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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

《教育政策与法规》案例分析

1.刘芳初二年级学生,家在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

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

“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

”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

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

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

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

小芳爸爸说:

“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

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

刘芳爸爸的说法对吗?

刘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刘芳爸爸的说法是错误的。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免费教育,普及教育。

它分为两个阶段:

初等教育阶段与初级中等教育阶段。

义务教育是国家学制系统中学校教育的重要阶段。

是我国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教育的基础。

第一,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并颁布了九年义务教育法。

刘芳是初二的学生,属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他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意味着承担接受教育、完成学业的义务,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具有强制性。

所以刘芳必须进入学校进行学习。

刘芳爸爸的做法可以说是违犯了九年义务教育法的。

第二,根据九年义务教育法,刘芳本人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个权利不是因为刘芳爸爸觉得刘芳是自己的女儿而可以剥夺的。

刘芳本人有很强的学习欲望,应该捍卫自己的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教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义务教育法》规定凡是年满6周岁或7周岁的少年儿童,必须接受九年制的义务教育。

从这些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的义务教育的国家强制性,普及性。

刘芳属于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人群。

我们倡导九年义务教育的人人平等,不分种族,男女等均接受平等的九年义务教育。

而刘芳爸爸却认为刘芳是女孩子而不让其接受义务教育,明显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2.自从重庆高考状元伪造土家族身份的事件曝光之后,就不断有关于是否应该取消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的讨论。

请问:

少数民族加分是否有必要?

我想之所以要给少数民族的学生高考加20分,主要是考虑到偏远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教育水平比较落后。

但是目前享受这一待遇的孩子大多数生活乡镇和城市,他们与汉族学生享受同样的教育资源、接受相同的教育。

给他们加上20分与其他学生竞争,这样不是表示“少数民族的同学,你们先天就比不上汉族学生,你们加了20分才能参加高考,才能与汉族的孩子竞争,才能考上大学。

”吗?

这不是对少数民族孩子智力和能力的低估吗?

各民族一律平等是国家的政策,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却在一方面显示了不平等。

这既是对和少数民族学生想有同样教育资源的汉族学生的不平等,也是对少数民族学生的不平等看待。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目的是让少数民族学生有与汉族学生有相同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但是让少数民族学生在高考中有20分优势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少数民族地区教育落后的现状。

只有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建设,让更到优秀的老师到山区去,建设更多学校,加大少数民族地区教育投资,开办更多民族班和民族大学,这才是治本之策。

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也有弊端,这一政策很可能被人利用,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并且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3.成都市教育局即将出台相关政策,彻底封杀“奥数”,教师校外兼职教奥数或私办奥数班将被严处甚至开除;公办学校以奥赛成绩选拔学生校长最重可“撤职”。

这将是成都历史上“对奥数整治最严厉、最彻底”的一次。

现在看来,社会对奥数的危害性已基本形成共识,但即便如此,出于利益的驱动,整个社会业已形成的奥数经济圈依然以一种不可逆的速度向前疯狂运行着。

由此,有关成都市教育局即将出台的彻底封杀奥数的消息甫一公布,便引来喝彩无数。

请你对这一现象进行分析。

奥数能在全国范围内受到众多人士的追捧,一个关键因素就在于奥数为一部分人提供了一条升学捷径,只要在一定范围之内的奥数比赛中获得相应的名次,就意味着一名学生自然而然地拿到了通向重点高校的通行证,这也是奥数存在的最大动力与根源。

如果不取消由奥数带来的加分或是录取上的种种特殊政策,那么就算是面对严厉的惩罚措施,也难以从根本上阻止人们借奥数牟利的冲动。

要想从根本上扭转相当一部分教育界人士、家长以及学生对于奥数的错误认识,扼制他们疯狂学习奥数的冲动,还是需要教育部门出台相应的政策,坚决取消所有各种级别的奥数名次带来的加分政策。

没有了加分的驱动力,人们对奥数的热情自然会降下来。

4.近日,教育部向全国印发了《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一负责人在进行解读时表示,新出台的这个规定有一个亮点是,明确规定了班主任有批评学生的权利,保证了班主任老师的教育权。

该负责人说,在新《规定》的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不再缩手缩脚,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但此项规定出台后,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有人认为这是教育部门小题大做,老师批评学生天经地义,根本用不着由教育部来出台规定;有人认为它督促了班主任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要尽更大的责任;也有人认为,批评的尺度难以把握,这一规定容易成为一纸空文。

分析:

用这样的规定来规定一名班主任的权利,那简直是一种悲哀。

这说明我们学校的批评教育越来越缺失了,但同时必须承认,《规定》要求保证班主任批评学生权利的出发点无疑是好的,但是保证班主任切实行使批评学生的权利,光有宽泛原则的要求是不够的,关键是要进一步明确维护教师批评权的群众组织、规定纠纷的处理办法、界定法律的救济渠道等,让制度规定从白纸上走出来,落实到具体的教学管理实践中去,从而使班主任有信心、有勇气、有更多的空间来做班主任工作,确保他们善意的批评不被曲解,好心能够得到好报,也促使学生养成善于虚心接受批评的品格,在批评中健康成长。

近些年由于赏识教育的风行,有的家长对子女教育只赏识不批评,甚至也不能接受老师对孩子的批评,让许多孩子承受批评的能力也越来越差。

于是人们常常会在报端看到一些学生心理脆弱,无法面对挫折和批评,因此而离家出走、自杀自残的事也不鲜见。

在这样的背景下,老师们往往担心学生安全而淡漠了责任心,“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说好听的总比难听的招人喜欢,于是学生们得到的批评越来越少。

忠言逆耳利于行,批评也是如此。

学生成长的过程中必须有批评,并培养起对批评和挫折的承受力,这样才能成才。

5.高考刚刚过去,又一批高二学生即将进入高三。

近日,本报接到不少准高三学生致电,抱怨学校其它年级都不用补课,可准高三生却要补。

学校通知8月1日开始补到开学,等于毁了暑假。

请问:

到底准高三生暑期该不该补课,学校为学生补课是否违反规定,家长们是否赞同孩子的意见?

分析:

补课,是应试教育的病症。

它的出现,原因很复杂。

它不全是教师的原因,但与教师关系很大。

提高学生学习成绩,方法很多,也很复杂;补课只是其中一种。

增加教学时间,有时确实可以提高一点成绩。

但这不是根本。

许多优秀的教师,是通过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改进学习方法提高成绩的。

放任补课,侵占学生休息娱乐和睡眠、体育锻炼时间,往往损害他们的健康和全面发展。

而这种现象不纠正,各校、各教师相互攀比着补课,我们的学生将永远处于疲劳之中而没有出头之日。

限制补课,堵死了这一条路,教师就必须另辟蹊径,寻找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方法。

老师们如果大家都在这一条路上开展竞争,那么,我们学生的减负和全面发展就有了希望。

这是教育面临的巨大变革。

6.陈某是某高校教师,工作十多年了,一直没有参加过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2010年8月,由于学校有教师进修的名额,陈某便向学校提出要去进修。

学校以没人替他上课为由不同意他的请求。

陈某认为校领导故意和自己作对,于是与学校发生了纠纷,之后他便经常迟到、早退。

学校后来决定扣发陈某9月份的工资及一千元的奖金。

由于陈某不能接受学校的这一做法,陈某决定提出申诉。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1)简述教师申诉的范围。

答:

(1)教师申诉的范围:

①教师认为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②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

③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教师法》规定的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

(2)教师陈某是否有权进行申诉?

为什么?

教师陈某有权进行申诉。

因为申诉权是教师的权利。

至于学校是否真的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由受理机关裁决。

(3)学校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

为什么?

学校作出的决定合法。

因为《教师法》第八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

教师参加进修是《教师法》赋予教师的一项权利,但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行使自己的权利。

本案中陈某因未能参加进修,在工作中经常迟到、早退,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7.2010年6月,某市公立初级中学新校区开始招生报名,当市民李先生来到现场,将户口簿交给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却让他出示工作证。

给孩子报名上学看大人工作证干啥?

这是在现场时李先生的疑问,而两位工作人员告诉他,此次招生只招市委、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子女,并拿出一页纸表示,学校有规定,这上面的单位工作人员孩子才可报名。

纸上罗列的单位名称包括:

市委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政府办、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等。

那么为什么不招别的学生呢?

工作人员给出的回答是,“我们新校区主要解决市委、市政府工作人员子女就读难的问题,今年只开4个班,资源有限。

问题:

(1)该校的作法合法吗?

为什么?

答:

(1)该校的作法不合法。

(2)该校的作法之所以不合法:

一是违反了教育的平等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不分家庭状况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而该校公然以“单位名称”区分标准来设定招生标准,有违教育的平等性原则。

二是违反了教育的公益性原则,依照我国《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学校是非营利性机构,教育活动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不能因小团体的利益而损害国家、人民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三是违反了义务教育的就近入学原则,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试入学、就近入学原则,该校的作法是对法律所规定的就近入学原则的藐视。

(2).为什么会出现上述情况?

相关部门应如何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

答:

(1)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链条所致。

二是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严所致。

三是学校依法治校的法律意识淡漠所致。

(2)相关部门要治理和杜绝上述情况,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贯彻就近入学的原则。

二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坚守教育平等性、公益性原则。

三是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给予学校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撤职等行政处分,并给予学校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罚。

四是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加强对相关主管部门的问责。

8.谢某是初一女生,一天下午课间,因与同学吵架而私自离开学校,晚自习时班主任检查发现谢某不在教室,同桌报告说谢某与同学吵架,可能回家了,班主任信以为真,未予追查,原想待谢某回校后再予批评教育,第二天下午,班主任上课发现其仍未返校,这才与家长联系,但家长说谢某昨晚并未回家,经家长与亲友联系,仍无下落,无奈中家长报案,但至今仍无其下落,家长最后到法院状告学校,要求学校赔偿10万元。

问题:

(1)谢某失踪,学校和谢某班主任是否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学校和谢某班主任可能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班主任谢某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班主任谢某代表学校行施教育教学职权时没有履行“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的义务,也没有履行“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和“教育保护”职责,所以,对于谢某的失踪,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

(2)本案例对我们的启示是什么?

启示:

一是要强化依法治教的法律意识,

二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

三是切实履行对学生的教育保护职责,杜绝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为推动教育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

9.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有XXX收的信件,吴老师顺便拆封阅读了此信。

这是高某写给一位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看了十分生气,后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了批评。

次日高某在家留了一张纸条后离家出走。

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并要求将高某找回。

吴老师解释说:

“我作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我的职责和权利,我批评高某是为了教育和爱护他。

再者他是从家里出走的,这与我的工作没有关系,我也没有责任。

请问:

吴老师的做法和解释是否正确?

为什么?

试述所依据的法规及条款。

答题要点:

(1)吴老师的做法(私自拆阅学生信件的行为和当众宣读学生信件)是不正确的。

(2)其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

吴老师的解释也是不正确的。

因为教师虽然有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的职责,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

《教师法》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

尊重学生、平等的对待学生是教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以教育和爱护学生为借口,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吴老师不适当的教育方式对学生高某的离家出走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10.2011年12月25日,陕西某小学六.四班班主任张某,认为其班上的9个同学挤进会议室观看演讲比赛,给班级丢了脸,"脸皮太厚",于是要求这些学生当众用小刀刮脸,直到出血为止.事发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了停职检查决定.2001年8月,其中受害的6名学生及其家长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1年12月淮南中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张某及淮南某小学在全校向6名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淮南某小学赔偿6名原告精神抚慰金各3000元.

问题:

此案中民事赔偿部分为什么由某小学承担,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教师张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应是学校和学生,张某代表学校行使职权,应由学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作为行政主体在赔偿后,可责令有故意过失的张某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行政诉讼法》)。

11.2000年5月某中学初二班主任李某,怀疑该班一女生与一男生关系亲密,于是将双方家长请到学校,在办公室当着其他人大谈其早恋问题,并当众翻查该女生的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

第二天该女生没有到校上课并离家出走,其家人后来在南京寻回。

2000年8月1日该女生对李某和学校提起诉讼,指控李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

2001年12月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李某和学校分别口头向该女生赔礼道歉,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3000余元和精神抚慰金500元。

问题:

法院为什么判该女生胜诉?

法院对此案判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

教师李某在代表学校行使教育教学职责期间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三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等)的法律规范,并造成损害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损害结果与违法事实之间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所以法院判该女生胜诉。

其法律依据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2.某中学因片面追求升学率借口教室不足,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

然而这些学生一离开,该校又接受了一部分初中毕业生。

为此事被责令退学的14名学生家长联名向上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问题:

试分析该校的这种做法是否正确,并阐述法律依据.

答:

该中学“对一些成绩不好,考试不及格的学生采取停课或开除的办法,要求他们"立即离校回家"”的做法是错误的;此做法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第四条“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不得开除未成年人”的法律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对品德有缺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的规定。

应当按照《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胁迫或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学童失学、辍学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有关规定,对该中学予以行政处罚。

13.西安某一重点中学的一位高三学生说:

“我们的考试测验如家常便饭,不光考,还排名次。

我们4个理科班近200人,从头排到尾,不仅在班上念一边还在家长会上念一遍,这是同学最讨厌的也是最害怕的。

再说了,排在倒数几名的,谁还有什么信心呢?

”2010年期末考试结束,四川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了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并未在该中学的四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做了公布,引起四名学生机监护人的不满。

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委办公室。

为此,四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

(1)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

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答:

四川省某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

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学生的学业成绩属于个人隐私,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由于学生的学业成绩是家长和教师知情的一种特殊的个人隐私,且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差,同时在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法律关系中,学生处于弱者地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很容易被侵犯,如果教师采取张榜排队等方式侵犯学生的学业成绩隐私权,不仅伤害了学生自尊心和人格尊严,而且对被害者心灵的伤害会影响一生,为此,一方面,教师要增强守法意识,依法规范自己的行为,避免侵犯学生学业成绩隐私权的违法行为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学生也要知法懂法,增强维权意识,学会运用申诉等法律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敦促学校教师充分认识和尊重学生学业成绩的隐私权,自觉履行其义务。

14.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为什么?

[点评]后一观点是正确的。

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

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15.涛涛爱淘气,经常在课堂上说话、做小动作,有时还不完成作业。

一天,他又在课上说话、做鬼脸,被班主任老师发现了。

老师非常生气,对涛涛说:

你的课不要上了,回家把家长找来,什么时候你爸爸来了,你再来上课。

涛涛不敢回家,只好在教室外面站着。

这时,正好校长路过,问清了原因后,把涛涛送回教室。

事后,校长把涛涛的班主任老师找去,提出了批评。

请回答:

你认为校长批评的对吗?

班主任和涛涛同学应该怎样做呢?

[点评]对。

学校是少年儿童受教育的地方,为了保护中小学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法律还专门规定了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能随便开除学生。

教育和帮助有缺点的学生是学校和老师的责任,学校、老师应当对学习有困难、品行有缺点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使他们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这位班主任应当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经过的教育,涛涛也应当认识到自己仅违反了学校纪律,而且在课堂上随便说话,也影响了别的同学听,实际上侵犯了其他同学受教育的权利。

总之,回答案例分析题,一定要带上“法”,如违反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等等,然后应该怎样怎样---。

16.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岁)、王某(8岁)摔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

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

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天后到校继续上课。

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

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

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参考答案]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杨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2条第二款的规定: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该案例中,李某、王某、杨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教育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

”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

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

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不作为等情形。

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

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17.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

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参考答案]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

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额监督权的侵害。

李某可依据《教师法》第39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日内作出处理。

18.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并不觉得有何不妥。

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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