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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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模板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

一、本示范文本仅供业主、业主大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后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本示范文本所称的甲方为业主、业主委员会,乙方为选聘的物业服务人。

二、本示范文本的第四、五、七章,第六章中的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第十一章中的第四十八条及第八章中的第三十三条乙方义务一节内容,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不得随意删除,其他条款内容(包括选择内容、填写空格部位的内容),根据物业项目具体实际,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可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确保合同的权威性和可行性。

三、物业服务计费方式分为包干制、酬金制等,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人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人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人,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四、本示范文本主要适用于城镇住宅小区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时的参照,其他类型的物业选聘物业服务人签订合同时可参照相应的条款执行。

五、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甲方[业主委员会][业主][其他合法主体]:

负责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物业服务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物业服务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对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人和全体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

物业类型:

[住宅]。

坐落位置:

区(县)路(街)。

建筑面积:

万平方米。

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物业服务区域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构成明细见附件2,委托的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房屋及设施设备构成细目以甲乙双方实际验收清单为准)。

第二章物业服务期限

第二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乙方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本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第四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大会或者业主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乙方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第三章物业服务项目

第五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服务(服务场所设置、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制度管理、物业档案管理、客户服务等方面);

(二)共有部位管理与维护(明细见附件3);

(三)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与维护(明细见附件4);

(四)公共秩序维护;

(五)环境卫生维护;

(六)绿化养护管理;

(七)精神文明建设;

(八)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九)车辆停放管理;

(十)其他服务:

第六条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其他社区生活服务包括以下事项:

1.;

2.;

第七条物业服务标准:

可参照物业项目并结合各市实际制定,乙方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八条单个业主可委托乙方对其物业的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等服务,服务内容和费用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九条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对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查验,并按规定向乙方移交物业管理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对查验、移交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应采用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具体内容详见附件5)。

第四章服务费用

第十条本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

[包干制][酬金制]

1.包干制

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

元/月/平方米;

物业服务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的相关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的相关费用;

(6)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

(9)法定税费;

(10)物业服务人的利润;

(11)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按照上述标准收取、使用物业服务费用,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提供服务,盈余或者亏损均由乙方享有或者承担;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增加费用、降低服务标准或减少服务项目。

2.酬金制

物业服务资金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多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高层住宅]:

元/月/平方米;

[别墅]:

元/月/平方米;

[]:

元/月/平方米;

预收物业服务资金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乙方的酬金构成。

物业服务支出为所支付的业主所有,由乙方代管,主要于以下开支: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的相关费用;

(3)物业服务区域清洁卫生的相关费用;

(4)物业服务区域绿化养护的相关费用;

(5)物业服务区域秩序维护的相关费用;

(6)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7)办公费用;

(8)物业服务人固定资产折旧;

(9)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乙方采取以下第种方式提取酬金:

(1)乙方按[半年][一年][]元的标准从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提取;

(2)乙方[半年][一年][]按应收的物业服务资金%的比例提取。

物业服务支出应当全部用于本合同约定的支出,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结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物业服务支出年度结算后不足部分,由全体业主承担,另行支付。

第十一条业主应于之日起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一年][]支付,业主或使用人应在(每次交费的具体时间)履行支付义务。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支付责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之间的交费约定,业主应及时书面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方式计费的,即物业服务资金,乙方应当定期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年度计划和支出年度预决算;[半年][一年][]向甲方报告并向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甲方对公布的支出年度预决算情况提出质询时,乙方应当自收到书面质询之日起7日内答复。

甲、乙双方可以约定每年聘请专业机构对支出年度预决算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报告通报全体业主。

聘请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甲乙共同承担]。

对收支情况有争议的,甲乙双方同意采取以下方式解决:

1.;

2.。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收取:

1.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乙方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

2.物业区域内,如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3.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就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但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业主应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用及物业代收代缴相关费用。

4.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经利害关系人一致同意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通知乙方,乙方可以参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第五章物业的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停车服务费按照双方约定标准执行,(可按露天停车场车位元/个/月、地下停车库元/个/月、停车车位元/个/月的标准收取)。

乙方应当与停车场车位使用人签订书面的停车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停车服务等方面的权利义务。

需要车辆保管的双方另行签订保管协议。

第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会所属(全体业主/甲方)所有。

会所委托乙方经营管理的,乙方按双方合同约定标准向使用会所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乙方经营归业主共有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经甲方批准,建立财务收支账目,定期向甲方公布收益情况,接受甲方监督。

取得收入扣除合理成本后,所得收益可按下列约定分配:

1.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2.甲方业主大会决定。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七条甲方制定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但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乙方应当按照约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乙方应当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业主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第二十条乙方将本物业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乙方委托专项服务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并对受托企业的服务承担责任。

乙方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第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乙方应在地方相关管理部门指导下,在企业内部和物业服务区域内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栏,进行消防、电梯使用等安全宣传活动。

第二十二条乙方可采取规劝、     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噪音、消防、装饰装修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乙方应当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乙方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乙方应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设立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如实公布并及时更新物业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电梯和消防等设施设备维保单位和联系方式、车位车库使用情况、公共水电费分摊情况、物业费和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支情况、电梯维护保养支出情况、委托第三方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其中共有部分经营收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每年应至少公示次,每次不少于1个月。

可同时通过网络等方式告知业主公示内容。

(小区可开展经营的共有部分见附件6)

乙方开展家政、养老、特约维修等服务业务也应对外公示,按双方约定价格收取服务费用。

乙方不得擅自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以外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征得甲方和乙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区域内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用途,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区域内的道路、场地。

乙方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甲方的同意,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减少影响,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出现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或者影响他人正常使用的情况时,乙方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抢险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属于业主责任的,乙方应当督促业主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合同范围以外的维修事项可能引发事故或重大事件时,乙方应当及时上报政府部门并配合政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业主房屋专有部分装修、维护、使用的事项:

(一)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乙方,乙方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就允许施工的时间、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装修垃圾和渣土清运费等事项进行约定,并事先告知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严禁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过程中随意拆改门窗及房屋结构、消防安全设施、外立面等;属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的,严禁业主在装修及使用过程中在气密层部位进行钉钉、打孔等破坏气密层的操作。

业主应遵守乙方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乙方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房屋装修、使用不当,造成损害的要及时修复,给业主共有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房屋性质改变后,按照房屋性质支付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

业主专有部分转让、出租、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乙方。

(三)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专有部分不得侵害相关业主或使用人权益。

当单元内房屋共用管线需入户维修时要配合乙方或相邻入户修理。

(四)业主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可以委托乙方维修或提供服务。

公示服务的范围、事项及收费标准以外的服务事项,乙方可以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就服务事项进行协商,并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七条业主、物业使用人不配合或借故阻挠乙方对于安全隐患处理或维修等工作,造成全体业主共同损失或者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属于物业费支出事项不得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九条业主应当按照下列约定筹集、使用和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和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管理单位由甲方业主大会决定;

(三)业主在转让其物业时,其账户上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四)按照政府规章及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按以下第种方式续筹:

(一)根据业主大会决议,一次性续筹或按每(月、季、年)筹集,由乙方代收代缴;

(二)。

业主未按照业主大会决议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业主承担。

第三十一条乙方按有关规定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实施。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经甲方批准后,乙方未按方案使用的,所导致甲方的经济损失及相应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遇突发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乙方应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按本合同要求进行公示。

第八章双方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1.审查和批准乙方物业管理方案、年度管理目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年度费用概预(决)算报告,监督、检查各项方案的实施;

2.代表和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提出批评建议并督促整改;

3.对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事项有知情权。

定期(每半年或每年)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测评或满意度调查;

4.监督本物业区域内归业主共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的占有、使用、收益情况;

5.审核物业共有部位、设施设备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计划,检查监督服务情况,向业主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6.监督检查公共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乙方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

7.监督乙方日常履行本合同条款的情况,对没有履行合同条款的情况及时督促整改落实;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二、甲方义务

1.经常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乙方;

2.监督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执行物业管理中的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管理规约;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3.协助乙方开展服务工作,完成和实现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项管理目标;配合乙方做好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工作;

4.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服务费及代收代缴费用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督促其支付,协助乙方催交;

5.负责协调、处理、解决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遗留问题,不因此影响乙方工作。

调解处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与乙方的纠纷,协调其之间的关系;

6.按照相关规定交存、使用和续交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时,按照业主大会确定的续交方案,负责向业主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7.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8.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所需档案资料并办理交接手续,在合同期满时予以收回;

9.自合同生效之日起__日内,向乙方移交提供建筑面积__平方米物业用房,其中办公用房平方米,员工宿舍平方米,其它用房平方米;设施设备,合同期满时予以收回(详见附件7);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三十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合同有关约定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公共管理制度,编制物业管理方案,履行本合同;

2.编制物业服务年度计划,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经甲方审定后实施;

3.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共用设备设施、绿化等年度维护计划和相关方案,经甲方审定后实施;

4.结合本物业的实际情况,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物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各类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5.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管理规约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但不得侵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便利获取不当利益;

6.正确使用甲方移交的物业和业主的相关档案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依法向业主、物业使用人追缴欠交的物业费;

8.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的违反本合同和管理规约规定或法律法规的的行为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二、乙方的义务

1.履行本合同并依法经营,同时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属地街道办及居委会的监督、指导,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相关自治工作;

2.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使用功能。

确需改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报甲方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4.乙方应建立服务信息公开公示制度,以合理方式定期向业主公开并报告,及时向全体业主通告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

5.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物业管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测算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甲方提供测算依据;

6.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共有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状况进行检查,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发现不安全隐患或险情应当及时排除;

7.乙方开展各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要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各类投诉,改进物业服务。

8.乙方应当妥善保管本物业的业主档案资料,并为业主的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乙方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10、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致使乙方的管理服务无法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五条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或部分不履行义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对超出标准的部分,业主有权拒绝支付;已经支付的,业主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

第三十七条业主对甲方、乙方或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因甲方、业主、使用人使用不当致使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毁或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八条业主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本合同约定实施妨害服务与管理的行为,乙方可以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乙方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乙方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的,应当按照[]的标准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乙方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缴物业费。

第四十条乙方在服务合同期限内擅自撤出或在本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出本物业区域的,应当向甲方赔偿违约金(按双方约定执行)。

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乙方擅自利用共有部位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获取收入全部归业主,同时按收入金额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以下情况乙方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2.由于甲方、业主、使用人自身责任或物业的固有瑕疵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要求的。

3.因维修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

4.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四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给甲方或业主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章合同终止

第四十五条甲方依照法定程序决定解聘乙方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乙方。

违反前款约定解除合同造成乙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甲方的事由外,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物业服务届满前,乙方决定不再续约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甲方。

违反前款约定解除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乙方的事由外,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新的物业服务人接管本物业前,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应当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双方的权利义务继续按本合同执行。

第四十七条甲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双方按本合同正常终止后的相关规定执行交接工作。

第十一章服务工作交接

第四十八条乙方应在合同终止后的日内,向甲方移交有关档案资料和业主资料、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等,退出物业服务区域。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终止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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