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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铁商铺租赁合同doc》

南京地铁商铺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承租方):

乙方营业执照编码:

乙方组织机构编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市轨道交通条例》等有关规定,在乙方充分了解地铁车站为特殊环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租赁商铺及经营范围

第二条甲方同意将南京地铁号线站号面积㎡的商铺租赁给乙方作为经营用房。

商铺基本状况见附件2《商铺位置平面示意图》。

第三条商铺面积以具有测量资质的第三方提供。

租金、物业管理费按照测量面积计算。

第四条商铺经营业态为,经营品牌为。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该商铺的用途。

第三章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赁期共计年,即租赁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六条本租赁期满即为合同履行完毕。

第七条本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交付商铺。

租赁期自交付次日起计算,若甲方晚于上述约定交付商铺,租赁期从实际交付之日顺延。

第四章费用及支付方法

第八条商铺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元/天·平方米。

从第个合同年开始,租金标准每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即:

编号

租赁期

租金金额(元)

备注

合计

第九条乙方须接受南京地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物业管理费由甲方代收代缴,发票由物业公司开具。

物业管理费标准为人民币元/月·平方米,从第三个合同年开始,物业管理费标准年递增一次,每次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物业管理具体事项由乙方与物业公司在本次招商基础上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第十条租金根据“先付后用”原则,按半年支付。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第一期租金人民币元(大写:

)。

乙方须在每期租金届满日30日前,预付下期租金。

每次支付租金后,甲方应出具相应的票据。

第十一条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甲方缴付履约保证金元(大写:

)。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无任何违约违法行为,合同期满或协商终止后,履约保证金由甲方无息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在合同期发生违约违法行为,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付的违约金,乙方须在5日内补足。

第十二条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大写:

)作为本租赁合同的安全保证金。

如乙方在合同期内有安全事故,甲方有权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乙方须在收到扣款通知后5日内补齐相应的金额。

租赁期届满或本合同因其他原因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如乙方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且缴清相关费用,则甲方无息退还乙方安全保证金。

若乙方仍有相关费用未结清,甲方有权扣除相应费用后将剩余金额退还给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

第十三条商铺内的水、电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按甲方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费用,由甲方代收代缴。

乙方按双月缴纳,商业公共区域的水、电(包括公共照明、通风、空调等设施用电)等费用(含水、电传送过程中的损耗)按照商铺租赁面积进行分摊。

水、电费用以甲方出具的缴费账单为准,乙方应在偶数月的15日至当月底前向甲方支付上述费用。

第十四条双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应当缴纳的税费,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依法承担。

第十五条费用收取账户信息:

名称: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

银行账号:

01710120030000255

第五章乙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乙方须按时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乙方须是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组织,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等公司资信资料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公司资信资料复印件,乙方须提供以上证照原件供甲方核对。

(乙方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须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商标注册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卫生许可证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复印件,代理商另须提供商品代理授权证书或委托经销证明等与经营相关的证照资料复印件,乙方须提供以上证照原件供甲方核对。

第十八条乙方保证及时办齐经营中需要的相关证照,并将复印件提交甲方备案,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管理规定、装修管理规定、商户手册等),并保证其经营行为不损害其他经营户、甲方及任何第三方的利益。

第十九条乙方在该物业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因经营所涉及的消防等所有相关报批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乙方自行负责该物业内财产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条乙方负责商铺的日常管理,保证门前三包的卫生环境标准,保证经营行为符合市政、市容、环保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要求,不得影响甲方的形象及信誉。

第二十一条如乙方因服务态度或商品质量问题被社会新闻媒体曝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如乙方经营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等影响周边经营户和公共环境造成投诉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三条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蒙受损失的,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对该商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不得将该商铺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质押、担保、处分。

第二十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

租赁期内,该商铺经营品牌或经营项目变更不得超过2次,每次变更时间间隔不得小于6个月,本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在该商铺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不得经营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不得使用明火,不得堵塞或占用消防通道,执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规定,配齐消防器具,参加消防培训,具备火灾等突发事件紧急疏散等处置能力,否则乙方须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七条乙方必须接受消防、公安及甲方开展的安全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乙方必须按要求无条件整改。

第二十八条乙方在该商铺经营项目如包含餐饮类业态,须按甲方要求安装独立隔油池、油烟净化器、排油烟设备等,所排放的污水、油烟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入排污主管道,并须定期自行负责清理。

第二十九条因乙方原因导致该商铺的水、电等供应中断或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停止运行或设备损坏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进行整改,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若乙方拒不整改,甲方可代行乙方义务,相应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条如乙方欠付上述费用,在欠费期间,未经甲方书面批准,该商铺内乙方商品、货物及设施设备不得转移出该商铺。

第六章甲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甲方保证对该物业完全享有合法租赁经营权。

第三十二条甲方交付时提供水、电等相关条件(现状交付)。

第三十三条甲方应对乙方办理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四条除乙方使用原因外,租赁期内,该商铺内的各种甲供设施、设备如出现故障,甲方有权进入该商铺开展有关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

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第三十五条甲方有权在一切合理的时间进入该商铺察看物业使用状况,如发现违法或违约行为,甲方可做出停业整改、罚款、停止水电供应、解除合同等处理决定,乙方必须遵照执行,纠正违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甲方不承担该商铺内乙方、乙方工作人员、乙方顾客和访客或其他乙方相关人员的人身、财产的安全义务。

第三十七条如因政府部门要求或地铁建设、运营等需要,甲方无需征得乙方的同意,可在任何时候变更、修缮及临时封闭公共区域或部分设施设备,如对乙方经营产生影响,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商铺交付及进场装修

第三十八条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应及时将该商铺及其附属设施交乙方使用,双方办理商铺交接手续,商铺交付状态为现状交付,双方在交付时签署交付确认文件。

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办理交接手续。

若乙方在甲方通知交铺后7日内尚未办妥收铺手续,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所有已交费用。

第三十九条乙方在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包括再次装修)前,应按照甲方规定办妥全部合法施工手续,提供该商铺装修设计文件(包括装修图纸等资料)供甲方审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如需对本物业设施设备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改造,乙方须对调整和改造方案进行全面安全论证,并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书面报告,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上述装修设计文件经甲方批准后,乙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十条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相关管理规章制度。

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并按照甲方的规定缴纳装修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管理费、装修押金、垃圾清运费。

如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第三方损失和矛盾,由乙方负全责。

第四十一条乙方装饰装修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乙方须按甲方《整改通知书》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的,甲方有权自整改期届满次日起停止水、电等供应,并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收回该物业、终止本合同,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商铺所有装修材料均应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敷设,不得私拉乱接;不得遮挡火灾报警探测器、自动喷水系统喷头、消防排烟口、室内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不得影响防火卷帘的启降。

第四十三条因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或因乙方的其他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对相关的管道、线路和设备进行检修、调试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则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四条乙方同意支付施工押金元/铺(大写),并于施工开始前支付给物业公司。

装修完毕,经甲方检验合格,无息退还施工押金。

第八章招牌、广告及宣传

第四十五条关于招牌和广告牌设置以及宣传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管理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乙方在该商铺外或在其它公共部位张贴、张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东西,须报甲方及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七条如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或广告牌等,或者乙方拒绝对破损的招牌、广告牌等予以维修或更换,甲方有权直接拆除,因此产生的拆除、复原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乙方同意,甲方为整体宣传商铺的需要,可无偿使用其商标、商号、标识等。

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章紧急状态和商铺维修

第四十九条紧急状态指发生火灾、爆炸、恐怖活动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或发生重大的刑事犯罪行为等不可预测的突发性事件。

第五十条发生紧急状态时,甲方可以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自行决定中断对该商铺的水、电等供应或停止空调、电梯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后,甲方应当通过适当途径尽快通知乙方。

第五十一条因紧急状态造成商铺及相关设施设备受到损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其中属于乙方的财产,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二条除乙方使用原因外,商铺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由甲方负责维修,但甲方不向乙方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

甲方对该商铺的维修责任范围只限于该商铺的结构部分及交接时甲方提供的设备设施。

第十章商铺交还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须将该商铺交还甲方。

双方办理交还手续,签署交还确认书。

第五十四条商铺交还状态:

乙方应保证将甲方所提供的商铺完好交还甲方,保证商铺及设施设备完好适用。

乙方需将其所购置的可以与商铺分离的添附设备、器材及可移动的家具自行处理,乙方逾期不处理的,视为放弃对该物资设施的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不可与商铺相分离的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

第五十五条因乙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交还期内,乙方需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并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及可能发生的延迟付款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六条如因租赁期限届满或双方协商终止本合同以及因甲方违约导致本合同提前终止的,交还期内,乙方无需支付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但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水、电等各项费用。

第五十七条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能将符合前述约定交还条件的该商铺交还甲方的,则自交还期届满之日的次日起,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终止时该商铺租金标准的200%向甲方支付商铺使用费,并支付物业管理费及承担相关的水、电等费用,直至乙方交还该商铺为止。

如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租户交付该物业,以及造成甲方其它损失的,乙方须全额赔偿。

第五十八条自交还期届满日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该商铺停止水、电等供应、控制人员从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控制性措施。

此种情况下,乙方仍应承担物业使用费、物业管理费及其它相关费用。

第五十九条若双方未签署交还确认书前,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物业,甲方可对该物业及其设施设备进行清理、整改使之符合合同约定的交还状态,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乙方延迟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则每延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欠费金额5‰的延迟履行违约金。

第六十一条乙方延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用或其他应付费用超过15日,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仍不缴纳的,甲方可以对该商铺暂停水、电供应。

甲方无需因此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因此受到第三方索赔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损失。

第六十二条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除非双方达成新的协议。

1、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第一计租期租金、物业管理费、履约保证金超过15天的。

2、乙方在租赁期内,延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水、电费用等超过30日的,或延迟缴纳租金、物业管理费或水、电费用等累计达3次(含3次)以上的;

3、乙方在租赁期内收到甲方开出的《整改通知单》达3次(含3次)以上;

4、自甲方通知乙方办理商铺交接后7日内,乙方未办妥收铺手续;

5、乙方自商铺实际交付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经营,或租赁期内连续3个月未开业经营或累计6个月未开业经营;

6、乙方自商铺开业经营之日起1个月内,未办齐经营所需工商营业执照等经营所需证照;

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该商铺进行改造、装饰装修;

8、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变更经营品牌、经营项目或超范围经营;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该商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调换、合作经营或联营,或将该商铺及设施对外实施抵押、质押、担保、处分等;

10、乙方从事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业;

11、乙方的经营活动影响到甲方声誉及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12、乙方无论被强迫或自愿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经甲方同意为了重组、合并的目的除外)、被接管人接收。

第六十三条当发生本合同各条款中规定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乙方已经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同时乙方应当按本合同规定将该商铺恢复至约定的状态。

如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金额超过上述扣缴金额,乙方还应赔偿不足的部分。

第六十四条合同期内,乙方申请提前终止本合同且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已发生的租金、已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不予退还,未发生的租金、未发生的物业管理费将予以无息退还。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提前终止合同,退铺或撤场的,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租金、物业管理费均不予退还。

第十二章通知

第六十五条甲方和乙方按以下列明的地址发送通知:

1、甲方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1号南京地铁南京南控制中心623室

收件人:

肖红艳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88055593

传真:

2、乙方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第六十六条一方若指定其他地址或地址变更,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怠于通知的一方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六十七条通知可以专人手递方式、特快专递方式及挂号信方式。

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发至指定地址之日视为收悉日,以对方的签收文据为发送凭证。

以特快专递方式发出的,以通知交予特快专递公司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交寄记录作为发送凭证。

以挂号信方式发出的,以寄信后第7日为收悉日,以寄信回执作为发送凭证。

通知送达对方之日依据发送凭证记载时间确定。

乙方确认,租赁期内,该商铺也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

因此,甲方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该商铺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六十八条如该商铺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商议。

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乙方无法继续经营,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

本合同因此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合同期内,如发生因政府部门征用、地铁管理部门收回租赁商铺、改变商铺用途、禁止进入等原因而造成该商铺撤销、搬迁、基建维修或经营方式调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接受。

若造成乙方停业的,则停业期间甲方不向乙方收取租金。

若造成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四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十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其他

第七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加盖公章及乙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第七十二条本合同附件构成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十三条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效力。

附件:

1.《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

2.商铺位置平面示意图

 

甲方(盖章):

南京地铁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经办人(签章):

时间:

时间:

单位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锦绣街1号南京

地铁南京南控制中心623室

单位地址:

经办人手机:

经办人手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210012

邮编:

开户银行:

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01710120030000255

银行帐号:

税务登记号:

320102057978149

税务登记号:

附件1:

南京地铁商铺日常经营管理规定

为确保南京地铁运营安全与秩序良好,维护地铁整体形象并营造地铁商铺规范有序、持续稳定的经营环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南京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南京地铁商铺租赁合同》的约定等,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商铺基本经营规范

1、经营户应遵守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禁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1)销售假冒伪劣、“三无”、侵犯他人权利的商品;

(2)投机诈骗,走私贩私;

(3)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4)掺杂使假,短斤缺两;

(5)出售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6)出售反动、暴力、荒诞、淫秽、有碍社会风化的书刊、图片、音像制品等;

(7)打卦、测字、算命及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8)出售或存放任何危险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毒性物品和所有管制物品;

(9)地铁通道、站厅层、站台层、商业层商铺不得使用明火等同类性质的产品,不得产生明烟、异味,商铺内不得销售开口饮料;

(10)用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的用途。

2、遵守职业道德,树立顾客至上、信誉第一的经营观念,奉行文明经商,礼貌待客的经营作风,善待顾客,不让顾客吃亏、上当、受气。

一旦遇到客户退货、换货等特殊情况,经营户应礼貌、文明接待,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双方协商解决。

3、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合理定价、买卖公平,销售的商品须明码标价,做到一货一价,标价无误。

4、商铺使用的衡量器具须准确,并定期或不定期由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5、凡拾到顾客遗忘的钱物,应及时上缴南京地铁相关管理部门,不得隐瞒。

6、经营户须自行及时办理商铺经营所需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食品卫生等证照,以及环保、治安、消防等手续,严格执行政府职能部门有关商品质量、物价、安全、消防、卫生、环保等方面的政策、法令和法规。

7、经营户须规范用工,遵从国家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所有员工须持证上岗(个人健康证、上岗证等)。

8、经营户须确保任何情况下,不因其经济纠纷或与员工的任何纠纷,导致商铺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地铁商铺的整体形象。

9、商铺经营项目、经营品牌及经营品种须与租赁合同约定相一致。

未经同意,不得超出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范围或将商铺用作非商业用途。

10、未经经营管理方同意,经营户不得转移、转让、转租、分租、特许他人使用租赁商铺,不得利用租赁商铺与第三方进行合作、承包、联营或其他方式的合作。

11、经营户拥有的使用权仅限于商铺租赁范围内的地域和相应空间,严禁任何超出商铺租赁范围的使用行为。

经营范围及物品以不得超越商铺卷帘门为标准,不可侵占公共空间。

对于占用公共空间的物品,经营管理方有权移去并对物品遗失概不负责,并有权向经营户收取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12、商铺营业时间应在经营管理方指定的时间范围内,不得擅自停业、延迟开业、中途闭铺、关灯及提前打烊等。

13、经营户若需在经营时间之外对商品进行盘点,须向经营管理方提出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根据规定的时间进行盘点。

14、因地铁线路改造、地铁安全或地铁商铺的整体调整等原因,需拆除或调整商铺时,经营户须无条件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配合。

15、商铺及地铁车站内严禁吸烟,携带宠物。

经营户若发现顾客在本商铺内有吸烟、携带宠物行为,须及时阻止。

16、经营户或其员工不允许在商铺内留宿,或利用其室内作住宿用途。

17、经营户不得制造或容许制造可能影响其它经营户之噪音、音乐、气味等滋扰。

18、除餐饮类业态商铺外,经营户在商铺内不得使用器具烹煮加热任何食物。

19、经营户经营项目如包含餐饮类业态,须安装独立隔油池、油烟净化器等,所排放的污水、油烟须经过处理后方可排入商铺主管道,并须定期自行负责清理。

20、经营户须按照租赁合同规定购买相应保险。

21、经营户运送营业用具、货物、设备、装置或大件物品的时间须避开地铁运营高峰时段(以经营管理方指定的时间为准),仅可使用指定的设备及路线运送上述物件,不得妨碍交通、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地铁的正常运营。

严禁擅自使用客用手扶电梯和残疾人电梯运送货物或大件物品。

22、经营管理方、地铁管理部门及地铁公安部门相关人员出示证件后有权进入经营户商铺,对治安、消防、卫生及商品进行检查。

经营户有责任配合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各种违法违纪事件。

二、清洁卫生规范

1、经营户须共同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瓜壳等杂物。

2、经营户须每日对商铺内地面、墙壁、货架、商品、设备、店招、卷帘门等进行清洁,要求无尘、无杂物、无积水、无异味。

3、经营户应确保经营场所空气清新,及时清除或妥善处理散发异味、腥味等的物品。

4、从事食品、餐饮类的商铺应符合卫生要求,自觉接受食品卫生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5、经营户须参加经营管理方定期安排的清扫活动。

若有特殊任务,须服从南京地铁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方安排,及时清扫。

经营户拒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制,未做好保洁区内保洁工作的,经营管理方将责令其立即整改。

逾期未做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经营管理方将采取代为整改措施,措施费用由责任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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