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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市委、市政府《进一步加快文化产业发展的意见》、《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照《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2014]108号)等规定,坚持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在本专项资金各子项中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同一项目只能在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类资金中选择其中一类进行申请,项目单位不得多头申报。

第2章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市文广新局依法负责管理及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1)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拟定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和使用的重点方向;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受理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请;

(三)按照我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系统内统一程序,跟踪项目实施,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绩效评估工作。

(四)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分配情况及时自查自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内部监管。

第五条市财政局作为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管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协助文广新局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承担以下责任:

(一)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申报计划和实施方案,编制项目投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绩效目标;

(二)对获得的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四)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五)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第七条各申请项目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统一申报,纸质申报材料由镇(区)文化主管部门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市文广新局。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文件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加强监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专家评审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3章扶持对象、范围及方式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

在我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登记,属于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中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表内,有对应的行业代码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资金筹措能力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第十条专项资金扶持的重点范围

(一)我市确定的重点发展的文化产业及文化产业重特大项目;

(二)符合《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发展规划要求的文化产业发展项目;

(三)对全市文化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带动性和领先示范性,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

(四)文化与科技、教育、网络信息、健康医疗、旅游、环保、金融、时尚等八大行业相融合的新型文化业态项目;

(五)能有效推动供给侧改革,提高文化产业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的高品质、有创意的文化创意设计项目;

(六)与社区文化服务相结合,具有益智化、健康化、技能化、竞技化等特征并推动社区文化建设的文化娱乐项目;

(七)体现中山文化产业特色,提升中山市文化产业影响力,拉动我市文化消费及具有区域品牌的文化会展项目。

(八)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通过文化创意已实现或正在进行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九)国家、省级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文化产业基地及其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

(十)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核心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的项目;

(十一)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文化及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检测平台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

(十二)文化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产、学、研”项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同一年度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或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报或者税务申报的;

(六)其他不应有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补贴、股权投资等三种扶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

投资额在5000万以上,具有市场前景良好,能起到产业带动效应的重点文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贷款年限三年以内的,可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文化产业专项资金贷款贴息。

(二)补贴

1.对符合《中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有重大地域特色、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及转型升级、对文化领域供给侧改革具有推动性或标志性的重特大文化产业项目可申请连续三年的资金补贴;

2.对我市传统制造业和服务业在转型升级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按其投入规模给予补贴,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入资金的30%;

3.对符合《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规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范围,实施文化与科技、教育、网络信息、健康医疗、旅游、环保、金融、时尚等八大行业相融合的新型文化产业项目按其投入给予适当比例的补贴;

4.对利用我市三旧改造工程用于文化产业经营的园区、基地,改造面积达5000平方以上的,按照项目建设情况给予一定资金补贴;

5.对进驻中山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创意类中小企业,视其规模、成长性、带动性、产出率给予一定租金补贴;

6.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创意设计产品技术研发及版权保护的项目按其投入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7、在我市举办体现中山文化产业特色,提升中山市文化产业影响力,拉动我市文化消费及具有区域品牌的文化产业类展会按其投入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8、在我市设立的文化产权交易平台、文化及相关产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检测平台等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项目按其投入规模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9、对纳入我市文化产业“产、学、研”项目,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核心文化产品服务出口的项目,按照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贡献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10、自2012年起,对新获得国家、省级专业资质认证、等级评定的重点文化企业按其投入规模给予补贴;

11、对2012年以后落户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的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按照企业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的贡献给予补贴。

(三)股权投资

1、拟申请股权投资的企业(项目)应具备如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纳税地在中山市辖区内;

(2)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素质较高;

(3)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方向,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发展前景,且资产状况良好;

(4)企业管理和运作规范,企业构架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规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合法、规范;

(5)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较好,银行信用等级良好;

(6)符合各项财政扶持产业资金申报的其他具体条件。

2、拟申请股权投资企业(项目),需严格按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

第四章绩效目标

第十三条利用专项资金的杠杆作用,推动我市文化产业的集群化建设、品牌化建设。

通过资金扶持的示范作用,培育社会成员的文化主体意识、文化参与意识;培育一批与时俱进的、具备潜力的领军型文化企业,重点扶持一批高融合性、带动性、引领性的项目,实现标杆影响力的辐射效应;构建长期性的、可持续发展的文化产业体系,有效推进文化供给侧改革;引导社会资本向文化产业领域渗透,激发全社会参与文化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引导文化消费,繁荣文化市场;通过发展文化产业提升我市人民文化生活质量。

第十四条努力提高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到2017年实现文化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5.0%,同时力争建成3—5个国家或省级文化产业基地(园区),支持和指导1-2间文化企业上市。

第五章资金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十五条由市文广新局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项目采取逐级申报,择优推荐的方式。

各镇区宣传、文体和财政等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本镇区的项目单位申报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上进行项目申报,并向所在镇区文化主管部门提供纸质申报资料。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审批

(一)各镇区文体教育局在调研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资料进行前置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形成推荐意见上报市文广新局。

(二)市文广新局按照《中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的有关规定,对通过前置审查的项目采用公开的竞争性分配方式,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扶持项目。

第十八条市文广新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拟扶持项目名单,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中山文化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市文广新局局重新审核;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文广新局局拟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拨付方式

(一)对申请贷款贴息的拨付待其银行贷款到期日后给予拨付;

(二)对申请资金补贴项目的,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

(三)对上年度获得持续三年资金补贴的重特大文化产业项目,将在本年度专家评审环节对其上年度文化产业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度、预计项目整体完成时间进行评审。

通过评审后方能进行扶持资金拨付。

第六章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实施过程中,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致使资金项目不能依约完成而需要调整的,按照规定程序报请文广新局予以调整或变更。

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变更实施项目和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验收及考评

市文广新局每年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部门对上一年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验收,对资金使用单位存在下列情况,经督促不按期纠正或问题严重的,市文广新局视情况轻重给予警告、暂停财政资助、追回资助款,取消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处理:

  

(一)上报材料具有虚假内容的;

  

(二)项目无故不按计划进行,或停止项目的;

(三)不配合资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验收和考评的;

(四)违反《《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或财政管理制度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中山市文化信息网上阅读并下载专项资金相关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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