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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卫生许可证办理程序

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

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审批工作流程

不属于

受理范围

属于受理范围

当即或5个

1工作日内

当即或5个工作日内

2个工作日内

 

2个工作日内

      

符合法定条件,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不予批准

 5个工作日内

10个工作日内

注: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申请

一、申请资料根据行业性质不同应包括:

(一)食品加工业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

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生产经营项目、生产产品名称、原料、配方、生产工艺流程说明;

(8)接触食品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的种类和卫生安全性证明;

(9)产品标签、说明书样稿;

(10)健康相关产品的有关批件(如保健食品必须有国家卫生部的批准证书);

(11)产品执行标准(GB或QB)、产品或试产品三批样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及评价报告(近期报告,最长不超过一年);

(12)生产用水的水质资料、检验报告;

(13)卫生监测和卫生检验情况(质量检验机构、人员、仪器等情况,小型食品制造、加工业未设检验机构的可提供委托检验协议书);

(14)委托加工食品的,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托企业卫生许可证及其与委托加工产品工艺相同的产品的证明及食品卫生A级单位评定证明;

(15)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或GMP管理规范;

(16)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7)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食品经营行业(包括销售、贮存、运输、陈列、供应)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经营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

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7)食品贮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三)餐饮业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

(5)生产经营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包括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墙壁、地面和天花板表面建筑材料,各种设备、卫生设施及摆放或安装位置。

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500m2以下餐饮业不要求提供);

(7)加工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8)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制度(学校食堂须提供学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0)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四)、公共场所: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4)公共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承包合同或协议)材料复印件;

(5)公共场所周围30米内环境平面图(注明是否有污染源)、平面布局图(标明方位、各功能间、辅助用房的名称、面积,各种设备、卫生设施摆放或安装位置。

尽可能标明卫生许可审查涉及的全部内容,一页不够,可另加附页);

(6)应设消毒专间的公共场所还要提供消毒专间平面图(需标明消毒专间面积和各种消毒设施位置、消毒设备型号、规格);

(7)新建、改建、扩建单位的《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认可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相应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报告,使用自备井水的公共场所还应提供生活用水的水质检验报告;

(9)公共场所通风设施及情况;

(10)申请单位卫生管理组织、各项卫生管理、消毒制度;

(1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12)其它应提供的资料。

(五)、集中式供水设施

(1)、卫生许可申请书;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自建供水设施还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4)、卫生管理组织及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制度及操作规程;

(5)、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6)、单位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图(包括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通风排气系统图、生产场所排水系统图、水处理工艺流程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水源防护及厂区环境卫生情况;

(8)、制水工艺流程及设备情况,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净化消毒情况;

(9)、水处理剂、除垢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索证情况(提供许可批件复印件);

(10)、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书;单位自建集中式供水设施无水质检验能力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被委托单位需具备水质卫生检验资质);

(11)、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12)、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集中式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包括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13)、新、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项目还应提供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综合评价报告(水源水质评价报告书)、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

(14)、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六)二次供水设施:

(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复印件(包括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需提供委托合同或协议及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3)、卫生管理组织及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登记表(加盖体检机构公章)和供、管水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登记表(加盖培训机构公章);

(5)、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

(6)、供水管线情况(其中供水管道用蓝色标明,污水管道用红色标明);

(7)、水质化验室人员及仪器设备、水质检验情况,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验报告书;单位自建二次供水设施无水质检验能力的,应提供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被委托单位需具备水质卫生检验资质);

(8)、提供具备法定资格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水质卫生检测报告;

(9)、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及有清洗消毒资质的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提供能够证实确实进行清洗消毒的证明材料,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记录(含消毒具体方法、时间、消毒人员);

(10)、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项目还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认可书;

(11)、其他应提供的资料。

二、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交的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资料除卫生许可申请书和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使用格式文本外,其它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4号字,英文使用12号字);

(二)材料中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其中由企业提供的材料应逐页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无公章的,加盖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印章)。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

已取得卫生许可单位超过有效期重新办理卫生许可证时,同时提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等级评定材料的,相同部分可不再重复提交;

(三)所有申请资料应一式二份按规定顺序装订成册提交。

受理

一、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卫生许可培训处负责受理石家庄市卫生局公共卫生许可事项,并将卫生许可有关政策依据、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进行公示。

卫生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要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得使申请人徒劳往返。

卫生许可培训处拟设2个受理窗口,每个受理窗口设A、B角两个受理人员,当A角因故不在岗时,由B角负责接待,保证各受理窗口不空岗。

二、受理人员受理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当制作《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对申请事项是否需要许可、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核对,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卫生行政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申请材料中涉及技术性的实质内容除外。

申请人应当对更正内容予以书面确认;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员应当即时或者在接收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

三、对于受理的申请资料,受理人员应将卫生许可申请书中基本情况录入微机,申请、受理两步操作程序予以通过。

四、受理人员填写《卫生许可办理程序一览表》,并报科长审核。

依法需要对申请单位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和现场验收的,科长于1日内批示转办科室,受理人员于1日内将申请资料转入相应监督科室。

现场审查验收

一、监督科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在5日内指派两名以上监督员完成现场审查验收等全部工作。

二、承办监督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其配套规章、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对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验收。

现场审查时应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承办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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