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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1/233

第一条为了充分、合理、有效地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运行,防止各种无线电业务、无线电台站和系统之间的相互干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年版)和我国

无线电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研制、生产、进口、销售、试验和设置使用各种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第三条在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分别遵守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规定。

本规定中列入的中国香港、澳门无线电频率划分表由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分别制定和执行,相关资料和规定以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法定文本为准。

本规定暂未列入中国台湾地区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第四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年月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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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一般术语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无线电业务

无线电台与系统

操作术语

发射与无线电设备的特性

频率共用

空间技术术语

无线电频段和波段的命名

常用字母代码和业务频段对应表

国际电信联盟()区域划分

第章电台的技术特性

第章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

引言

业务种类与划分

一般规定

无线电频率划分表

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中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脚注

附录

附录发射机频率容限

附录发射设备杂散域发射功率限值要求

附件确定杂散域发射和带外域发射界限的补充规定

附件固定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件陆地移动业务参考测量带宽的规定值

附录发射标识和必要带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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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无线电管理的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取自中国国家标准《无线电管理术语》()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

规则》年版,这些术语与定义仅作本规定统一称呼和理解其含义之用。

如果下述文本中某个术语以加黑的仿宋字体印刷,则表示该术语本身在本章中已予定义。

一般术语

主管部门

负责履行国际电信联盟组织法、国际电信联盟公约和行政规则中所规定的义务的任何政府部门或政府的业务机构。

电信

利用有线、无线电、光或其他电磁系统所进行的符号、信号、文字、图像、声音或其

他信息的传输、发射或接收。

无线电

对无线电波使用的通称。

无线电波或赫兹波

频率规定在以下,不用人造波导而在空间传播的电磁波。

无线电通信

利用无线电波的电信。

地面无线电通信

除空间无线电通信或射电天文以外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空间无线电通信

包括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或者利用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利用空间其他物体所

进行的任何无线电通信。

无线电测定

利用无线电波的传播特性测定目标的位置、速度和或其他特性,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

关的信息。

无线电导航

用于导航(包括障碍物告警)的无线电测定。

无线电定位

用于除无线电导航以外的无线电测定。

无线电测向

利用接收无线电波来确定一个电台或目标的方向的无线电测定。

射电天文

基于接收源于宇宙无线电波的天文学。

协调世界时()

如第号决议()所述,以国际单位制()秒为单位的时间尺度。

()

(射频能量的)工业、科学和医疗()应用,()()

能在局部范围内产生射频能量并利用这种能量为工业、科学、医疗、民用或类似领域

提供服务的设备或器械的运用,但不包括电信领域内的运用。

有关频率管理的专用术语

(频段的)划分:

()

将某个特定的频段列入频率划分表,规定该频段可在指定的条件下供一种或多种地面

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使用。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分配:

()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规定由一个或多个部门,在指定的区域内供地面或空间无线电通

信业务在指定条件下使用。

(无线电频率或无线电频道的)指配

将无线电频率或频道批准给无线电台在规定条件下使用。

无线电业务

无线电通信业务

为各种电信用途所进行的无线电波的传输、发射和或接收。

在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无线电通信业务均指地面无线电通信。

固定业务

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固定业务

利用一个或多个卫星在处于给定位置的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该给定位置可

以是一个指定的固定地点或指定区域内的任何一个固定地点;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业务也

可包括运用于卫星间业务的卫星至卫星的链路;也可包括其他空间无线电通信业务的馈线链路。

航空固定业务

为航空导航安全与正常、有效和经济的空中运输,在指定的固定地点之间的无线电通

信业务。

卫星间业务

在人造地球卫星之间提供链路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空间操作业务

仅与空间飞行器的操作、特别是与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有关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上述空间跟踪、空间遥测和空间遥令功能通常是空间电台运营业务范围内的功能。

移动业务

移动电台和陆地电台之间,或各移动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移动业务

在移动地球站和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一种无线电通信业务,或该业务所利用的各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在移动地球站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该业务也可以包括其运营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陆地移动业务

基地电台和陆地移动电台之间,或陆地移动电台之间的移动业务。

卫星陆地移动业务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陆地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

水上移动业务

海岸电台和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或相关的船载通信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卫星水上移动业务

其移动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一种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和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港口操作业务

海(江)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在港口内或港口附近的一种水上移动业务。

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作业调度、船舶运行和船舶安全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

全等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船舶移动业务

在海岸电台与船舶电台之间,或船舶电台之间除港口操作业务以外的水上移动业务中的安全业务。

其通信内容只限于与船舶行动有关的信息。

这种业务不用于传输属于公众通信性质的信息。

航空移动业务

在航空电台和航空器电台之间,或航空器电台之间的一种移动业务。

营救器电台可参与此种业务;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使用指定的遇险与应急频率也可参与此种业务。

航空移动()业务()

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

业务。

在此,为的缩写。

航空移动()业务()

供主要是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协调

有关的通信。

在此,为航路外的缩写。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移动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移动业务;营救器电台与应急示位无线电信标电台也

可参与此种业务。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供主要与沿国内或国际民航航线的飞行安全和飞行正常有关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

移动业务。

卫星航空移动()业务()

供主要是国内和国际民航航线以外的通信使用的卫星航空移动业务,包括那些与飞行

协调有关的通信。

广播业务

供公众直接接收而进行发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包括声音信号的发射、电视信号的发射或其他方式的发射。

卫星广播业务

利用空间电台发送或转发信号,以供公众直接接收(包括个体接收和集体接收)的无

线电通信业务。

无线电测定业务

用于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利用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进行无线电测定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无线电导航业务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用于无线电导航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有利于船舶航行和船舶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卫星水上无线电导航业务

地球站位于船舶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有利于航空器飞行和航空器的安全运行的无线电导航业务。

卫星航空无线电导航业务

地球站位于航空器上的卫星无线电导航业务。

无线电定位业务

用于无线电定位的无线电测定业务。

卫星无线电定位业务

用于无线电定位的卫星无线电测定业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必需的馈线链路。

气象辅助业务

用于气象(含水文)的观察与探测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地球站与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之间的无线电通信业务,并可包括空间电台之间的链路。

在这种业务中:

――由地球卫星上的有源遥感器或无源遥感器获得的有关地球特性及其自然现象的信息;

――从空中或地球基地平台收集同类信息;

——此种信息可分发给系统内的相关地球站;

――可包括平台询问。

此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卫星气象业务

用于气象的卫星地球探测业务。

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为满足科学、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需要而播发规定的高精度频率、时间信号(或二者同

时播发)以供普遍接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卫星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标准频率和时间信号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

务。

这种业务也可以包括其操作所需的馈线链路。

空间研究业务

利用空间飞行器或空间其他物体进行科学或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业余业务

供业余无线电爱好者进行自我训练、相互通信和技术研究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业余无

线电爱好者系指经正式批准的、对无线电技术有兴趣的人,其兴趣纯系个人爱好而不涉及谋取利润。

卫星业余业务

利用地球卫星上的空间电台开展与业余业务相同目的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射电天文业务

涉及射电天文使用的一种业务。

安全业务

为保障人类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常设或临时使用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特别业务

在本节内未另作规定、专门为一般公益事业的特定需要而设立,且不对公众通信开放

的无线电通信业务。

无线电台与系统

电台(站)

为开展无线电通信业务或射电天文业务所必需的一个或多个发信机或收信机,或发信

机与收信机的组合(包括附属设备)。

每个电台应按其业务分类,在该业务中可以是常设或临时地操作。

地面电台

实现地面无线电通信的电台。

本规定中,除非另有说明,任何电台均指地面电台。

地球站

位于地球表面或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的电台,并拟与:

一个或多个空间电台通信;

――通过一个或多个反射卫星或空间其他物体与一个或多个同类地球站进行通信。

空间电台

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外的物体上,或者位于准备超越或已经超越地球大气层主

要部分的物体上的电台。

营救器电台

用于水上移动业务或航空移动业务,专为救生目的而设置在任何救生艇、救生筏或其他营救器上的移动电台。

固定电台

用于固定业务的电台。

高空平流层电台()

位于至高度处,并且相对于地球在一个特定的标称固定点的某个物体上的电台。

航空固定电台

用于航空固定业务的电台。

移动电台

用于移动业务,专供移动时或在非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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