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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社区社会组织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新区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我市社会组织的意见》(深办[2008]6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区社会组织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力量自愿组成或举办的,以社区为主要活动区域,以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发展为宗旨,坚持非盈利原则,活跃在社区的公益性、服务性、自治性的社区社会组织。
包括基金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
第三条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应适应社区管理和社区服务多元化需要,以慈善救助、社区服务、文化体育、社区教育、居民事务等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为主体,形成功能齐全、服务完善、结构优化、布局合理、运作规范的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体系。
第四条扶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应坚持多方扶持、促进发展、强化监督、确保绩效的原则,坚持政府扶持和社会化运作相结合,构建多元共治社会管理格局,促进社区民主自治。
第二章扶持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重点培育和发展以下四类社区社会组织:
(一)公益慈善类组织。
是指依托自身特点和资源优势,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活动,增强社区自我救济功能,拓宽基层社会救济渠道的社区社会组织。
如社区互助社、慈善会、福利会、爱心基金、扶贫帮困中心、志愿者或义工协会等。
(二)社区事务类组织。
是指积极反映居民群众诉求,注重解决涉及居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及时化解矛盾,以及能够承接政府部分职能转移的社区社会组织。
如专项事务协会、老年协会、环保协会、律师协会等。
(三)社区服务类组织。
是指积极参与社区公共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提升专业技能,多角度、多层次地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的社区社会组织。
如托管中心、家庭服务站、康园工疗站、社会服务中心等。
(四)文化娱乐体育类组织。
即大力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开展居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居民群众生活质量,构建和谐人际关系的社区社会组织。
如书法社、艺术团、体育协会、戏曲协会等。
第六条新区财政年度安排社区社会组织资助项目经费,对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促进社区发展方面有较大贡献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龙华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年度综合评价标准及评分表》(附件2)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级别资助。
(一)综合评价等级为A级的,年度给予10001-20000元资助,特别优秀的最多单项资助不超过3万元;
(二)综合评价等级为B级的,年度给予1万元以下资助;
(三)综合评价等级为C、D级及其他的,不予资助。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年度资助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满半年,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独立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
(三)法人治理结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
(四)具备提供社会服务能力并在特定领域发挥引领或示范作用;
(五)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合法的收入来源;
(六)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七)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第八条申请年度资助资金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填报《深圳市龙华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年度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度资助资金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
(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含单位运作情况、服务活动开展情况,取得成效等,并附上图片材料);
(三)社区社会组织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开户银行名称和银行账户(加盖单位公章);
(五)附件2中提到的相关材料;
(六)新区社会建设局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年度资助资金每年12月资助一批,适用如下程序:
(一)由社区社会组织向所在办事处社会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办事处社会事务部门进行初审评分,并提出初审意见(加盖公章);
(三)新区社会建设局社区和社会组织科提出审核意见;
(四)对拟资助社区社会组织在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公
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新区社会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定;
(五)新区社会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同意资助的,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将资金拨至相关办事处,各办事处按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将资金拨给获得资助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各办事处要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社区社会组织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促进社区社会组织依法、规范、有序地履行各项职能。
第十一条社区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运作规范,完善治理结构,加强队伍建设,明确服务重点,强化社会责任意识,确保依照宗旨、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资助资金应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申请资助的社区社会组织须提供真实材料。
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所获资助资金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资助资金必须坚持非营利性使用原则,由相关社会组织统筹用于办公场地租金、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以及培训费用等支出。
对挤占、私分、截留或挪用资助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获得资助的社区社会组织应定期在社区家园网等平台上,公布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深圳市龙华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年度资助资金申请表
2.龙华新区社区社会组织综合评价标准及评分表
附件1:
深圳市龙华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年度资助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地 址
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电话
主要工作或服务内容(不够可另附页)
申请资金数额
元
申请单位声明
保证本申请表格内容真实、明白,如虚报或隐瞒重要资料,申请宣告无效,所获批的资金将全数退回。
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年 月 日
办事处社会事务部门
初审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新区社会建设局社区和
社会组织科审核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公示情况
日期:
年 月 日
新区社会建设局
审定意见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龙华新区社区社会组织年度综合评价标准及评分表
参评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价指标(100分)
自评分
初审
评分
审核
评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标准分
组织架构
(20分)
1.组织机构健全。
有独立、稳定的活动场所,有活动必需的设备设施,有专职工作人员
5
2.章程制度健全。
有规范的章程和健全的管理制度,章程制度在办公场所上墙
5
3.内部治理规范。
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工作有组织、有目标、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
5
4.组织成立适应社区居民需求,业务范围与社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任务相一致
5
财务管理
(10分)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定期进行财务公开,未以任何形式向举办者(出资人)、会员分配各项收入
10
服务活动
(46分)
1.活动开展经常化、制度化,开展过程正常有序
10
2.活动开展符合社区实际需求,有计划、方案、总结、影像资料等
10
3.活动覆盖面广,参与对象较多,每年居民参与社区社会组织活动的人数占社区总人口数的10%以上
10
4.开展特色服务活动,创立服务品牌,且品牌定位清晰,社会影响力较大
10
5.依法开展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事项,无违法违规行为
6
社会效益及影响力
(24分)
1.积极参与社区重大活动,在促进社区自治、完善社区服务、提升社区文明、优化社区环境、增进人际和谐等方面有明显作用,居民的满意度高
8
2.在社区居民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较大,开展活动时能获得较为稳定的资金、实物等支持
8
3.有较强的开拓发展能力,利用自身资源优势积极参与助老、济困、扶弱等公益活动
8
加分项
经验做法在国家级以上会议进行经验交流或典型发言的加10分;在省级以上会议进行经验交流或典型发言的加8分;在市级会议进行经验交流或典型发言的加5分;在区级会议进行经验交流或典型发言的加2分。
同一经验做法不能重复加分。
合计
100
说明:
一、由社区社会组织提交相关材料,办事处社会事务部门进行初审评分并加盖公章,新区社会建设局社区和社会组织科进行审核评分,提交新区社会建设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评定等级。
二、总分90分以上(含90)评定为A级,89-80分(含80)评定为B级,79-70分(含70)评定为C级,69-60分(含60)评定为D级,60分以下不予评定。
社区性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指引
准备阶段:
1.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窗口咨询所属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以及名称预先核准信息,并领取《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和《办事指南》。
温馨提示:
《申请表》和《办事指南》可在社会建设局网站直接下载,咨询电话:
23336131,网址:
□
名称预先核准阶段:
2.根据所属行业、学科、业务范围或所属地域范围确定向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名称预先核准相关审查材料。
温馨提示: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要求应具体咨询业务主管单位。
3.将业务主管单位审批同意后的《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窗口,并附上申请书、发起人资质材料复印件。
温馨提示:
发起人资质需验原件,并在《申请表》和《申请书》上签字。
4.经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取得《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温馨提示:
审批期间有5日为公示期,可留意龙华新区政府在线公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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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登记阶段:
5.根据《社会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往银行开设拟成立社会组织的临时账户,并存入开办资金,取得存款证明。
温馨提示:
开办资金为1000元以上。
6.确定注册地址,取得合法的场所使用权证明。
7.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温馨提示:
一般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社团负责人。
8.法定代表人前往公安机关开具无犯罪证明。
温馨提示:
无犯罪证明开具应具体咨询龙华公安分局。
9.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成立申请,经审查后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批复。
温馨提示: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要求应具体咨询业务主管单位。
10.向登记机关提交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温馨提示:
所需材料详见《办事指南》。
11.经审批同意后,到社会组织登记窗口领取登记证书及相关批复,和刻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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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阶段:
12.携带相关证照和刻章证明前往公安机关刻章。
温馨提示:
刻章申请应具体咨询龙华公安分局。
13.前往银行、税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分别办理《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温馨提示:
相关要求具体咨询各业务部门。
14.携带公章、财务章、《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前往社会组织登记窗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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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优秀社会组织评审指标
(仅供参考)
一、业务开展情况(12分)
1.依章程开展活动,未出现违法行为(4分)。
2.内部管理规范,定期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一年内未召开相关会议的不得分(4分)。
3.根据业务范围,定期开展活动,活动取得一定成效(4分)。
二、社会效益及影响力(38分)
1.活动开展正常有序,年内开展1次活动得1分。
社会团体如存在1个月未开展活动扣1分。
此项总分20分,超过上限不累计积分。
2.活动覆盖面广,参与对象较多,年度活动参与或服务总人数,达2000人次以上得10分,1500-2000人次得8分,1000-1500人次得6分,1000人次以下得4分。
3.在居民中的认知度和影响力较大,年内经媒体报道1次2分。
此项总分8分,超过上限不累计积分。
三、财务状况(30分)
1.财务制度健全,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职财务工作人员的,得10分;有财务专职工作人员但无会计从业资格的,得5分;有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兼职财务工作人员的,得5分;无专/兼职财务工作人员的,得0分。
2.资金来源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得5分;有违反相关规定的,得0分。
3.运营良好,无资产负债的,得15分;运营不佳,有资产负债的,得0分。
四、获取社会资源能力(10分)
能承接政府智能转移,具备获取社会资源能力。
其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获取相关经费扶持、民间资助经费的,1次加2分。
此项总分10分,超过上限不累计积分。
五、获奖情况(10分)
获得国家级颁发的奖项1次加5分,省级颁发的奖项1次加4分,市级颁发的奖项1次加3分,区级颁发的奖项1次加2分,办事处级颁发的奖项1次加1分。
此项总分10分,超过上限不累计积分。
龙华新区社会团体初创支持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龙华新区社会团体初创支持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团体初创支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是指新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无偿资助社会团体发展初创期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遵守诚实申请、严格审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资助
第四条专项经费由新区财政安排,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的有关申请进行审核,作出是否资助的决定。
龙华新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服务中心”)是社会建设局设立的专门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和服务的项目,负责专项经费申请材料的受理和初审。
第五条经龙华新区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经孵化服务中心孵化的社会团体,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向社会建设局申请专项经费资助。
第六条全区性社会团体原则上每家一次性资助3万元,社区社会团体原则上每家一次性资助2万元,同一家组织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七条资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下列适用范围,不得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投资:
(一)社会服务项目成本费用。
包括社会团体实施社会服务项目的活动经费和办公设备在内,用来保证社会团体正常运营的成本性费用支出;
(二)办公场地费用。
包括社会团体为其固定办公场地支付的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
(三)培训费用。
社会团体用于提升工作人员素质,提高社会团体自我发展和社会服务能力的培训费用可以在资助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得超过资助资金的40%。
第八条申请专项经费的社会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孵化服务中心孵化,并在龙华新区登记注册;
(二)正处在初创时期,即专项经费申请日期距登记注册之日不足一年;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四)有健全的财务和人事制度;
(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无违法违规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第九条申请专项经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优先获得资助:
(一)属行业协会类社会团体,且在行业自律、维护权益、反映诉求、扩大就业等方面成效较好的;
(二)属公益服务类社会团体,且在扶贫救困、灾害救助、助残救孤、捐资助学等方面成效较好的;
(三)属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社会福利及服务类社会团体,且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方面成效较好的;
(四)属枢纽型社会团体,能够发挥政策引领、业务指导、协调合作和服务管理作用,凝聚、带动各同类型、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社会建设的。
第十条社会团体申请专项经费应当如实向孵化服务中心提交下列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专项经费申请书和专项经费使用承诺书;
(二)社会团体登记注册证书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组织章程;
(四)办公场地权属或租赁证明;
(五)理事、监事名单以及主要负责人简历;
第十一条孵化服务中心负责专项经费资助申请受理工作,限时受理,每年集中受理两次,分别在5月份和10月份。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社会团体须在规定的时间向孵化服务中心递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申请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评审,具体如下:
(一)受理:
孵化服务中心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对社会团体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场予以受理,检验原件后应将原件及时退回;申报材料不齐全或有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初审:
孵化服务中心在全部有效材料受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并拟定出通过初审的社会团体名单及受助金额报社会建设局。
对于特定领域的社会团体,孵化服务中心应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三)审批:
社会建设局对通过初审的社会团体进行评估和审核,作出准予或不准予资助的决定。
(四)公示:
社会建设局将准予资助的社会团体的名单及受助金额在龙华新区政府在线网站上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资金拨付:
公示期满无异议,由社会建设局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公示有异议经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者,报社会建设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社会建设局下达具体项目资助计划。
由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对于审批不予资助和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属实的社会组织,由孵化服务中心及时告知相关情况,并说明理由,退还材料。
(七)评估和验收:
由社会建设局负责组织专家或委托评估机构对受资助社会团体的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效果评估,并将检查和评估结果纳入社会团体评估体系。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要对专项经费施行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社会建设局应按有关规定对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社会建设局对专项经费的申请、审批、拨付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受资助的社会团体应当于受资助起一年内每个季度末将本季度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向孵化服务中心汇报,并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社会团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专项经费的,孵化服务中心应及时上报社会建设局,由社会建设局对违规团体给予警告、责令其停止申请活动或退还受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取消申请资格,并向社会团体管理和登记机关检举报告。
第十六条社会团体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私分、侵占、挪用专项经费,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社会建设局、孵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应依据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龙华新区社会团体初创支持专项经费申请表
2.龙华新区社会团体初创支持专项经费使用承诺书
龙华新区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培育公益品牌项目,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推动新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创投,是指针对公益项目的公益资本投入,培育扶持充满活力的公益性社会组织,促进公益模式创新,满足和解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
第三条扶持公益创投项目专项经费的资金来源为新区本级财政。
第二章实施主体、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四条龙华新区社会组织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孵化服务中心”)是龙华新区社会建设局设立的专门开展社会组织孵化和服务的项目,负责公益创投项目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在龙华新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
第六条在龙华新区实施公益服务的组织,均有资格成为资助对象。
优先考虑已在龙华新区进行登记或备案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方式主要是经费资助,同时适当提供技术支持和能力建设等帮助。
第三章公益创投项目的范围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公益创投项目由社会组织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申报。
第九条公益创投项目的申报范围主要是:
(一)开展扶贫济困、灾害救助、助残救孤等活动的项目;
(二)开展就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公益性服务项目;
(三)开展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服务和生态保护等公益性服务的项目;
(四)其他事关民生、公众关注的公益服务项目。
第十条公益创投项目应当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一)项目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要求,经费预算详细,进度安排合理,实施标准科学;
(二)项目须体现公益性,体现“惠民生、解民困、暖民心”的理念,不以营利为目的,低偿或者无偿地为社会各类群体提供服务;
(三)能发挥社会组织的社会服务综合效应,在增进社会各类群体交流和互动、完善社区服务功能和满足居民实际需求等方面有实效;
(四)项目在实施理念、运作模式、参与方式上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五)项目应配备有素质较高、人员稳定的实施团队,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六)经费使用效率较高,项目的示范、拉动和放大效应明显,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配套投入。
第十一条服务范围及实施周期:
(一)公益项目实施地为龙华新区,服务对象为深圳市龙华新区居民。
(二)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1年,原则上不跨年度实施。
第四章项目的征集与评选
第十二条公益创投项目由孵化服务中心负责征集与初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提交项目计划书申请资助。
第十三条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征集评选两次。
第十四条公益创投项目征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项目申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项目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社会组织的扶持政策的规定。
(二)财务透明原则:
申报组织及项目的财务应当公开透明。
(三)择优原则:
综合考虑新区实际情况和项目情况,对申报项目实行择优扶持。
第十五条申报公益创投项目,应按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计划书和经费预算;
(二)实施机构和监督机制的说明;
(三)设立经费专账,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需按照要求向孵化服务中心提交项目申请书,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开展活动的还需在相应的街道(办事处)、社区备案。
第十七条评审程序
(一)初审:
孵化服务中心对收到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相关信息,并出具初审意见。
(二)评审:
新区社会建设局组建专家委员会,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评估。
专家委员会由5至11名单数成员组成。
(三)公示:
新区社会建设局将评审结果告知申请方,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受助社会组织确定后,新区社会建设局与受资助社会组织签署《项目资助协议书》。
第五章资助经费的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