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师考试案例部分模拟试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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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考试案例部分模拟试题

2010年物业管理师考试案例部分模拟试题

房屋结构改造维修方面

案例一、设计本“一卫”业主改“两卫”

  案情:

楼上业主顾某在房屋的储藏室内擅自安装了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改变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致使楼下业主王某储藏室内的储柜及物品受损。

物业管理部门两次向顾某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拆除私装物,未果。

  问题:

顾某能否在自己的房屋内添装卫生设备?

  判决:

顾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电动抽水马桶、洗脸盆,按房屋的原始结构图,将废水立管的下水管恢复原状。

  依据: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

“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其房屋时,必须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顾某擅自在自己房屋的储藏室内私装电动抽水马桶和洗脸盆,转换了废水立管的下水三通,使储藏室成了卫生间,改变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使得楼下业主王某的房屋渗水,顾某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二、外墙开一窗大楼留一疤

  案情:

住在19楼的业主卫某,在自己物业内卫生间的东墙开窗,将厚厚的外墙打穿。

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加以阻止,卫某不听劝阻,继续施工安装窗户,致使19层到底层墙面被泥浆污染。

物业公司只得将卫某告上法庭。

  问题:

自己的物业是否就有权随意破墙?

  判决:

卫某在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东墙上的窗户,恢复原状;清洗19层到底层因破墙开窗引起的墙面污染。

  依据: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破坏房屋外貌。

  作为一个业主,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小区物业管理公约。

卫某擅自在自己的房屋东墙破墙开窗,并由此造成外墙面的污染,严重损坏了房屋的承重结构,破坏了大楼的外貌,影响了周边的环境。

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小区管理公约对卫某采取制止措施,维护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巨型浴缸入室房屋不堪其重

  案情:

业主顾某购买了一只占地面积约8.9平方米,可放水约4.2吨的巨型浴缸,准备安装在其居住的第29层的物业内,遭到了周围业主的强烈反对。

物业管理公司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房屋楼板无法承受浴缸使用时的重量为由,制止顾某吊装巨型浴缸。

  问题:

购置财产是否都可以安置在自己的物业内?

  判决:

顾某要求将自己所有的浴缸搬入自己物业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

《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装修住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发现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行为,应当劝阻制止。

  公民只能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自由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个人财产的权利。

应当本着安全、合理的原则使用物业,并遵守法律、法规及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

长期使用巨型浴缸必然对大楼的楼板强度及承重结构造成危害,使大楼存在潜在的安全隐患。

同时还应当顾及相邻各方的利益,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为前提,否则应加以必要的限制。

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

案例四、租住户搬出部分家私而没有业主书面许可怎么办?

  去年9月18日,某花园B栋5楼F座的一租住户想要搬出一部分家私。

他千方百计联系此时正在国外的业主,但就是联系不上。

按照管理规定,租住户搬出家私,必须有业主的书面许可,而没有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不予放行(这一规定有必要,现实中确发生过个别租住户拖欠业主房租、搬走业主家私而偷偷溜之大吉的事情)。

急于搬出家私的住户万般无奈,找到管理处领导,恳请给以特殊照顾。

管理处的领导考虑,若简单放行,恐怕损害业主的利益;若拒不放行,又会使住户感到不便(租住户和业主同样都是物业公司的服务对象,兼顾二者利益应为物业管理所必需,绝不能只对业主关心倍至,而对租住户冷若冰霜)。

于是鉴于租住户只是搬出部分家私,提出了一个变通办法:

租住户列出所搬出家私清单,并暂交与家私价值相当的押金,管理处做好记录,并出据收取押金的收据,一旦租住户能够提供业主的书面许可,管理处立刻全额退回押金(这一办法可取,但前提是要让其正确理解,否则容易引起纷争)。

这位租住户觉得管理处的建议合情合理,便欣然接受。

时隔不久,该住户拿到了搬出家私的业主书目许可。

在到管理处换取押金时,还对管理处既对业主负责又为住户着想的做法赞许有加。

  点评:

执行规章制度必须一丝不苟,但一丝不苟并不等于死咬住条条框框不放。

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把握住规章制度的基本精神,把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起来.

案例五、拒缴物业管理费,业主被推上法庭……

  原告(物业公司)———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共八千多元,诉请法院判其缴纳所欠费用及滞纳金。

  被告(某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的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而非本案原告,故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原告所述收费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2.63元,现原告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缺乏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与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费以每平方米2.7元计算。

现原告名称虽然不是上海轻工浦东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但是其改制组建的,名称变了,主体资格并未变,被告以原告非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主体为由抗辩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不予采信。

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小区每一个业主有约束力。

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案例六、业主拖欠巨额管理费催交困难怎么办……

  由于不便言明的非管理原因,某公司入伙某商城后,便不按时缴交管理费,甚至把交管理费作为与有关方面交涉的筹码,作为达到某种目的的交换条件。

一年后,已累计欠费达35万元之多。

期间,管理处有关人员无数次上门催交未果。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管理处主要领导一方面主动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帮助全面反映该公司的意见和要求,以取得其对管理处工作的信任和认可;一方面盯住平时难得一见的该公司老板,频频征求意见并反映管理处的经济困难(常言道: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没奶吃的时候一定要哭,而且要哭得令人心动。

有泪全往肚子里咽,是添不饱自己肚子的),以求得携手维护物业正常运行的共识。

  在赢得了该公司理解信任的基础上,管理处提出了适当减免滞纳金、分期付款等有利于促成该公司尽快缴清拖欠管理费的优惠条件(退一步进两步,不退无以求进)。

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自约定之日起分10期,每月3万余元,随当月管理费一同缴交拖欠的费用。

10个月后,该公司拖欠的管理费已全部缴清。

  点评:

物业公司追缴有意(而非恶意)欠费,首先要使自己的管理服务无懈可击。

管理服务做到家了,才能封住对方拖欠费用的口实,赢得对方的理解和信任。

在这个基础上,主动交流加适当让步,相信会感“上帝”的。

  给业主提个醒———别欠费

  有人打过一个这样的比喻:

家中请一个保姆,约定月工资500元。

可是,一段时间做下来,自己对保姆不满意,这种情况下,只能辞退保姆。

如果因不满意而扣下保姆的工资不给,不管是从法律上还是道义上讲,都是败者。

物业公司是小区业主请来做物业管理的,如同小区的“保姆”、“管家”,如果物业公司依约进行了管理,业主就要缴纳相应的费用;如果对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满意,可以辞退,另请高明。

现实中,除了恶意欠费的外,大部分欠费业主都有这样那样的理由:

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房子质量有问题;邻里有矛盾;停车无车位等。

这些理由,有的是与物业公司有关的,有的是与物业公司无关的。

如果以这些理由不缴费,不但占了缴费业主的便宜,而且一旦打起官司,因与物业公司无关的理由欠费,官司必输无疑;与物业公司有关的欠费,最后还是会输掉部分官司,因为市高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对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的抗辩权,有明确规定。

  给物业公司提个醒———打官司

  物业公司接受了业主的委托,就要想方设法为业主服好务,履行好合同约定的职责。

如果自己尽职尽责了,还是有部分业主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拒缴费用,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了其他已缴费业主的权益,就要走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

目前,物业公司“讨债”,仍旧愿意苦口婆心地做工作,而不愿意打官司,理由有如下几点:

与业主抬头不见低头见,对簿公堂,面子上过不去;物业管理费标的额低,请不到律师;诉讼时间长,耗时费力;法院的判决难以执行,打了也白打等。

事实上,从轻工物业公司的六十多个欠费官司和执行的案件可以看出,物业管理费的标的额小,律师不愿代理没关系,物业公司自己的员工完全可以胜任,只要准备好资料,把事实说清楚,法院会依法判决的。

同时,法院的判决不是儿戏,强制执行不会让法律“打白条”,更何况打赢一个官司,还能影响一大片。

小区安防方面的案例

  

案例七、电梯坠楼,谁负责?

……

  新闻晨报报道:

  一部"老爷"电梯深夜突发故障,使搭乘电梯的一位居民直坠楼底,并造成内脏出血。

近日,受伤的居民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并获得了普陀法院的判决支持。

  2001年8月的一天深夜,胥某回到光新路某小区4号居民楼,搭乘电梯回家。

谁料电梯刚运行到一半,就突然失控下坠,载着胥某一直坠落到电梯井井底,胥某当场昏迷。

2小时后,胥某被人发现并送入医院救治,由于出现了头痛发晕、呕吐鲜血的症状,医院诊断其为应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

伤愈后,胥某随即向负责电梯运行管理的普陀大楼物业公司索赔,要求其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胥某的胃出血与电梯坠落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

普陀法院遂委托市高院对胥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胥某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并出现应急性胃溃疡合并出血。

法院据此认为,胥某在电梯坠落后出现上述伤情,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胥某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日,普陀法院一审判决普陀大楼物业公司赔偿胥某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6800余元。

但法院认为该案不存在精神损失,所以对胥某提出的5000元精神索赔诉请未予支持。

  问题的关键是:

电梯是有谁来负责,是电梯公司?

还是物管公司?

那就得看是电梯质量问题吗,还是其他原因。

如果在电梯公司保修期内电梯出现了质量问题,理所当然由电梯公司赔。

如果在保修期外,电梯超过了保修期,而物管又没通知业主更换,当然由物管公司承担。

物管公司只是保障电梯能够正常运行,进行日常维护,给业主提供一个舒适的环境。

至于质量安全问题由电梯公司承担。

不能说电梯坠落是造成胥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就应该又物管承担,简直是荒唐可及。

案例八、未成年的孩子点燃天那水发生爆炸被炸死的案例……

  4个未成年的孩子在某花园堆放杂物的地方点燃了放置在那里的天那水发生爆炸,当中一个6岁的孩子被烧成重伤不治而死。

孩子的父母把该花园的物业管理公司和另3个肇事孩子告上了法庭。

近日,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死亡孩子的父母共获得近13万元的赔偿金,其中包括精神赔偿金8.5万元;物业公司因不作为被判赔近7万元。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对易燃易爆物品天那水置于儿童容易获得的地方,对爆炸事故负重要责任。

其不作为的行为和4名儿童玩天那水烧火引起爆炸,这两个方面应各占一半的责任。

具体划分责任比例是:

原告对小孩的死亡负15%的责任,由其自负;被告物业公司承担45%的责任;另一孩子小豪由于直接引起爆炸承担25%责任;其他两个男孩各承担7.5%的责任。

由于3个男孩均未成年,其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案情回放

  据原告郑某诉称,2002年5月7日,他们6岁的儿子小俊和另外两个小朋友10岁的小浩、11岁的小文一起玩,3人到了他们的暂住地、深圳市罗湖区某花园的一栋楼后玩耍,从该楼后一堆放杂物的临时搭建的小房子里,孩子们发现了房子里面有几个放天那水的小铁桶。

此时,暂住在该花园的一个单元里的另一个孩子9岁的小豪,找到了他们一起玩,他们用木棒点燃天那水玩,结果,小豪将燃烧的木棒插入天那水小桶后发生爆炸,小俊则因离得近被严重烧伤。

  事故发生后,小俊的父母赶快把孩子送到了深圳红十字会医院治疗了18天,后因付不起医疗费无法继续治疗而被迫出院。

6月13日,小俊因大面积烧伤致败血症,父母本来打算送孩子回老家潮阳继续治疗,但在回去的途中孩子不幸死亡。

  

案例九、发生高空堕物怎么办……

  去年9月17日14时51分,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落在某花园A栋前的地面。

相继赶到的护卫员看到未造成伤亡,便一边善言安抚惊恐万状的行人,一边进行现场调查(高空抛物,天怨人怒,道理人人会讲,可屡禁不绝,要想彻底杜绝,除了要进一步坚强管理,还有赖于人们基本素质的提高)。

  从楼下查看,玻璃是9楼F座的,护卫员当即上楼查证。

事实果真如此:

该座的夫妻俩在吵架过程中乱扔东西,将客厅的玻璃砸落。

可向其通报了情况后,两人不理不睬,依旧争吵不休。

  护卫员们先劝说调解,等两人平静下来,再讲明玻璃堕落所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怕后果,然后要求他们下楼向受到惊吓的人员赔礼道歉,同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罚,两人均无异议(先息事宁人,是此时的至要)。

  谁知护卫员前脚下楼,楼上又吵了起来,护卫员只好再上去做工作。

就这样楼上楼下跑了三趟,才使他们言归于好,携手到楼下按照管理处要求处理善后事宜。

  点评:

发现问题马上盯上去做工作,一次不行两次,两次不行三次,不厌其烦,直到问题圆满解决了为止。

搞物业管理的没有这个劲头儿,肯定干不出什么名堂。

  

案例十、停车场意外丢失车辆物业管理公司究竟有无责任?

  1999年7月9日,厦门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称维修公司)驾驶员驾驶一辆"美鹿"牌小轿车到闽南大厦办事,驾驶员交付5元停车费后,将车停放由厦门某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物业公司)经营的停车场,后来驾驶员要提车时,发现轿车已丢失,驾驶员立即报案,厦门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于1999年7月14日发出协助通报,但至今未将失窃的轿车追回。

一审认为:

物业公司经营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一定的费用,为车主提供停车保管服务,因此维修公司与物业公司之间应为保管合同关系。

维修公司将车交由物业公司保管,就负有缴纳保管费的义务,并享有取回保持原状的车辆权利,物业公司收取车主的停车费用,其义务是妥善提供停车场地,且保管好车辆,物业公司收取维修公司的停车费后,先例行了停车权利,就应对停车场的车辆负责安全保障义务。

但物业公司停车场的值班人员(保安)在有人开出涉案车辆时,在未检验有关取车手续的情况下就放行,这是一种重大过失行为。

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认为:

由于维修公司将车辆停放于物业公司的停车场时,除交纳5元停车费外,双方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

因此物业公司与维修公司间的法律关系性质显然不能简单地以该5元停车费的缴交与否来判断,而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看,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其法律特征不仅是双方当事人关于保管的意思表示一致还必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使保管物置于保管人的实际占有控制之下的事实存在。

本案双方当事人就车辆保管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维修公司停车时也未将车钥匙或车辆行驶证交给物业公司,以便物业公司实际控制车辆,而物业公司亦未对维修公司出具取车放验凭证。

(二)物业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元保管业务,该停车场亦未对外明示其提供车辆保管服务。

(三)关于物业公司收取5元钱的停车费的性质及依据。

从1995年厦门市物价局《关于闽南大厦管理服务费标准的批复》对物业公司管理收费标准作出的批复看,该文第一条第(5)项规定是:

"交通工具停车场所的管理".1998年12月物业公司依据该规定与闽南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在合同第十条规定是对"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第二十条规定"露天车位、地下车库的车位使用费依照厦门市物价局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商定的标准向车位使用人收取".鉴于上述批复及合同内容可以明确得出物业公司系对其经营的停车场收取车位使用费,而对停车场的交通及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管理,与其停车人之间形成的是停车场地有偿使用合同关系。

  终审判决:

综上所述,物业公司上诉主张其与维修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理由成立,一审认定物业公司未尽保管之责,应对维修公司的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5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2000)开民初字第283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维修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各人民币5250元,均由维修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十七、访客无理打骂护卫员怎么办……

  去年9月12日15时40分,一访客到租住在某花园A栋的朋友家取VCD机。

在他携机欲出大堂时,大堂护卫员礼貌地请其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谁知他竟勃然大怒,破口大骂,随后赶来的他的楼上朋友还动手打了护卫员一拳,随手又撕破了护卫员的衣服。

巡逻护卫员闻讯赶来制止,两人撒腿便跑,藏匿起来。

  管理处领导得知后,首先冷静、客观、公正、全面地了解情况。

通过听取当事人和知情者的情况介绍,调看大堂出入口的现场录象,查阅业主住户的档案资料,确认应由住户和访客负全部责任,而住户又为业主的雇员。

  然后管理处约定时间,请业主委员会主任、辖区民警和业主一起协商解决这一问题(类似问题请业主委员会主任参与处理是管理处明智之举,参与处理也是业主委员会主任的职责所在)。

管理处详细介绍了事情经过,并列举了人证、物证,各个方面一致认为管理处的管理工作认真严谨,大堂护卫员处理问题并无任何不妥,应当得到大家的理解、尊重和支持,住户和访客要对这件事的一切后果负责。

  事情很快就有了圆满的结局:

肇事者当众向护卫员赔礼道歉,并且赔偿了扯破衣服的损失。

  点评:

对一些人无理取闹,不能不了了之。

不了了之既会挫伤我们员工的积极性,又会助长不良现象。

但我们自己独自处理,有相当难度。

而善于借助各方面的力量,处理起来就相对容易得多。

案例十一、业主请求帮助驱赶室内人员怎么办……

  一日,某小区某业主王先生火急火燎地来到物业公司。

一进门就大声叫喊,要物业公司帮忙,说他家原来那伙装修工人赖着不走,不让别人干活。

保安工作主管一面安慰业主不要着急,一面安排护卫班长先到现场。

  随后,保安主管陪王先生一起回家。

只见业主房内有七八名装修工人和一名工头,另外还有一名被业主称为工头相好的女子。

该女子情绪激动,百般纠缠。

主管反复劝说数十分钟仍然无效。

这时,业主强烈要求管理处帮助把人请出家门。

  在此情形之下,护卫员们听从了业主要求,动手推拉那名女子出屋,当即遭到漫骂,但护卫员们坚持骂不还口,非常理智(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能你不仁我就不义,否则有理也会变成无理)。

其他几名装修工人也被劝出房间。

那名女子被请出房外后,变本加厉,污言秽语跟业主对骂,并辱骂护卫员,还恶人先告状,拨打110报警。

  110到后,该女子态度仍很蛮横,毫无收敛之意,还与业主动了手。

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110将该女子与那名工头一起带离现场,其后,王先生和保安主管也被叫到派出所作了问询笔录。

一场风波总算平息。

  然而,没想到事情过去两月后,该女子将业主王先生作为第一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第二被告,告上法庭。

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恢复名誉(倘若当初在劝说其离开房间无效时,我们主动请有关部门来处理,事情的结局是否可能更好些呢?

)。

后经法院判决:

此事物业公司无过错。

  点评:

业主是物业公司的衣食父母,物业公司不能漠视他们的要求。

但对他们的要求,还是要先掂量掂量是否正当。

凡属正当的,都应当尽力襄助。

不过,襄助过程中要注意遵照法规行事,避免“帮了人家、坑了自己”。

  

案例十二、物业管理人员入室引起的误会……

  某日清晨,某大厦新来的保洁员阿霞在18楼的公共通道拖地时,发现1805号业主家的客厅亮着灯,但大门内侧的防火开着,外面的“通透式”防盗门也虚掩着,她便上前按业主家的门铃,但是按了好几次,室内也不没有反应,阿霞便怀着好厅的心理,侧身进入室内,到客厅、阳台、厨房等一一查看有没有人。

正在这时,业主张先生从电梯出来径直走回家(他原来“早锻炼”去了,因粗心而忘了关好家门。

)一见大门未关,张先生先是吃了一惊,进到家中,又看见一陌生女子在自己家里,更是又急又气,大声质问阿霞是干什么的,不由分说要把她送到派出所。

  试分析:

  1)阿霞错在哪里?

  2)如果碰到以上业主和家人都不在家而门又开着的情况,应该怎样处理?

  3)你认为该如何向张先生说明和解释?

怎样才能平息事态?

  观点一、

  1、阿霞错在没有向上级反映情况。

自己私自进入业主屋内。

  2、作为物业管理公司的员工。

以后对于这种情况一定要向上级反映,不能自己单干。

在同事没来的情况下可以在门口等候业主或同事的到来。

  3、对于如何才能平息事态。

首先要针对此事向业主道歉。

  观点二、

  1、阿霞不懂法律,公司大概培训没有跟上。

私闯民宅,违法。

  2、通知管理处,让管理处人员来解决,先打电话联系业主,如果联系的上,就说明情况,让其尽快回家,并派人在门口守着;如果不在家,管理人员或保安两人以上,进入室内检查有无危险情况,作适当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3、赔礼道歉是理所当然的。

我个人认为,首先向业主说明阿霞错在哪里?

导致这种事情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一般会转怒为喜,缓和气氛,在赔礼道歉,并说明我的工作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希望这位业主以后多提建议,来提高我们的工作质量,并对业主的做法表示感谢,是这位业主给我们公司发现这种问题的(业主虽然处理的有点过激,相对物业公司),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并有肯恩格帮助我们避免以后更大的危险或损失!

4、员工入职培训刻不容缓!

作物业管理,无论哪位员工,都要有详细的上岗培训,特别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附带一些案例分析)。

  观点三、

  1、其实阿霞本意是好的!

但就是缺乏处理此类事件的经验,单独一个人进入业主家里,就算你是好意也会被业主误解。

  2、最好的处理办法是赶快通知管理处,管理处一方面可以通过电话和业主联系,让业主赶快回家,以确认家中是否被盗窃。

另一方面,管理处相关负责人要和保安赶快到现场,如实在业主联系不上,必须最少两个人同时进入业主家里,这样,有了物业保安的参与,即使业主发现,也一般不会误解。

  3、事情以至此,一方面管理处要求清洁工向业主道歉,另一方面也要把情况向业主讲清楚,希望得到业主的谅解;最好让业主看一下家里,看是否有东西丢失,以确认清洁工的清白,一般这样处理业主不会故意刁难,只要在情在理,业主都会谅解的。

处理完后,一定要加强清洁工在处理此类事件的培训,以避免误会的再次产生。

社区文化建设方面

  

案例十三、物业公司合理应对业主健身扰民案例分析……

  “做文明业主,塑城市精神”,是每一个业主的份内事,但不是每一个业主都能自觉做到的。

物业公司每天与业主接触,如能从正面多加引导,从人情、人性、人心入手,搞一些能提高业主文明素质的活动,对于提高管理质量,建设良好的社区文化和精神文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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