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x
《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docx(2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2021年职业病防护与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___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职业病防护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gb/t24001-___《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3.2gb/t28001-___《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要求》3.3gb50656-___《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3.4《___职业病防治法》3.5《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3.6《管理手册》(a版)3.7国家、地方相关的法律、法规
4.专业术语
职业病。
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施射性物质或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职责与权限
4.1总经理
是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护工作。
4.2生产副总经理
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分管领导,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护工作,___对本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4.3技术质量部
4.3.1是公司职业病防护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护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4.3.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其贯彻落实情况。
4.3.3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4.3.4参加___工程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___和竣工验收。
4.3.5___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工作。
4.4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信息反馈。
4.5项目部
是本制度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全面负责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
5.管理要求
5.1职业病防治方针
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公司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5.2职业病防治管理
5.2.1项目部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措施,保障作业人员获得必要的职业卫生保护。
5.2.2公司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a.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___,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b.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c.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d.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e.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f.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g.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h.建立健全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i.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3职业病防治措施
5.3.1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及时___人员进行现场职业危害辨识和分析评价,列出现场职业危害清单,并针对现场职业危害生产过程,产生于设备或职业危害物,扩散于环境,作用于接触人的特点,围绕设备或职业危害物、环境、人等各个方面制定可行的预防、控制措施。
5.3.2公司应针对企业业务范围和工程现场特点进行职业危害辨识,并发面可能会导致出现的职业病及其岗位和工程目录。
5.3.3公司相关部门和项目部对易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和工种人员应进行招聘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或解聘前体检。
对身体状况不适应岗位要求的,不得聘用或及时调整岗位。
对确诊为患职业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5.3.4对易生产职业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司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生产职业病危害的各类、后果、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3.5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5.3.6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5.3.7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a.电焊、对焊、自动保护焊、惰性气体保护焊等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必须按规定配备合格的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或防护罩等个人防护用品。
长期持续作业人员还应配备合格的防尘口罩。
防止发生电焊工(猛)尘肺、电光性皮炎、电离辐射、红外线白内障和紫外线电光性眼炎。
b.混凝土搅拌站应设置围档予以封闭,搅拌机操作人员、水泥装卸、搬运及上料人员应佩戴防尘口罩,穿工作服,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防止发生水泥尘肺和接触性皮炎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c.油漆、防水和塑料件制作与焊接作业场所庆保持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合格的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不得将工作服等带加家,防止发生接触性皮炎和苯、甲苯、二甲甲苯、甲醛中毒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d.加强木工机械的维修保养工作,杜绝木工机械带兵运转和超负荷运转。
木工使用木工机械作业时,应佩戴耳塞和防尘口罩,并采用轮班或间歇式作业方式,以缩短人员连接接触噪声的时间,防止发生噪声聋和木屑尘肺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e.打夯机、混凝土振捣作业人员和工程机械司机等应采用两人交替作业或间歇式作业的方式,以缩短作业人员连续接触振动的时间,防止发生全身振动发作性职业病和手臂局部振动发作性白指病等。
f.金属除锈工、金属打磨工、钢模校平工等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和耳塞,穿紧口工作服,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防止发生金属尘(金刚砂尘)肺、接触性皮炎、噪声聋、神经系统及植物神经系统功能紊乱、胃肠功能紊乱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g.仪器、仪表___人员应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紧口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毒面具或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不得在作业场所吸烟、吃东西,下班后应及时洗澡,不得将工作服带回家,防止发生汞及其化合物中毒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h.应加强汽车驾驶员的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发生汽油和铅中毒,造成视觉、色觉或造血功能异常、胃下垂等职业病或职业危害。
5.3.8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5.3.9公司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按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5.4职业卫生培训
5.4.1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___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4.2公司技术质量部、行政部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贬义词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4.3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4.5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公司应按有关规定___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5.4.6公司不断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排;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4.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5.4.8公司应当保证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健康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应当给予适当的岗位津贴。
5.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5.1公司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5.5.2劳动者离开本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公司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6职业病事故报告
5.6.1发生或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目部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技术质量部和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5.6.2发现职业病人或疑是职业病病人时,项目部应当及时向公司技术质量部和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确诊为职业病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5.7女职工劳动保护
5.7.1公司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女职工特殊权益给予保障。
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公司不得降低其基本公交或解除劳动合同。
5.7.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劳保用品,保证女职工的安全健康需要。
根据实际情况,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女职工定期进行职业病健康体检,同时,按规定对女职工进行妇检或体检,并根据体检结果,对需要调整工作的女职工及时进行工程调换。
5.7.3女职工在工作期间必须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要求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严禁穿戴不利于作业活动的衣物鞋帽。
5.7.4在女职工的五个生理时期(即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公司或项目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5.7.5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5.7.6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7.7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7.8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给予支付。
5.7.9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5.7.10女职工可以享受单位规定的哺乳假,如果单位急需女职工上岗,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5.7.11女职工比较多的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5.7.1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5.7.13在劳动场所,各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5.7.14女职工在更年期内,所在单位应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做好女职工的心理卫生咨询,___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加强心理和体质锻炼,广泛关怀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
女职工经县(区)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经治疗后效果不明显,不能适应现工作者,就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个别严重者按病假处理。
5.7.15公司工会、女工___依法对各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5.7.16违反公司规定5.7.5、5.7.
6、5.7.9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或建立,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解决和答复。
6.支持性文件《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7.记录
7.1职工健康检查汇总表7.2女职工劳动保护检查表
8.___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砷、___、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乙烯、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三)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四)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六)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七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猛、氟、溴、甲酸、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第二篇:
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切实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女职工劳动管理。
3.内容
3.1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规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专兼职人员,加强管理和监督。
3.2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工资按国家规定发放,不得影响工资调整及有关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合同期已满,必须延续到孕期、产假和哺乳期满),不得以女职工上述生理特点为由,将其转为待聘、编余人员或辞退。
3.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以及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3.___月经期保健
(一)宣传普及月经卫生知识。
(二)在同一工作场所、女职工在100人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健全相应的制度。
女职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条件的单位,应逐步设置简易的温水箱、消毒箱及冲洗器。
暂时
不具备条件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女职工卫生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对流动、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职工应发放单人自用冲洗器。
(三)从事下列劳动的女职工,在月经期内暂时调整工作或给予1至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计算;
1、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高处作业级》标准中第二级(含二级)以上的作业;3、食品冷冻库及冷水、低温(低于五摄氏度)等作业;4、野外流动作业、长久站立、行走、蹲位作业。
(四)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量过多者经合同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证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五)女职工月经卫生费每月不低于4元钱。
3.5孕期保健:
(一)对已孕女职工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建卡率要求达95%以上,怀孕3个月开始填写保健卡,按___部门的要求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检查率要求达90%以上。
对高危孕妇,所在单位应配合医院严密观察和监护,使高危孕妇管理率达到100%。
(二)对妊娠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妇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合同医院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从事野外勘测工作及施工作业、施工班组工作的女职工怀孕满5个月,应安排其他适当工作。
(三)对妊娠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应在劳动时
间内安排1至2小时工间休息或适当减轻工作,并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做劳动时间。
对生产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五)孕妇孕期及分娩时在合同医院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或按《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执行。
3.6产期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怀孕7个月以上)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___有规定并优于本办法的,也可执行___的规定。
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不影响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院证明,给予产假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时,给予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休假,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3.7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需亲自哺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哺
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做劳动时间。
哺乳期满时,正值炎热季节(七至___月份),可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延长1至2个月。
对双胞胎或婴儿虽满周岁,因疾病、体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哺乳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
(二)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及从事夜班劳动。
3.8产后保健
(一)女职工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允许有1至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定额工作量。
(二)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是否办理离岗休假,根据工作情况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依照当地计划生育政策,由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在批准休假期间内,工资不得低于75%,工龄连续计算。
3.9要重视一线女职工的厕所建设,应为蹲式;女职工浴室要符合卫生条件,采取淋浴式。
3.10对女职工每一至两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档案,对患者积极给予治疗。
经合同医院证明,患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可以照顾安排适当工作。
3.11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属于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法》规定办理。
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12对违反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部门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3女职工违___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目的
为了维护那边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女性职工。
3编制依据
——___第___号《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4管理要求或规范
4.1女职工包括单位固定女职工、合同制女职工、临时女职工。
4.2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劳动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4.3不得在女职工怀孕、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4.4女职工在例假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危险作业。
4.5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
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的原劳动,应当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它劳动。
4.6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劳动时间
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4.7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的产假。
4.8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
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
4.9女职工违反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有关国家计划生育规定办
理。
4.10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使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得到更多的关怀。
4.11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应每2年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4.12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
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严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___月___日,___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___现代化建设,特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_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