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协议书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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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协议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影片贴片广告发布合同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微信号码:

         

QQ号码:

乙方:

注册地址: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微信号码:

          

QQ号码:

 

鉴于:

1、甲方为电影片《            》(以下简称“本影片”)的投资方及出品方,系本影片的合法著作权人,有权在本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现前的五分钟内为乙方发布贴片广告。

2、乙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宣传推广乙方的产品(服务),委托乙方发布影片贴片广告。

乙方保证其所宣传推广的产品(服务)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且其广告内容不存在虚假宣传、引人误导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情形。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为乙方在电影《            》正片开始前发布贴片广告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1条 影片基本情况

1.1 中文名称:

《            》(暂定名,最终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的名称为准,影片名称的变更不影响本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

1.2 英文名称:

《            》。

1.3 制片人:

            

1.4 导演:

            

1.5 编剧:

            

1.6 主演:

            

1.7 时长:

      分钟。

1.8  类型:

            

1.9 首映日期:

     年    月    日(暂定日期,但首映日期最迟不超过     年    月    日)。

 

第2条 广告发布

2.1 发布媒体:

甲方在全国范围内上映本影片的所有影厅,具体上映本影片的影厅明细详见附件一《贴片广告发布媒体清单》。

2.2 发布期间:

本影片首映之日起至达到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发布场次时止;若影片下线时仍未达到约定场次的,发布时间截止至影片下线时止。

2.3 发布形式:

贴片广告。

2.4 广告时长及内容:

广告时长为_____秒,广告内容以双方确认的广告样带为准。

2.5 发布位置:

            。

本款所称的            ,是指本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前倒数第_____个播出的贴片广告(如:

倒一,即为最接近本影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广告)。

2.6 发布场次:

发布媒体范围内合计发布      场次。

 

第3条 广告发布服务费及支付

3.1 本合同项下的贴片广告发布服务费,由甲方按照每场次     元的标准向乙方收取,本合同约定场次的广告发布服务费总额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乙方按照如下      项约定的方式向甲方支付:

3.1.1 一次性付清。

乙方于本合同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广告发布服务费;

3.1.2 分期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署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贴片广告服务费总额的      %;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支付贴片广告服务费用总额的     %;     年    月    日以前向甲方支付贴片广告服务费用总额的     %。

3.2 甲方于足额收到乙方支付的贴片广告发布服务费后的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3 甲方的收款账户信息为:

开户银行:

            

开户户名:

            

银行帐号:

            

3.4 乙方的付款账户信息为:

开户银行:

            

开户户名:

            

银行帐号:

            

乙方所需的发票类型为            ,项目为            。

开具信息为:

单位名称:

            

地址: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3.5 若在本影片下线时,甲方实际为乙方发布的贴片广告场次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以实际发布的广告场次据实结算。

第4条 广告内容制作及交付

4.1 本合同项下乙方拟发布的贴片广告由            负责制作。

4.2 乙方负责广告内容制作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制作费用,且还应保证广告样带符合以下技术格式标准:

            。

4.3 若乙方委托甲方制作广告样带的,则乙方应当另行向甲方支付广告样带制作费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

该广告样带制作费由乙方在向甲方支付首笔广告发布服务费时一并支付。

4.4 甲方根据4.3款的约定制作广告样带的,制作所需的全部广告信息和资料由乙方提供。

乙方应保证最迟于     年    月    日以前提交至甲方,否则造成不能如期发布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5 甲方制作完成的广告内容应当提交乙方进行审核验收。

乙方应当于收到甲方提交的广告样带内容后      个工作日内(即审核验收期)进行审核验收并出具审核验收意见。

在审核验收期内,乙方未对甲方提交的广告样带进行审核验收或未提出修订意见,则视为已经验收确认合格,甲方有权按此广告样带发布。

若甲方提交的广告样带未能通过乙方验收,且经甲方修改后仍不能通过乙方验收的,甲方有权终止制作,且乙方应当按照广告样带制作费总额的      %向甲方支付制作费,为保证如期发布贴片广告,乙方应当自行修改并制作该广告样带并应当于     年    月    日以前提交至甲方,否则由此造成不能如期发布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4.6 若乙方提交的广告制作素材存在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情形的,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甲方因此遭受索赔或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4.7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贴片广告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赔偿责任,乙方因此遭受索赔或其他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第5条 广告监场

5.1 甲方于本影片上映前的      天向乙方提供      张的贴片广告监察证,用于乙方工作人员核实、监督甲方是否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发布了乙方的贴片广告。

5.2 乙方执行贴片广告发布监察工作所支出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 乙方应保证其安排的贴片广告监察人员仅负责本合同项下贴片广告的发布核查工作,除此之外,不得观看、偷拍、录制本影片。

5.4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的      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交贴片广告的发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本合同项下贴片广告最终发布的城市、影厅、时间、场次等内容。

第6条 保密义务

6.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洽谈、签约、履行过程中获悉的有关对方披露或提交的信息(以下称“保密信息”)应当进行严格保密,但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对于保密信息,除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接收信息的一方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6.2 保密信息包括贴片广告的价格、折扣比例等与贴片广告发布有关的信息。

6.3 一方基于本条约定所负有的保密义务,延及保密信息接收方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员,接收保密信息的一方保证保其工作人员、代理人或其所聘请的专业人员同样履行该等保密义务并为此承担连带责任。

保密信息的接收方保证仅将保密信息透露给其确有必要知悉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专业人员,并控制保密信息的传播范围。

6.4 双方基于本条所负有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算至保密信息全部被合法公开之日止,双方的保密义务不受本合同是否被提前解除或因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影响。

6.5 因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要求披露保密信息而披露的,不构成对本条保密义务的违反。

6.6一方违反本条约定保密义务的,无论是否给对方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     万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则违反保密义务的一方还应继续赔偿该违约金与对方实际损失的差额。

甲乙双方均认可该违约金金额,并承诺放弃要求司法机关或仲裁庭依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降低的权利。

第7条 不可抗力

7.1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如约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并不因此构成违约,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7.2 主张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于其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后的      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对方并附必要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同时,为了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以及将不可抗力事件给双方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还应积极提出对应的补救措施。

如遇情况紧急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立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7.3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补救措施经对方同意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按其提出的补救措施执行;如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所提出的补救措施未经对方同意的,则双方应当积极协商确定解决方案并按确认的解决方案执行。

7.4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则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5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所认定的不可抗力,即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为免歧义,双方确认下列事项可以作为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范围:

7.5.1 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暴雪、冰雹、海啸、疫情等重大自然灾害;

7.5.2 战争、罢工、暴动、禁运、封锁等重大性社会事件;

7.5.3 政府禁令、新法规的出台、贸易管制等政府或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行政干预; 

7.5.4 其他符合不可抗力定义的事件。

第8条 违约责任

8.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的己方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违约方应在违约行为发生后的五日内或收到守约方要求改正通知后的五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履行约定合同义务。

如违约方未在前述期限内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依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本合同报酬总金额的     %确定。

8.2 乙方迟延支付广告发布服务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达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8.3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位置、发布期间发布乙方的贴片广告的,除应当立即改正以外,甲方应当按照广告发布服务费总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9条 通知送达

9.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需要向对方发出通知、声明、说明、确认函、协议书等文件的,或根据约定需要向对方寄送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各项物料的,均应以中文语言方式并通过本合同首部确认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传真进行送达。

9.2 一方向对方发出的文件或物料,按照如下方式分别确认是否已经送达:

9.2.1 一方以专人递送方式将9.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对方的工作人员签收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9.2.2 一方以特快专递方式将9.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特快专递公司将快件送至本合同首部列明的接收地址,且特快专递公司配送系统显示对方已经签收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9.2.3 一方以电子邮件方式将9.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以该文件或物料的电子版(不论是否以附件压缩形式)发送至对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邮箱地址,且发送方的电子邮件显示发送成功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9.2.4 一方以传真方式将9.1款约定的文件或物料提交给对方的,以该文件或物料传真至对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传真号码,且发送成功时即视为已经有效送达。

9.3 一方需要变更其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或传真号码的,应当以书面并加盖公司公章形式正式函告对方,否则不发生变更的法律效力,且仍以该方于本合同首部列明的联系地址、联系邮箱或传真号码为准。

9.4 一方向对方发出各类文件或与本次广告发布有关的物料后,应当及时电话告知对方,以便对方及时签收。

 

第10条 争议解决

10.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10.2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通过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甲乙双方同意选择如下第      种解决方式:

10.2.1 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至            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0.2.2 任何一方均应将该争议提交至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庭按如下第      种方式组成:

(1)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由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如双方未能就仲裁员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

(2)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其中由甲乙双方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10.3 一方因争议解决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等)由败诉方承担。

第11条 生效及其他

11.1 本合同为甲乙双方就甲方贴片广告招商事宜达成的最终书面文件,在此之前甲乙双方签署的与本次招商事宜有关的协议、函件等法律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通过协商另行签署补充文件,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补充,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若补充文件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文件约定的内容为准。

11.3 本合同拟修改的任何内容均应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方可修改,否则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修改本合同的任何内容。

11.4 任何一方不行使、不完全行使或怠于行使其基于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并不构成其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11.5 附件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6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贴片广告发布媒体清单》

  

甲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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