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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工伤的管理制度文档5篇

企业员工工伤的管理制度(文档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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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防止和减少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季节性用工,试用期内员工)。

二、部门职责

1.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各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督促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管理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即一级)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4.各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二级是指部门培训,三级是指班组培训)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办公室负责工伤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伤费用审核工作。

6.办公室负责检查和考核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将安全工作业绩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三、工伤事故处理流程

1.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所在班组及目击者应立即组织抢救受伤者,保护现场并报告给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

2.事故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管安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进行现场调查,由事故部门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并于48小时内报办公室。

3.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

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查处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处理。

四、工伤的治疗与休假

1.办公室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医院出具证明,安全事故报告等资料,为员工办理工伤休假事项。

2.工伤假条由办公室审查,未经事故部门负责人同意、办公室审核,员工不享受工伤休假。

3.员工工伤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4.员工工伤痊愈后,必须经过管理部、本部门安全培训,

方可再次上岗。

五、工伤费用报销

1.员工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在工伤治疗的同时也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并且工伤医疗费用和非工伤医疗费用不易划分的,其全部医疗费用不予报销;若只治疗工伤疾病的,依员工在事故所承担的责任不同,按不同比例报销。

2.员工工伤事故报销原则:

(1)由于员工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个人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70%,员工承担30%的医疗费用。

允许员工休工伤假,但工伤假期间不发工资。

(2)由于企业机器设备失灵等原因,引发的工伤事故,企业承担全部费用,允许员工休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但基本工资发放的时间最长为6个月。

(3)员工延期休工伤假的,须提交原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证明

并经公司批准而确定,但批准的延期工伤假最长不超过

30天。

(4)工伤假时间从员工在医院的治疗期结束之日开始计算。

3.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期内的员工是指临时用工,季节工,未签劳动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门认定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报销工伤医疗费用的50%,工伤治愈后,公司视用人部门的意见,并经公司考核后,决定是否录用。

4.工伤治疗费用由员工先行垫付,其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在医疗鉴定痊愈上班后,由部门内勤填报票据,本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办公室审批,经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手续。

5.员工负伤的工伤医疗费用超过万元的,超过部分员工自负。

六、工伤责任处罚

1.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负连带责任。

对于本部门的员工在一个工作月内,累计工伤事故达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罚部门主要领导200元,有关责任

人另行处理。

2.由于管理部未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公司级的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管理部处予50-100元的罚款。

3.由于用人部门未对员工进行本部门、操作岗位工序的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而造成的员工工伤事故,视情节轻重,对用人部门处予相应的罚款。

即工伤在费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门罚款100元;费用在1000-5000元,罚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罚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罚款1000元,并在公司内通报批评。

七、以上适用于员工负伤的情况,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发生的工伤事故或致残、死亡,则参照哈市政府(1999)令11号文件《哈尔滨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实施后,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规定相抵触的地方,则以本办法为主。

九、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2篇

XX市XX街道XX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与康复,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xxx公司各部门、各车间。

三、术语和定义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四、职责

4.1财务部负责负责工伤保险金相关财务手续办理,保证工伤保险金按时上缴,负责工伤人员相关待遇补偿金到账管理及支付工作。

4.2综合部负责制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评审、修订。

五、管理内容

5.1工伤的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

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f)在上下班途,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b)在公司范围内发生事故后,抢救公司财产或人员受到伤害的。

5.3职工符合本制度5.1、5.2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的;

b)醉酒或者吸毒的;

c)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公司办公室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4工伤保险缴费

财务部每月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标准满足国家和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缴纳完毕后填写工伤保险缴纳记录表。

5.5工伤人员档案

公司办公室建立工伤人员档案,填写工伤记录,对员工工伤认定表、伤残等级评定被、职业病复查资料和有关部门的鉴定证明等资料要入档保存。

六、附则

6.1《工伤保险缴纳记录表》

第3篇

工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工伤事故率,并使工伤管理有依可循,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员工因工受伤或者患职业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公司员工。

3.职责

3.1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3.2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负责对本单位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调查,并按规定提交调查报告;负责工伤事故和急性毒事故的善后工作、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与跟进;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月、度工伤事故报表。

3.3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对已发生生产过程的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4人力资源是公司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归口管理部门,建

立健全本单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档案。

按时为员工(正式上岗)办理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事故的治疗、定性和申报;办理员工工伤待遇,工伤停工留薪和劳动能力鉴定等手续。

3.6公司专职安全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对各单位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重新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主导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安环科负责由火灾、爆炸事故及治安事件、交通事故、食物毒、建设项目施工等导致的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3.7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4.工伤事故认定及范围:

4.1定义: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

4.2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

4.2.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a)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

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b)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受到伤害的。

4.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a)故意犯罪;b)醉酒或者吸毒;c)自残或者自杀;

d)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e)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3工伤事故分类:

a)记录工伤事故:

是指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三个工作日(含3个工作日),且估计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b)轻伤:

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

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歇工在4个工作日(含4个工作日)以上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上者,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通常是指食指、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脚指轧断二只以下;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钾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轻

微骨折,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

c)重伤:

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范围按劳动部(60)劳护久字第56号文颁发的《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d)死亡:

是指因工遭受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

e)职业病:

是指从事公司生产活动,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4本人工资:

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之日起或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前12个月平均月实际收入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4.5责任性事故:

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4.6非责任性事故:

系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造成的事故。

4.7破坏事故:

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蓄意制造的事故。

五、工伤事故处理

(一)、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持现场并在30分钟内通知公司安全员、行政部部长及部门领导,由行政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治疗(重伤送往“塘下人民医院”或”瑞安市人民医院”,小皮伤如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的在车间办公室进行包扎处理。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三)、公司专职安全员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对事故原因

进行分析,

并对事故责任进行界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交行政部。

注意字迹工

整、清晰,

事故发生经过的叙述要准确、简洁、明晰,备注一栏要填好3名以上证明人的姓名及联系方

式。

(四)、行政部行政助理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天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

登记手续。

(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完成所有的申报程序)

(五)、行政部行政助理根据上报的《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

受伤之日起

30天内交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认定(重大事故3天内填写上报)。

(六)、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由行政部负责,并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

(七)、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的其它地点进行治疗。

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

指定的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八)、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即时上

报行政部(以

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部询问结果。

并配合行政部办理所

有工伤结案

手续。

(九)工伤认定材料

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

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属于上下班途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六、停工留薪期: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也就是工伤医疗期)。

(一)、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由各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的停工留薪分类规定与医疗机出具的诊断证明确认。

(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提报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停工留薪期满须进行伤残鉴定者,不论伤残鉴定结果有无报告,应恢复上岗工作。

八、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工伤员工在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发放工资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12月的月基本月缴费工资为标准。

公司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鉴定为工伤的:

注: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鉴定评定工伤伤残等级者,依照国家及当地政府规范之相关规定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领取。

3、死亡者依照国家《工伤管理条例》,办理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亡工补助金的领取,

上述补偿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直系亲属。

4、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5、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

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

付的具体标准按瑞安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6、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或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对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三)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四)、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公司保留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的权利。

(五)、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1、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2、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超过5千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董事长/总经理特批的,按董事长批示执行。

3、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按后“工伤奖惩办法”处理。

(五)、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行政助理处理工伤事故过程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九、工伤奖惩办法:

1、现场管理人员督导不力而导致事故将根据员工受伤不同程度对管理人员进行记警告、小过、大过、降职等处理。

2、对未经任何上级指令私自操作机械设备或进行其它作业导致工伤的,公司将如实向社保部门填报受伤经过及原因,由社保部门对整个事件进行处理,公司将不作任何补偿。

3、对因违章操作造成工伤的员工扣罚当月奖金(计件人员奖金数额另定)。

4、安全奖(当月责任单位/区域无安全事故发生可享有)每月由安全员根据当月工伤报告进行奖惩,并做成报表交总经理审批后,交财务部算入责任人当月工资。

5、发生工伤事故,人员工伤治疗金额在200元以内由公司承担全部费用,不予处罚;治疗金额超过200元的,相应管理人员将尊照上表对应处罚。

6、巡查员由生产副总、安全员及以上级别人员担任,进行日常不定期巡查,如发现违章现象,开具处罚单。

则部门部长及其以下各管理人员均按章扣除相应奖金;如部门部长发现违章现象,开出处罚单,其以下人员均按章扣奖金,以此类推。

附件: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备注:

1、发生工伤事故部门在工伤发生后24小时内提交工

伤事故报告单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报告单交行政部;

2、工伤事故部门填写部分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填报,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3、工伤事故报告单签核后,由行政部原件存档,工伤事故部门复印件存档;

第4篇

工伤管理制度

目的:

由于员工受伤事故经常发生,除部分是意外原因外,其有些原因是由于员工人为因素(忽视安全生产、工作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等)造成受伤事故,受伤事故的发生不但影响了工作,还造成了公司和个人财物损失。

为使公司的工伤管理规范化,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工伤范围规定:

1、原则上,下述情况之一发生受伤事故,可列为工伤:

①在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时受伤。

②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非本人责任而意外受伤。

③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

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④上班时间内在工作过程按照正常操作规章发生的意外受伤。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非工伤范围规定:

参照社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或死亡,不能算工伤,不得享受工伤待遇:

①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②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船舶、机动车辆。

③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④不听从公司领导安排和指挥,工作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伤害。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事故上报处理程序:

1、若发生工伤事故,应马上报告部门主管,部门主管立即通知公司相关领导,根据伤者情况处理:

①轻者,在公司内急救包扎。

②重者,迅速安排车辆将受伤的人员送往医院急救。

2、工伤事故发生后7日内,部门要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人事部确认是否属工伤,人事部初审,公司领导核准,属工伤的,按工伤处理。

3、若发生重大事故,应保护事故现场,尽快报告公司领导。

在24小时内由人事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人召集现场目击者或有关证人调查事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整改

施。

四、工伤人员医疗费报销和工伤假待遇的规定:

1、员工因抢救公司财产和维护公司利益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

经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同时根据贡献的大小,公司给予奖励。

2、员工工作过程非人为因素(机械故障、电路故障、意外伤害或其他突发原因)发生受伤的、员工在公司委派的外出公务执行过程非本人责任意外受伤的,可报销全部医疗费,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计算。

3、员工在工作因马虎大意、忽视生产安全、工作时间内干私活、违反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而造成他人或本人受伤的:

医疗费用全部由事故当事人承担,医生证明需休息或住院期间,可享受有薪工伤假,假期工资按原工资标准的50%

计算。

五、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个人原因造成的,待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公司会依据工伤事故对公司的损失程度和影响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罚。

处罚包括:

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降薪、经济处罚(按照因工伤事

故发生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赔偿金)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工伤事故的。

2、违反操作规程、流程或作业指导书,造成工伤事故的。

3、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工伤事故的。

六、如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以下公司原因造成的,则主要责任后果由公司承担,并根据实际原因追究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相应处罚。

处罚包括:

行政处分(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级、降薪、绩效考核扣分。

1、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2、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工伤事故的。

3、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或违规生产,而造成工伤事故的。

4、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

七、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生效。

第5篇

XXXXXX有限公司文件

安办[2012]22号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支付工资的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包括招用的农民工)等。

3职责

3.1公司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3.2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审批每月职工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3.3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受伤职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3.4公司财务部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职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3.5各部门(车间)负责本部门(车间)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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