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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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四川农业大学
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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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研究背景及意义...................................................2
2研究综述.........................................................3
2.1国内外研究现状...................................................3
2.1.1国外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3
2.1.2国内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4
2.2文献评述.........................................................7
3研究方案..........................................................7
3.1研究目标及内容...................................................8
3.1.1研究目标.......................................................8
3.1.2研究内容.......................................................8
3.2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8
3.2.1拟采取的研究方法...............................................8
3.2.2技术路线.......................................................9
3.3研究的重点与难点.................................................9
3.3.1研究重点.......................................................9
3.3.2研究难点.......................................................9
4研究的可行性与创新.................................................9
4.1研究的可行性.....................................................9
4.2研究可能的创新之处..............................................10
5预期研究成果......................................................10
6时间安排..........................................................10
参考文献............................................................11
1.研究背景及意义
1.1研究背景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利用自然资源的能力越来越强,地球上的自然资源日益减少,在全球范围内,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生态环境也在不断恶化。
人们生存的环境基础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
这种变化影响着人类的生活质量和国际经济的稳定。
尤其是近年来,我国经济在飞速发展,人们将大量的工业、农业和生活废弃物排入水体中,使水受到污染。
目前,我国每年有500多亿吨的污水直接排入水体中,污染了5000多亿立方米的淡水。
排入水体的污水一般只能是沿着岸边走,不可能在干流全断面均匀混合。
城市的取水多在岸边,岸边水污染对人民的生产、生活有着非常大的影响[1],对水资源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据环境部门监测及《2007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城镇每天有将近1亿吨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体。
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1/3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
如何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成为我国目前的主要关注的问题。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流域的生态补偿提上议事日程。
尤其是在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特定条件下,如何实现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齐头并进,流域生态补偿是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同时也是我国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
而在流域生态保护中,流域跨区水生态保护成为了一个难点。
多年来,为了保持各条流域的水生态安全、保证流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大多数流域上游地区都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而我国大多数流域的上游行政区往往是经济相对贫困、生态相对脆弱的区域,很难独自承担建设和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重任,同时这些地区摆脱贫困的需求又十分强烈,因而导致流域上游行政区发展经济与保护流域生态环境的矛盾十分突出,要协调好这种关系,就需要下游受益区和中央政府帮助流域上游行政区分担生态建设的重任。
因此,建立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实施中央及下游受益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机制,可以理顺流域上下游行政区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加快上游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并有效保护流域上游的生态环境,从而促进全流域的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1.2研究意义
在流域内构建并实施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可以理顺流域上下游行政区间的生态关系和利益关系,加速流域上游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并有效的保护流域上游的生态环境,从而促进全流域的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
因此,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作为促使整个流域系统利益趋于一致的制度安排,它不仅能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维护以恢复其生态功能和价值,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更是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
2.研究综述
2.1国内外研究现状
2.1.1国外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
哥斯达黎加通过森林环境服务计划(EFSP)建立了国家森林基金(FONAFIFO),对上游提供森林环境服务的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其中森林环境服务的范围包括减少温室气体、保护水供给、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生活方式和自然景观。
该基金主要通过征收5%的燃油税筹集,另外还计划从与国外合作者的碳服务市场上筹集资金。
在巴西巴拉那州流域实行生态价值增值税和公共再分配机制,用于为那些靠政府自身的力量、或与土地私有者联合采取流域保护措施的城市筹集资金。
所筹集资金的分配采取竞争机制,保护的流域面积越大、森林流域管理越好,可以得到的资金越多(吴水荣,2003)[2]。
另外在哥斯达黎加的森林环境服务计划(FESP)中,FONAFIFO的补偿标准为每公顷30美元,有的流域水电公司还按照每公顷18美元的标准支付额外补偿费。
补偿费总额不是以水文服务的价值为基础,而是以放弃土地利用的机会成本为基础。
一项估计哥斯达黎加水资源货币价值的研究认为水价应该提高120%,以反映经济与生态价值。
在哥伦比亚考卡谷流域,成立了12个哥伦比亚考卡谷的水资源用户协会。
根据特定协会及其成员对保护流域的支付意愿的不同,补偿费在每公升1.52美元左右,另加0.5美元的水获得许可费,按季度进行支付。
法国的PerrierVittel公司为获良好的水质,投资约90万美元购买了水源区150公顷农业土地,用于开展重新造林活动和改善农业生产实践。
澳大利亚通过联邦政府的经济补贴,来推进各省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南非则将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行动与扶贫有机地结合起来,每年投入约1.7亿美元雇用弱势群体来进行流域生态保护,改善水质,增加水资源供给。
美国流域水生态补偿则是由政府承担大部分资金投入,为加大流域上游地区农民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积极性,采取了水土保持补偿机制,即由流域下游水土保持受益区的政府和居民向上游地区做出环境贡献的居民进行货币补偿。
德国易北河流域的生态补偿机制也给我们很好的启示。
易北河贯穿两个国家,上游在捷克,中下游在德国。
1980年前从未开展流域整治,水质日益下降。
1990年后,德国和杰克达成采取措施共同整治易北河的双边协议,成立双边合作组织,目的是改良农用水灌溉质量,保持流域生物多样,减少流域两岸排放污染物。
易北河流域整治的经费来源,一是:
排污费;二是财政贷款;三是研究津贴;四是下游对上游经济补偿。
现在,易北河水质已大大改善。
从以上分析及案例看,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在国外很多国家都广泛地进行了尝试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
特别是国外在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方面侧重于生态补偿中微观主体的行为与选择的问题的研究,在补偿的经济原因、补偿的具体机制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2.1.2国内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与实践
在我国,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无论在实践上还是理论上都尚处在探索阶段。
在理论探索层面,国内研究主要侧重从宏观角度考虑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问题,以经验探讨为主,对补偿的理论基础、补偿的主体和对象、公共财政的补偿途径、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王金龙(2002)[3]认为从自然生态补偿的研究来看,流域生态补偿是指有人类活动的流域经过治理,其上、中、下游生物和物质成分循环、能量流通和信息交流加强了,其上游治理效果可以惠及中下游,下游治理效果惠及到中、上游,一般说来,惠及的程度大,补偿作用强;惠及的程度小,补偿作用弱。
高永志(2003)[4]认为环境影响因素作用于流域生态时具有从上游到下游的单向性,加之上下游地区对流域生态资源做出的贡献性质上的差异,导致了上下游地区在利用流域生态资源上的不公正 。
从上下游地区付出和收益的情形分析,流域生态补偿既要包括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的补偿,也要包括上游地区对下游地区的补偿。
宗臻铃等(2001)[5]认为,上游地区生态重建劳动所创造的生态效用无时不在向所及的范围“让渡”,按照资源的有偿使用的原则,受益地区应给予上游地区一定的经济补偿,以保证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
杨国斌(2001)[6]认为,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既是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流域上游及源头省份的迫切需要。
沈满洪、陆普(2005)[7]:
流域上游的生态保护直接影响到下游地区的生态质量,对上游地区的生态保护努力和机会成本给予相应的补偿。
需要通过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由经济比较发达的下游地区“反哺”上游地区。
张春玲、阮本清(2003,2004)[8]、[9]提出,水源地保护林的补偿可以按照功能、作用、对象的不同,实行分层次、分渠道补偿,采取地方自我补偿、外部受益对象对口补偿和社会受益国家补偿。
丁彩霄(2002)[10]研究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问题,并对国家补偿机制、区域内的补偿机制和上下游的补偿机制进行了比较。
李爱年(1997)[11]、曹明德(2004)[12]认为由于流域生态服务的公共物品属性,政府需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以提供足够的流域生态服务,并从流域生态补偿、森林资源生态补偿等领域论述了流域上、下游之间的利益冲突,并对我国关于生态补偿机制的立法及其缺陷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
杜振华、焦玉良(2004)[13]认为,我国目前的横向间生态补偿仍然处于空白状态,中央财政的纵向转移支付难以体现区域、流域、产业间的生态服务的交换关系,同时提出了区际生态转移支付基金作为我国生态补偿的制度选择和操作范式。
徐中民等(2001)[14]对黑河流域生态服务功能进行了评价,得出2000年的黑河流域生态服务功能经济总价值比1987年减少了32.658x108元人民币,2000年生态服务经济总价值是1999年GDP的1.425倍的结论。
2002年,又利用条件价值评估方法(ContingentValuationMethod,CVM)设计调查问卷,获取了黑河流域居民对恢复张掖地区生态系统服务的支付意愿(WillingnessToPay,WTP):
黑河流域96.6%的居民家庭对恢复张掖地区生态系统服务存在支付意愿,平均最大支付意愿每户每年在45.9-68.3元之间。
欧名豪等(2000)[15]运用区域生态重建的经济补偿模型的方法,对沿长江的几个省、市的补偿费率进行了分析。
杜小惠等(2001)[16]也对福建九龙江北溪龙岩段的公益林的生态补偿问题进行了研究,并且提出了从电费中每度提取0.2元、水费每立方米提取O.1元的收费方案。
曾勇等(2004)[17]针对官厅水库上游流域范围比较广泛,对水库水量尤其是水质的影响涉及到跨省市的问题,运用博弈理论和大系统分解协调原理进行研究,形成了地区间补偿机制的水资源保护方案。
在补偿原则研究方面,周大杰(2005)[18]认为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构建可以通过制度和市场两条道路进行:
就制度而言,应该明确流域生态补偿的原则、标准、方式和资金来源,并将补偿保证金制度、补偿责任保险制度以及补偿基金制度作为辅助性的制度;就市场而言,应该建立和完善生态使用权交易市场来实现上下游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
王丰年(2006)[19]、刘桂环(2006)[20]、朱岗(2006)[21]等认为流域水生态的补偿至少应该遵循保护者受益、损害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
如果上游地区污染下游就要对下游地区赔偿;反之,如果上游地区提供给下游的是得到有效保护的、优于标准的水质,下游地区就应该对上游地区所做的贡献给予适当的补偿等。
流域水的生态补偿的受益者应该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或流域水生态服务的提供者,以及流域水生态破坏的受害者,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支付者应该是流域水生态服务的受益者和流域水生态的破坏者。
丛澜等(2006)[22]认为目前流域的生态补偿形式单一,以环境污染专项资金为主,补偿对象停留在政府对政府的层面上,生态补偿范围较小,补偿标准不高,补偿额度与流域治理的规划投资相比差距较大,不能满足上游环境保护的需求。
需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尽早开征生态补偿税,积极探索流域生态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全面开展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
在补偿的范围方面,研究认为主要有两层含义:
一是生态补偿的区域,二是生态补偿的服务类型,即对哪些生态服务进行补偿。
李文华等(2006)[23]将流域水生态补偿的范围划分为大流域上下游间补偿、跨省界的中流域补偿及地方行政辖区小流域补偿。
张惠远等(2006)[24]认为流域水生态补偿应包括跨省流域水生态补偿、省域内跨市流域水生态补偿和市域内跨县流域水生态补偿。
关于流域水生态补偿合理性的研究,梁丽娟等(2006)[25]将流域水生态补偿视为矫正生态外部性的制度安排,陈瑞莲等(2005)[26]认为流域水生态补偿是克服外部性和实现生态保护和投资价值的制度安排,实施流域区际生态补偿,是保护流域生态环境、实现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我国应当采取流域区际生态补偿的准市场模式,建立健全流域区际民主协商、流域生态价值评估、补偿资金营运和流域区际经济合作等机制。
沈满红等(2004)[27]认为生态补偿机制“激励公共产品的足额提供”,从而避免“公地悲剧”和减少“搭便车”现象发生的制度设计。
钱水苗等(2005)[28]认为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的合理性基础是社会公正。
刘国才等(2006)[29]把流域内不同生态功能区享有同等的生存权与发展权作为流域水生态补偿的根本理由。
在政府官员言论和政府决策方面,牛文元(2003)[30]在其政协提案中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流域可持续发展”的建议,认为应该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生态保护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和稳定的资金渠道。
同时提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项目支持和征收生态环境补偿税费的思路进行生态补偿。
段昌群(2005)[31]在人大提案中指出,上游地区致力于生态保护,为中下游的黄金经济带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障,中下游就该对上游进行补偿。
同时提出,将生态保护事业建立在真正的市场机制上,才能实现全国资源的优化配置。
河北省承德市市长景春华(2003)[32]则建议国家要尽快研究制定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使受益区对生态环境建设区的补偿和用水区对水源地产水区的补偿有规可循。
在实践方面,地方的实践主要集中在城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和行政辖区内中小流域上下游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如北京市与河北省境内水源地之间的水资源保护协作、广东省对境内东江等流域上游的生态补偿、浙江省对境内新安江流域的生态补偿等,主要是上级政府对被补偿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或整合相关资金渠道集中用于被补偿地区,或同级政府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但也出现了基于市场机制的生态补偿手段,如水资源交易模式。
浙江省东阳市与义乌市成功地开展了水资源使用权交易,经过协商,东阳市将横锦水库5000万m3水资源的永久使用权通过交易转让给下游义乌市。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也有类似的水资源交易的案例,上游灌溉区通过节水改造,将多余的水卖给下游的水电站使用。
在浙江、广东等地的实践中,还探索出了“异地开发”的生态补偿模式。
上述学者在各自研究领域内对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进行的探讨,对解决我国流域跨区的水问题是大有裨益的,但没有形成系统性的生态补偿制度安排,没有构建出完善的跨区水生态补偿制度体系。
2.2文献评述
根据文献分析,尽管我国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方面开展了不少工作,但对于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金是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一方面的探索和实践研究,还缺乏对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的深层次研究。
在研究和实践上存在的问题,突出的表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①虽然对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概念、理论和方法的有所探讨,但对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的概念和内涵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理论研究与实践脱节,理论研究落后于实践探索,生态补偿的范畴和总体框架没有建立起来;②补偿标准确定缺乏科学依据,还没有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来定量分析水生态建设补偿政策的实施效果;③在流域水生态建设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渠道等方面,我国目前虽然己初步建立了一些流域水生态环境补偿资金和渠道,主要国家为保护流域水生态而展开的一系列的建设工程。
但由于机制不到位,这就造成了补偿单一,补偿资金来源单一,补偿数量不足,出现了补偿受益者与需要补偿者相脱节的问题;④流域水生态建设补偿的机构及机构间的统筹协调问题。
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建立过程中,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不够,由于缺乏统一的归口管理,造成管理上的混乱;⑤流域水生态建设补偿机制、体制和制度不健全。
在流域跨区水生态环境补偿政策、法规方面,政策和法令不够健全,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体系,原来的一些资源、环境方面的法规与条例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收费标准的制定也缺乏科学根据,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3.研究方案
3.1研究目标及内容
3.1.1研究目标
本研究的总体目标是:
结合国际、国内近年来在流域生态补偿上相关的实践经验,针对流域上游保护,选择四川省沱江流域为典型案例,探索建立符合流域实际的上下游行政区间生态补偿机制及相关政策。
具体的目标有:
(1)系统整理、分析近年来国内外有关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的理论与实践进展,分析总结中国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实施机制与政策的经验与教训;
(2)结合对典型案例区域的调查分析,探索从流域上游行政区生态服务功能到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上下游行政区间生态补偿途径及生态补偿实施保障的组织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等一整套开展并实施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的对策方案。
(3)结合实际,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3.1.2研究内容
在研究目标的指导下,本研究将重点阐述如下内容:
①近年来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相关经验;②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分析;③典型流域生态保护的投入需求分析以及补偿意愿;④典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构建;⑤提出政策建议。
3.2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
3.2.1拟采取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分析:
收集大量国内外的生态补偿相关论文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了解现阶段国内外生态补偿机制的发展现状,了解有哪些补偿方式及水源区流域生态补偿的发展状况。
(二)实证分析:
对研究的案例——四川省沱江流域现有的一些跨区水生态补偿进行分析,研究其现行的补偿方式与补偿额度是否合理科学,并看能否建立新的适合的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
3.2.2技术路线
3.3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3.3.1研究重点
本文重点研究在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的内涵,以及补偿主客体的界定;补偿标准的测算,以及补偿方法的选择
3.3.2研究难点
补偿标准的测算是本研究的一个难点。
4.研究的可行性与创新
4.1研究的可行性
研究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对解决当前我国流域的上下游行政区在发展中面临的困境有积极意义。
在进行本研究前,已搜集了相关的文献资料并进行了查阅学习,对完成研究有开拓指导意义。
同时本研究涉及到的资源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的相关基本理论以及主要将用到的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的方法都比较系统成熟,在理论和方法上也都是可行的。
4.2研究的可能创新之处
(1)在研究视角及思路上,针对在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当中的补偿主体和客体,采用上下游行政区政府财政的横向转移来进行生态补偿,运用生态重建成本法对生态补偿资金进行测算,并提出建立相关生态补偿配套机制的构想。
这一研究视角的具体分析在以往的研究中是比较少的。
(2)在研究方法上,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构建出沱江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中的补偿标准,并深入研究,看能否向全国的流域推广。
5.预期的研究成果
(1)在对国内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基础上,合理构建流域跨区水生态补偿机制,最重要的是确定补偿标准。
(2)发表论文1~2篇
6.时间安排
(1)2009年1月—4月:
搜集、查阅并分析文献资料,学习各种理论知识,确定研究框架和思路。
(2)2009年5月—12月:
调研分析,完成主要研究内容,并撰写论文初稿。
(3)2010年1月—3月:
修改完善论文,定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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