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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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模板

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为做好全省农村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号)等相关制度,在坚持“依法合规、做实利润、消化包袱、持续发展”的原则下,提出以下决算工作指导意见:

一、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组织准备

年是全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面实行新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即将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旧财务政策交替变更的年度,也是财政部门正式履行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督管理职责的第一年,又是省联社年初确定的“发展年”,年的决算工作既要符合《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还要满足票据兑付持续考核的要求,又要依法合规地完成“发展年”确定的各项经营计划指标。

各级财政部门要和税务部门做好衔接,切实履行财务监管职责,督促同级联社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各市联社(办事处)要高度重视今年的会计决算工作,必须认真组织、精心安排,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本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为切实加强决算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必须建立主任负总责、计划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组织领导体系,真正做到领导重视、责任明晰、科学组织、措施得力、协调一致,确保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顺利进行,使农村信用社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得到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

(一)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在决算前组织县级联社财务人员认真学习《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等相关制度,特别是新财务政策的核心要点内容,财务人员必须全面了解和掌握,确保年度决算工作符合相关制度要求。

(二)各市联社(办事处)要在决算前组织熟悉业务的专业人员,对辖内信用社的会计决算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业务和技术上的指导,尤其是全省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已正式运行,对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业务操作人员更要做好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决算工作顺利进行。

(三)各市联社(办事处)在决算前必须认真组织做好清理资金、核对账务、盘点财产、核实损益等工作。

(四)各市联社(办事处)要本着持续发展的原则,按照制度要求均衡财务收支,防止人为原因造成年度经营成果的大起大落,坚决杜绝以任何方式多计和少计收入和支出,坚决杜绝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要进一步规范会计核算,强化财务管理,实现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贷款余额及占比、资产利润率、成本收入比率、以及历年亏损挂账等核心监管指标较上年有较大幅度改善,并逐渐达到监管要求。

(五)决算前,各县级联社必须认真做好股金分红测算工作,确保股金合规分红,满足票据兑付持续监管要求。

(六)各市联社(办事处)要继续积极主动地与当地政府、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银监部门沟通,继续落实好尚未到位的亏损社股金分红补贴资金、风险准备金、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税费减免等政府扶持政策,并按规定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二、关于财务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关于成本费用的有关规定

1.关于业务宣传费支出

各单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支出,应在当年营业收入的5‰的比例内据实列支。

2.关于业务招待费支出

各单位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比例允许税前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3.关于职工福利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必须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列支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4%。

对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号)规定进行账务调整。

4.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规定办法。

5.关于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6.关于管理费的提取

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按以下标准提取:

1.沈阳、大连两市按以下要求提取:

按总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中的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1%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0.5%由省联社使用,0.5%由市联社使用。

2.除沈阳、大连两市外的其他地区按照以下要求提取:

(1)没有实行统一法人的信用社,按照年度总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中的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2.5%比例提取管理费,其中0.5%由省联社使用,其余由县级联社使用;

(2)完成会计并账的统一法人县级联社,按照会计并账后全辖年度总收入(不含营业外收入中的县联社管理费收入)的0.5%提取管理费,由省联社使用。

(二)关于呆账准备的提取

各县级联社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号)、《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进一步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号)规定,按季做好各项拨备的提取工作,大力提高拨备充足率。

已提足贷款损失准备的信用社,要根据其他风险资产损失情况和风险程度计提相关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以及其他非信贷资产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比例达不到监管要求的信用社,应根据本机构拨备缺口达标计划,同时结合自身经营情况增加拨备的提取力度;当年经营发生亏损的信用社,也要按季提取拨备,确保资产减值准备年末余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年末余额的1%。

(三)关于损失类贷款核销问题

各县级联社要继续加强损失类贷款核销管理工作。

各级财务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一是要积极配合本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加大损失类贷款核销,主动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核销规划;二是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并对已核销贷款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

(四)关于应收利息核算问题

各县级联社要做好各项贷款以及存放央行、存放同业和调出、拆出资金等利息回收工作,必须做到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并按制度相关规定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当年应收取而未收取的利息,要按《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5号)文件规定,逐笔计算应收利息,列入当年损益。

对年底前挂账的应收利息,要充分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延期减除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号)精神,加大力度,及时消化,真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五)关于应付利息计提问题

全省农村信用社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提足以负债形式等筹集的各类资金的应付利息。

从年起,全省农村信用社要实行逐笔计提应付利息;但由于历史原因应付利息充足率较低的,首先要提足当年应付利息,同时制定应付利息计提计划,尽快实现足额提取应付利息。

(六)关于税收处理问题

1.加强对减免税收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各县级联社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减免税收入弥补亏损或计入拨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号)等文件规定,强化减免税收入的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用于股金分红,保证减免税收入全部用于消化历年亏损挂账、核销呆账和提取拨备,进一步增强农村信用社风险抵补能力。

2.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的联社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及历年亏损挂账的弥补问题。

各县级联社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46号)和省国税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深化改革过程中有关涉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函〔〕405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利润分配的问题

1.利润分配的顺序

本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减弥补亏损),应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

(1)法定盈余公积金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其中:

公益金余额的处理按《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财金[]23号)规定进行账务调整,对公益金结余的,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的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2)一般准备金的提取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

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县级联社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3)关于股金分红问题。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做实利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发[]号)要求,向社员分配股金红利。

①当年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又全部提足各项风险资产呆账准备(包括一般准备)的信用社,可以适当提高股金分红比例;

②当年亏损的信用社,不得进行股金分红;

③当年盈余,但有历年挂账亏损的信用社,允许在弥补历年亏损挂账前,按照不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50%,且不超过两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标准,分配股金红利;

④当年有盈余,没有历年挂账亏损,但未提足呆账准备的信用社,股金红利的分配额不得超过股金金额的10%.

(八)其它未尽事宜,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三、关于会计报表种类及编制要求

(一)年度会计决算报表种类

1.业务状况表。

2.表外科目表。

3.资产负债表。

4.损益表。

5.利润分配表。

6.决算附表。

⑴固定资产状况表;

⑵成本核算表;

⑶决算说明书;

⑷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二)报表编制要求及上报时间

1.各级机构以法人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财务成果,编制、上报年度决算报表(不包括“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各市联社、办事处,县级联社,除编制、上报本单位的年度决算报表外,还要编制上报“统筹资金收支明细表”。

2.市(地)、县级联社在汇总全辖报表时,损益表、利润分配表应分别上报盈余社汇总、亏损社汇总及合并汇总表。

3.“决算情况说明书”中应反映的内容。

⑴辖内信用社经营基本情况;

⑵利润实现和利润分配情况;

⑶实收资本(股本金)变动情况;

⑷年度免交的所得税(费用);

⑸年度实际核销的呆账金额;

⑹本年冲减2000年度以前表内外利息情况:

本年冲减金额、尚未冲减部分;

⑺本年弥补历年挂账亏损金额;

⑻无形资产情况:

各类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各类无形资产的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各类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取得成本;

⑼递延资产情况:

各类递延资产构成情况、各类递延资产的入账时间及摊销期限、各类递延资产的摊销变动情况及其原因;

⑽其他应收款挂账情况及本年核销的以前年度挂账损失(需说明本年核销的挂账损失的具体年份和金额);

⑾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4.各级机构要严格按照会计、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对所报会计决算报表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各市联社、办事处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报表要求,认真做好本级报表的编报工作,确保上下年度余额衔接一致和表间关系平衡。

同时各级联社要认真对信用社的会计决算报表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表内数字真实完整、项目平衡关系准确,各表之间对应正确,并在此基础上按时保质做好汇总和上报工作。

6.各市联社、办事处应于年1月15日前将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的辖内信用社汇总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含纸介质和磁介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文字报告)及时上报省联社,省联社将在年初另行组织年终决算汇算评审,并通报全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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