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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背景下Incoterms的适用

CISG背景下Incoterms®2020的适用

目次

一、性质与适用方式

二、内容比较

三、融合机制

结论

在当今的国际货物买卖中,《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Incoterms®”)是两种经常适用的法律规范,且二者常常会在同一合同中同时适用。

此时,二者的关系如何?

规定是否一致?

如果不一致,冲突如何解决?

本文试从它们的性质与适用方式、内容比较与融合机制3个方面对此作一简要探讨。

一、性质与适用方式

(一)CISG

CISG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以下简称贸法会)起草,经1980年4月11日在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于1988年1月1日生效。

贸法会是国际贸易法领域联合国系统的核心法律机构,于1966年由联合国大会宣告成立,属于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宗旨是“通过拟订并促进使用和采纳一些重要商法领域的立法和非立法文书,履行促进国际贸易法逐步统一和现代化的任务”。

CISG在性质上属于贸法会起草和通过的立法性文件,在缔约国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CISG在其序言中指出,其宗旨是为世界上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提供一套统一公正的制度,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CISG在内容方面包括适用范围和总则、合同订立、货物销售和最后条款4个部分,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权利和义务的一套国际统一规则,是一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多方面问题的国际统一合同法。

CISG第1条第

(1)款规定:

“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根据本条(a)项规定,只要是营业地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CISG将对该合同直接自动适用;根据本条(b)项规定,如果是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间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使这些国家不是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缔约国的法律,CISG也可能会被适用。

这种规定大大提高了CISG的适用性。

CISG适用的条件与通常人们认识的国际性和涉外性不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合同项下的货物是否跨境、合同的签订地,仅考虑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

CISG自通过以来,已被世界上不同法律与经济制度的国家广泛接受。

我国是最早的11个缔约国之一。

截至2021年10月9日,共有缔约国94个,其中包括世界上大多数主要贸易国和我国的大多数主要贸易伙伴,是目前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最重要的国际公约。

其缔约国间的国际货物贸易额占据世界货物贸易总额的2/3。

CISG在我国的对外货物买卖合同中经常被使用,也是我国法院与仲裁机构在审理国际货物买卖案件中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

(二)Incoterms®

Incoterms®是由国际商会发布的一套有关常用贸易术语(tradeterm)的国际解释规则。

国际商会系民间国际经济组织,成立于1919年,其宗旨是促进国际贸易与投资的包容性增长与繁荣,解决国际交易中产生之争端与纠纷,并在贸易、银行、运输等商业领域制定相关规则与制度。

由于国际商会为民间组织,无立法权,其所制定之规则只能采用国际惯例、指南或标准合同等软法形式。

Incoterms®为公认的重要的国际惯例,属于贸易领域的行业标准实务,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和实务性特征。

Incoterms®首版为Incoterms1936,后经多次修改、补充,最新版本为Incoterms®2020,于2019年9月10日以国际商会No723E出版物出版,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Incoterms®主要解决货物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一般义务、风险划分与费用承担问题。

Incoterms®2020包括11个贸易术语,代表了11种不同的货物交付方式。

Incoterms®2020主要通过A、B两栏对这些贸易术语下卖方和买方的10项具体义务进行了详细解释。

这10项具体义务如下。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A1一般义务         B1一般义务

A2交货             B2提货

A3风险转移         B3风险转移

A4运输             B4运输

A5保险             B5保险

A6交货/运输单据     B6交货/运输单据

A7出口/进口清关     B7出口/进口清关

A8查验/包装/标记     B8查验/包装/标记

A9费用划分         B9费用划分

A10通知            B10通知

 

从表1可以看出,Incoterms®对货物交付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操作性强。

Incoterms®自1936年发布以来,坚持以反映商业实践为基础的原则,根据商业实践的变化而不断修改,与时俱进,在全世界得到了普遍承认与适用,已成为绝大多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可或缺的工具和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普遍接受的标准条款。

在具体的贸易实践中,贸易术语的适用离不开买卖合同,否则将无法发挥其作用。

或者说,贸易术语只有被引入具体的货物买卖合同中,才能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化、具体化。

比如,经常提及的CIF术语,似路人皆知,但如果其不被引入具体买卖合同,将无法发生任何作用,因为人们不知道交什么货、交给谁。

但当CIF术语被并入具体买卖合同时,人们会因此知道该合同的具体内容主要是:

卖方承担货物到达目的港的运费与保险费;风险在起运港的船上从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为引入贸易术语可以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般义务、风险转移、进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分配等具体明了,所以当今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绝大部分合同均含有贸易术语。

二、内容比较

鉴于Incoterms®处理的主要是货物的交付与风险转移问题,而交付义务主要在卖方,因此笔者将就CISG中货物交付的卖方义务和风险转移与Incoterms®2020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比较,以揭示二者的异同。

(一)货物交付

在CISG中,有关卖方义务规定在第2章。

其中,与Incoterms®内容重合的有关货物交付义务的规定为第30条一般义务、第31条交货地点、第33条交货时间和第34条单据移交。

1.一般义务

CISG第30条规定: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据此,CISG下卖方的一般义务有三,即按照合同和公约规定:

(1)交付货物;

(2)移交单据;(3)转移货物所有权。

 

在Incoterms®2020中,如表1所示,卖方的一般义务规定在A1,且全部11个贸易术语的A1规定的内容是一样的,即“卖方必须提供符合销售合同约定的货物和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证据。

卖方提供的任何单据,根据双方约定可以是纸质或电子形式,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惯常做法提供。

”根据本条规定,Incoterms®2020下卖方的一般义务有二:

(1)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

(2)交付与合同相符的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关于交付单据的形式,既可以是纸质的,也可以是电子的,有约定的依约定,无约定的依惯常做法。

二者相比,CISG第30条与Incoterms®2020均规定卖方需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与单据,但Incoterms®2020没有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CISG第30条没有有关单据形式的规定。

Incoterms®2020在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上的立场与国际商会的法律地位有关。

国际商会认为,其本身属于民间组织,无立法权,对于复杂的需要国内法调整的问题不予涉及,留待国内法解决,而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各国规定不一,属于此类问题,只能由各国国内法规定。

这是国际商会在其所发布的所有规则中体现的一贯立场。

比如,在其发布的另一部在国际上得到广泛接受的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对于信用证欺诈问题,国际商会采取了类似的不予触碰的立场。

在单据的形式问题上,CISG没有规定,而Incoterms®2020作出了详细规定。

在CISG制定时,还没有电子单据的问题。

在Incoterms®中,电子单据从Incoterms1990提及,到随后的版本将其与纸质单据逐步同等对待,体现出Incoterms®与时俱进的特征。

这是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的不同之处,更是其生命力所在。

可以看出,二者的规定虽然重合,但并不一致。

明显的不同在于:

CISG作为国际公约,在有关货物交付的一般规定中涉及了Incoterms®没有碰触的比较复杂的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Incoterms®对单据形式作了规定,给予电子单据与纸质单据同等法律地位,而CISG在制定时电子单据还未出现,之后也无法像作为国际惯例的Incoterms®一样因应商业实践的发展而修改,对单据形式的规定始终处于缺失状态。

2.交货地点

CISG第31条规定: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它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如下:

(a)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b)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c)在其它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根据本条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则卖方的交货地点为:

(1)当货物涉及运输时,移交第一承运人;

(2)当货物不涉及运输且货物处于某一特定地点时,在该地点交付;(3)在不属于前述两种情形外的其它情况下,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他的营业地交付。

值得一提的是,本条(a)项的规定基于两个假设:

(1)货物运输涉及运费;

(2)买卖双方均不运输。

也就是说,货物是通过支付运费由独立第三人完成运输的。

如表1所示,在Incoterms®2020中,货物交付被规定在A2。

其中,有关交付地点的规定如下。

EXW指定地或位于该地的约定点将未装载到接收货物的运输工具上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如果在指定交货地未约定特定交货点,而该交货地有多个地点可用时,卖方可选择最适合其目的之交货点。

FCA指定地或位于该地的约定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若指定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则交货完成于货物被装上买方提供的运输工具时;在其他情况下,交货完成于货物在卖方的运输工具上做好卸载准备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处置时。

如果买方应当但未依约通知在指定交货地内的特定交货点而该地有数个交货点可用时,卖方可以选择最符合其目的之交货点。

FAS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或者该港的装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舶旁边。

如果买方未指定装货点,卖方可以在指定的装运港内选择最符合其目的之装货点。

FOB买方指定的装运港内的装货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指定的船上。

如果买方未指定装货点,卖方可以在指定的装运港内选择最符合其目的之装货点。

CPT 起运地交给卖方签约的承运人。

CIP起运地交给卖方签约的承运人。

CFR起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CIF起运港将货物装上船。

DAP约定目的地或该地的约定点,将放置在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并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DPU约定目的地或该地的约定点,将货物从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

DDP约定目的地或该地的约定点,将放置在抵达的运输工具上并做好卸货准备的货物交由买方处置。

Incoterms®是货物交付规则,无论是风险承担,还是与费用划分,均围绕交货地点展开。

与CISG第31条比,Incoterms®2020有关交货地点的规定要详细和具体得多,不仅规定了交货地,而且规定了交货地的交货点。

此外,在E组和F组术语中明确提示,如果交货地有几个交货点而买方未指定具体的装货点,卖方可以在指定交货地选择最符合其目的之交付点。

在多数术语中还明确规定,谁应当负责签订运输合同,谁应当负责装卸货物。

Incoterms®2020也没有CISG第31条(a)项那样假设运输得由独立第三人完成。

在Incoterms®2020中,不仅明确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买卖合同订立运输合同,而且也允许买方或者卖方自己安排货物运输。

即在FCA术语下,买方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来收取货物;在DAP、DPU和DDP术语下,卖方可以使用自己的运输工具送货。

3.交货时间

CISG第33条规定:

“卖方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日期交付货物:

(a)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b)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c)在其它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在Incoterms®2020中,与交付地点一样,交货时间也规定在A2中,具体如下。

EXW在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内

FCA

(1)在约定日期;或

(2)在买方依约通知的约定期间内的交货时间;或

(3)如果未通知上述时间,则在约定期限届满时

FAS

(1)在约定日期;或

(2)在买方依约通知的约定期间内的交货时间;或

(3)如果未通知上述时间,则在约定期限届满时

FOB

(1)在约定日期;或

(2)在买方依约通知的约定期间内的交货时间;或

(3)如果未通知上述时间,则在约定期限届满时

CPT在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内

CIP在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内

CFR在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内

CIF在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内

DAP在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内

DPU在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内

DDP在约定日期或约定交货期限内

在交货时间上,Incoterms®2020与CISG均规定,卖方须在约定日期或约定期限交货;如果在约定期限内交货但需买方通知交货时间时,必须按照通知时间交货。

在这一点上,二者的规定基本上是一致的。

但二者在交货时间上的规定还是有区别的,即Incoterms®2020没有CISG第33条(c)款有关“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的规定。

在这一点上,CISG的规定似更全面。

4.移交单据

CISG第34条规定:

“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

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单据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因此,在货物交付的过程中,单据移交是卖方的主要义务之一。

单据一般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产地证书等。

按照CISG第34条的规定,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在约定地点以约定方式交付单据;如果交付的单据出现错误,可以修改,但不得损害买方利益,否则需赔偿买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与CISG相比,Incoterms®2020有关卖方交付单据义务的规定要详细具体得多。

在Incoterms®2020下,此项义务被规定在几个条款中。

在有关一般义务的A1中规定,卖方需要交付“商业发票以及合同可能要求的其他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在有关运输单据的A6中,除EXW术语因不涉及运输而使“卖方对买方没有义务”外,其他术语均规定卖方应当为买方提供或协助提供运输单据。

在有关进出口清关手续的A7中,除D组术语外,其他术语均规定:

“如适用,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卖方必须协助买方获取任何过境国或进口国需要的所有与过境/进口清关手续有关的任何单据。

(二)风险转移

1.CISG下的风险转移

CISG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则被规定在第4章第66条至第70条。

第66条是有关风险转移的效力或后果的规定,第70条是关于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转移问题,即卖方根本违约时风险不发生转移。

Incoterms®2020没有与这两条类似的规定。

CISG第67条是关于货物涉及运输时风险转移的规定: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

(2)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

”根据该条第

(1)款的规定,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交货地点,则货物的风险从交付第一承运人时转移;如果双方约定了交货地点,则货物的风险在约定交货地交给承运人时转移。

但无论是在那种情形下,根据该条第

(2)款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只有在货物特定化给买方时才转移。

本条是有关风险转移的大多数情况的规定,因为大多数货物买卖涉及货物运输。

 

CISG第68条规定了运输途中销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该条规定: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经常在运输中被出售,本条就是解决这种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本条规定,货物的风险转移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1)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货物的风险在双方订立合同时转移;

(2)有时根据实际需要,比如卖方把货物的保险单一并转让给了买方,风险也可以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就由买方承担。

此时,实际上是风险前移给买方,因为货物发运时买方还没有介入该货物的交易,与其没有关系。

CISG第69条规定了买方接收货物或者不涉及运输情况下货物的风险转移。

该条规定:

(1)在不属于第67条和第68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可以看出,本条

(1)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是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二是如果买方应当接收货物但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接收,风险则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他不接收货物时移转。

另外,根据该条

(2)规定,如果买方接收货物的地点在其营业地之外,如第三方仓库、交货码头等,则风险在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移转。

但无论在那种情况下,只有在货物特定化为买方的货物时风险才能转移。

可以看出,CISG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采用的是情景描述的方式,用3个条文分别对涉及运输的货物、运输途中的货物以及不涉及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问题进行了规定,一共规定了7种具体情形,比较全面。

2.Incoterms®2020下的风险转移

Incoterms®2020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都在A3,即“除B3规定的灭失或损坏情况外,卖方承担按照A2完成交货前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这样,除非发生B3规定的例外情况,卖方只要根据A2的规定在约定的地点把货物交付买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因此,在Incoterms®2020下,确定交货点是确定风险划分点的关键。

在确定了交货点后,确定风险是否转移的关键是确定B3的例外情况。

B3的例外情形主要是指,在买方按照合同规定应当通知但没有通知卖方时,风险在货物交付前就可能转移,即“买方承担自约定的交货日期起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时起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被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货物为前提条件”。

对此,EXW、CPT、CIP、CFR和CIF术语的规定是一样的。

在其他术语下,因为交付点和运输方式的不同而略有不同。

与CISG相比,Incoterms®2020全部11个贸易术语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都是一样的,都与货物的交付挂钩,明确具体,而不像CISG描述了一些不太具体的情景。

但是,二者均将风险转移与货物的实际控制相联系,均要求风险转移的前提是合同货物的特定化。

二者有关风险的定义类似,即风险是指非因当事人的疏忽或过失而是意外导致的风险,如海啸、火灾、盗取等,因此,即使损失发生在风险转移后,如果损失是因卖方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而引起的,则卖方仍需承担责任。

 

三、融合机制

从上面的内容比较可以看出,CISG与Incoterms®2020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

总体来说,Incoterms®2020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其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并入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在交货过程中的一般义务、风险转移和费用划分等更加具体化、明确化。

但在有些情况下,CISG的规定更全面。

比如,Incoterms®2020在交货时间上就没有CISG第33条(c)款有关“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的规定。

在二者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于同一合同,如何协调与融合而避免冲突呢?

合同自由原则在CISG中被体现得淋漓尽致。

CISG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者排除其条款的适用。

其第6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而且,CISG第9条进一步规定:

(1)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双方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

Incoterms®是典型的国际惯例。

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引入Incoterms®,那他们就是选择Incoterms®作为变更CISG的条款效力,以使他们之间的费用分担、风险划分等事宜的安排比CISG的规定更具个性化,更能满足他们之间的需要。

另外,从合同法原理上来讲,在不违反强行法的情况下,特别约定优于一般规定。

CISG属于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用。

在其适用时,起的是解释和补充当事人意思的作用。

在买卖双方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且该合同适用CISG的情况下,如果引入Incoterms®中的具体贸易术语,此时该贸易术语将作为合同的特别约定优先于作为一般规定的CISG而适用。

结论

CISG作为国际公约,是一部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统一合同法,在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可以自动适用,但其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用。

与CISG不同,Incoterms®是国际商事惯例,一般来说只有在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时才能适用,而且适用范围有限,仅调整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交付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一般义务、风险转移和费用划分。

CISG与Incoterms®2020的规定重合,但并不完全一致。

Incoterms®2020的规定更为具体详细,其适用可以使当事人在交货过程中的一般义务、风险转移和费用划分等更加具体化、明确化。

但在个别情况下,CISG的规定更全面。

基于二者的性质与特征,它们适用于同一合同时,并不相互排斥,可以互相补充。

在CISG规定得不完善的地方,Incoterms®可以补充,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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