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宪政历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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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宪政历程
第三章宪政历程
第一节古代宪政
一、古希腊宪政
古希腊是宪政的起源地,是现代宪法的最早源流。
认识宪法和宪政需要从古希腊开始。
古希腊是一些奴隶制城邦的总称,以雅典的民主政治体制最具有典型性。
(一)雅典宪政的形成过程
雅典的历史开始于希腊文明中心回归本土的公元前7世纪。
雅典宪政的形成与发展是通过多项立法改革逐步发展完善起来的。
这些立法改革主要的是:
•公元前621年的德拉古立法,首次制定成文法;
•公元前594年的梭伦立法,提高公民大会的作用,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设立议事会作为公民大会的常设机构,掌握最高政权;设立陪审法院。
平民可以在最高权力机关直接发出自己的呼声了,这就为希腊城邦政治开辟了一条“主权在民”的新路。
•公元前509年的克里斯提尼立法,取消血缘部落,按地域划分选区,以五百人议事会代替四百人议事会;
•公元前462年阿菲埃尔特制宪,进一步削弱了贵族会议的力量;
•公元前460年伯里克利制宪,所有官职(包括执政官)均对各个等级开放,公民大会的权力最大,是希腊奴隶制民主的顶峰。
(二)雅典宪政的主要内容
雅典宪政主要以阿菲埃尔特和伯里克利时期的宪政为典型,是古希腊法律中对世界法制、政治影响最为深远的部分,是宪法之源、民主之源、宪政之源以及一切现代社会制度的源渊。
雅典宪政的主要内容表现为:
•其一,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公民大会由全体年满18岁男性的公民组成,每隔10天召开一次,权力很广,可以通过法律,决定战争与和平,选举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等;公民大会也是最高审级的审判机关,审理最严重的叛国案件;国家还给参加公民大会的公民发放津贴,使贫穷公民也能参加。
贝壳放逐法是公民大会的一项监督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力。
•其二,公民享有平等权利。
雅典对公民权利没有明文限制,所有公民均有权参加公民大会,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到伯里克利时代,四个等级的公民均有当选为一切官职的资格,选举基本上采取抽签方式(而且通常不得连选连任)。
这种方式虽不均科学,但表明每个公民的权利平均和机会均等。
•其三,一切公职人员均由选举(抽签)产生,轮流担任;而且集体职务多,个人职务少。
议事会是雅典最高管理机关,由10个选区抽签选出的500人组成;凡年满30岁的公民,只要依法纳税和尊敬父母均可抽签;议事会主席团由各选区轮流担任,顺序依抽签决定。
执政官则由公民大会选举;各主要公职中的个人职务极少。
•其四,公民直接参加审判。
公民大会是雅典的最高审判机关;陪审法院是最经常的审判机构,由两个选区各选六百人组成,共6000人。
(三)雅典宪政的特征和本质
•雅典民主宪政的特征:
具有完善的权力机构设置;分权与制衡机制开始出现,机构分权和集体职务;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官职抽签,机会均等。
•雅典民主宪政的本质:
在本质上是奴隶主阶级民主,统治阶级民主,少数人的民主。
由伯里克利提议通过的法律规定,只有父母都是雅典公民的人才算雅典公民,广大奴隶、外邦人是没有公民权的。
实际只有18岁以上的男性公民才可参加公民大会,妇女处于无权地位。
多数职务没有薪金,使贫穷者无法担任。
平民民主,是奴隶主阶级利用平民武装镇压奴隶和对外扩张的需要。
二、古罗马宪政
古罗马分为王政时期、共和时期和帝国时期。
其中,罗马共和国实行宪政制度,其国家机关有人民大会、元老院和高级官吏构成。
(一)人民大会
古罗马的人民大会有库里亚会议(胞族会议)、森都利亚会议、特里布斯会议,在共和国时期发挥作用的人民大会是森都利亚会议和特里布斯会议。
•森都利亚会议即百人队会议。
公元前六世纪,塞尔维乌斯·土利乌斯进行改革,将全体罗马公民不论贵族和平民,按财产的多少分为五个等级,每个等级提供数目不等的百人队,组成森都利亚会议。
森都利亚会议为武装公民大会,由执政官召集。
每个百人队有1票投票权。
有权选举执政官、大法官、监察官等重要官员。
•特里布斯会议即部落会议。
公元前687年,霍腾西阿制定新法律,特里布斯会议成为全体公民参加的会议。
会议决议不必经元老院批准即对公民具有法律效力。
特里布斯会议先在部落开会投票,尔后由部落投票,35个部落各投1票。
掌立法权,并有权选举保民官、营造官和财务官等官员。
(二)元老院
•元老院几乎与罗马国家相始终。
王政时代的元老院具有氏族酋长会议性质,作为王的顾问机构,有批准或否决库里亚会议通过的法律的权力。
•共和时代的元老院名义上是执政官的咨询机关,实际上是共和国重要的实权机构。
元老院由退职执政官组成,议员终身任职,经验丰富。
在公元前339年有批准或否决人民大会的决定的权力,此后,提交人民大会的法案仍然需要元老院的预先同意。
有发布社会治安决议的行政权力,决定军事委员会成员的人选,决定征兵的时间和数量,决定战争与和平,宣布非常状态,任命独裁官,决定重大决策,制定预算、决定税率、控制国库,控制国家的宗教生活,并具有司法权。
•作为咨询机构的元老院具有重要的权力,其原因有二。
其一,由于执政官的任期短,经验少,退职后去元老院,故对永久性的元老院的建议言听计从。
其二,人民大会是形式上的权力机构,对法案、决定只有表决权,而创制权由元老院掌握。
•君主制建立以后,元老院仍然存在。
330年,君主坦丁在拜占廷又设立了一个元老院。
但权力大大缩小。
(三)高级官吏
•执政官2人,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
执政官是共和国首脑,负责行政和指挥军队,召集人民大会和元老院会议,执行人民大会和元老院会议的决定,掌握最高裁判权和财政权。
执政官着紫袍,坐象牙宝座,侍卫手中棍束(fasces,法西斯),中间有大斧,象征暴力,作为执政官大权的标志。
屋大维曾先后13次出任执政官。
帝国时期,执政官的权力削弱,最后消失。
•军事保民官,3~9人,常见为6人,存在于公元前444年——公元前367年之间。
全称为“具有协议权的军事保民官”,有着执政官一切权力和徽章,甚至拥有占卜和任命、独裁的权力,但权力和尊严稍逊于执政官。
是为了满足平民当选执政官要求的一种妥协。
•监察官2人,每任执行任务一年半。
负责审查元老名单,登记公民户口,统计公民人口,监督公民道德,管理国有财产和公共工程。
监察官从元老院中选出,任满的又回元老院。
•保民官,最初2人,后来增加到10人,在特里布斯会议上选出,任期1年。
不属于国家正式官职,但影响很大。
对主要官员(独裁管除外)的命令、元老院的决定和各人民会议的法案有否决权,后来又获得参加以至召集元老院会议的权力。
保民官神圣不可侵犯。
•大法官(最高裁判官,行政长官),是执政官之下的首席长官,负责民事诉讼,公布法律汇编。
执政官不在时,可以代行执政官的权力。
任期1年。
离任后出任行省总督。
出现于公元前367年,1人;公元前242年,增加到2人,1名为内事裁判官,为最高裁判官。
1名为外事裁判官,主管罗马人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之间的诉讼。
后来又担负领导行省的职责。
苏拉时8人,恺撒增设到16人,负责行省司法事务。
帝国初期裁判官尚存,后被地区法官取代。
•共和国时期的其他重要官吏有:
营造官(市政官,负责罗马城的社会治安,管理市政)、大祭司长(大祭司团首领,主持宗教仪式)、占卜官、财务官等。
•罗马官职的特点:
禁止兼职、限制连任、确定官职间的顺序、无薪俸(还要投入个人财产到公共建设方面)。
公元前28年,屋大维获得元首称号,即首席元老,第一公民。
建立元首制,共和国名存实亡。
行政、军事、宗教、司法一切大权均归元首,公民大会只有形式上的选举权。
提比略(14~37年)干脆取消其选举权与立法权,使其作为纯样的摆设。
由于罗马人厌恶君主制之名称,故罗马的独裁者才采用元首制达300年之久。
至公元284年,戴克里先正式称君主,罗马帝国才成为正式的君主国。
第二节中世纪的民主政治
一、自治城市
•11世纪时,意大利北部的伦巴底诸城掀起公社运动,米兰等城还多次发动起义,结果一些城市建立公社,取得了自治权。
法国也掀起了公社运动。
1077年,堪布雷城最先建立公社,实现自治。
稍后,圣康坦、博韦、努瓦荣也成立公社。
法王路易六世在1128年向琅城颁发了特许状承认了公社。
为了联合城市制服封建割据的大领主,法王路易六世、七世和腓力二世先后颁布过将近110个自治特许状,承认城市的自治公社。
•自治城市有宪法性法律文献,叫城市宪章或特许状。
它一般由封建国王或大主教颁发给取得一定自治权的城市,用以从法律上肯定城市的自治特权。
著名的城市宪章有1111年德皇享利五世颁发的《斯拜耳特权宪章》,1135年马因斯大主教颁发的《马因斯宪章》和1215年英国的《自由大宪章》。
特许状也是宪章的另一种形式,著名的有12世纪英王享利二世颁布的《林肯城特许状》。
英国南部的诺桑普顿城自12世纪到17世纪间共获得过31份特许状。
•城市宪章和特许状是城市法中的根本大法,是城市获得自治权、城市居民获得自由权和财产权的法律凭证。
基本要点是:
(1)确认城市自治权,英国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十三条就规定了伦敦城享其旧有之自由与自由习惯,“城市之空气使人自由”。
(2)承认城市拥有独立的立法权。
(3)肯定了市民的市民权,《林肯城特许状》规定,任何人是要在城内居住满一年零一日者,即可取得市民身份。
(4)承认土地转让自由和市民对土地的私有权。
(5)承认城市对工商业贸易和管理的自由权。
•当时的自治城市实行议会、行政、司法合一,权力集中于市议会,相当于民主共和制政体。
但鲁昂政体则具有城市贵族民主制性质。
该城的市政管理机关由100人组成,成员多为富商,由百人会选举24人为陪审员,其中12为市政官,12人顾问。
百人会还要推举3个市长候选人,由国王任命中其中1人为市长。
二、城市共和国
在中古欧洲,有一些城市手工业和商业相当发达,有强大的财力建立自己的武装,不仅在与领主后斗争中获得自治权,而且还取得了对周围地区的统治权,建立起城市共和国,这些共和国享有独立的宣战权、媾和权、铸币权和征税权,有自己的议会、法院、武装、财政和管理机构,其政权组织形式采用共和政体。
•威尼斯共和国(687~1797年)政体具有贵族制的性质。
其最高权力机关为“大议会”,由贵族和富商中选出,例为480人。
由大议会选举40人组成“小议会”即“元老院”,拥有行政大权。
共和国元首是由选举产生的总督,统率武装部队。
14世纪初,大议会每年要选出10人组成委员会,任期1年,10人委员会握有巨大权力,甚至可以罢免总督。
•佛罗伦萨共和国(1187~1569年)的政权初期被城市贵族(格兰德)操纵。
1289年颁布宪法性文件《正义法规》,严格禁止城市贵族参与任何公共事务。
共和国最高权力由7家大行会和14家小行会的代表组成的议会掌握。
每个大行会各派1名代表和2名小行会代表共9人组成长老会议,是最高行政机关,首领为正义旗手,同时又是城市自卫军指挥官年。
长老会议和旗手的任期为2个月,以防止个人专权。
实际上政权完全操纵在7大行会手中,属于“肥人”(早期资产阶级)政权。
到1434年,美第奇家族夺得政权,建立僭主政治,民主进程结束。
•热内亚共和国(1100~1797年)的政权掌握在城市贵族手中。
1261年,波卡涅格拉执政,打破了贵族的政治垄断。
1339年,建立终身总督制,不准贵族担任总督。
16世纪以后,贵族寡头政治法律化,只有列名“国簿”中的大家族成员才能进入政府。
•杜布罗夫尼克共和国(15~19世纪)是贵族共和国,位于亚得里亚海北岸(今属克罗地亚,为克罗地亚最东南的城市)。
有5万居民,有自己的宪法和议会。
贵族议会由两院组成:
大委员会,即参议院,包括45位名门望族的代表,领导共和国的内政外交;小委员会由参议院中的11名代表组成,是共和国的执行机关。
共和国首脑大公领导小委员会工作。
三、贵族民主制共和国
•12~15世纪的诺夫哥罗德(今属俄罗斯)的是一个典型的封建共和制国家。
诺夫哥罗德形式上称为侯国,实际上是共和国。
市民会议(维切)与贵族会议(显贵、富商、主教组成)并存。
市民会议形式上是最高权力机关,可以宣战、媾和,颁布法律,选举行政长官,实际上贵族会议往往决定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市长、千人长等一些重要官员多从贵族中选出,任职有一定的期限。
诺夫哥罗德的政体实际上是封建贵族民主制。
•15世纪的波兰国王为对付大贵族,竭力依靠小贵族的支持,对小贵族的要求不断让步。
1454年,卡西米尔四世颁布《涅夏瓦条例》,保障小贵族广泛的政治权利,小贵族不仅参加各地的代表会议(小议会),而且可以出任地方行政司法官职。
国王不经小议会同意不得颁布任何法律,不得宣战和征收新税。
•1505年《拉腾宪法》提高下院地位,国王不得颁布法律和分给王家土地。
1572年《享利条例》规定:
国王由国会选举,确立国王选举制。
王权微不足道,既没有常备军,没有对外宣战、媾和的权力,又没有固定税收充实国库的可能。
国王空有其名,实际上只是国会的召集人,国王没有行政决定权,一切重大决策都是由16个元老组成的御前会议决定。
1589年波兰立陶宛王国确立任何法案不经下院贵族代表一致同意不得通过的制度(贵族代表一个人的自由否决权制度开始实施于1652年)。
自由否决权制度是波兰宪法的关键。
•1454~1791年波兰王国(1569年波兰与立陶宛合并为波兰立陶宛王国)政体实际上是一种封建贵族议会君主制政体。
恩格斯称波兰为贵族民主制共和国。
这种政体一直持续到波兰立陶宛王国1791年“五·三宪法”的制定。
“五·三宪法”废除国王选举制,让国王行使行政权,废除贵族代表自由否决权制度。
但为时已晚,波兰分别于1793、1795年第二、三次被俄、普、奥划分。
第三节近现代西方国家宪法与宪政史
一、英国宪政
英国是近现代宪政运动的策源地,有“近现代宪法之母”之称。
它所确立的原则与制度,对近现代宪法有重大影响。
(一)1215年《自由大宪章》
13世纪,英法发生战争,英国失利。
1215年春天,诸侯贵族在骑士和市民的支持下掀起暴动,约翰走投无路,于同年6月被迫在诸侯拟就在65条限制王权的文件上签名,这就是《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一般被认为是世界历史上第一部成文的宪法性文件。
其主要内容有:
(1)宪章条文申明了王权承认、尊重各附庸的人权与自由的原则,如有违反,附庸甚至可以用武力反对国王。
(2)宪章承认伦敦和其他城市以前保有的自由和习惯。
宪章规定:
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级贵族之依法裁判,或经国法判决,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损害。
(3)宪章还从法律上最早确认建立一个由25人组成的大会议的法律地位。
宪章中关于国王征税要经大会议批准和同意的规定,至今仍被认为是英国议会有权决定财政案的法律依据。
(二)议会制的发端
•1265年,英国的实际统治者、改革派领袖孟福尔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
不仅邀请了贵族与僧侣,还邀请了每郡2名骑士,每城市2名市民代表。
这次议会是英议会乃至世界议会制度的雏型,是等级君主制形成的标志。
•1295年,爱德华召开“模范议会”。
僧侣与贵族一道开会,骑士和市民在另处开会。
此后议会经常召开。
•1343年,僧侣贵族会议形成上院,骑士和市民会议形成下院。
在这一过程中,议会逐渐取得了批准赋税和颁布法律的权力,并成为审理王国政治案件的最高法院,由国王的咨议机关发展成为代议机关,对封建王权起了限制作用。
都铎王朝君主专制统治时期,国王还经常召开议会。
斯图亚特王朝始绝。
•此外,1628年《权利请愿书》规定国王未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
(三)1679年《人身保护法》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1640年爆发,1649年1月查理一世被处决,5月废君主制立共和国。
1653年,克伦威尔解散“长期国会”实行个人独裁,失去了人民支持。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乘机复辟,查理二世一手镇压激进派,另一手与资产阶级中右力量联系。
于是后者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迫使国王查理二世于1679年签署了《人身保护法》。
•《人身保护法》全文共20条。
该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除叛国罪、重罪犯、以及战时或遇紧急状态外,非依法院签发写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对任何人实行逮捕和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根据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法院接到在押人后,应于两日内做出释放、逮捕或取保开释的决定;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说明逮捕的理由;不得以同一罪名再度拘押已准予保释的人犯;英格兰的居民犯罪,不得押送到其他地区拘禁。
法官或狱吏违反上述规定者,第一次罚款100或200英镑,第二次倍罚并取消任职资格。
《人身保护法》被誉为权利保护的基石。
(四)1689年《权利法案》
1688年英国发生“光荣政变”。
第二年2月,荷兰执政威廉三世与其妻(詹姆士二世的长女)到英国联合执政。
10月,威廉三世接受了国会提出的《权利法案》。
《权利法案》共13条,规定未经国会同意国王无权废止法律或停止法律实施、设立法庭,下令征税、征募和维持常备军,臣民有向国王请愿的权利,议员在议会内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选举自由,不得滥用酷刑等权利。
(五)1701年《王位继承法》
为了防止詹姆士二世和天主教君主的复辟,使后继国王仍能为资产阶级所控制,1701年英国资产阶级制定了《王位继承法》。
《王位继承法》第一条规定王位继承的顺序:
威廉三世死后,由信奉新教的安妮娜(詹姆士二世的幼女)继承,安妮娜死后由信奉新教的詹姆士一世的孙女索菲亚继承。
第二条规定,王位继承者,如果本人信奉天主教,或与信奉天主教的教徒结婚,将丧失继承资格。
这样就排除了天主教国王复位的可能性。
第三条规定,非经国会批准而由国王颁布的法律一律无致,对众议院提出的弹劾案,国王无权予以赦免。
还规定了议员不得在王室担任官职,司法独立,法官终身职等内容。
(六)责任内阁制的形成
英国的内阁起源于15世纪的枢密院。
枢密院原是国王的咨询机构。
16世纪以前,枢密院是英王下属的处理各类行政事务的机构。
枢密院内设有若干常设委员会和临时委员会,分管各方面的行政事务。
在枢密院设立的各种委员会中,以外交委员会的权力地位最为显赫。
英王经常与该委员中的少数亲信在王宫内宫中举行秘密会议,处理外交及有关方面的重要政务。
光荣革命后,在威廉三世任国王期间(1689~1702年),由于王权受到议会的限制,国王和重要大臣只得在枢密院之外,单独召开小型会议。
成为惯例后,这种小型会议被称为内阁会议。
内阁会议本由国王主持。
到乔治一世在位期间(1714~1727年),因听不懂英语(乔治是德国人,领地在汉诺威)且不熟悉政务,经常不参加内阁会议,于是他就委托当时的财政大臣主持内阁会议,遂演变为首相制度。
议会于1717年正式作出决议,国王无须出席内阁会议并主持内阁政务。
1721年,乔治一世决定由当时的财政大臣罗伯特·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
从此,这个受托大臣的地位就日渐显赫,成为首相。
“国王统而不治”,“国王不得为非”和首相主持内阁政务的宪法惯例基本形成。
罗伯特·沃波尔是当时的辉格党(自由党的前身)的领袖,在下议院中拥有多数议席,任命沃波尔主持内阁是为了使内阁与议会保持一致的需要。
•1742年,辉格党内讧,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罗伯特·沃波尔于是开创了内阁的施政方针得不到下议院支持时,内阁集体辞职的宪法惯例。
•1783年12月,年仅24岁的小威廉·皮特出任内阁首相,成为英国有史以来最年轻的首相。
但次年下议院对他提出了不信任议案,要求他下台。
小威廉·皮特请求英王解散议会下议院,重新选举。
国王同意了这一要求,干是开创了议会对内阁表示不信任时,首相可提请国王解散议会、重新选举的宪法惯例。
此后,这项惯例比上项惯例更多地被使用。
•1834年,罗伯特·皮尔(波尔)又创造了首相自选阁员并报英王任命的宪法惯例。
英国责任内阁制的最终确立,是在1832年、1867年两次选举制度改革以后,其内容主要包括:
•内阁应定期向下院报告工作;
•议会对内阁投不信任票时,内阁应辞职,重新改组内阁,或解散议会,实行新的选举;
•内阁首相应由下院中占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充任;
•内阁首相和有关大臣要在国王颁布的法律上签名。
•但“内阁”一词第一次见于文件,是1900年议会发布的一份布告中。
而内阁制度载入法律文件之中,则首次见于1937年颁布的《国王大臣法》,该法给予内阁机构以法律地位的正式承认。
二、其他西方国家的宪法
(一)美国宪法
•独立战争期间,北美13个殖民地于1776年在费城会议上通过了《独立宣言》。
宣言根据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天赋人权”的理论及“社会契约”的学说,宣告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纲领,为美国宪法的制定打下了基础,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
1777年,13个殖民地的代表又制定了《邦联条例》并组成邦联。
•1787年5月,55名代表聚集费城召开制宪会议,至1787年9月17日,由坚持到最后的39名代表签署了宪法草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州批准后于1789年3月正式生效。
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典。
美国宪法颁布以来,一直采取修正案方式修改,附加了27条宪法修正案。
因此,1787年制定的宪法延续至今一直有效,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宪法之一。
•1787年美国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法律基础。
美国宪法所确立的分权与制衡原则、总统制政体等为后来许多资本主义国家所效仿。
美国宪法规定实行联邦制,肯定了以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的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政体。
宪法原文由序言和7条正文组成。
规定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并规定了国会的组成;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以及规定总统产生的办法;司法权属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并规定最高法院的组成;各州的相互关系和义务;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联邦宪法和按照宪法制定的法律为全国最高法律;本宪法经9个州制宪会议批准后生效。
这部宪法表明,美国在世界上第一次创造出既不同于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民主共和制,也不同于议会内阁制的总统制,使美国成为一个具有全国统一的中央政权的联邦制国家。
•1787年制定的宪法没有把《独立宣言》和当时一些州宪法中所肯定的民主权利包括在内,后来在资产阶级民主派的压力下和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下,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人权法案”。
主要内容是:
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以后又陆续补充了17条宪法修正案,其中主要的有:
南北战争后生效的废除奴隶制,保障黑人权利的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修正案;1920年生效的美国妇女享有选举权的第十九条修正案;1964年生效的关于选举时取消人头税限制的第二十四条修正案;1971年生效的关于降低公民选举年龄的第二十六条修正案等。
(二)法国宪法
•1789年法国爆发资产阶级大革命。
8月26日,法国制宪议会通过了《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简称《人权宣言》。
《人权宣言》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阐明了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人权宣言》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法国历史上政局动荡剧烈,反映在宪法上至今已颁布过14部宪法。
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1791年宪法、1793年宪法和1958年宪法。
•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1年法国宪法以《人权宣言》作为序言,是一部君主立宪制的宪法。
•1793年宪法又称《雅各宾宪法》,是法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地体现资产阶级政治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小资产阶级和工人农民利益的宪法。
这部宪法虽未付诸实施,但它所包含的资产阶级民主原则,在许多国家产生了深远影响。
宪法规定,法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