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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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有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颁布部门】卫生部

【颁布日期】1978年12月02日

【实施日期】1978年12月02日

【正  文】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为了加强医院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提高医疗护理质量,使医院工作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根据卫生工作的四大方针、平战结和的原则和精简节约的精神,制定《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

此组织编制原则适用于城市综合医院、医学院校的综合性附属医院和县医院。

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此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所属医院的具体编制。

定编后,超编的要精简;对于缺额,各地应积极创造条件,根据人员来源和经费增加之可能,逐年补充。

专科医院和独立门诊的编制,各省、市、自治区可参照此组织编制原则另行制定。

一、基本任务

医院的基本任务是坚持无产阶级政治统帅,以医疗为中心工作;同时,负责指导和承担地方、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组织医疗队下农村;进行中西医药科学研究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工作;对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在担负上述基本任务的同时,要保证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完成,并担当一定的诊疗技术指导和解决疑难病症的任务。

二、机构设置

医院实行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

行政体制应按照减少层次、精干有力、发挥效能的原则,实行两级制。

业务科室的设置,应按照医院的规模、实际需要和医学发展情况确定。

五百床位的医院机构设置可参照表一。

注:

(1)在院党委(总支、支部)领导下,院长负责全院的业务和行政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分别负责人事、医疗、护理、门诊和总务工作。

(2)三百至五百床位的医院设院办公室,人事、医务、总务科,护理部;三百床位以下的医院设院办公室,医务、总务科(组),人事工作由院办公室负责。

(3)院办公室是院长的办事机构,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配秘书、干事。

人事、医务、总务科(组),护理部,门诊部都设正、副主任,正主任可由一名副院长兼任。

不设护理部的医院设总护士长。

(4)党委(总支、支部)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宣传、群众团体、统战、武装和保卫等项工作。

(5)临床、医技各科室可根据实际情况,设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

(6)为加强肿瘤和职业病的防治研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在指定的医院设肿瘤和职业病科。

三、病床的分配比例

综合医院病床的分配,应根据床位总数、当地医疗需要、各科技术力量和仪器装备、专科重点建设以及本地区有无专科医院等情况,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一般综合医院病床分配可参照表二。

|-营养室

|-供应室

|-预防保健科

|-病理科

|-药械科

|-检验科-血库

|-放射科

|-理疗科

院|-同位素科

长|-内科

-----------|-外科-手术室

副||||-妇产科

院||||-小儿科

长||||-麻醉科

院|||-中医科

办|||-传染科

公|||-结核科|-急诊室

室|||-皮肤科|-注射室

|||-眼科|-换药室

|||-耳鼻喉科|-治疗室

|||-口腔科|-挂号室

||-收款室

||-门诊部……||-计划生育指导室

||-护理部……|--------|

|||-门诊临床医技各科

||

|-医务科……||-图书室

|-人事科……|--------|-病案室

|-总务科……||-统计室

 

表二综合医院病床分配比例

----------------------------------------------------

|适用范围|计算基数|内|外|妇|小|传|结|中|眼|耳鼻|口|皮||

|(床)|(床)|||产|儿|染|核|医|||腔|肤|分科数|

|||科|科|科|科|科|科|科|科|喉科|科|科||

|-------|----|--|--|--|--|--|-|-|---------|---|----|

|80—150|100|30|30|10|10|10||5|5||7|

|151—251|200|||||||||||

|-------|----|--|--|--|--|--|-|-|---------|---|----|

|251—350|300|30|25|10|10|5|2|5|5|5|1.5|1.5|11|

|351—451|400|||||||||||||

|-------|----|--|--|--|--|--|-|-|-|---|---|---|----|

|451以上|500|30|25|15|10|3|3|5|3|2.5|1.5|2|11|

----------------------------------------------------

注:

(1)床位较少的医院,可将业务相近的科室合并。

(2)妇产科的床位包括妇科、产科、计划生育等床位;婴儿床单独计算。

(3)大、中城市设有多个综合医院的,可按专科重点技术建设规划的要求,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适当调整各医院病床分配的比例。

四、人员编制

综合医院病床与工作人员之比,根据各医院的规模和担负的任务,分为三类:

300床位以下的按1∶1.30—1.40计算;

300—500床位的按1∶1.40—1.50计算;

500床位以上的按1∶1.60—1.70计算。

各类人员的比例:

行政管理和工勤人员占总编的28—30%,其中行政管理人员占总编的8—10%;卫生技术人员占总编的70—72%,在卫生技术人员中,医师、中医师占25%,护理人员占50%,药剂人员占8%,检验人员占4.6%,放射人员占4.4%,其它卫技人员占8%。

具体编制可参照表三。

表三综合医院编制表

|----------------------------------------------------------------------------------------------------

|适用|计算|病床与|||其中||

|范围|基数|工作人|工作人员|卫生技术|------------------------------------------|行政工勤|

|(床)|(床)|员之比|||医师|护理|药剂|检验|放射|其它卫|人员数|

||||总数|人员数|中医师|人员|人员|人员|人员|生技术||

|||||||||||人员||

|--------|-----|--------|--------|--------|------|-----|-----|-----|-----|------|--------|

|80-150|100|1:

1.30|130-140|91-98|23-24|46-49|7-8|4-5|4|7-8|39-42|

|||-1.40||||||||||

|--------|-----|--------|--------|--------|------|-----|-----|-----|-----|------|--------|

|151-250|200|1:

1.30|260-280|182-196|45-49|91-97|15-16|8-9|8-9|15-16|78-84|

|||-1.40||||||||||

|--------|-----|--------|--------|--------|------|-----|-----|-----|-----|------|--------|

|251-350|300|1:

1.40|420-450|298-320|74-80|149-|24-26|14|13-14|24-26|122-130|

|||-1.50||||160||||||

|--------|-----|--------|--------|--------|------|-----|-----|-----|-----|------|--------|

|351-450|400|1:

1.40|560-600|403-432|101-|201-|32-35|19|18-19|32-35|157-168|

|||-1.50|||108|216||||||

|--------|-----|--------|--------|--------|------|-----|-----|-----|-----|------|--------|

|451以上|500|1:

1.60|800-850|576-612|144-|288-|46-49|27-28|25-27|46-4-9|224-238|

|||-1.70|||153|306||||||

-------------------------------------------------------------------------------------------------------

注:

(1)综合医院病床数与门诊量之比按1∶3计算,不符合1∶3时,按每增减门诊100人次,增减5—7人。

(2)医师、中医师名额内包括医士。

放射医师包括在放射人员内;理疗医师、病理医师、营养医师、麻醉医师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内。

(3)护理人员内包括助产士名额。

(4)病产假预备额已计入总编数内。

(5)病床较少的医院,由于相近科室可以合并,卫生技术人员可以兼任。

(6)综合医院承担的医药科研和教学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已于总编数内增5—7%;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12—15%。

(7)新仪器、新设备。

如心电、脑电、超声、各种窥镜、同位素、激光等工作人员按3—5%配备,已计入总编数内,包括在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中。

(8)担当院外任务,如组织医疗队下农村、下厂矿、下基层、出国医疗以及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临时医疗任务所抽调的脱产人员,按10%配备,已计在总编数内。

(9)县医院编制比例与城市医院采用同一标准,是考虑到县医院在帮助公社卫生院提高业务,培训农村基层卫生人员和赤脚医生等方面任务较重,需要在人力物力上给予加强,以便在今后十年左右使其成为全县医、教、研的技术指导中心。

五、工作量及人员配备

(一)医师和护理人员的工作量

1.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

------------------------------

||各|外|皮|妇|眼|耳|传|结|内|小|中|口|

|科别|科||肤|产||鼻|染|核||儿|医|腔|

||平|||||喉|||||||

||均|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科|

|----|-|---|---------|-----|-|

|门诊人次|5|7|6|5|3|

------------------------------

注:

(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门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4名。

(2)每名门诊医师每小时工作量,外科包括门诊小手术在内;眼、耳鼻喉科包括内眼检查、验光和门诊小手术在内。

(3)以上工作量是对一般门诊的要求,遇有疑难、重症和复杂的检查,不受此限。

2.每名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担当病床工作量:

--------------------------------

||每名住院医师|每名护理人员担当病床数|

|科别|担当病床数|-----------------|

|||日班|小夜班|大夜班|

|-----|------|-----|-----|-----|

|内、外科|||||

|-----|||||

|妇产科|15—20|12—14|18—22|34—36|

|-----|||||

|结核科|||||

|-----|------|-----|-----|-----|

|传染科|10—15||||

|-----|------||||

|眼、耳鼻|||||

|喉、口腔科|||||

|-----|15—20|14—16|24—26|38—42|

|皮肤科|||||

|-----|||||

|中医科|||||

|-----|------|-----|-----|-----|

|小儿科|10—15|8—10|14—16|24—26|

--------------------------------

注:

(1)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每名住院医师担当病床工作量各科平均为8—12床。

(2)设神经内科、神经外科、胸内科、胸外科、骨科和烧伤病房的住院医师和护理人员应适当增加,可在本科人员中调配。

(二)临床科室负责人的配备

1.科主任:

25床以上的科设科主任,超过40床可增设副主任。

门诊任务较多的科,病床虽少于25床亦可设科主任。

门诊及病床任务均较少的科,可由其它有关科的科主任兼任。

2.主治医师:

25床以上的科设主治医师。

病床虽少于25床,而门诊任务较多的科亦可设主治医师。

主治医师与住院医师按1∶3—4配备;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按1∶2—3配备。

3.科护士长:

各科设护士长(助产士长),病床多时可设副职。

(三)护理人员和助产士的配备

1.护理人员包括护士和护理员。

护士和护理员之比以3∶1为宜。

2.病房护理人员担当工作量不包括发药及治疗工作在内,发药及治疗工作每40—50床设护士3—4人。

3.门诊护理人员与门诊医师之比为1∶2。

4.住院处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100。

5.急诊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00。

6.婴儿室护理人员与婴儿病床之比为1∶3—6。

7.注射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2—1.4∶100。

8.供应室护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2—2.5∶100。

9.设有观察床的护理人员与观察床之比为1∶2—3。

10.手术室护理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2—3∶1。

11.助产士与妇产科病床之比为1∶8—10。

12.病房、门诊、住院处、急诊室、观察室、婴儿室、注射室、手术室、供应室等单位,每6名护理人员(助产士)增加替班1名。

(四)医技人员的配备

1.检验人员:

检验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20,其它检验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30—40。

血库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20—150。

2.药剂人员:

药剂师与病床之比为1∶80—100,其它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60—80。

3.放射人员:

放射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50—60,技术人员与机器台数之比为1.3—1.5∶1。

4.理疗人员:

理疗医师与病床之比为1∶100—150,其它理疗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50—100。

5.营养人员:

营养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6.病理人员:

病理人员与病床之比为1∶100—130。

7.麻醉人员:

麻醉人员与手术台之比为1—1.5∶1。

8.口腔科技术员: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数内进行调配。

(五)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配备

1.书记、院长:

100—200床的医院,设2—3人。

300—400床的医院,设3—5人。

500床以上的医院,设4—6人。

2.其它行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医院科室设置和实际需要确定。

3.病人厨工:

按每人担当25—30床计算。

4.配餐员:

按每人担当40—50床计算。

5.病房卫生员:

按每人担当20—25床计算。

6.洗衣工:

按每人担当25—40床计算。

7.其他工勤人员: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工勤人员编制内调配。

(六)医院的附属机构(如托儿所、幼儿园、药厂农场等),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另计编制。

附件:

关于修订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的说明

1956年国务院编制工资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发布试行的《医院、门诊部组织编制原则(草案)》,对于发展人民医疗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医院,保护人民健康,为工农业生产服务,起到了很大作用。

但是,20多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医学科学的进步,特别是毛主席、周总理先后发出:

“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和“扩大预防,以医院为中心指导地方和工矿的卫生预防工作”的指示以后,各级医院所承担的实际任务和机构设置,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许多医院的职工人数大大超过了编制。

《综合医院组织编制原则试行草案》,就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和今后建设现代化医院的需要重新修订的。

现将重要之点说明如下:

一、十几年来,由于基层医疗机构逐步健全,常见病、多发病一般在基层医疗机构可以解决,因此到县以上医院就诊的病人大多数是危重疑难病人。

据调查住院重病人所占比例,县医院由10%上升到60%左右;省、地级医院由40%上升到70%左右。

对病人的诊断治疗手段也比过去复杂多了,已由一般的物理诊断,发展到应用原子、电子、光学、声学以及窥镜、导管等检查;在治疗方面,已由一般药物和手术治疗,发展到复杂的化学、免疫、放射、激光、体外循环、心脏监护、脏器移植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

医生、护士、医技人员的工作量比过去增加了一倍以上。

另外还增设和加强了一些科室,如护理部、预防保健科、传染科、中医病房、计划生育指导室等。

因此,在这次修订编制中,不但总人数有所增加,而且把业务技术人员的比例,由过去的60—70%提高到70—72%。

二、1956年编制规定一般综合医院没有科研、教学的编制,实际上各级综合医院都承担了繁重的生产实习及医务人员的进修任务,都有自己的研究课题,有的还承担了国家交给的研究项目。

综合医院已成为我国医药科研和教学的基地。

这次修订时综合医院增加了5—7%的科研教学编制;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另增加了12—15%。

三、十几年来,综合医院的院外工作任务越来越多,如组织医疗队下乡、下厂、下基层、支边、援外医疗,外出体检、会诊、抢救等占用了大量人力。

而在一九五六年的编制中没有把院外任务所需要的人员列入编制,这是很不合理的。

这次修订时按10%配备。

这样就可以解决由于院外任务重,影响院内医疗工作的状况。

四、一九五六年的编制是,医院床位越多,医院总人数的比例越小。

实际执行的结果是,医院床位越多,人员比例越大。

这是因为规模越大的医院,分科越细,占用的人力越多,现代医疗技术设备越多,诊断治疗耗费的人力时间更多;规模越大的医院,接收疑难危重病人越多,治疗工作更为复杂,科研和教学任务越重。

这次修订时把这个比例完全倒了过来,即医院床位越多,工作人员的比例越大。

五、修订新的编制是为了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发展医学科学技术,在调整人员时,必须贯彻“精兵简政”,挖掘潜力,提高工作效率的精神,超编的要精简,并为其它医院输送技术骨干;编制不满的从大学、中专毕业生中逐年分配,急需的护理员、卫生员、配餐员由劳动部门逐年予以适当补充。

在职医务人员,由卫生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统一调整。

各级医院不准拉关系,走后门,安插人员,以保证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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