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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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一.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一)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第八、九条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第2、3、4项需要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直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授权隶属海关审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

(二)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申请)

(二)《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一式两份(申请)

(三)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申请)

(四)相关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的正本及复印件(申请)

(五)委托人签署的《代理报关委托书》一份(无委托代办的可免交)(申请)

(六)举办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还应当提供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相关材料(申请)

(七)《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延期)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延期)

(九)《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延期)

(十)原暂时进出境报关单或ATA单证册(延期)

(十一)延期原因报告(延期)

(十二)补充合同或协议(延期)

(十三)收发货人授权代理延期申请委托书(延期)

(十四)属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科研项目的,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延期)

(十五)展览会延期的,提供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延期)

(十六)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自出具《受理决定书》起20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及需上报海关总署批准的情况下可延期10个工作日。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三)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出口监管仓库/保税仓库设立审批库设立审批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出口监管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第133号),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保税仓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署令第105号),海关总署令第227号修改。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保税仓库申请书》;(保税仓库)

保税仓库:

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时,如仓库已建成或租赁仓库经营的,以上所有单证、文件应一次性提交;如保税仓库尚在建设中的,以上第8、13项单证可在仓库验收时提交。

出口监管仓库:

所列文件凡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交原件以供海关核对。

(二)《保税仓库申请事项表》;(保税仓库)

(三)可行性报告;(保税仓库)

(四)经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保税仓库)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保税仓库)

(六)股权结构证明书复印件(合资企业);(保税仓库)

(七)开户银行证明复印件;(保税仓库)

(八)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用地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以及拟开展保税仓储的营业场所的产权证明,属租借房屋的还应收取房屋租赁合同;(保税仓库)

(九)申请设立的保税仓库位置图及平面图;(保税仓库)

(十)仓库管理制度;(保税仓库)

(十一)对申请设立寄售维修型保税仓库的,还应收取经营企业与外商的维修协议;(保税仓库)

(十二)经营企业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保税仓库)

(十三)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或者企业自行打印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情况》及“消防办事大厅”备案受理系统公告结果(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保税仓库)

(十四)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保税仓库)

(十五)《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书》;(出口监管仓库)

(十六)《出口监管仓库申请事项表》;(出口监管仓库)

(十七)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的申请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出口监管仓库)

(十八)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成立批文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展有关业务的批件复印件;(出口监管仓库)

(十九)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出口监管仓库)

(二十)申请设立出口监管仓库企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证书》或者《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出口监管仓库)

(二十一)出口监管仓库库址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仓库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出口监管仓库)

(二十二)仓库地理位置示意图及平面图。

(出口监管仓库)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主管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直属海关接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四)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免税商店设立审批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

“……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海关总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免税商店的审批事项。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应当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免税品销售场所及免税品监管仓库;

(四)具备包括合作协议、经营模式、法人代表等内容完备的企业章程和完备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在_20_个工作日办结,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五)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海关监管货物仓储审批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六)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复的复印件

(七)场地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自出具《受理单》起20个工作日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六)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26项“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公私用物品进出境核准”,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海关备案证》(公用物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公用物品申请表》(公用物品)

(三)提(运)单、发票和装箱单等相关单证(公用物品)

(四)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公用物品)

(五)身份证件(私用物品)

(六)长期居留证件(私用物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私用物品)

(八)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私用物品)

(九)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私用物品)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答复。

常驻机构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前款规定的单证外,还应当交验本机构所有常驻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主管海关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七)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2号)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登记备案表》

提交上述

(二)、(三)、(四)、(五)项文件,还须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核对。

(二)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三)中国船级社或者海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五)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六)船舶船体结构图

(七)船舶正面和可以显示船舶名称侧面彩色照片各一式三张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海关予以备案的,5个工作日签发备案证书和监管簿;

海关不予备案的,3个工作日执法不予备案通知书。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八)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承运境内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车辆注册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一)运输企业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的通知》(署监发〔2005〕244号)。

(二)运输车辆注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3号;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注册登记提交文件的通知》(署监发〔2005〕244号)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企业注册登记申请表》(运输企业注册)

运输车辆注册:

提交《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复印件时,还应同时出示原件供海关审核。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运输企业注册)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运输企业注册)

(四)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运输企业注册)

(五)承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的驾驶员名单及备案登记资料(运输企业注册)

(六)《承运海关监管货物境内运输车辆注册登记申请表》(运输车辆注册)

(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运输车辆注册)

(八)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营运证》的复印件(运输车辆注册)

(九)车辆彩色照片2张(要求:

前方左侧面45°,4×3寸;能清楚显示车牌号码;车头及车厢侧面喷写企业名称)(运输车辆注册)

(十)箱式货车需提供中国船籍社核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原件(运输车辆注册)

(十一)海关按规定需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一、运输企业注册建议增加是否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货物运输业务1年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按照《海关法》第六十七、六十八条规定,有具有履行海关事务担保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提供的担保;

(三)企业财务制度和账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四)企业资信良好,在从事运输业务中没有违法前科。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运输车辆注册建议增加是否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应为厢式货车或集装箱拖头车,经海关批准也可以为散装货车。

(二)用于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必须为运输企业的自有车辆,其《机动车辆行驶证》的车主列名必须与所属运输企业名称一致;

(三)厢式货车的厢体必须与车架固定一体,厢体必须为金属结构,无暗格,无隔断,具有施封条件,车厢连接的镙丝均须焊死,车厢两车门之间须以钢板相卡,保证施封后无法开启;有特殊需要,需加开侧门的,须经海关批准,并符合海关监管要求;集装箱式货车车厢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规定的标准,并获得中国船级社颁发的《集装箱式货车车厢批准证明书》。

(四)集装箱拖头车必须承运符合国际标准的集装箱;

(五)散装货车只能承运不具备加封条件的大宗散装货物,如矿砂、粮食及超大型机械设备等;

(六)从事特种货物运输的车辆须递交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九)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231项“获准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审批”,实施机关为“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身份证件

(二)定居证明证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

(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在___5__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十)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受理单编号:

申请项目名称

长江驳运船舶转运海关监管的进出口货物审批

申请人信息

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信息

姓名

联系方式

受理机构

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1985年1月10日海关总署〔1984〕署货字1089号文发布,自198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85年12月13日海关总署〔1985〕署货字第1097号文发布,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需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已提交的(√)

备注

(一)《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船舶申请表》

(二)承运企业及船舶相关情况的证明文件

(三)其他单证和材料

受理时间

年月日

承诺办结期限

在_20_个工作日办结(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

收费状况

不收费

批件发放方式

□自取□快递(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受理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其他需要单独设计的栏目

建议增加是否符合以下申请条件:

1、承运企业及其船舶已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手续;

2、具备海关加封条件的货仓;

3、符合海关监管条件;

备注

·在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之日为海关重新收到提交的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

(受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受理单为一式四联,一联当场交给申请人,一联由窗口留存,一联供审批部门掌握办理进度,一联提供给部门监督机构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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