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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第100章总则

第101节通则

101.01范围

1.将本条修改为:

“本规范适用于廊坊至沧州高速公路沧州段项目土建工程的施工及管理。

2.将本条修改为:

“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应按本规范及合同中关于本项目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交通部以及河北省现行的有关规范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批准后执行。

101.02定义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

修改为: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

101.03缩写词

1.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与行业标准

“JT、JT/T、JTJ、JTJ/T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行业标准”中增加:

“JTG”

101.04标准与规范

4.将本条修改为:

“……,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河北省制定的标准或有关规定。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d.有关部门的标准与规范。

当本技术规范专用条款出现歧异或条件变化需要修改补充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协商后进行调查和解释,并评估审定由此造成的合同变更。

101.05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5)文末增加:

“承包人提交的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中,数量、型号、性能、新旧程度等各项指标不得低于合同标准。

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合同机械设备表不能满足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要求时,承包人应无条件按时补充到位。

101.06工程量的计量

1.一般要求

(2)将本款修改为:

“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细目号和本规范的章节编号是一致的。

(3)将本款修改为:

“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和图纸的规定或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进行。

2.重量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

修改为:

“钢筋、钢绞线、钢板或型钢计量时,……”

5.土方

(4)将本款修改为:

“在现场交桩后28d内,承包人应按照图纸横断面复测原地面中桩高程并报监理工程师复核。

全线清表压实后标高由总监办组织监理单位测量人员进行联合复测,复测时业主全过程参与此项工作。

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前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扰动或破坏地表。

承包人进场后对施工场地有维护责任,进场后地面变化引起的工程量增加计量时不予考虑。

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工程师指定。

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工程师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增加:

(5)一切土方的费用应考虑必要的支撑或支柱及其拆除的费用,还应考虑必要的排水费用。

101.08工程变更

3.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必须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报业主批准同意。

……”

4.将本条修改为:

“由于工程变更而出现的工程价格、工期等问题,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51、52条的规定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G10-2006)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业主在工程施工方案实施前提出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得到索赔。

增加:

5.工程变更应按业主制定的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执行,本项目变更管理办法不详或未写明之处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05年第5号)及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基[2006]8号《河北省交通厅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节工程管理

102.03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5.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图纸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设基准资料和测量标志,自费完成恢复定线测量、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并将测量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核查,作为施工放样的依据。

在每段(项)测量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核查前,该段(项)工程不能动工。

测量工作应在有专业知识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直接指导下进行,并配有符合精度要求的测量仪具。

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增加:

9.由施工引起的标桩位置的变动,包括把标桩暂时移到附近点位,承包人应及时将这些变化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

102.05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

修改为:

“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土建工程)(JTGF80/1-2004),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方法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执行。

……”

增加:

6.承包人应采取多种有效措施控制主体工程关键部位的工程质量。

应特别重视易出现质量通病部位的综合治理和预防措施。

如:

高填方路基、软土地基处理、台背回填、基底处理、破桩头接桩、预应力结构、隐蔽工程几何尺寸及构造物外观等。

结合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质量要求,有针对性地制定详细的施工工序和工艺,严格按有关程序报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必须用照片及录像反映出施工过程和实际效果。

7.承包人应尽量选用科学、先进的施工方法,以机械化施工为主导。

对采用机械施工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当工程位置或其它原因造成机械施工不方便或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应由人工配合机械施工,以达到规范要求的施工质量。

102.06材料

1.质量要求

(1)文末增加:

“承包人的主要材料供货合同,须报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备案。

(2)将本款修改为:

“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工地料场及施工现场。

增加:

(7)水泥

按国家八部、局发布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二○○四年第五号令)的要求使用散装水泥。

个别零散、偏僻施工项目可小量使用袋装水泥,其使用量不得超过本标段使用总量的20%。

承包人要自费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相关费用。

2.搬运与储存

(2)文末增加:

“堆存场地利用完后,承包人应立即自费将场地恢复到原来的状态。

增加:

(5)上述各项工程和保护措施发生的费用不做单独支付,均视为已包含在施工费及环保费用之内。

3.取样与试验

(2)将本款修改为:

“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所有试验结果都应一式两份,提供给监理工程师一份,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

(4)将本款改为:

“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凡与抽样复检、补充试验、试验证书、鉴定证书等有关的一切试验费用,应由承包人支付”。

102.07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

修改为: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进度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定时或不定时(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

102.08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将本条修改为:

“承包人应自费建设施工档案资料室并安排专人负责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上述资料应集中存放并建档管理,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在第2条后增加:

3.单项工程完工后15d内,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单项工程的完工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

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1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原第3条顺延为第4条,并将第4条改为:

4.将本条修改为:

“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交通部[2004]第3号文发布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基字[2005]241号文发布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字[1999]557号文发布的《关于印发〈河北省公路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7套,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档1套,包括竣工图表,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

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d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102.11环境保护

1.“……,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修改为:

“……,由于承包人的环保措施不到位而引起的由于污染而造成的一切索赔或罚款,由承包人自己负担。

7.文末增加:

(1)雨水管网的控制

a.办公室、生活区、施工现场应建立雨水排水系统,使雨水能够集中排入雨水管网,防止积水。

b.雨水排水沟周围严禁放置化学品、油类、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以防止雨水系统受到污染。

c.严禁向雨水沟中倾倒各种污物,严禁擅自将生产、生活污水管接到雨水管网上。

(2)生产污水控制

a.通过施工工艺改造、技术革新及其他方法减少湿作业,减少用水量和化学品使用量,减少污水及污物的生产量。

b.在施工现场进行交班作业的,在搅拌机、车辆清洗处设置沉淀池,排出的污水经过三级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排放系统中。

c.试验后含化学制剂的废水应妥善处理,严防污染环境。

(3)生活污水控制

a.食堂应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污水经除油后方可排入污水排放区。

b.生活区、办公区生活污水直接排入污水排放区。

c.厕所应建立化粪池,减少对水体的污染,便于清掏。

d.生活污水排放口周围不得倾倒各类化学品、油类等污染物。

应加强对施工、生活污水及雨水排放设施的维护管理,防止污水的二次污染。

发现污水排放设施损坏应及时抢修,保证系统的正常使用。

增加:

10.采用石灰或粉煤灰材料的承包人,除按上述环境保护相关条款认真执行以外,对石灰、粉煤灰材料的装卸、运输、摊铺、碾压等各施工环节都要加足水份,湿装、湿卸,严防撒漏和顺风扬尘。

施工现场碾压完成后每层都要及时苫盖。

如果给当地造成损失的,承包人要负责予以赔偿。

上述费用已包含在环境保护费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1.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承包人要配置散装水泥使用装备,执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到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必须采取措施确保装卸、运输、储存、使用的设施和场所符合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承包人上述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已包括在环境保护费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2.承包人的预制场、拌和场、材料机械堆放场、办公生活区等临时用地,在退还前应自费恢复到使用前状态。

对农田用地必须集中填埋表面硬化层和圬工,场地回覆土层达到复耕要求,不得以补偿替代复耕。

对交工验收前未达到复耕要求的农田用地,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协商后可指定其他单位完成该项工作,相关费用由原合同单位支付。

13.承包人弃土石场应制定用地计划表,报监理工程师转报当地土地主管部门和业主等有关部门批准。

弃土后弃土场承包人应无条件平整清理至符合种植要求,避免水土流失。

弃石场不得占用耕地及林地,弃石后表面需覆土至种草要求,并完善破坏的地表水系。

弃土场的环保及防护措施应按设计图纸及业主、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进行施工,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土方单价内,不再另行支付。

14.承包人在上述工作中(除竣工资料外)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关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增加:

102.14对承包人的人员管理;102.15工程信息化管理;102.16交工验收前工程的维护保养;102.1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102.14计量与支付顺延为102.18。

102.14对承包人的人员管理

本项目承包人的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原则上必须按合同文件写明的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如果因客观条件相关人员确不能进场的,承包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写明具体的人员更换情况及原因,上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核实,并报业主核备。

变更人员资格条件必须是与合同人员同等或以上条件,且每个岗位人员最多只能更换一次,同时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102.15工程信息化管理

1.本工程实行信息化管理,承包人要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和网络硬件设备及熟悉计算机技术的管理人员,并配备一台不低于1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以满足本工程信息化管理需要。

2.为保证工程数据的正常传输,由业主统一采购工程信息管理部分的硬件设施。

3.工程信息化管理采用统一的软件。

102.16交工验收前工程的维护保养

在交工验收前,承包人应对已完成的工程负责维护保养和看护,出现任何影响交工验收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处理,其质量不得低于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直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102.1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承包人施工应以人为本,做到规范、文明,现场管理到位。

定期安排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文明施工培训。

人员挂牌上岗,物料堆放有序、机械设备停放整齐。

办公区、生活区洁、齐、静、绿。

严防乱倒垃圾和明排生活污水。

施工区要保持现场井然有序,在村庄及公路旁的项目要求遮挡及隔离施工区域。

危险地段要有安全防护措施,夜间要挂红灯警示。

各类标牌要埋置位置恰当,经常保持完好直立。

施工时尽可能给当地行人和村民提供便利条件,严防扰民。

承包人工程管理应体现出文明施工、规范操作、安全生产、环境整洁的崭新风貌。

承包人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文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交通厅冀交字[2002]19号文发布的《关于颁布〈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以及河北省、沧州市政府及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按业主及监理工程师要求配备安全员、制定安全生产制度。

同时必须符合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责任,明确专职安全人员及其责任,分析出项目的安全危险源,作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源的专项安全方案及应急预案。

对大型或特殊设备应得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检验。

102.18计量与支付

1.计量

增加:

(3)环境保护中的环保检测费用,业主以暂定金总额计量。

(4)102.15小节计算机、扫描仪、数码相机等硬件设备由承包人按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统一要求的配置系统进行配置,并应达到监理工程师满意。

承包人购买本工程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软件,并按信息化要求开展工作,工程竣工后,软件交回业主。

信息化管理软件系统费用,包括软件购置、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业主将以暂定金总额计量。

用于实现信息化管理中网络硬件费用,包括硬件购置、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业主将以暂定金总额计量。

(5)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安全生产费主要用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以及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在此范围内,安全生产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6)102.02小节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以总额计量。

2.支付

增加:

102-3工程信息化管理所需的软、硬件,安装、调试完成后,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试运转符合要求,按购置软、硬件合同或供货商开具的票据的实际数额的60%支付,余额待颁发交工证书,承包人交回软、硬件后再行支付。

102-4安全生产费由监理工程师按以下规定,报经业主批准后支付:

(1)在承包人主要施工设备进场后,在第一次中期支付中,先支付总额的50%。

安全生产工作符合相关规定,经监理工程师验收认可并对安全生产费用确认后,对超出先支付额度(总额的50%)部分,按月支付,最多支付至总额的90%,待工程交工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多支付至总额的100%,未达到总额的按监理工程师实际确认费用支付。

102-5文明施工费由监理工程师按以下规定,报经业主批准后支付:

(1)按照业主制定的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支付。

102-6教育培训费由监理工程师按以下规定,报经业主批准后支付:

(1)在承包人进场后,第一次中期支付中,先支付总额的50%,教育培训和业务培训符合相关规定,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对超出先支付额度(总额的50%)部分,分期支付,最多支付至总额的90%,待工程交工后,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最多支付至总额的100%。

3.支付细目

修改并增加下列支付细目: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102-2

环境保护

-a

施工环保费

总额

-b

环境监测(专项暂定金)

总额

102-3

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专项暂定金)

总额

102-4

安全生产费

总额

102-5

文明施工费(专项暂定金)

总额

102-6

教育培训(专项暂定金)

总额

第103节临时工程与设施

103.02临时设施

1.供电

(4)第一句后增加:

“如业主的这种协助未能成功,则不应减轻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应负的责任。

2.电信设备

第一句后增加:

“如业主的这种协助未能成功,则不应减轻承包人在合同范围内应负的责任。

103.03临时道路、桥涵

1.一般要求

增加:

(3)修建的临时工程应保证被跨越道路的交通畅通。

2.临时道路、桥涵

(1)“……,且应加铺沥青面层。

修改为:

“……,且应按原有路面标准修建,对原无路面的临时道路(土路)应加以改善,至少应改建为砂石或泥结碎石路面,必要时加铺沥青面层,以确保施工期间交通的畅通。

(2)将本款修改为:

“如果承包人使用非交通部门管养的地方道路(包括乡村道路)作为临时道路时,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与地方政府或产权单位达成书面协议,并报监理和业主备案。

协议中应明确修整、加宽、加固及使用后恢复的标准,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行。

在使用过程中,应对地方道路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养护,以确保施工期间的畅通。

对使用河堤为临时道路的,应满足河道管理部门的要求。

增加:

(5)沿路线纵向在规定地界内,承包人应修建贯通的纵向施工便道(含便涵、便桥),供承包人、业主、监理车辆行驶。

施工便道路面厚度不小于30cm,并分两层铺筑,宽度不小于4m,施工便道路面采用8%-12%石灰稳定土加以硬化或采用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进行稳定。

便道在使用过程中应按相关要求对道路进行整修、维护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便道修建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行。

施工便道应根据工程进展及时拆除,恢复至监理工程师满意。

增加:

103.04小节,原103.04临时用地及以后条款顺延。

103.04县乡级地方道路的使用

由交通部门管养的县、乡级地方道路,经业主与管养部门协商后,承包人可以使用。

使用前应按要求对道路进行整修、维护及设置必要的交通标志。

在使用过程中,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养护,对造成损坏的,应及时予以修复,以确保施工期间的畅通。

此项费用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103.05临时用地

1.修改为: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承包人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预制场地、工地实验室及临时道路用地、临时堆土场、临时弃渣场等,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制定临时工程用地计划表,其数量及用途应满足施工要求。

临时用地计划表应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转报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业主将在临时用地的征用方面给予协助。

”2.修改为:

“临时用地为耕地的,应当年占用当年复耕。

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经监理工程师与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增加:

3.承包人要认真执行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及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04]16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的精神,严格控制临时用地数量。

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承包人驻地等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周密计划、合理安排。

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

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

4.临时占地计划表后要附承包人办公和生活用地、仓库与料场、预制场地、工地试验室及临时道路用地、临时堆土场等分项占地详细平面布示图。

标定出各方向尺寸,以米为单位,且做到图、表相符。

5.借土场的取土深度不宜大于1.5m。

103.06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将本款改为:

“103.03小节中由于本工程施工与原有道路、桥涵发生冲突和干扰而改道施工或修建的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维修、拆除及恢复等,根据施工过程中已完成的工程量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

增加

(2)、(3)、(4)、(5)款,原第

(2)款顺延为第(6)款。

(2)使用非交通部门管养的地方道路、乡村道路,其整修、加宽、加固、使用维修及完工后的恢复和交通部门管养的县乡级地方道路的日常维护费用,应由承包人根据实际调查情况,自行报价。

工程结束后,由监理、施工单位与地方政府或产权单位,进行现场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

(3)施工便道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经监理工程师与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

(4)临时工程用地(数量及单价)由承包人根据工程需要及调查情况自行报价。

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用地使用前的状况,经监理工程师与当地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以总额计量。

(5)103.02小节临时设施中的供电设施、电讯设施、供水设施、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的修建、维修及拆除等所发生的费用列入本规范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费用”中,并在104-1支付细目中支付,本节不再计量支付。

(6)同原

(2)款。

2.支付

将本条修改为:

(1)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养护与拆除、非交通部门管养的地方道路、乡村道路的整修、加宽、加固及使用维修、施工便道的修建、养护及完工恢复等,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所报总额的80%应在第14次进度付款证书中,分4次等额予以支付,余下的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

(2)临时用地的费用,其所报总额的90%应在第13次进度付款证书中,分3次等额予以支付,余下的10%应在交工证书颁发后或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移走和清除,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

3.支付细目

修改下列支付细目:

细目号

细目名称

单位

103-1

临时道路

-a

临时道路、桥涵的修建、养护与拆除

总额

-c

非交通部门管养的地方道路、乡村道路的加宽、加固及使用维修

总额

-d

施工便道、便涵的修建、养护与拆除

总额

103-2

临时工程用地

总额

第104节承包人驻地建设

104.01一般要求

1.文末增加: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必须设置于施工现场,严禁租用当地民房,项目经理部驻地面积不应小于4000m2,各种生产、生活设施齐全,驻地绿地面积不小于驻地总面积的30%,承包人项目经理部用房应搭建建筑面积不小于400m2彩钢板房,其中应包括一个不小于60m2会议室,作为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工作及生活用房,同时办公区应与生活区分开设立。

承包人项目经理部必须提供一辆工程管理用车,价格不低于25万元。

104.03工地试验室

1.“在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在大桥、隧道工地或独立工点建立工地试验室或流动试验室,负责材料检验与工程质量的控制试验。

试验用检测设备均应经相应的计量部门或检测机构检定合格,……”

修改为:

“在合同实施开工前,承包人应在其驻地建立一定规模且独立的、标准的工地试验室,其面积应不小于150m2,(其中养生室不得小于20m2,水泥试验室单独设置并加装空调器,以满足水泥实验对温度、湿度的要求;)同时要有两间20m2以上的独立办公室,严禁宿舍与实验室混为一体,且应是水、电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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