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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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崇文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3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订)、《孝义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地面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1.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各村委、街道办各中心、站、所,各企业单位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高度重视预防、预报和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在街道办事处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

条块结合、以各村委、各单位为主的管理体制。

2组织体系和职责任务

街道办事处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总指挥部),负责全街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其组成人员和职责分工如下:

2.1组织机构

组长:

郭鹏(街道党工委负责人)

常务副组长:

郭俭宏(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

张晓东(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侯艳红(街道政协工委主任)

武为民(正科)

何海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

张星星(街道纪工委书记)

刘焯(办事处副主任)

郭兴旺(办事处副主任)

刘晨明(办事处副主任)

武晓峰(办事处副主任)

贾立文(街道武装部部长)

赵将(街道工会主席、农业中心主任)

张久业(街道老干协理员、社区中心主任)

宋金锋(街道党工委委员)

郭增福(街道党工委委员)

赵亚宏(街道党工委委员、三贤派出所所长)

蔡宝琴(副主任科员、文化中心主任)

石建生(街道纪工委副书记)

武乐涛(街道党工委委员)

成员:

武云龙(综治中心主任)

穆耀栋(安监中心主任)

张文将(质监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一站站长)

张建斌(综合执法中队队长)

张生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辛柱林(高阳工商所所长)

郭云峰(中阳楼工商所所长)

王宇钧(城西工商所负责人)

赵志强(中心校校长)

闫建宾(国土所所长)

霍俊生(供电所所长)

靳吉昊(食药监局崇文中心站站长)

王正峰(交警直属中队中队长)

冯守卿(汾介中队中队长)

霍玉明(交警一中队中队长)

各村(社区)书记、主任

2.2.1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和指挥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各项工作,对抢险救灾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2)研究决定抢险救灾的对策和措施;调动、整合街道办事处抢险救灾力量,组织抢险救灾;应对各种发生的危机。

(3)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必要时请求市政府调动驻市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4)建立全局性防灾体系,一旦发生灾害,及时根据预警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1)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

立即启动本街道《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召集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立即投入抢险救灾,会同指挥部成员单位完成抢险救灾任务;提供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所需要的各种工程设施、工作条件和工程队伍,保障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2)国土资源所:

负责救灾工作的综合协调;向街道办事处及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发生的灾害情况、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灾区核查和灾害监测工作,并对灾害的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分析;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灾害现场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理工作。

(3)财经中心:

保障抢险救灾的经费需求。

根据抢险救灾工作需要,及时编制经费预算,落实抢险救灾所需经费,确保经费使用及时、合理。

(4)民政办:

提供抢险救灾过程中灾民的生活救助;制定应急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实施应急救助灾民款物分配,组织开展应急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下拨和管理;负责转移安置灾民工作。

(5)卫生院:

组织医疗急救和卫生防疫队伍,进行灾区伤亡人员的抢救和处置;实施灾区卫生防疫,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的安全,负责灾害疫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保证灾区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协调组织药品、医疗器械的应急储备和供应。

(6)派出所:

负责抢险救灾的治安管理,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7)农业中心:

负责调查灾害区域水利设施的损毁情况,清障疏通灾害区域河道;负责灾害区域水情、汛情监测;组织修复被毁的水利工程设施,排除因地质灾害诱发的水利工程设施的潜在隐患,组织修复受灾居民的饮水设施,保障灾区居民生活用水。

(8)公路养护中心:

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干线等基础设施;负责组织车辆运输救灾应急物资、救灾设备,组织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

(9)工商所:

负责为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企业的登记,基本情况资料。

(10)武装部:

负责组织民兵队伍参与抢险救援。

(11)派出所:

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安全警戒区域进行治安巡逻。

(12)安监中心:

负责灾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根据灾区分布、地质灾害灾情对企业生产安全的影响程序、地质灾害的发生与企业生产安全的相互关系以及抢险救灾工作的客观需要,决定企业的产停状况。

配合完成抢险应急的有关工作。

(13)供电所:

帮助灾区抢修和恢复电力设施,保证灾区抢险救灾和灾区群众的电力供应。

(14)电信所:

负责通信系统通讯设施的完好和完全运行,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信息的及时准确、优先传递。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报警信息

3.1.1监测预报警体系建设

街道办事处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报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设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街道办事处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

国土资源所、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全市防汛监测网络,连接市政府有关部门、其它乡镇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治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预报预警行动

3.2.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要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本行政区域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3.2.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国土资源所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防群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3“明白卡”发放

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村民,要会同国土所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到村民手中。

3.2.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

国土资源所和气象机构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同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当发出某个区域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街道办事处要依据群测群防责任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明白卡”的要求,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地质灾害速报制度

3.3.1速报制度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所或市政府报告。

其它部门或者村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转报街道办事处或国土资源所。

3.3.2速报的内容

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

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同时按灾情速报制度,将灾情逐级上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后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并按灾情速报制度,将灾情逐级上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找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后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按灾情速报制度,将灾情及时逐级上报。

地质灾害发生后,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5.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后街道办事处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指挥系统。

当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的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型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的具体情况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资源所、财经中心、民政办、卫生院、派出所、农业中心、公路养护中心、工商所、安监中心、武装部、交警中队、供电所、电信所、综合执法中队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及时赶往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运行时得到有效控制后,街道办事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6抢险救灾

6.1紧急抢险救灾

武装部负责组织民兵队伍、综合执法中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应急扑救。

派出所负责组织本所民警,协助街道办事处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被压埋人员实施营救;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处置,消除隐患。

农业中心、安监中心、供电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进行。

中心校负责组织修复被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育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6.2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

国土资源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和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灾情进一步发展。

农业中心负责灾害区域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6.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

按照事件级别由卫生院开展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以及灾区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以及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6.4治安、交通和通讯

派出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打击扰乱、破坏灾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要迅速组织交通管理和疏导,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及时有效处置道路交通突发事件,紧急启动疏堵保障预防事故紧急预案,确保抢险救灾车辆顺利通过,全力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公路养护中心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的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电信所、供电所、电管站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电力畅通。

6.5基本生活保障

民政办负责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6.6信息报送和处理

国土资源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危险、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随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街道办事处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6.7应急资金保障

财经中心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的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

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民兵队伍、(各村委、各企业)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平时要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费用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规定执行。

各村委、各企事业单位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7.2通信与信息传递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连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街道办事处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的信息共享。

7.3应急技术保障

7.3.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

国土资源所及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各村委、各企事业单位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工作力度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3.2宣传与培训

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7.3.3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7.3.4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督导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各村委、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相关责任。

8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各村委、各企事业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国土资源所备案。

9责任与奖惩

9.1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9.2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10附则

10.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只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危险化学物品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国土资源所负责解释

10.3预案的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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