,1995—2001年,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占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从6.9%增至8.2%。

其中,出口的比重从6.4%增至6.9%,进口的比重从7.4%增至9.5%。

在双边贸易的商品结构中,20世纪90年代以前,中国对东盟出口的主要是农副产品和轻纺产品,从东盟进口的主要是原料性商品。

近年来,中国对东盟出口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逐年扩大。

2001年中国对东盟出口的机电产品达100.7亿美元,占对东盟出口的54.8%。

对东盟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也同步增长,2001年对东盟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达47.3亿美元,占对东盟出口总额的25.7%。

而我国从东盟进口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也大幅增长,2001年从东盟进口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分别达109.4亿美元和83.76亿美元,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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