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十个环保工作中常见问题及官方回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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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十个环保工作中常见问题及官方回复

汇总十个常见环保问题及官方的答复

一、关于RTO是否执行3%基准氧问题的回复

2019-12-05

2019-12-05

  为响应国家环保减排号召,在造粒复合车间增设了挤出废气收集治理装置。

处理工艺为RTO(蓄热氧化),根据RTO安全设计规范,VOCs进气浓度需控制在爆炸下限25%。

所以需要对高浓度废气进行稀释,导致进口氧浓度和出口氧浓度都很高。

如果按照《GB31572-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基准氧进行折算,出口浓度的折算倍数非常高,约20倍,无法实现达标排放。

我们认为3%的基准氧要求在RTO这种工艺不适用,请问是否可以依据《GB37822-201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10.3.3条款,RTO设备出口按照实测浓度进行达标判定。

回复:

  对有机废气进行燃烧(焚烧、氧化)处理,排放浓度是否进行基准含氧量折算,需区分情况进行判断。

为保证燃烧充分需补充空气(氧气)的,应以实测浓度折算为基准含氧量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按此作为达标判定依据;若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额外补充空气(氧气),且装置出口烟气含氧量不高于进口废气含氧量,则以实测质量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特此函复。

感谢您对环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二、关于事故应急池咨询的回复

  对于非化工类一般工贸企业,但又使用到化学品在环境应急预案评审的时候,各省专家对事故应急池是否必须具备意见差别很大,有的专家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有的专家却认为不需要,甚至有的环保局也认为必须有事故应急池,而我们国家关于一般工贸企业是否需要事故应急池也没有明确规定。

请问是否可以给个具体的指导文件?

 

回复:

  “非化工类但又使用化学品的一般工贸企业应急池建设”一事。

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在应急状态下应当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第九条明确,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要求,建设项目应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尽可能以非动力自流方式)和应急储存设施,以满足事故状态下收集泄漏物料、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的需要。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国家的要求是明确的。

您所提的“事故应急池”是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俗称。

企业可以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69-2018)以及《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等,结合自身特点进行设计、建设、管理。

三、关于HJ75-2017标准理解的回复

2019-10-29

  HJ75-2017表2准确度验收要求中写的是排放浓度,那我们会理解为是比对折算浓度。

但如果比对折算浓度的话就可能出现实测浓度和含氧量都未能比对上但是折算浓度却比对上这种不科学的极端情况。

我认为既然已经单独比对了含氧量,是不是比实测浓度更科学。

回复:

  经与标准编制单位核实,《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表2准确度验收要求中排放浓度指实测浓度。

四、关于毒性物质含量检测及换算咨询的回复

2019-12-31

来信:

  在进行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鉴别过程中,《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中某些毒性物质采用监测元素换算成化合物的方式判别附录中毒性物质含量。

根据HJ/T298-200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6.5:

在进行毒性物质含量的检测时,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以分子量最高的毒性物质进行计算和结果判断。

含铬毒性物质有附录C中“铬酸镉、铬酸铬(III)、三氧化铬”、附录D中“铬酸钠”、附录E中“铬酸铅”,这些毒性物质均为六价铬酸盐,请问是以样品中的“总铬含量”还是“六价铬含量”对样品的毒性物质进行换算和结果判断?

此外,当同一种毒性成分在一种以上毒性物质中存在时,是否是以该元素质量百分比含量最小的化合物判断更为合适?

回复: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附录中含铬毒性物质含量应根据六价铬含量来进行换算和结果判断。

六价铬化合物的种类应根据固体废物的产生源进行判断;如果根据产生源无法判断铬化合物种类的,应选择该固体废物中可能存在的含六价铬化合物中{分子量/(铬原子量*铬原子数)}值最大的化合物进行换算和结果判断。

五、关于环保数采仪产品标准算法明确解释和说明的回复

2019-09-23

  2017年4月24就已经发布了HJ212-2017,但是其中关于算法部分:

1.废水污染物算法有两种,但是未明确讲对应算法的使用条件2.废气有HJ75-2017标准还能基本做参考,但是废水没有类似的标准,这样的情况下,各个地市环保局也不知道该如何执行,只是按照212的要求,各产品厂家更不知道该怎么做。

回复: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废水中COD、氨氮等污染物浓度均值的计算方法。

《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中附录D(资料性附录)规定了2种水污染物浓度计算公式,分别为加权平均算法与算术平均算法。

具体算法请依据《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6.9中“在同时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COD、氨氮等污染物因子有效日均值是以流量为权的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加权平均值;在未监测污水排放流量的情况下,有效日均值是某个污染物的有效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相关内容要求。

  二、关于废水污染物中pH算法。

pH不参与平均值计算,只参与最大值、最小值计算。

  三、关于数据处理。

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中相关要求:

(1)当流量为零时,所得的监测值为无效数据,应予以剔除;

(2)监测值为负值无任何物理意义,可视为无效数据,予以剔除;(3)在自动监测仪校零、校标和质控样试验期间的数据作无效数据处理,不参加统计,但对该时段数据作标记,作为监测仪器检查和校准的依据予以保留。

  四、关于水污染物数据标记。

按照《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212-2017)中6.6.4数据标记中表8内容执行;在进行数据计算时(日数据、小时数据等)除数据标记为正常的数据(数据标记为N)外均认为无效(异常)数据,不参与有效数据的计算。

小时数据标记可按照优先级顺序从高到低为F、D、M、C、T、S、B。

日数据计算中有效数据不足75%时,日数据标记按照小时数据中无效(异常)数据标记中占比最大标记,无效标记遇到相同占比时可按照优先级从高到底为:

D、M、C、T、S、B。

  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HJ/T356-2007)以及涉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共4个技术规范正在修订中,待修订工作完成后,请以新修订规范中规定为准。

六、关于危废暂存场所油漆桶需要配套废气收集设施问题的回复

2019-09-17

2019-09-17

  您好!

执法中发现印刷行业危废暂存场所堆放的油漆桶,油漆桶沾有油漆,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油漆桶暂存待危废处置厂家回收,请问暂存场所还需要建设废气收集设施吗?

 

回复:

  非常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研究,现答复如下:

1.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900-041-49,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所述,“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

2.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印刷行业”是危险废物生产者,应按照要求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3.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规定,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综上所述,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来确定。

七、关于咨询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文件的问题回复

2019-08-16

2019-08-16

  国家环保总局文件(环发[2005]151号)“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制定的,由于该文件发布至今已经15年,国家环保总局经历了国家环保部、国家生态环境部的变革,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也经历了修改等,原《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已经废止,执行新的规定;请问该通知是否还执行,里面的条款是否有效?

谢谢 

回复:

  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重要通知》(环发〔2005〕151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的规定制定,至今已发布15年。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进行了修订;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境保护部发布《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同时废止《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

由于环发〔2005〕151号文的依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版)、《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3年版)均已修订或废止,建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以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及《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等文件为准。

八、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回复

2019-09-17

2019-09-17

  夏季昼间蝉鸣,夜间蛙鸣虫叫对噪声监测影响非常大,根据日常监测经验,乡村昼间蝉鸣时噪声监测最高有70dB左右,夜间蛙鸣虫叫时也有60dB左右,这些都大大超出了一二三类区的昼夜限值。

很多项目不可能留到冬季监测,而夏天基本上一整天都是有蛙、虫的叫声存在,那么请问夏季这种情况下监测出来的值是否具有代表性。

回复:

  您好!

《关于夏季噪声监测的问题》收悉,经研究,回复意见如下:

对于工业企业厂界、社会生活等环境噪声排放监测,应按标准进行背景噪声测量及修正。

对于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中第4.3.3条和第5.3.3条,区域声环境和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春季或秋季;功能区声环境监测应尽量避开蝉鸣、蛙鸣、虫叫等自然声,实在无法避开的情况,应在备注中注明主要声源。

九、关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执行问题的回复

2019-06-11

2019-06-11

我公司建设了一个汽车生产基地,目前已经投入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为Ni(单独处理)、pH、cod和磷酸盐,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处理厂处理。

现我公司拟在基地内新建电池生产,我公司拟采取以新带老,利用新建电池的机会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经专业环保公司评估有足够容量处理电池项目废水)进行提标改造,改造后汽车生产废水和电池生产废水统一达到电池行业排放标准进入市政污水处理站处理。

但是电池行业标准要求电池废水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是否就意味着必须单独的系统预处理达标后排放?

从清洁生产和总量角度考虑,我公司采取以新带老方案可有效降低排放总量,便于日常运营管理和达标排放,请生态部领导审核,从清洁生产和总量角度考虑,我公司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

 

回复:

  您的来信《关于行业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执行问题》收悉。

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来信中废水混合排放问题根据《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规定,“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生产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

据此,GB30484-2013对混合废水排放有着明确规定,并未要求电池行业废水需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据此,来信中提到的企业排放废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工艺要求后方可排入集中处理设施。

另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此有相应规定的,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城镇排水管理对排污单位间接排放的水质另有要求的,排污单位应当同时符合相关纳管要求。

二、关于来信中总量问题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规定,“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因此,对于来信所提建设项目,如符合以新带老要求的,其总量指标管理按照环发〔2014〕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关于验收监测频次的回复

2019-06-11

  验收技术指南中6.3.42)规定: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

问:

1、不少于2天,必须连续两天吗;2、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三个时均值还是三个普通概念的样品:

以非甲烷总烃为例,是一小时内等间隔采集3个气袋样品即可,还是要去采集三个时均值(每个小时等间隔采集三个气袋共九个气袋);3、如果是必须采集三个时均值,请问这三个时均值在时间间隔上有什么要去吗?

可不可以在连续的三个小时内完成?

 

回复:

  您在我部网站“部长信箱”栏目关于“验收监测频次”问题的来信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废气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并不要求连续监测2天,但必须确保在主体工程工况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进行,并如实记录监测时的实际工况以及决定或影响工况的关键参数,如实记录能够反映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态的主要指标。

二、每天不少于3个样品,是指参与污染物排放评价的有效值样品。

三、对采集三个时均值样品的时间间隔无强制要求,对于污染物连续稳定排放的,可在连续的三小时内进行监测;对于间歇排放的,应在污染物排放期间监测并应捕捉污染物排放浓度最高值,以确保监测结果能准确、全面反映污染物排放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效果。

感谢您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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