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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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

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市招投标市场管理,规范拍卖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24号) 、《绍兴市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57号)及绍市招管办(2004)第16、17、19号文件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拍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经市招投标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确认,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备案,在中心承接拍卖业务并按规定组织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

第三条会员的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并接受市招管办监督。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四条 会员条件:

(一)具备拍卖资格的独立企业法人。

外地企业应在绍兴地区注册有分公司,并且在绍兴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固定电话及2人(含)以上具有拍卖从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拍卖经营实绩;

(三)具有属于本单位的拍卖师2人以上(含2人);

(四)近二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符合中心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五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条件,愿意遵守本办法及《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规定的拍卖机构,均可以申请成为会员。

第六条 申请会员,申请人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拍卖会员申请表》(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企业须同时提供在绍兴市注册的分公司营业执照、市区固定办公场地的权属证明、专职人员拍卖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上年度全年经营业绩(业绩统计范围为绍兴地区,以营业税纳税凭证为准);

(四)有关资质、荣誉信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拍卖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拍卖师与拍卖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六)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七)企业章程及拍卖规则;

(八)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原件经核验无误后退还。

除资料原件外,所有资料按上述顺序编目编页装订成册。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已过年检有效期而未参加年检的证件资料,需要发证机关出具证明有效的文件。

第七条申请程序:

(一)资料申报。

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有关资料(一式二份)报送中心产权交易窗口。

(二)审核公示。

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在中心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确认备案。

公示无疑义的,由中心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招管办备案。

(四)发放会员卡。

经确认备案的拍卖机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缴纳诚信交易保证金后,领取会员卡。

第八条每一拍卖机构每一年度只可申请一次,会员有效期为一年(会员确认日至规定续办日止),期满后可续办,续办时间为每年4月份。

第九条续办会员须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

(一)款至第(五)款规定的材料及拍卖会员卡。

第十条 会员如遇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地址、营业场所(包括分公司在市区的办公场地)等重大事项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心。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当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三章会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获取中心产权拍卖项目招标信息;

(二)按规定参加拍卖项目投标,代理产权拍卖交易;  

(三)在代理中心产权拍卖项目时,使用中心指定的场地及设施;

(四)在竞买人自愿购买的基础上,可有偿提供拍卖文本资料;

(五)按照规定收取佣金;

(六)参加中心组织的有关业务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按照规定退会;

(八)其他相应的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心有关产权交易的规定;

(二)派遣具有相应资质的从业人员从事场内产权拍卖活动,承担所承接拍卖项目的相关责任;

(三)确保中心交易场地、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出现损坏的须按价赔偿;

(四)及时向中心反馈产权拍卖信息和拍卖情况;

(五)承担拍卖事项的保密责任,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按规定缴纳诚信交易保证金及相应的交易服务费;

(七)服从市招管办等部门的监督和中心的管理,承担因工作不当或违规操作造成的经济赔偿等责任;

(八)其他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会员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非本地会员可委托一家在绍兴地区注册并具有市区固定办公场地及固定专职人员的分公司参加投标,一经委托,会员有效期内一般不得变更,如需变更须经中心同意。

第十五条会员参与产权拍卖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凭会员卡密码在中心网站()获取产权拍卖代理项目招标信息;

(二)按规定投标;

(三)中标会员与出让方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四)按《拍卖法》及中心相关规定编制拍卖文件,经出让方确认后,在公告信息正式发布前三个工作日内报市招管办备案,备案后的拍卖文件按规定统一对外发布;

拍卖文件包括:

1、拍卖代理中标通知书;2、拍卖委托合同复印件;3、公告;4、拍卖规则;5、本场拍卖会特别规定或注意事项;6、标的清单;7、其它有特殊要求的相关资料。

(拍卖文件一式二份,一份提交中心,一份送市招管办备案,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五)会员在中心统一办理竞买咨询、报名等事项,负责主持拍卖及拍卖现场秩序维持和保安工作;

(六)负责签订转让协议、产权交割和资金结算;

(七)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会员应当派业务负责人或拍卖师负责联络拍卖代理项目业务工作。

第十七条会员须在中心银行窗口设立拍卖代理项目资金结算专用帐户。

第十八条会员在拍卖前应当按规定将拍卖资料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备案,必要时邀请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第十九条对废旧设备(物资)等特殊拍卖标的,或竞买人以自然人为主的可能出现不稳定情形的拍卖活动,应到拍卖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登记。

第二十条会员应在产权拍卖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竞买报名汇总表、竞买成交汇总表等相关资料送中心存档。

第六章会员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会员日常管理实行量化考核制(详见附件2)。

量化考核中,在会员年度内累计扣分60以上(含)的暂停会员资格6个月;累计扣分80分以上(含)的暂停会员资格12个月;累计扣分100分以上(含)的取消会员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第二十二条中心对会员随时进行抽检审核,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将暂停会员资格,需重新申请和审核确认后方可恢复:

(一)对已不符合条件或经调查核实认为其实际已不具备开展拍卖代理业务相应资格条件的;

(二)会员发生转让等重大变更事项的;

(三)会员可能涉及违规违纪行为正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调查的。

第二十三条取得会员资格的拍卖机构,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交纳诚信交易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在退会时无息退还。

第二十四条 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绍兴市招投标中心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1

拍卖会员申请登记表

拍卖企业名称

单位地址

注册地址

电话

分公司地址

电话

驻绍地址

电话

企业性质

注册资本

万元

注册时间

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证

法人代表

电话

手机

从业人员

(人)

人(其中:

拍卖从业人人)

注册拍卖师

(人)

是否具有国有产权交易资格

出资人及出资比例

递交材料清单

单位盖章法人签字

本公司愿意遵守《绍兴市招投标中心产权交易拍卖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成为中心会员后愿意交纳诚信交易保证金十万元整,并同意如在承接的拍卖项目中出现违规行为受到经济处罚或赔偿时,可在该保证金中扣除。

同时承诺:

以上提供的材料、信息均真实可靠,如有不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规定处罚。

申请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中心确认

 

年月日

绍兴市招投标中心

附件2

拍卖会员量化考核标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标准

扣分值

1

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拍卖委托合同并履行。

①每超过一天扣5分;②无故拒签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完全履行的,每次扣80分。

2

按中心规定程序做好拍卖组织工作。

①起草拍卖文件前未征求委托方意见及未满足委托方的合理要求的,扣5分②起草拍卖公告前未预订场地的,扣5分。

③备案的拍卖文件未征得委托方确认并经中心产交科校验的,扣5分;④在交易公告发布的同时未提供正式对竞买人发布的拍卖(交易)文件(包括电子文档),每逾期1天,扣5分;⑤未在公告发布前3个工作日内把装订成册的拍卖文件送市招管办备案的,扣10分(拍卖文件应包括:

盖章的委托合同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1份、拍卖公告、拍卖规则、须知、标的清单等);⑥未按要求到相关部门备案或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到场的,扣10分;⑦未能派专人负责联系拍卖代理项目业务工作的,每次扣10分。

3

派遣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中心相关管理制度。

派遣的工作人员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5分;缺席或与服务对象争吵的,每次扣10分。

4

认真组织好拍卖活动,严格按照拍卖操作规程进行,保质保量完成拍卖任务。

①操作不当引起拍卖现场起哄、闹事,造成拍卖无法正常实施的,每次扣45分;②因违规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并赔偿在1万元以内的扣20分,在1-5万元的扣45分,在5万元及以上的扣65分;③拍卖交易过程中发生重大差错或引起有效交易投诉的每起扣45分。

5

交易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产交科报送成交结果、报名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交易结束后未能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中心的,每次扣5分。

6

交易结束后,在5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

交易结束后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交易服务费的,每次扣5分

7

严格执行好国有集体产权拍卖进场交易制度,不利用中心名义从事其它活动。

①违反规定在场外接受国有集体产权拍卖委托的,每次扣45分。

②利用中心名义从事其它活动的,每次扣80分。

8

严格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通过正当的竞争取得拍卖代理资格。

与他人合谋串通、采用不正当手段取得拍卖代理资格或致使当事人或其它会员单位、中心遭受重大损失的,每次扣100分。

9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不配合、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每次扣25分。

注:

1、考核90分以上为“满意”;75-89分为“较满意”;60-74分为“一般”;60分以下为“不满意”。

2、在会员年度内累计扣分60以上(含)的暂停会员资格6个月;累计扣分80分以上(含)的暂停会员资格12个月;累计扣分100分以上(含)的取消会员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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