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检变配电工程设计招标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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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检变配电工程设计招标文件.docx

食药检变配电工程设计招标文件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

变配电设计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2017ZHYX0930

 

招标人: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招标代理机构:

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日期:

2017年9月

第一章招标公告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变配电设计(资格后审)

招标编号:

2017ZHYX0930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已经由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长发改审批字[2015]261号”文件批准建设,招标人为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公开招标,选择变配电设计单位。

二、项目概况及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变配电设计;

2.2建设规模:

占地面积1116平方米,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

2.3招标范围:

一次网、10KV变配电工程(含基础等配套专业)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2.4建设地址:

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大街3255号;

2.5设计周期:

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20天内完成施工图纸及预算;

2.6设计成果:

严格执行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及规定、强制性标准;

2.7招标控制价:

20000元。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2014.2015.2016)完成过至少一项10KV及以上类似工程设计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3.2投标单位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近三年(2014.2015.2016)完成过至少一项类似工程设计业绩。

3.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4财务要求:

近三年(2014年-2016年)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

3.5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及投标。

3.6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3.7及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10月9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8:

30-11:

00,下午13:

00-16:

00(北京时间,下同),到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5楼招标部(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266号新碧丽湖酒店15楼)报名和购买招标文件。

报名时须携带下列证件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及新版资质证书副本同样大小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的复印件;

(3)开户许可证;

(4)项目负责人职称证书;

(5)企业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原件;

(6)外省企业提供“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入吉企业官网截图;

(7)被授权人身份证。

4.2招标文件每套300元,售后不退;

4.3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50元。

招标人在收到报名资料和手续费后3日内寄送。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17年10月30日9时30分,地点为长春高新创业孵化产业园328A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保证金应按招标文件中有关规定提交;

5.4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时,招标人另行组织招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采购及招标网》、《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和《东亚经贸新闻》上发布。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联系人:

孙工

联系电话:

7

代理机构:

中恒一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266号新碧丽湖酒店15楼

联系人:

李群

联系电话:

1-8033

监督部门: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联系人:

孙工

联系电话:

7

1.1.3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

吉林省恒一项目管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长春市绿园区普阳街1266号新碧丽湖酒店15楼

联系人:

李群

联系电话:

1-8033

1.1.4

项目名称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实验楼建设项目变配电设计

1.1.5

建设地点

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大街3255号

1.2.1

资金来源

100%自筹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一次网、10KV变配电工程(含基础等配套专业)施工图设计及预算

1.3.2

设计周期

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20天内完成施工图纸及预算

1.3.4

质量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相应的规范、标准及规定、强制性标准

设计成果要求

1、需满足《勘察设计质量管理办法》;

2、工程设计方案经济合理,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设计需详细调查地下管线位置及高程,做好勘察工作,避免出现管线冲突;

4、设计需根据施工工期充分考虑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在预算中详细说明。

5、积极慎重地采用经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6、设计文本要求:

(1)设计说明书

(2)设计图纸(3)施工措施总说明(4)施工图预算。

7、提供方案、施工图及预算等相关资料的完整电子版CAD光盘一套。

8、提供勘察、测量有效技术文件,如施工招标需要,需提供电子版。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电力行业(变电工程)专业设计丙级及以上资质或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2014.2015.2016)完成过10KV及以上类似工程设计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

2、项目负责人:

须具有电力工程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近三年(2014.2015.2016)至少有一项类似工程设计业绩。

3、财务要求:

近三年(2014.2015.2016)财务状况良好,不亏损,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公司提供现有年限的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即可)。

4、信誉要求:

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5、其他要求:

①外埠入吉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吉建管〔2015〕50号文件办理企业信息登记,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及投标。

②及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注:

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及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及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本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每个环节,被授权人必须出示身份证原件,且整个招投标过程不得更换被授权人。

1.4.4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1

踏勘现场

时间:

2017年10月10日9时

地点:

长春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一楼大厅(前进大街及南三环交汇处)

联系人:

李群

联系电话:

投标人应在投标阶段参加现场踏勘活动或自行踏勘现场,如若中标,被认为已在踏勘现场时充分了解了本工程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并已在其投标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所产生的风险或费用自理。

1.10.1

投标答疑会

时间:

2017年10月11日9时30分

地点: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六楼会议室(仙台大街及卫星路交汇润德大厦6楼)

投标疑问的提交:

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格式见附页。

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将《投标疑问》word版于2017年10月9日15时前.

*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现场递交到招标代理公司。

时间后所有问题将不再予以答复,其后果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人有无疑问均须提交踏勘报告及投标疑问。

若无疑问在踏勘报告中注明“已踏勘”、在投标疑问中注明“无疑问”。

1.10.2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15日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

材料

答疑文件、补遗文件等(若有)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7年10月30日9时30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招标公司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内容的时间

收到修改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招标公司指定登记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评标办法中提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证件原件应装袋递交,并在封袋外面列明项目名称、文件名称及份数,投标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文件名称及装袋内容不一致时,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3.2.1

设计费计价

1、合同签订金额为暂定值。

2、合同结算金额

1)工程最终审计值超过本次招标工程投资额106.83万元(包含106.83万元),按合同签订金额执行,不予调整,工程财务决算经财审及审计批复后,结清尾款。

2)工程最终审计值低于本次招标工程投资额(106.83万元),按照工程最终审计值除以本次招标工程投资额(106.83万元)并乘以合同签订金额计算合同结算金额,工程财务决算经财审及审计批复后,结清尾款。

3.2.2

报价方式

自主报价,且不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3.2.3

最高投标限价

2万元

3.3.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3.4.1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肆佰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工程担保机构应符合吉建管(2017)4号文件相关规定)。

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出。

递交时间:

2017年10月27日9时30分前递交至收款人,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帐日期为准。

单位名称:

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开户银行:

吉林银行康平街支行

帐号:

0020540

电话:

1

注:

投标人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必须注明投标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转款后持银行存款回单或投标保函的原件及复印件到长春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七楼财务室换取投标保证金收据,并在2017年10月27日11时之前将银行存款回单或投标保函的复印件及投标保证金收据复印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处,过期不予受理。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指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指2014年1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及要求填写

3.7.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电子版1份(U盘存储)

3.7.5

装订要求

左侧纵向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

要求整齐、牢固,便于保管和利用。

4.1.2

封套上写明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招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名称:

    (全称)           

投标人地址:

    (全称)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封套上的内容进行相应扩展、调整。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地点:

长春高新创业孵化产业园328A室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5.1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2017年10月30日9时30分

开标地点:

长春高新创业孵化产业园328A室

5.2

开标程序

密封情况检查:

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开标顺序:

按提交投标文件的顺序开标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共5人,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评委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招标人和监督人在专家库中按相应的专业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3名:

7.2

中标公示媒介

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情况在《中国采购及招标网》、《吉林省建设信息网》、《吉林省建设项目招标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7.4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专业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等形式(专业担保公司应符合吉建管(2017)4号文件相关规定);

履约担保的金额:

中标金额的10%;

履约保证金交纳后持中标通知书及招标人签订合同协议书。

提交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期限:

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7日内。

9.2

补偿

设计补偿: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一切费用,不论中标及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1

其他要求

严禁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认定标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如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对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开标及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支付。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

附页1

踏勘报告(投标疑问)

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

(公章)

日期:

 

1.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设计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招标范围、设计周期、质量标准

1.3.1本次招标范围: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周期: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设计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负责人: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如投标人有上述情况,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4.4是否接受联合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保密

参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1.10.2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分包

不允许。

2.招标文件

2.1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合同条款及格式;

(4)设计条件及技术要求;

(5)投标文件格式;

(6)评标办法。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

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

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开标一览表;

(5)资格审查资料;

(6)技术部分;

(7)其他资料。

3.2投标报价

3.2.1设计费计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2报价方式: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3最高投标限价: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4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3.2.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文件技术要求和本招标须知所列招标范围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除非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修改,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及招标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报价。

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工程范围的全部费用。

投标人承担其在编制价格时对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合同图纸及其他及工程有关事宜的任何错误理解或自身任何疏忽而造成损失。

3.2.6投标人应先到项目所在地踏勘,以充分了解现场情况。

任何因中标人忽视或误解项目基本情况,而使招标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蒙受的损失,将由中标人对招标人进行赔偿。

3.3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还应在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上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除因处理异议、投诉等原因外,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

(2)未中标投标单位的投标保函原件在中标公示期结束后十日内返还;中标人的投标保函原件在签订合同后五日内返还;

(3)招标人及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中标单位须在凭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已备案合同副本原件以及招标人的书面退款意见,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3.4.5招标项目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3.4.6投标人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及投标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3.5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设计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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