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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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2
《国际私法》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1(第1章~第3章)
一、不定项选取题.
1、国际私法上法律冲突产生因素核心有(ABD)
A、对同一民事关系,有关国家法律作出了不同样规定
B、一国法律域内效力和另一国法律域外同步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域内效力和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C、对同一法律概念,有关国家作出了不同样法律解释D、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域外效力
2、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CD)中规定用来拟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规范。
A.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判例C.国际公约D.国际惯例
3、在判例法国家,权威学者著作是解决国际私法纠纷根据。
在英国,可以作为解决涉外民事争议权威著作是(A)。
A、戴西和莫里斯《冲突法论》B、戚希尔和诺思《国际私法》C、巴蒂福尔《国际私法总论》D、萨维尼《当代罗马法体系》
4、从自然法角度对国际私法进行研究,以为整个世界是一种共同体,存在着约束各个国家统一法律,这一学派称之为(C)。
A.二元论学派B.民族主义学派C.国际法学派D.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派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中外合资经营公司合同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是( A )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取型冲突规范 D.重叠型冲突规范
6、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核心解决( D )。
A、有关人能力、身份、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方面法律冲突 B、不动产物权方面法律冲突
C、行为办法有效性方面法律冲突 D、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法律冲突
7、辨认根据是国际私法学者争论不休问题.依何种法律进行辨认,学者们主张核心有(ABCD)。
A:
依法院地法辨认 B:
依准据法辨认 C:
用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办法辨认
D:
按不同样状况根据不同样法律进行辨认
8、经冲突规范援引某国法律作为涉外民事案件准据法,而该国是一种多法域国家,存在区际法律冲突。
各国普通采用( ABD)办法拟定准据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
A.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连接点拟定准据法 B.按多法域国家区际私法拟定准据法
C.当事人协商拟定准据法 D.法院地冲突规范专门针对多法域国家法律合用规定了应以哪一法域法律作为准据法
9、国际私法对反致问题进行研究并逐渐形成一种制度,始于( C )。
A.鲍富莱蒙离婚案 B.贝科克诉杰克逊侵权案 C.福果继承案 D.特鲁弗特继承案
10、 甲国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根据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应合用乙国法,而根据乙国 冲突规范规定应合用丙国法, 根据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合用甲国法, 甲国法院合用甲国 实体法审结案件,这在国际私法上称为(C)。
A. 反致 B. 转致 C. 间接反致 D. 循环反致
二、名词解释
1、法律域外效力:
又称为法律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人,不论该人在本国境内还是在本国境外所有具有拘束力,所有发生法律效力。
2、公共秩序保存:
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引应合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合用和本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状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存为由排除外国法合用。
3、直接合用法:
是指国家为保障政治、经济和社会重大利益而制定,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可以径直适合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强行性规范。
4、冲突规范:
又叫法律合用规范、法律选取规范,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国际公约规定指明不同样性质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应合用何种法律规范。
三、简述题
1、法律冲突产生因素是什么?
答:
法律冲突产生核心因素是:
一、有关国家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作出了不同样规定;
二、一国法律域内效力和另一国法律域外效力同步作用于同一民事关系,法律域内效力和法律域外效力产生冲突;
三、受案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域外效力。
2、简述辨认对象。
答:
辨认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结识活动,这一结识活动对象只能是事实状况而非其他。
一、辨认对象不是冲突规范。
二、辨认对象不是冲突规范中连接点,也不是冲突规范中系属。
四、论述题
1、系属公式。
答:
所谓系属公式,就是把某些解决法律冲突规则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解决原则,以便解决同类性质法律关系法律合用问题。
各种常用系属公式:
①、属人法,是以法律关系当事人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作为连结点系属公式。
②、物之所在地法,是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物所在国家法律,它常用来解决有关物权,特别是不动产物权法律冲突问题。
③、行为地法,是指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法律,它来源于“场合支配行为”这一法律古谚。
由于法律行为多样性,行为地法又派生出下列某些系属公式:
(1)合同缔结地法;
(2)合同履行地法,;(3)婚姻举办地法;(4)侵权行为地法。
④、当事人合意选取法律。
⑤、法院地法,它常用来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法律冲突。
⑥、旗国法,就是旗帜所属国家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送过程中发生纠纷时法律冲突问题。
⑦最密切联系地法,是和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法律。
2、论法律冲突调节。
答:
(一)间接调节办法
所谓间接调节办法是指在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或国际公约中规定某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受何种法律来调节或支配,而不直接规定如何调节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和义务关系一种办法。
但采用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存在一定局限性,体当前:
冲突规范只指出合用何国法,并不详细解决当事人权利义务问题;冲突规范指向外国法有得不到合用,由于国际私法上尚有一系列制度减损冲突规范效力,如反致,公共秩序保存等。
(二)直接调节办法
所谓直接调节办法就是用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实体规范来直接拟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一种办法。
采用直接调节办法,特别是用制定国际间统一合用实体法办法是解决法律冲突最主线、最主线办法,但是也应当看得到,采用这种办法也存在一定局限性,体当前:
由于各国利益经常难以协调,制定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并非易事,需要国际社会长时间努力才干达到统一规则; 由于各国复杂因素影响,有些领域几乎不也许通过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来消除法律冲突。
作业2(第4章~第7章)
一、不定项选取题。
1、一种人在国外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住所,其住所的确定办法有(ABC)。
A.以最后获得住所为住所 B.以居所为住所 C.依最密切联系标正拟定住所
D.由当事人选取一种住所为住所
2、国际私法上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核心有(ABCD)制度。
A.国民待遇 B.最惠国待遇 C.普遍优惠待遇 D.不歧视待遇
3、任何《法律合用法》对人格权法律合用作出了规定,“人格权内容,合用权利人(A)法律”。
A、经常居所地 B、住所地 C、国籍国 D、选取合用
4、对婚姻实质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冲突规则核心有(ABCD)。
A. 婚姻举办地法 B. 当事人人本国法 C. 当事人住所地法 D. 以 婚姻举办地法或属人法为主兼采有关国家法律。
5、对婚姻形式要件法律冲突,各国采用冲突规则核心有( ABCD )。
A. 婚姻举办地法 B. 当事人本国法 C. 以婚姻举办地法为原则,当事人属人法为例外
D. 以当事人属人法为原则,婚姻举办地法为例外 。
6、收养形式要件准据法,各国大所有主张合用(A)。
A、 收养成立地法 B、 法院地法 C、 收养人属人法 D、 被收养人属人法
7、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所有规定( D )。
A.归被继承人旁系亲属所有 B.归和被继承人生前关系密切人所有
C.归慈善机构所有 D.归国家所有
8、涉外继承中,对死者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在何国,其继承所有合用一 个统一冲突规范,从而导致合用同一准据法,这种拟定涉外继承准据法办法在国际私法 上称之为( A )。
A.单一制 B.区别制 C.分割制 D.联合财产制
9、《死者遗产继承法律合用公约》规定了( C )继承制度。
A.区别制 B.分割制 C.同一制 D.共同制
10、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决定(ABCD)。
A. 物权客体范畴 B. 物权种类和内容 C. 物权获得、转移、变更和消灭条件
D. 动产和不动产辨认
二、名词解释
1、国籍冲突
答:
是指一种人同步具有不止一种国籍或不具有任何国籍法律状态。
2、最惠国待遇
答:
指给惠国承担公约义务,将它已经给或将来给第三国公民或法人优惠同样给缔约她方自然人或法人。
3、国家管辖豁免
答:
指一种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示批准不得在另一国家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实行。
4、分割制
答:
指在涉外继承中,将死者遗产区别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合用不同样冲突规范所指引准据法,即动产合用死者属人法,不动产合用物之所在地法。
三、简述题
1、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继承法律合用规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解决涉外法定继承法律合用规定是:
(1)动产合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合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公约、协定,按公约、协定办理。
解决涉外遗嘱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当前尚无明确法律合用规定,实践中多参照普通民事行为和涉外法定继承法律合用原则。
2、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自然人国籍和住所规定。
答:
有关自然人国籍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采用双系血统主义拟定国籍和坚持“一种国籍”原则,父母双方或任意一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本人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双重国籍,定居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自愿加入或获得外国国籍,即自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有关自然人住所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民通意见》有关规定,公民以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和住所不一致,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当事人住所不明或不能拟定,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当事人有各种住所,以产生纠纷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住所为住所。
四、论述题
1、论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结婚、涉外离婚法律合用规定。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合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合用受理案件法院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不同样国籍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结婚问题上,采用是行为地法原则,不论是婚姻成立实质要件还是婚姻成立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国家(地区)法律为准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结婚,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结婚,合用相应国家(地区)法律。
在不同样国籍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是法院地法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法院所在国家(地区)法律为准据法。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离婚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受理,合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由其他国家(地区)法院受理,合用相应国家(地区)法律。
2、论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答:
物之所在地法是各国解决涉外物权法律冲突基本法律,但并非是解决所有特权冲突法律,从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来看,特之所在地法核心解决如下物权法律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