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5396377 上传时间:2022-12-1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19.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docx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

绍兴市机关工作人员问责追责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机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敢担当、不愿担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各级各部门的机关干部,包括市直机关部门、越城区及下辖乡镇街道、三个开发区及下辖乡镇街道的全体机关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工作人员。

其余区、县(市)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追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平公正,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四条主要针对“庸政”、“懒政”、“怠政”、“恶政”等四类行为进行问责。

  

(一)“庸政”行为主要表现为:

  1.对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工作任务以及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因工作不力未能如期保质保量完成的;

  2.对有关财政、税费、土地、科技、教育及金融支持、人才引进等各项配套政策不落实、不兑现或者落实慢、落实不到位,给企业和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的;

  3.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政策处理不到位、服务保障不得力,“拔钉清障”(如强揽工程、强装强卸、强买强卖、强行阻工、漫天要价、敲诈勒索等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处置不及时,导致建设项目无法按时开工、不能如期推进或者造成企业外迁的;

  4.对招商引资项目签约后,无故不启动、不推进、不落实,或者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协调解决,导致引资项目迟迟不落地或投资者撤回在绍投资的;

  5.疏于业务学习,职责范围内的政策规定不掌握、工作业务不熟悉,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质量不高,在行风评议等社会化评价、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等评比考核中成绩不佳,并不认真落实整改的;

  7.其他经认定属于“庸政”的行为。

  

(二)“懒政”行为主要表现为:

  1.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中,对应由几个地区、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地区、部门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地区、部门不积极支持配合,工作推诿扯皮,致使工作延误的;

  2.对涉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处理不当,或者对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长期置之不理,不肯主动认领责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

  3.在推进中心工作、民生工程中,办事拖拉、落实不力、效率低下,导致把一些实事好事拖成了“半拉子”工程的;

  4.在事权下放中,落实不力、该放不放、下放不彻底以及承接、落实不到位的;

  5.违反即办制有关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规定时限和标准完成的;

  6.对上级领导的批示、上级交办的事项,以及一些已经协调过、处置方案也明确的事项,在落实过程中仍然敷衍了事、拖而不决,导致矛盾积累形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经认定属于“懒政”的行为。

  (三)“怠政”行为主要表现为:

  1.工作纪律松弛,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时间擅自脱岗、请销假制度不执行的;

  2.工作时间利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上网购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类似行为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者不正确履行值班职责的;

  4.不遵守会议纪律,未经允许缺席会议或者迟到早退的;

  5.对下级报告、请示的事项不签署具体意见、不作具体指示,或者职责范围内出现的难题和问题随意上交、敷衍塞责、回避或者转嫁的;

  6.对突发事件、媒体曝光等未按要求及时请示报告,或者处置不及时、不妥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7.其他经认定属于“怠政”的行为。

  (四)“恶政”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擅自设立审批项目和前置条件、违规违法审批,或者向审批服务对象乱收费、“吃拿卡要”的;

  2.在实施行政收费过程中,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收费项目、以各种形式巧立名目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的;

  3.在实施行政检查过程中,对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无故重复检查的,或以检查为名吃拿卡要的;

  4.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权限、程序、时限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或违法查封、扣押财物的;

  6.未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各类破坏工程建设、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的;

  7.其他经认定属于“恶政”的行为。

第三章追责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倒查追究领导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效能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对上级部署的廉政建设有关工作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致使单位班子成员或分管的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三)监督责任履行不到位,不按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加强对同级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对发现的同级班子及其成员和管辖的干部在廉政建设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不及时提醒、教育和约谈;对管辖范围内已发现和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问题,不按要求报告、查处的;

  (四)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本单位作风建设问题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不力的;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对分管的工作人员监督管理缺失,致使发生顶风违纪、权钱交易问题的;

  (六)对分管的工作情况了解不及时、不深入,对分管的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监管缺位的,或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监管事项不依法进行监管的;

  (七)在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行政行为;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违反正当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及不当行使裁量权;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对本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应问责追责的行为不追究、不问责,或应付了事、当“老好人”的;

  (九)其他负有领导责任的行为。

  

第四章从重问责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

  (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免职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

  (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

  (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五章问责追责方式

  第七条问责追责方式主要包括:

  

(一)口头效能告诫;

  

(二)通报批评;

  (三)书面效能告诫;

  (四)停职检查;

  (五)调离工作岗位;

  (六)免职;

  (七)辞退。

  以上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涉及违纪的,依纪依规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根据被问责追责情节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追责的方式:

  

(一)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对责任人采用口头效能告诫、通报批评的方式问责追责;

  

(二)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责任人采用书面效能告诫、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方式问责追责;

  (三)情节严重,影响重大的,对责任人采用免职、辞退的方式问责追责。

  第九条实行领导责任逐级追究制度。

同一年度内,同一科室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2人次(含)以上的,分管领导所分管的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3人次(含)以上的,整个机关单位所属工作人员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5人次(含)以上的,相应给予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机关(单位)主要领导通报批评及以上的问责。

本单位自行问责的除外。

  第十条完善问责追责与评议考核相挂钩的制度。

个人受到问责的与本人年度考核挂钩。

受到通报批评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书面效能告诫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受到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同年度内受到两次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个人和单位受到问责的,与该单位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等挂钩,具体按有关考核办法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全市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第六章问责追责实施

  第十一条对问责追责对象实行问责追责,依据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追责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相关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问责追责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程序包括:

受理、初核、启动问责、调查、作出问责决定。

  

(一)问责执行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受理:

  1.市委、市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2.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

  3.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

  4.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

  5.明查暗访发现的;

  6.检查考核中发现的;

  7.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投诉的;

  8.新闻媒体曝光的;

  9.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

  

(二)问责执行机关对受理的问责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进行初核。

经初核,有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所列行为事实依据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启动问责;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启动问责追责,并向交办单位、投诉人、提出问责建议人报告或告知不启动理由。

  (三)对决定启动问责追责的,执行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取证。

参与调查处理的工作人员与问责追责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调查结束后,问责执行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问责决定。

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追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市纪委。

  第十三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

问责追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对问责追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给予口头效能告诫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进行点名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由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者相关职能部门在本单位或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给予书面效能告诫(含)以上问责的,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或相关职能部门应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员,同时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适当范围内通报,并负责落实决定内容。

  书面效能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

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书面整改情况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效能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效能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第十四条被问责追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减轻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共绍兴市纪委、中共绍兴市委组织部、绍兴市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