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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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管理制度

 

中共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党组

 

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

2015年3月修编

 

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1

二、物资采购与管理制度 …………………………………………4

三、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度………………………………………5

四、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7

五、“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8

六、首问责任制度…………………………………………………14

七、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制度………………………………………16

八、公务接待制度…………………………………………………22

前言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为充分发挥残联“代表、服务、管理”的职能,更优质全面地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依据中央、省、市、县有关工作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组织编写和修订完善了《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各项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制度》)。

《制度》分八节,共页,收集借鉴了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来研究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及有关其他部门的制度。

内容上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理念,注重建立科学、系统、规范的工作秩序;管理上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能职责;工作上注重实际,讲求效率;作风上防止消极怠政,强化用制度管人,依法依规办事。

《制度》是残疾人工作者的工具书,更是一面点亮爱心的明镜、强化责任心的标尺、规范行政行为的规章,真诚希望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从《制度》上可以看出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的成长过程,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进取、不断发展的过程,与之密不可分、相随相伴的是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认真执行的过程。

我们坚信,《制度》的出台,对促进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新一轮的发展,必定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让我们带着铸就的辉煌,迎接残疾人事业更加美好的明天吧!

修订完善《制度》,是县残联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规定、整治“四风”教育的成果之一,也是残疾人联合会各项工作不断规范和跨越发展的具体体现,更是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

让我们遵守法律法规,在制度“管人、管事、管财、管物”的环境下,认真落实制度,履行职责,忘我工作,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3月6日

 

 

一、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根据中办发〔2011〕2号文件和省、市、县关于公车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按照节约、高效、规范的原则,合理使用公务车辆,确保行车安全,使公务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县残联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原则

机关公务用车,由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并根据公务的轻重缓急妥善派车,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接待和会议等活动用车。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一)领导外出开会、联系工作等公务活动用车;

(二)残联召开或承办各类会议和组织各类活动用车;

(三)各股室下基层用车;

(四)送紧急通知和取机要文件;  

(五)上级领导部门和协作单位借用车辆;  

(六)其它特殊情况用车。

    

三、公务用车与管理

(一)单位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所有用车须经办公室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驾驶员方可出车;

(二)公务用车用油实行凭加油卡和驾驶员专人加油制度,由财务人员统一购卡、充值,驾驶员不得无故开票加油,特殊情况须经分管领导同意;

(三)驾驶员须服从管理调度,随叫随到,上班期间因事外出,必须请假并经批准方可离岗;

(四)外单位借用车辆,需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五)车辆清洗费用每月每辆限额100元以内。

(六)单位车辆无特殊情况下班后一律统一停放到指定地点保管;

(七)车辆保养(或保险办理)由单位驾驶员根据具体情况及时提出,经理事长同意后及时进行车辆保养和办理保险手续。

四、车辆维修与保养

(一)严格控制配置车内设备,确实需要配置的由驾驶员和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报理事长批准后才能购配。

(二)公务车要在指定修理厂维修,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擅自修车。

驾驶员检查并开具车辆维修清单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理事长批准后,才能进厂维修,否则,费用不予报销。

车辆维修时,驾驶员必须到场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向修理厂提出。

车辆出厂时,驾驶员必须检查验收并签名。

(三)车辆维修费由财务室人员认真核对单据后与修理厂进行结算,报销时要附单据和维修材料等明细表。

(四)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急需修理或更换零件,先报告办公室主任,并请示理事长同意后才能修理。

遇不可抗拒原因或突发性事故、故障,造成人员受伤时,应先抢救受伤人员,向附近公安机关110报案,向120寻求救护,同时向理事长报告。

(五)因公出车发生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以责论处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赔付后,剩余部分由责任人赔偿损失的5%(最高不超过3000元),以负全部责任的赔偿损失为主。

(六)驾驶员因操作不当或疏于保养,造成车辆损坏或机械发生故障修理,维护费由本人承担30%。

五、驾驶员管理

(一)驾驶员要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派,热情服务,按时出车。

不出车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二)驾驶员要树立安全意识。

严禁酒后驾车,不开“病车”,不开“英雄”车。

若因违反交通法规被罚款由自己承担;若发生交通意外的,由驾驶员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

(三)驾驶员要爱护车辆,做到勤清洗、勤保养、勤检查,确保车况良好,车辆整洁卫生。

适时加满汽油,行车时节约用油。

(四)驾驶员要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通畅,有事请假,不得无故缺勤。

保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五)驾驶员要认真履行车辆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未经理事长同意,严禁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交给随车人员驾驶。

(六)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年内安全行车,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将给予一定奖励。

二、物资采购与管理制度 

一、凡购买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劳保用品、残疾人康复器具或慰问品等,由各股(室、中心)负责人提出购买申请报办公室,待理事长审批同意方可购买。

二、理事会对属于省、市、县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组织人员对所购物品的质量、价格进行调查比较后,统一购买;对不需要报批的,理事长阅批同意后,由分管采购的副理事长和财务室等相关人员统一购买。

三、采购的物品和数量要与例项申报的物品、数量相符。

未按程序报批、未研究通过或理事长同意,擅自购买的物品一律不予报销。

四、采购的物品一律先交由办公室进行登记;领取或发放物品也要实行登记,便于办公室核查和掌握消费情况。

五、凡列入固定资产账目的办公物品,实行财务统一登记管理。

工作人员应自觉爱护公物,不得故意损坏和侵占公物。

属正常使用损耗的,报办公室安排维修或申请申购;属人为损坏的,由负责人赔偿。

报废的办公物品交由办公室统一处理,防止资料泄露泄密。

六、凡列入固定资产账目的办公物品,严禁私自借用或带离单位。

确因工作需要带出的,需专人爱护保管,严禁损坏、丢失。

若因不当行为造成损坏,负责修复;发生丢失或被盗窃,照价赔偿损失,并写出书面检查交办公室。

七、工作人员因工作变动或退休,要将本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账目上物品造册交由办公室和本部门领导,由单位统一安排给他人使用管理,防止公物流失。

三、服务承诺和限时办结制度

一、牢记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忠诚于人道主义事业,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残疾人、关心和帮助残疾人解决生活、就业和教育等问题。

二、热情接待上门办事的群众和上访的残疾人及其亲属,耐心回答、解释来访残疾人和群众的咨询和要求,做到能办的事情马上办,不能马上办的事应作出时间承诺,难办的事想办法协调办。

三、对群众或残疾人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在一周内给予答复。

对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在三日内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四、在办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和康复、教育救助以及文体活动和维权信访活动中,实行政务公开,增强行政行为和办事程序的透明度,规范办事程序,简化办事环节,公开办事条件,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

五、提高服务质量。

行政管理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时,承办人要按照限时办结制、办事首问制的规定一次性明确告知办事政策、法规、程序和要求。

在承办过程中,要告知能否办理,是否手续完整、齐全。

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不能马上办好的要告知办事时限。

工作人员,要做到文明、优质、高效服务,做到有诺必践,取信于民,维护人民群众利益。

六、若应由其他部门或单位主办的,由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同意后,将原件附公文转办单,自收到办事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转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七、工作人员因事(如出差、请假等)无法继续办理某一事项时,股(室)负责人应指定人员交接清楚,并监督有关人员按时办结,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拖延办理时间。

八、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办事时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对违反本承诺的股室和个人,一律按失职追究,严肃处理。

 

四、党务政务公开制度

一、坚持落实党务政务公开工作。

残联建立党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分别由理事会一把手任组长,明确具体承办人员,设立对内、对外公开栏。

二、公开内容:

服务承诺、审批项目、实施依据、办事程序、行政收费、岗位职责、规章制度、便民措施、财务收支、人事任免、办理结果等。

三、公开范围:

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人员知情的,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公开;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公开时间:

凡具有相对稳定性、经常性固定内容长期公开;阶段性内容按季公开,临时性的工作动态随时公开,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知悉。

五、公开载体:

一是利用现有政务公开栏,编发服务指南、服务承诺和机关工作简报等,查阅文件、咨询电话;二是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三是充分利用县残联网站,建立公共信息资料库,便于查询。

六、公开资料齐全,专人负责管理,建档立卷规范。

 

五、“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权力运行制度。

为使“三重一大”事项科学、民主、依法、规范决策。

根据《中共镇宁自治县委办公室关于制定乡(镇)、部门“三重一大”具体事项的通知》(镇党办通字〔2012〕239号)和县纪委关于党政部门主要领导“四不直接分管”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运用科学方法,进行决策的前期调研论证和综合评估,有效防范决策风险,增强决策的科学性,避免决策失误。

(二)坚持民主决策。

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民主决策。

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

对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广泛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依法决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保证决策内容和程序合法合规。

(四)坚持集体决策。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必须由党组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并报纪工委备案。

二、“三重一大”事项内容

结合我县实际必须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内容是:

(一)重大决策事项:

1、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

3、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编制和调整;

4、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废止;

5、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6、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调整和执行;

7、涉及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8、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9、涉及项目规划相关事项;

10、对单位干部职工的奖励和对违反党纪政纪干部职工的处理;

11、干部职工外出学习与考察;

12、干部交流学习;

13、干部职工评先选优;

14、其它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1、年度用编计划的呈报;

2、单位拟提拔股级干部的呈报;

3、单位股级干部的调整;

4、工作人员的调入和调出;

5、关键岗位和重要部门人员的调整;

6、其它需要集体研究的干部人事方面的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为履行工作职能而进行的总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安排以及资金分配,必须按“三重一大”监督制度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后报纪工委备案。

2、其它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开支事项总额在5000元及以上的资金使用(不含工资等政策法规性支出事项),必须按照“三重一大”监督制度规定程序研究决定后报纪工委备案。

2、开支事项总额在5000元以下,按规定应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重一大”事项要求编制成年度目录清单,并在单位公示,在公示过程中,如有干部职工反映有遗漏或经研究应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及时进行补充,公示完毕后报纪工委备案。

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会前酝酿准备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

专业性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或咨询、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进行公示或召开听证会;

2、审议“三重一大”事项,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个别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决策。

3、“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组会决策前,须提前1天将议题及相关材料报纪工委审查,并送达参会人员酝酿,议题目录之外其它事项一律不得上会。

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所需研究的内容不能临时动议给予研究。

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按规定程序在事后3个工作日内报纪工委备案并说明事由。

(二)会议讨论决定

1、“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无纪工委驻联人员参与研究、监督的,所作出的决议无效;

2、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由单位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必要时其他股室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每一议题由分管的班子成员或股室负责人提出并解释说明所需研究的内容,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决策,实行表决制,以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员的2/3赞成为通过;对同时涉及几个方面的重要问题事项,要逐人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时,班子各成员应对决策事项逐个明确表示意见:

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主要负责同志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最后发表意见。

主持会议的同志不得预先对研究事项定调或发表影响正确决策的言论,会议决策应按大多数成员的意见形成,讨论须执行有关回避规定。

4、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少数人特别是纪工委驻联人员的不同意见,会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和考虑。

如对重大问题分歧意见较大时,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5、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

领导班子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并报纪工委备案审查。

6、“三重一大”事项会议决策只要不涉及保密内容,均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7、做好会议记录。

负责会议记录的同志,要严守会议纪律,认真保管好原始会议记录,除上级检查调阅外,未经主持会议的同志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摘抄和复印。

原始记录定为机密级材料,会议记录须归档永久保存。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实施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组集体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由相应班子成员、有关股室负责人组织实施。

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抓落实。

2、对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在集体没有重新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执行,要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性,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因出现新情况需要改变原来集体决定的,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作出新的决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但在集体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应坚决执行集体决定,在言论上和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公开反对的表示。

4、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中,因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改变或终止原来集体决策事项的,必须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规定程序重新给予研究、实施,并报纪工委备案。

五、“三重一大”事项监督

1、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项目、财务、人事”,但是对以上事项具有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

2、领导班子成员或三重一大”事项负责人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党组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其作为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3、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都要以书面材料形式报纪工委备案审查,接受监督检查。

4、党组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未通知纪工委驻联人员参加的,由县纪委对该部门进行全县通报,该党委(党组)形成的会议决定无效。

5、对党组研究“三重一大”决策复审时,发现未按规定程序决策,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纪工委上报县纪委按照程序进行查处。

6、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及保密的外,其他事项必须纳入党务或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责任追究

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决定,违反集体决策程序和制度的“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负责人;对在决策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集体决议或因工作不力,处理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人,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纠正整改,同时按规定上报。

需要问责和追究纪律责任的,按规定程序实行问责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首问责任制度

一、群众或残疾人来咨询或办理残疾人有关事务时,第一个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二、首问责任人对群众或残疾人询问的问题,都要热情回答与接待,负有为其服务的责任,必须做到:

文明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

三、属首问责任人所在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办理的有关事项,落实“不二次”制度;不属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要告知来办事的群众或残疾人到所承办的单位或个人;业务不明确或承办单位不清楚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帮助落实承办单位。

四、办理事项不属残联系统各职能部门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必须给予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所承办的部门。

五、有关人员来电话咨询、反映或举报的,接听者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内容、来电人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属于本人业务范围的,要认真回答,属于其他股、室、中心业务范围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号码告知来电人。

如不能解决的,要及时请示领导,协同有关人员一同解决。

机关接话人在接听电话时要做到热情礼貌,语调温和,文明有序。

六、对于来投诉、报案、举报的来访者、来电者,均要热清周到,认真办理,详细耐心听取陈述,并做好记录,尤其是来访者、来电者的联系方式、电话号码,及时处理,做好反馈,让来访者、来电者满意。

七、对首问责任人失职的处理:

机关各股、室、站、中心要切实认真执行首问责任制,把首问责任制和零失误制度、年度考核结合起来。

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视具体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调整岗位。

即一年内被投诉一次经查实的予以口头批评教育,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当年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三次的除当年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外,待岗学习三个月,经机关全体人员民主评定可上岗方安排工作。

八、办公室要负责做好有关记录,作为年终考核原始依据。

七、干部职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县残联机关考勤管理,规范干部职工上下班及休假管理;本着遵循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人性化管理、结合残联服务工作的特点的原则制定考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镇宁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机关干部职工。

第三条工作时间规定

(一)干部职工上班时间实行国家规定工作时间,具体上班按固定工作时间执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

00—12:

00、下午14:

00—18:

00,周六、周日休息。

),法定节日除外。

第四条签到规定

(一)干部职工实行签到签退考勤管理办法。

即:

所有干部职工上下班须亲自签到签退,不得让他人代签,如有违反者,一经查实,进行相应处罚。

(二)每日上班和下班干部职工均需签到签退。

(三)未签到签退者,应于两日内填写《未签到签退说明单》,由党组成员或分管领导签字证明其出勤。

第五条迟到、早退、旷工的管理

(一)迟到、早退划分规定:

1.小迟到、小早退:

30分钟(含)以内,若临时有私事、公事等原因需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内,并提前向相应批准权限的领导批准不视为迟到或早退。

每月小迟到或小早退累计时间达到4个小时(含)以上的以旷工论处。

2.大迟到、大早退:

(1)30分钟(不含)至2小时(含)以内,按半天旷工计算;

(2)2小时(不含)以上至4小时(含)以内,按1天旷工计算。

(二)旷工

1.旷工说明--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1)未进行书面的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2)假期届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被批准而未到岗的;

(3)未请假以及请假未获批准而在上班时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4)无故不参加单位召开工作会议或安排到外单位参加工作会议而无故不到的;

(5)经查明请假理由不实的;

(6)不服从工作调动,经教育仍不到岗者。

2.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或全年累计旷工15天者,属严重违反机关干部职工管理规定,按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旷工三天(含)以内,每旷工一日,计事假3日。

(三)若由于身体不适、交通堵塞、家庭有事,不能按时到单位时,请及时通知分管领导或办公室,由办公室协助办理请假手续。

如遇恶劣天气、特殊状况等,县残联党组将调整干部作息时间。

第六条请假、加班申请流程及准假权限

(一)干部职工如需请假、加班,应提前填写《申请表单》,在得到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根据请假权限)批准后方可休假,《申请表单》交办公室考勤专管人员。

填写《申请单》

单位领导审批

办公室存档

(二)公出、请假、加班、调休批准权限:

条件

请假人员

批准权限

备注

公出、请假、加班、调休

三天(含)

一般干部职工

分管领批准

详细填写相关表单

三天以上

县管干部

党组书记、理事长

详细填写相关表单

第六条请假规定明细

假别

假期规定

特殊规定

薪资与福利

表单

病假

1.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提前2小时通知分管领导,销假时补填请假表;

2.病假1天以上(不含)需有医院诊断证明,否则视为旷工;3.员工因患病或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按照《国家机关干部职工患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每4小时为一个计算单位,不足4小时按4小时计算。

按国家规定病假工资标准实行

1.《请假申请单》

2.医院诊断证明

事假

1.干部职工休事假需要提前1天申请;

2.试用期内事假超过5天/月,按自动离职计。

4小时为一个计算单位。

按国家规定事假工资标准实行

1.《请假申请单》

婚假

1.干部职工享有3天婚假。

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者另外奖励7天,婚假均含节假日。

2.干部职工休婚假应提前3天申请,连同结婚证复印件到办公室核准。

1.自结婚之日起一次休完,未休完者不再补休;

2.职工领取结婚证,可给予一天的带薪假期。

全薪

1.《请假申请单》

2.结婚证复印件

孕假期

妊娠月份

孕检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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