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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JGJ106-2014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

应知条文

必会条文

(1)2、1、2桩身完整性:

反映桩身截面尺寸相对变化、桩身材料密实性与连续性的综合定性指标。

(2)2、1、6低应变法:

采用低能量瞬态或稳、态方式在桩顶激振,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或在实测桩顶部的速度时程曲线同时,实测桩顶部的力时程曲线。

通过波动理论的时域分析或频域分析,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的检测方法。

(3)2、1、8声波透射法:

在预埋声测管之间发射并接收声波,通过实测声波在混凝土介质中传播的声时、频率与波幅衰减等声学参数的相对变化,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的方法。

(4)3、1、2当设计有要求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前应进行试验桩检测并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无相关试桩资料可参考的设计等级为乙级的桩基;

3地基条件复杂、基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4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采用新工艺成桩的桩基。

(5)3、1、3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与桩身完整性检测。

(6)3、2、3检测方案的内容宜包括:

工程概况、地基条件、桩基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检测方法与数量、受检桩选取原则、检测进度以及所需的机械或人工配合。

(7)3、2、5基桩检测开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低应变法或声波透射法检测时,受检桩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0%,且不应低于15MPa;

2当采用钻芯法检测时,受检桩的混凝土龄期应达到28d,或受检桩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要求;

3承载力检测前的休止时间,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外,当无成熟的地区经验时,尚不应少于表3、2、5规定的时间。

(8)3、2、6验收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局部地基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3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部分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E类桩;

4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5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6除本条第1~3款指定的受检桩外,其余受检桩的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3~3、3、8条的相关规定,且宜均匀或随机选择。

(9)3、3、1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检测应依据设计确定的基桩受力状态,采用相应的静载试验方法确定单桩极限承载力,检测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在同一条件下不应少于3根;当预计工程桩总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10)3、3、3混凝土桩的桩身完整性检测方法选择,应符合本规范第3、1、1条的规定;写一种方法不能全面评价基桩完整性时,应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桩基设计等级为甲级,或地基条件复杂、成桩质量可靠性较低的灌注桩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30%,且不应少于20根;其她桩基工程,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20%,且不应少于10根;

2除符合本条上款规定外,每个柱下承台检测桩数不应少于1根;

3大直径嵌岩灌注桩或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大直径灌注桩,应在本条第1、2款规定的检测桩数范围内,按不少于总桩数10%的比例采用声波透射法或钻芯法检测;

4当符合本规范第3、2、6条第1、2款规定的桩数较多,或为了全面了解整个工程基桩的桩身完整性情况时,宜增加检测数量。

(11)3、3、4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采用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进行承载力验收检测。

检测数量不应少于同一条件下桩基分项工程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当总桩数小于50根时,检测数量不应少于2根。

1设计等级为甲级的桩基;

2施工前未按本规范第3、3、1条进行单桩静载试验的工程;

3施工前进行了单桩静载试验,但施工过程中变更了工艺参数或施工质量出现了异常;

4地基条件复杂、桩施工质量可靠性低:

5本地区采用的新桩型或新工艺;

6施工过程中产生挤土上浮或偏位的群桩。

(12)3、3、7对于端承型大直径灌注桩,当受设备或现场条件限制无法检测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时,可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持力层核验:

1采用钻芯法测定桩底沉渣厚度、并钻取桩端持力层岩土芯样检验桩端持力层,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0%,且不应少于10根;

2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或岩基平板载荷试验,检测应符合同家现行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与《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有关规定,检测数量不应少于总桩数的1%,且不应少于3根。

(13)3、3、8对设计有抗拔或水平力要求的桩基工程,单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采用单桩竖向抗拔或单桩水平静载试验,检测数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3、4条的规定。

(14)3、4、4单孔钻芯检测发现桩身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时,宜在同一基桩增加钻孔验证,并根据前、后钻芯结果对受检桩重新评价。

(15)3、4、5对低应变法检测中不能明确桩身完整性类别的桩或三类桩,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静载法、钻芯法、高应变法、开挖等方法进行验证检测。

(16)3、4、6桩身混凝土实体强度可在桩顶浅部钻取芯样验证。

(17)3、4、7当采用低应变法、高应变法与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发现有三、IV类桩存在,且检测数量覆盖的范围不能为补强或设计变更方案提供可靠依据时,宜采用原检测方法,在未检桩中继续扩大检测。

当原检测方法为声波透射法时,可改用钻芯法。

(18)3、4、8当单桩承载力或钻芯法检测结果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分析原因并扩大检测。

验证检测或扩大检测采用的方法与检测数量应得到工程建设有关方的确认。

(19)3、5、1桩身完整性检测结果评价,应给出每根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类别。

桩身完整性分类应符合表3、5、1的规定,并按本规范第7~lO章分别规定的技术内容划分。

(20)3、5、2工程桩承载力验收检测应给出受检视的承载力检测值,并评价单桩承载力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21)3、5、3检测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1委托方名称,工程名称、地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与施工单位,基础、结构形式、层数、设计要求、检测目的、检测依据、检测数量、检测日期;

2地基条件描述;

3受检桩的桩型、尺寸、桩号、桩位、桩顶标向与相关施工记录;

4检测方法,检测仪器设备,检测过程叙述:

5受检桩的检测数据,实测与计算分析曲线、表格与汇总结果;

6与检测内容相应的检测结论。

(22)4、1、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与桩端的岩土阻力达到极限状态;当桩的承载力由桩身强度控制时,可按设计要求的加载量进行加载。

(23)4、1、3工程桩验收检测时,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要求的单桩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

(24)4、2、5沉降测定平面宜设置在桩顶以下200mm的位置,测点应固定在桩身上。

(25)4、3、2试验桩桩顶宜高出试坑底面,试坑底面宜与桩承台底标高一致。

混凝土桩头加固可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

(26)4、4、3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极限承载力的统计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参加算术平均的试验桩检测结果,当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算术平均值为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当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时,应分析原因,结合桩型、施工工艺、地基条件、基础形式等工程具体情况综合确定极限承载力;不能明确极差过大的原因时,宜增加试桩数量;

2试验桩数量小于3根或桩基承台下的桩数不大于3根时,应取低值。

(27)4、4、4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压极限承载力的50%取值。

(28)4、4、5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受检桩与锚桩的尺寸、材料强度、配筋情况以及锚桩的数量;

3加载反力种类,堆载法应指明堆载重量,锚桩法应有反力梁布置平面图;

4加、卸载方法;

5本规范第4、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

6承载力判定依据;

7当进行分层侧阻力与端阻力测试时,应包括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作用下的桩身轴力曲线,各土层的桩侧极限侧阻力与桩端阻力。

(29)5、1、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应加载至桩侧岩土阻力达到极限状态或桩身材料达到设计强度;工程桩验收检测时,施加的上拔荷载不得小于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的2、0倍或使桩顶产生的上拔量达到设计要求的限值。

(30)5、1、4预估的最大试验荷载不得大于钢筋的设计强度。

(31)5、3、1对混凝土灌注桩、有接头的预制桩,宜在拔桩试验前采用低应变法检测受检桩的桩身完整性。

为设计提供依据的抗拔灌注桩,施工时应进行成孔质量检测,桩身中、下部位出现明显扩径的桩,不宜作为抗拔试验桩;对有接头的预制桩,应复核接头强度。

(32)5、3、2单桩竖向抗拔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设计有要求时,可采用多循环加、卸载方法或恒载法。

慢速维持荷载法的加、卸载分级以及桩顶上拔量的测读方式,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4、3、3条与第4、3、5条的规定。

(33)5、4、5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应按单桩竖向抗拔极限承载力的50%取值。

当工程桩不允许带裂缝工作时,应取桩身开裂的前一级荷载作为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特征值,并与按极限荷载50%取值确定的承载力特征值相比,取低值。

(34)5、4、6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临近受检桩桩位的代表性地质柱状图;

2受检桩尺寸(灌注桩宜标明孔径曲线)及配筋情况;

3加、卸载方法;

4本规范第5、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

5承载力判定依据;

6当进行抗拔侧阻力测试时,应包括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轴力计算方法、各级荷载作用下的桩身轴力曲线,各土层的抗拔极限侧阻力。

(35)6、1、2为设计提供依据的试验桩,在加载至桩顶出现较大水平位移或桩身结构破坏;对工程桩抽样检测,可按设计要求的水平位移允内值控制加载。

(36)6、4、7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桩身不允许开裂或灌注桩的桩身配筋率小于0、65%时,可取水平临界荷载的0、75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

2对钢筋混凝土预制桩、钢桩与桩身配筋率不小于0、65%的灌注桩,可取设计桩顶标高处水平位移所对应荷载的0、75倍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水平位移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1)对水平位移敏感的建筑物取6mm;

3取设计要求的水平允许位移对应的荷载作为单桩水平承载力特征值,且应满足桩身抗裂要求。

(37)6、4、8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受检桩桩位对应的地质柱状图;

2受检桩的截面尺寸及配筋情况;

3加、卸载方法;

4本规范第6、4、1条要求绘制的曲线;

5承载力判定依据;

6当进行钢筋应力测试并由此计算桩身弯矩时,应包括传感器类型、安装位置、内力计算方法以及本规范第6、4、2条要求的计算结果。

对水平位移不敏感的建筑物取lOmm。

(38)7、1、1本方法适用于检测混凝土灌注桩的桩长、桩身混凝土强度、桩底沉渣厚度与桩身完整性。

当采用本方法判定或鉴别桩端持力层岩土性状时,钻探深度应满足设计要求。

(39)7、1、2每根受检桩的钻芯孔数与钻孔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桩径小于1、2m的桩的钻孔数量可为1个~2个孔,桩径为1、2m~1、6m的桩的钻孔数量宜为2个孔,桩径大于1、6m的桩的钻孔数量宜为3个孔;

2当钻芯孔为1个时,宜在距桩中心lOcm~15cm的位置开孔;当钻芯孔为2个或2个以上时,开孔位置宜在距桩中心O、15D~O、25D范围内均匀对称布置;

3对桩端持力层的钻探,每根受检桩不应少于l个孔。

(40)7、1、3当选择钻芯法对桩身质量、桩底沉渣、桩端持力层进行验证检测时,受检桩的钻芯孔数可为1孔。

(41)7、3、4钻芯结束后、应对芯样与钻探标示牌的全貌进行拍照。

(42)7、3、5当单桩质量评价满足设计要求时,应从钻芯孔孔底往上用水泥浆回灌封闭;当单桩质量评价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封存钻芯孔,留待处理。

(43)7、6、4成桩质量评价应按单根受检桩进行。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判定该受检桩不满足设计要求:

1混凝土芯样试件抗压强度检测值小于混凝土设计强度等级;

2桩长、桩底沉渣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3桩底持力层岩土性状(强度)或厚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当桩基设计资料未作具体规定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判定成桩质量。

(44)7、6、5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钻芯设备情况;

2检测桩数、钻孔数量、开孔位置,架空高度、、混凝土芯进尺、持力层进尺、总进尺,混凝土试件组数、岩石试件个数、圆锥动力触探或标准贯入试验结果;

3按本规范表D、0、1-3格式编制的每孔柱状图;

4芯样单轴抗压强度试验结果;

5芯样彩色照片;

6异常情况说明。

(45)8、1、2对桩身截面多变且变化幅度较大的灌注桩,应采用其她方法辅助验证低应变法检测的有效性。

(46)8、4、8低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桩身完整性检测的实测信号曲线。

(47)8、4、9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下列内容:

1桩身波速取值;

2桩身完整性描述、缺陷的位置及桩身完整性类别;

3时域信号时段所对应的桩身长度标尺、指数或线性放大的范围及倍数;或幅频信号曲线分析的频率范围、桩底或桩身缺陷对应的相邻谐振峰间的频差。

(48)9、1、1本方法适用于检测基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与桩身完整性;监测预制桩打入时的桩身应力与锤击能量传递比,为选择沉桩工艺参数及桩长提供依据。

对于大直径扩底桩与预估Q-S曲线具有缓变型特征的大直径灌注桩,不宜采用本方法进行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

(49)9、1、2进行灌注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检测时,应具有现场实测。

(50)9、4、14高应变检测报告应给出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曲线。

(51)9、4、15检测报告除应包括本规范第3、5、3条规定的内容外、尚应包括以下内容:

I计算中实际采用的桩身波速值与Jc值;

2实测曲线拟合法所选用的各单元桩与土的模型参数、拟合曲线、土阻力沿桩身分布图;

3实测贯入度:

4试打桩与打桩监控所采用的桩锤型号、桩垫类型,以及监测得到的锤击数、桩侧与桩端静阻力、桩身锤击拉应力与压应力、桩身完整性以及能量传递比随入土深度的变化。

(1)4、3、4为设计提供依据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应采用慢速维持荷载法。

(2)9、2、3高应变检测专用锤击设备应具有稳固的导向装置。

重锤应形状对称,高径(宽)比不得小于1。

(3)9、2、5采用高应变法进行承载力检测时,锤的重量与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特征值的比值不得小于0、02。

(4)9、4、5高应变实测的力与速度信号第一峰起始段不成比例时,不得对实测力或速度信号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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