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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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加快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动能转换和经济转型,有效落实我市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各项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推进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以及推动各类型企业成长等有关经济和信息化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照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科学分配的原则。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资金预算编报;组织项目申报,开展资料审查及评审、项目验收;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专项资金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有关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编制的专项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经信部门负责协助市经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完工评价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智能制造专题

以壮大智能装备发展规模,提升制造业智能化水平为方向,分类推进“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大升级路径,对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以及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资助;对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的供应商给予资助;对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以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等给予资助。

(二)绿色制造专题

以减少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提高资源利用率,推动产业绿色制造为方向,对企业建设和维护能源管理中心,实施清洁生产,开展节能技术改造,资源回收处理、循环综合利用、再制造等给予奖励或事后奖补;对节能先进镇街(园区)和单位、节能技术服务单位等给予奖励。

(三)服务型制造专题

以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健全协作配套体系和公共服务体系为方向,对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信息化专业认证、软件和信息服务创新,购买数据资源和数据服务以及提供大数据服务,工业设计能力提升、优秀设计成果等项目进行奖励或资助,支持优秀工业设计师为东莞企业提供工业设计服务;根据企业对应用软件的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制造企业提供公共性云服务;为企业提供工业设计诊断服务,通过举办工业设计大赛,搭建推动发展的平台;加强对不同发展周期中成长性较好企业的培育,实施企业服务券扶持政策,资助企业购买各类生产经营辅助行为的专业服务;对符合我市“打造智能制造全生态链”及产业经济政策导向,为企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活动的项目给予资助。

(四)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事后奖补、达标性奖励、立项资助、发放服务券、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使用等方式。

第九条  受资助企业如属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可按照市“倍增计划”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享受市级财政倍增资助,倍增资金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第四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

一级项目指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分为智能制造专题项目、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和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

二级项目明细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经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给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规定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列入年度预算草案依法审批。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分配与执行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  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批复,拟定申报文件,明确申报材料、资助条件、方式、标准等重要事项。

相关申报事项符合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规定的,直接发布申报文件;相关申报事项需要对以已出台的文件规定进行调整或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由市经信局征求市财政局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发布申报文件。

第十七条  市经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的相关专题实施细则等文件如需修改,应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充分论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再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经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或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九条  市经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经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拨付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按照《东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或市财政复核通过后,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不断完善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指导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纠正。

第二十四条  在财政、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市经信局及受资助单位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应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2.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绿色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3.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附件1

 

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智能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智能制造专题项目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智能制造专题项目,是指企业实施的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智能制造示范三个层级项目,以及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项目等。

第三条  智能制造专题扶持的项目范围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

对工业企业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实施“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予以事后奖补。

重点支持企业购置工业机器人等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二)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在实施自动化改造基础上,以提高装备智能化率、成果转化率、劳动生产率、产品优质率为主要方向,通过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应用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征的智能化改造,实现工艺与产销流程优化、生产与管理数据互联的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对在智能化改造项目基础上,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搭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车间制造执行系统、工厂内部通信网络架构、生产过程升级采集和分析系统等,推进企业数字化升级、装备智能化升级、工艺流程精益化升级,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方面提升,并具有行业示范带动推广作用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予以事后奖补。

重点支持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对为智能制造改造项目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并指导参与项目建设的单位予以资助。

(五)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

建立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对资源池内服务机构为我市制造业企业进行智能制造相关分析诊断,提出升级改造方案的服务项目予以补助。

(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对生产销售先进装备制造企业自主研发或国产化制造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产品予以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

(七)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

对为推动我市工业企业实施自动化改造或智能化改造提供技术研究开发、系统集成、试验检测、人才培训、信息化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予以补助。

第四条  市经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经济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及项目库储备情况,在上述项目范围内,选取部分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智能制造专题的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企业不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情况。

2.申报企业或项目不存在《东莞市“科技东莞”工程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申报或不予资助的情况。

3.已在东莞市登记成立、办理税务登记、不存在异常经营情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智能制造诊断服务机构除外)。

(二)申报自动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除要求符合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外,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要求不低于500万元(具体投入金额下限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限于购置项目相关设备仪器、软件和技术的费用。

(三)申报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的,开展智能制造诊断的专业服务机构除要求符合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关的经营范围、专业服务团队和业务开展能力,熟悉了解智能制造各模式和要素条件,有系统性的企业数字化现状评估模型或体系,能够对企业现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方案建议,并具有相关成功案例。

(四)申报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的,除要求符合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外,其申报项目的产品须符合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和《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范围;产品具有创新性、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五)申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的,除要求符合第

(一)项规定的条件外,项目建设投入要求500万元(含)以上。

投入的核算范围为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基本建设费、配套工程设施建设费、设备仪器购置费或融资租赁费、购买软件和技术的费用、设计费、工作人员工资等相关费用。

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平台建设项目不在资助范围内。

第六条  各项目的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在每年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七条  资助方式与标准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

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其中:

1.对于非莞产设备(含技术,下同),资助标准为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10%;对于莞产设备,资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15%;对于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25%。

2.莞产设备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下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莞产设备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含)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300万元;莞产机器人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含)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500万元。

(二)智能化改造项目

对验收认定为智能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其中:

1.对于非莞产机器人(含技术,下同),资助标准为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20%;对于莞产机器人,资助标准提高至不超过设备投入额的25%。

2.莞产机器人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以下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莞产机器人的投入占项目总投入50%(含)以上的,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提高至600万元。

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数量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数量与质量,结合年度财政资金预算指标确定。

(三)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对评审及验收(评价)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800万元。

其中,对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智能装备及控制系统软件的示范项目,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

(四)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

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我市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提供服务,根据所服务并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分成资助。

即获得资助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如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其提供服务,按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5%的比例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资助,余下部分资助给实施企业。

该项目被认定为智能制造示范项目的,按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不超过8%的比例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给予资助,余下部分资助给实施企业。

(五)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

服务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对完成并通过综合评定的服务项目,根据综合评分进行高低排序,按比例对应分5万元、8万元和10万元三个档次予以资助,具体评价体系由市经信局另行制定。

各档次资助的数量比例将根据每年资金预算、诊断数量、效果评价等综合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家企业由多家服务机构提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的,只对应补贴一家机构提供的诊断服务,服务机构由企业选定。

(六)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推广奖励和保险补贴。

推广奖励是指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并在市场推广销售的,对其当年度销售符合目录的这一类别的产品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每年度一家企业可奖励不超过三个目录类别产品,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

其中,对属于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基础件或核心部件,按照不超过产品销售额的10%进行奖励,产品数量不限,年度奖励总额最高300万元;对属于工业机器人的东莞首台(套)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不超过销售额的15%,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年度最高奖励总额提高至800万元。

对经认定为拥有核心关键技术的、具有重大战略和示范推广意义的高端重点首台(套)装备,单台(套)装备奖励标准提高到不超过销售额的20%,产品总数量不超过100台(套),年度最高奖励总额提高至1000万元。

保险补贴是指对我市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产品获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但未获得中央财政保险补贴的,对其投保定制化综合险,按照不超过3%的费率和年度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获得最高补贴总额100万元,补贴期限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七)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对评审及验收(评价)认定为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项目完工验收后,按不超过项目核算范围内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300万元。

第八条  市经信局按照《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可根据本专题每年预算规模和实际申报数量,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

第九条  工作流程

(一)自动化改造项目及智能化改造项目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进行网上申报。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其中对智能化改造项目,由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待网上审查或专家审核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

4.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通过验收认定的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5.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名单。

6.市经信局将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7.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纳入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8.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9.资助款按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10.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二)智能制造示范项目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进行网上申报。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提交至市经信局。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并组织项目完工验收(评价)和财务审计。

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项目评审验收情况,拟定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5.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6.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7.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三)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无须另行申报,由智能化改造或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承担单位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资料。

(四)智能制造诊断服务项目

1.建立专业服务资源池。

实行网上备案制度,各专业机构单位登陆“智造东莞”(),网上填报《智能制造专业服务资源池备案申请表》。

市经信局分批次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对通过审查的予以备案,并在“智造东莞”网站公布名单。

市经信局对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调整专业服务机构名单。

2.企业诊断服务申请。

企业登录“智造东莞”网上填报《智能制造诊断申请表》,提交诊断服务申请。

3.企业评价。

服务机构应在诊断工作结束后,为企业进行诊断情况报告。

企业对诊断工作进行评价,由企业诊断项目负责人填写《智能制造诊断报告评价表》,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在“智造东莞”扫描上报。

4.综合评定。

市经信局分批组织对诊断报告进行综合评定,评定的主要依据为企业评价情况、企业规模、组织专家对报告内容评价等。

5.财政补贴。

市经信局每年分批拟订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按有关程序进行资金拨付。

(五)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1.申请认定

(1)企业登陆“智造东莞”()进行网上申请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认定。

(2)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现场核查时提交)。

(3)市经信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分批对产品进行认定,现场核查评估申报产品情况,并收回申报资料。

(4)市经信局根据认定结果拟订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清单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

2.推广奖励

(1)市经信局每年分批组织推广奖励申报,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申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网填报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申请表并上传产品照片,销售合同、销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用户签收或验收证明等相关材料。

(2)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财务审计,核定产品的实际销售情况和奖励金额。

(3)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5)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6)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7)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8)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销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产品生产、销售和企业经营情况。

3.保险补贴

(1)市经信局每年分批组织保险补贴申报,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的申报企业登陆“智造东莞”网填报东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保险补贴申请材料。

(2)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开展财务审计,核定产品的投保情况、保单发票的有效性和奖励金额。

(3)市经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4)市经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5)市经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6)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经信局。

(7)资助款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账户。

(8)市经信局按照《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销售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单位定期在网上提交产品生产、销售和企业经营情况。

(六)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1.企业在项目建设前登录“智造东莞”()进行备案。

2.项目完工后,企业通过“智造东莞”网提出资助申请,填报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申请材料。

3.市经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报资料汇编成册报送市经信局。

4.按照有关规定办法组织专家和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完成情况。

5.市经信局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6.市经信局根据评审和审计结果,结合年度预算控制指标和申报需求数量,择优选出一批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拟订资助计划。

7.市经信局将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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