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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三篇

设施农用地备案1一、设施农用地分类、界定范围与申报标准

  

(一)设施农用地分类和界定范围。

设施农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并分别界定范围以下:

  1.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范围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养、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

  (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主要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和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物等废弃物搜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资(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装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蕴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寄存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范围化食粮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

晾晒场、食粮烘干设施、食粮和农资临时寄存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寄存及保护保养场所等用地。

  4.以下用地不能作为设施农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办理手续:

  

(1)经营性食粮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寄存、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园区中触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申报标准。

依照严格保护耕地和节俭集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控制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范围。

申报设施农用地应符合以下标准:

  1.附属设施用地范围

  

(1)土地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经营面积5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合同的范围化种植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5%之内,最多不得超过7亩;

  

(2)水产养殖承包(流转)期限5年以上、水面面积30亩以上并规范签订水产养殖承包(流转)合同的范围化水产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范围的5%之内,最多不得超过6亩。

  (3)生猪存栏1000头、牛存栏50头、羊存栏250只、家禽存栏10000只、兔存栏3000只以上的范围化畜禽养殖户,可以申请设施农用地;其中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范围的5%之内(范围化养殖猪、牛、羊等中大畜种的,控制在项目用地范围的6%之内),最多不得超过10亩(其中养蚕附属设施用地最多不超过5亩)。

  2.配套设施用地范围

  5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范围化食粮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0.6%之内,最多不超过3亩;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范围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7亩。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

  

(一)严格保护耕地。

设施农用地应尽可能利用荒滩、荒坡、山坡地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要采取排挤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可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设施农用地用房的层数不得超过1层,层高不得超过4米,确因生产、养殖等的特殊需要,经市农业局(市水务局)认定后可以适当放宽。

设施农用地的使用期限,依照设施农业的经营期限肯定,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水面)承包期和土地(水面)经营权流转期限。

  

(二)实行复垦责任。

设施农用地使用期满后,农业生产经营者必须负责复垦和恢复原状。

农业设施兴修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实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占用耕地且要硬化地面的,由经营者依照”占一补一”的要求,负责同质同量补充占用的耕地。

  (三)严禁改变用处。

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

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处,制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用地标准,制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范围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制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四)鼓励集中兴修公共设施。

要因地制宜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在设施农业和范围化食粮生产发展进程中,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修食粮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力,增进土地节俭集约利用。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审核与备案管理

  

(一)拟定建设方案。

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应在用地前拟定设施建设方案,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处、数量、标准和用地范围、预估建设周期、拟经营年限、效益分析等内容。

  

(二)签订用地协议。

项目建设方案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很多于10天。

公告期内无异议后,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原土地使用者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处及土地交还和背约责任等内容。

与土地所有权人就建设方案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土地使用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三)提交用地申请。

经营者持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向当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地申请。

触及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提供土地(水面)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畜禽养殖的,须按规定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四)镇乡街道审核。

镇乡街道接到设施农业经营者申请后,会同当地国土所(分局)、农技等相干人员到实地踏勘核实,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按规定予以审核;如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项目,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

镇乡街道负责落实土地复垦责任,设施农业经营者与镇乡街道应签订土地复垦协议,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按耕地类2万元/亩、非耕地类1万元/亩标准,由镇乡街道负责收取开票。

使用期限届满后,由镇乡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复垦保证金。

  (六)备案管理。

镇乡街道审核同意后,要及时将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协议报市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水产养殖的同时报市水务局备案),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根据各自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公道、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和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计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范围化食粮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市国土局、农业局或水务局(负责水产养殖业)应及时通知镇乡街道催促纠正。

  四、加强设施农用地服务和监督管理

  

(一)公然设施农用地管理政策。

在设施农业审批与建设进程中,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加强工作透明度,主动服务、加强指点、简化程序,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及其他情势,国土资源部门要主动公然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范围标准、相干土地利用整体计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部门主动公然行业发展政策与计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干规定要求,以便设施农业经营者查询与了解有关政策规定。

  

(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各镇乡街道要将设施农用地纳入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平常管理工作中,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实行跟踪,负责监督经营者依照协议约定具体实行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设施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国土部门要监督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和土地复垦,照实展开土地变更调查和台帐登记工作;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动的平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设施农业经营主体产生变更的,应按要求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并重新申请报备。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

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平常执法巡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切实将已通过备案的设施农用地使用状态列入土地巡查范围。

对不依照设施农用地规定要求使用土地的,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凡擅自改变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范围或擅自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对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是背法建筑的要予以撤除,土地要恢复原状,并依法依规追究人员责任。

  设施农用地备案2一、设施农用地属于啥地类?

  1、设施农用地属于农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⑵017)标准中属于一级地类”其他土地”之下,地类编码为1202。

  2、设施农用地:

是指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经营性畜禽养殖生产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等农产品生产的设施及附属设施用地;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晾晒场、食粮果品烘干设施、食粮和农资临时寄存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寄存场所等范围化食粮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用地?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可知,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

  2、生产设施用地:

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范围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3、附属设施用地:

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和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搜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资(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装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4、配套设施用地:

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范围化食粮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食粮烘干设施、食粮和农资临时寄存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寄存场所等用地。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怎样办理?

  1、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设施农用地的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果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经营者要和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用地协议;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根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如果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催促纠正。

  四、设施农用地备案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所需材料:

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拜托补充耕地协议书、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和平面计划图、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经营者利用设施农用地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签订用地协议并备案;生产结束后,应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不能擅自改变用处从事非农业建设,不然属于背法建设用地。

  设施农用地备案3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范围化经营不断发展,政府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所以生产经营者备案设施农用地是十分必要的,也许您对设施农用地怎样办理有些困惑,设施农用地与普通用地有甚么区分?

律师365在本文中主要介绍甚么是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备案怎样办理。

  一、设施农用地备案怎样办理

  1、

(一)设施农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之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益于规范管理动身,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范围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和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搜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资(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装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范围化食粮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

晾晒场、食粮烘干设施、食粮和农资临时寄存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寄存场所等用地。

  

(一)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设施农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相干建设无需向计划部门申请颁发建设用地计划许可证,也不用办理建设工程计划许可证。

  

(二)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

  (三)兴修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

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

兴修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依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

  

(二)乡镇申报

  (三)县级审核

  (四)设施农用地审核同意后,镇政府具体监督设施建设和用地协议的实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账管理等相干工作,县级农业部门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和流转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部门流程:

  1、县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核。

  2、县农委负责工厂化作物栽培、范围化种植、范围化畜禽养殖设施建设范围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3、县海洋渔业局负责水产养殖范围的认定,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营者经营能力进行审核。

  4、县农办负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审核。

  5、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农业等部门审核意见,重点审核设施用地的公道性、合规性和用地协议、复垦保证金缴纳情况,触及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6、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县政府审核批准。

  所需材料:

  1、设施农用地申请审核表

  2、农业设施项目建设方案(较大范围畜禽养殖的须提供环评报告)

  3、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书

  4、设施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设施农用地复耕保证书

  6、设施农用地附属设施拜托补充耕地协议书(无附属设施的不需要)

  7、设施农用地选址位置图和平面计划图

  8、经营者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个人的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综上所述,作为生产经营者来讲正确辨别那些是建设用地与设施农用地并为设施农用地办理备案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但由于目前没有全国统一性的规章制度,具体各市县办理流程可能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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