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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护坡桩工程施工合同

 

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

停车场护坡桩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

停车场护坡桩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就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停车场护坡桩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经协商一致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并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停车场护坡桩工程。

2、工程地点:

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二、工程承包范围

根据发包人提供的资料和要求,承包人自行委托具资质之设计部门对XXX住宅小区XXXX#楼及地下停车场护坡桩工程的支护方案(含方案计算书)、施工图纸进行设计,并出具书面的专家论证意见。

前述支护方案(含方案计算书)、施工图纸、专家论证意见,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后,作为施工依据。

承包人需按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完成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的护坡桩工程施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钢板桩的租赁、装卸、运输、放线、吊运、打拔桩、接桩、引孔、桩间挡板、预应力锚杆(含钻孔)、基坑边坡位移监测、深基坑方案论证等各项工程内容。

具体指标按照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执行。

三、工程承包方式

承包人以包工包料并按固定综合单价包干形式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

四、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竣工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XX个日历天(含节假日)。

前述工期已充分考虑了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不利于施工的气候条件,以及节假日、停水、停电、施工单位之间交叉作业等各项不利因素对工期的影响。

承包人不得以前述理由要求顺延工期或作为逾期竣工的免责事由。

在前述工期内,承包人应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内容并通过发包人竣工验收。

除本合同约定可顺延工期的情形外,超过该期间竣工的,即视为承包人逾期竣工,由承包人按约承担逾期竣工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设计变更、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或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须在造成工期延误事件发生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发包人,并附上相应的证据资料。

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按发包人批准时间顺延工期,但承包人不得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费用的调整。

若承包人未在本款约定期限内按前述要求向发包人提出报告及附相应证据资料,则认定为未影响工期,工期不予顺延。

五、工程质量标准

符合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达到合格工程等级。

六、结算方式

1、按固定综合单价结算。

根据预算工程量,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XXXX万X仟X佰X拾X元X角X分(

元)。

最终以双方竣工结算的价款额为准。

暂定合同总价款构成见下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量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备注

1

钢板桩打拔费

320

15m桩长

2

钢板桩装卸费

100

3

钢板桩租赁费

15

租赁期90天

4

钢板桩接桩费

130

含吊车费

5

预应力锚杆

M

125

成孔、预应力锚杆加工、砼灌注、锚杆拉拔。

小计

6

管理费

1.00%

7

合计

2、上表所列固定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调整。

上表所列固定综合单价中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完成每一计量单位之工程量或工程内容所应分摊的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费,以及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装卸费、临时设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场内二次运输费、放线费(满足规划验线及桩定位放线)、钢板桩打拔桩费、钢板桩租赁费、钢板桩接桩费、钢板桩引孔费、桩间插板费、预应力锚杆费(含成孔费)、垃圾清运费、水电费、基坑使用期间维护费、基坑回填费、基坑边坡位移监测费、深基坑方案论证费、资料整理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零工费用、多次进场施工产生的费用、处理扰民问题产生的费用、障碍物清理费、赶工措施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费用、其他项工程取费、规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或有发生的费用等一切费用。

3、钢板桩租赁期:

本条第1款表中所述钢板桩的综合合价,系按照约定的钢板桩租赁固定综合单价及预估的90日钢板桩租赁期计算。

竣工结算时,双方按下列方式结算钢板桩租赁费:

1)原则上,自全部钢板桩打桩完毕后次日起开始计算钢板桩租赁期,至施工现场具备拔桩条件之日止。

但在此期间内,若遇基础工程停工或冬季停工时,基础工程停工或冬季停工的期间不计入租赁期内,亦不计算钢板桩租赁费;2)钢板桩租赁期的起始时间、基础工程停工或冬季停工期间、终止时间等事项,需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共同进行确认;3)按前述约定方式计算的钢板桩实际租赁期限,若未达到预估的90日钢板桩租赁期时,双方仍按90日钢板桩租赁期及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钢板桩租赁费;4)按前述约定方式计算的钢板桩实际租赁期限,若超过预估的90日钢板桩租赁期时,则90日以内的钢板租赁费按双方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结算,超过90日以上的租赁天数的钢板桩租赁费,按固定综合单价15元/根/天结算。

4、钢板桩回收损失费用:

发包人原因抑或现场无钢板桩拔出所需作业面的原因,导致钢板桩在停止使用后不能拔出回收的,发包人按照钢板桩的采购价格(3500元/吨)补偿承包人因无法拔出并回收该等钢板桩所受到的损失,但发包人不承担其他性质的责任或费用。

除此,竣工结算时不计算前述无法拔出并回收之钢板桩的租赁费、拔桩费(按160元/根计算);若承包人原因导致钢板桩在停止使用后不能拔出回收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发包人不承担任何性质的责任或费用。

5、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之打钢板桩需要的引孔、桩间插挡土板等项工作,该等工作系承包人免费施工项目。

无论发生量多少,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6、如果发包人需要增加护坡工程量,或根据地质情况对原施工方案进行修改的,双方可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及本条第1款表中约定的固定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但不计取打钢板桩可能发生的引孔费和桩间加插挡土板的费用。

7、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零工费用,以及承包人多次进场施工(不论次数)所产生的费用,均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对此不得再行计取费用。

8、因承包人提供之支护方案和施工图设计考虑不周、不完善而增加工作内容及工程量而产生或增加的全部费用,概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9、承包人自行挂表计量施工用水电量,施工用水电费自工程结算中扣除。

10、工程量确认:

钢板桩进场前承包人须提前通知监理及发包人,以便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钢板桩卸车完毕后,需承包人、监理和发包人共同对钢板桩的品牌、型号、数量、外观质量签字确认。

施工过程中,监理及发包人代表应在现场监督打桩,并记录打桩数据,结算时以承包人、监理、发包人共同签字的验收资料作为依据。

11、竣工结算时,按照本条第1款表中所列固定综合单价、实际发生工程量,及上述约定的结算方式或原则进行竣工结算。

七、付款方式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七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20%的预付款。

2、工字钢全部进场,并全部施工完毕,支付合同总价的20%;

3、第一道锚杆施工完毕,且张拉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4、第二道锚杆施工完毕,且张拉完成后,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基坑回填完毕后,双方进行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完毕后,发包人付款至竣工结算价款额的100%。

6、在发包人支付各期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先行开具与其单位名称一致且符合税务要求的建安发票。

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延期付款后果。

八、双方驻现场代表

1、发包人驻现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发包人驻现场代表的权限为:

1)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3)代表发包人参加相关会议并做出相应决定;4)按发包人规定程序签发或签收与本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签证、验收资料、洽商、通知等文件;5)发包人代表发生更换的,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2、承包人驻现场代表:

,职务:

,联系电话:

承包人驻现场代表的权限为:

1)负责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2)根据合同规定处理现场有关事宜;3)代表承包人参加相关会议并做出相应决定;4)按发包人及监理公司的指示工作,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公司对工程质量、工期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作好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协调工作;5)有权代表承包人签发或签收与本合同项下工程相关的签证、验收资料、洽商、通知等文件;6)承包人的要求、请求和通知,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代表签字后送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7)承包人代表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送交报告。

8)承包人代表发生更换的,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九、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

1、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项目、调整设计使用的主要材料时,发包人提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变更并完成相应的工作。

2、现场签证必须有发包人现场代表、工程部专业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签字盖章确认后方可生效,否则无效,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十、施工组织设计及进度计划

1、开工前,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现场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报发包人审核和确认。

承包人须严格按发包人确认和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进行施工和现场管理,服从发包人协调和管理。

接受发包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施工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以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工期。

2、工程实际进展与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提出赶工措施和施工安全措施,经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执行。

3、严格按规范施工,及时向发包人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根据国家施工验收规定及工程所在地省市颁布的有关质量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因工程质量事故,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承包人应予以赔偿。

4、作好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

十一、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

1、本工程发包人委托监理。

2、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3、非经发包人代表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代表无权解除本合同中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4、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发生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权利和义务的事件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出公正的处理。

5、总监理工程师发生更换时,发包人代表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同时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履行发包人赋于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材料及工具

1、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之一切设备及工具,均由承包人自备,并遵守设备及工具的各项安全使用规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

2、钢板桩所用型钢为H36B。

承包人应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本合同项下工程所需设备和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和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如需二次复试,还需提供二次复试检验合格报告)。

如国家对工程需要的材料及设备有强制性标准或要求的,该等材料及设备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要求。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改变设计材料或设备的品牌、标准。

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人代表共同验收。

对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人代表有权禁止使用,承包人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即使发包人未能验收到场材料、设备,但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完毕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承包人仍应予以拆除并按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的材料、设备,且需进行重新修复,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同时,延误的工期不顺延。

3、若因工程需要而由发包人提供部分设备或材料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甲供设备清单或甲供材料清单,并在该等清单中标明设备或材料的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地点等事项。

发包人代表在设备或材料到货前通知承包人验收,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验收。

无论承包人是否派人参加验收,甲供设备或材料到现场后,均由承包人分类进行妥善保管,且不计取保管费用。

在承包人保管期间发生设备或材料毁损或丢失的,概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3、不论发包人与承包人中的任何一方供应材料,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4、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以及需要二次复试的材料,无论发包人与承包人任何一方采购供应的,均由承包人进行该等材料的检验试验并承担检验试验费用。

测试和检验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十三、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

1、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现场管理要求对其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严格遵守发包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工程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并配备充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包括为所属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承包人原因导致的人员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安全事故的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等法律责任,概由承包人承担。

在发生事故时,承包人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及政府相关部门,并按法律及相关规定处理事故。

3、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现场布置管理,做到工完场清,材料、工具堆放整齐。

安全帽应统一颜色,便于规范管理。

承包人应随时接受行业安全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4、承包人应按国家及地方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和防火措施。

承包人须遵守有关消防、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凡因违反政府有关规定而引发的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5、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承包人限期改正。

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和防火措施,确保财产和人员的安全。

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费用。

7、工程施工全过程中,承包人要节约资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满足社会的环保要求,避免噪声扰民并严格控制粉尘污染。

因承包人未能达到前述要求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8、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在进行高空施工时应注意做好防护措施及人身保护措施,遇有同一作业面上立体交叉时,作业人员在垂直方向不得交叉作业。

9、因生产、生活造成的废弃物、污水等,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指定地点堆、排放。

承包人的现场施工人员禁止随地大小便,同时应监督和控制其他进入操作面的人员的不良行为发生。

10、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注意电源、电线的摆放与连接安全,严防发生火灾、触电事故。

十四、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相关的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发包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人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

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人承担返工的全部费用,并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十五、隐蔽工程及中间验收

1、隐蔽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需中间验收的工程施工部位,承包人应首先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如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应在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

承包人整改完毕后,重新提请发包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

2、无论发包人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验收的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隐蔽或修复后隐蔽。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如因此影响工期时,工期可相应顺延。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六、发包人责任

1、在承包人进场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准确的水准和坐标控制点、地质详勘报告。

2、发包人提供施工必须的场地,提供水源、电源接口供承包人施工时接入使用,水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按实计取)。

3、发包人及监理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会同承包人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交工验收手续,负责及时签证和受理有关隐蔽试验记录等单据。

4、施工中如有设计变更,发包人应按变更通知和修改通知承包人及监理单位,并做好现场施工记录。

5、发包人或监理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的施工作业交叉关系。

十七、承包人责任

1、根据发包人审核确认的施工图纸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组织施工,并确保工期和质量。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误工或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所受到的损失。

2、承包人应根据现场情况进行施工方案的优化,分区域编制护坡桩施工方案,此方案须包括区域划分、打桩设备配置计划、施工计划,且此方案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3、承包人应加强对本单位的职工的安全教育,做好工地的安全和保卫工作,确保按安全操作规程施工。

如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承包人自负,与发包人无关。

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完成详细的竣工图、标准工程归档资料及结算资料。

5、承包人应落实并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工作,严禁野蛮施工,并需对周围建筑物、道路、地下各类管线、电缆及文物等进行保护。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原因造成周围建筑物、地下各类管线、道路、电缆及文物等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承包人应遵守政府相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并承担因其违章而产生的罚款。

在护坡桩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协调,并处理好与周边居民的关系,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7、承包人应对现场基坑边坡支护的安全负全部责任,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内。

8、按发包人要求对需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分段或分部工程进行保护,并承担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费用。

9、承包人施工的施工场地内,应按工程和安全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

承包人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1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总包单位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半成品或成品的保护工作,期间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承包人负责补齐和修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11、在发包人资金暂不到位的情况下,承包人应保持工程的连续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

12、配合发包人办理工程各项施工审批手续和验收手续。

13、承包人应保证所得工程进度款优先用于付清工人或劳务工人的工资报酬,否则,发包方有权暂停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直至承包人整改完毕。

如工人或劳务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资报酬,发包人凭承包人确认的工资款先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如承包人不予确认,发包人有权先行支付。

14、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分包。

十八、保险

1、承包人根据需要办理施工场地内及分包工程等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在不腾空的建筑物内施工时,承包人办理自己的各类保险并支付一切费用。

2、投保后发生事故,承包人应在14天内向发包人提供建筑工程(建筑物)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承包人在14天后每7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十九、暂停施工

发包人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承包人实施发包人代表提出的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发包人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

发包人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暂停施工责任在发包人的,工期相应顺延。

暂停施工责任在承包人的,不免除承包人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二十、工程停建或缓建

1、因政策调整、不可抗力及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应签订工程停、缓建协议。

2、工程停、缓建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器具的保护,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人员撤出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离提供必要条件

二十一、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

1、发包人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必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承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实验等费用。

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对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设备的费用,须经发包人批准。

3、发包人要求采用专利和特殊工艺,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及合理化建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十二、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时,按该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决定是否延期履行合同或部分履行抑或解除合同。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或克服其发生或后果的客观情况,包括恐怖主义分子破坏,战争,动乱,禁运,封锁,爆炸,地震,火山爆发,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

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以可行之通讯方式通知对方,并在10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迟履的经公证的证明文件。

二十三、工程验收

1、以支护方案和施工图纸的设计要求、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施工规范及质量验收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合同第五条约定的质量标准,作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发包人及监理进行阶段质量巡视验收,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施工工艺不符合图纸和规范要求,视同承包人违约。

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要求承包人支付1-5万元的违约金,发包人可从工程款中扣除该等违约金。

3、护坡桩随土方开挖逐步施工,施工完成后进行交桩验收。

护坡桩存在质量缺陷导致不能进行正常基础施工的,由此引起的一切额外施工费用及工程延期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全部损失。

4、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进行竣工验收,并提交完整竣工资料3套,发包人及监理在接到通知且收到完整竣工资料后3天内组织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工程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无条件返修,使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包人整改完毕后,提请发包人重新验收。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负责将施工现场内因施工造成的各种障碍物、临时设施、建筑垃圾清除完毕,做到工完场清。

同时,撤出施工现场,将工程移交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总包单位。

在移交工程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详细的竣工图、技术内业资料,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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