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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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
第二章合同条款
使用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陕建发[2007]110号)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府谷县城乡建设规划局
承包人(全称):
榆林市志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府谷县东线上山道路工程
工程地点:
府谷县
工程规模:
详见招标文件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文号:
榆政发改发[2008]055号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道路、给排水。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无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数245天
开工日期:
2008年9月10日
竣工日期:
2009年5月15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______合格__________
五、合同价款
1、合同总价(大写):
叁仟肆佰柒拾捌万伍仟贰佰贰拾叁元柒角伍分(人民币)元。
(小写):
34785223.75元。
2、综合单价:
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_________承包人:
(公章)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
帐号:
_______________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详见《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此处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本合同通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标准以及材料、设备所涉及的现行国家、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定的时间:
按生产企业在技术监督局的备案标准、并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的同意。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在合同签订后3天内提供陆套图纸。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得外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负责人
职权:
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进行管理。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建造师)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工程开工前五日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将水、电引至施工现场,并配备水、电表。
表后水、电线路由承包人安装并向发包人交纳水、电费。
其计量方法为:
其中水费4元/立方米,电费0.8元/度乘以表的实耗量按实交纳,施工中承包人交纳的水、电费高于以上价格工程决算时按实调整。
通讯线路和设备承包人自行解决。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工程开工前五日内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
工程开工前五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工程开工前五日内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8.1(6)款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工程开工前五日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8.1(8)款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供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月25日向业主、监理单位报送叁份《通用条款》9.1
(2)款规定的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9.1(3)款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为甲方工地代表提供办公室一间,为监理工程师提供办公、宿舍房二间,其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执行《通用条款》9.1(5)款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9.1(6)款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方执行《通用条款》9.1(7)款,如因施工方法不当造成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文物和管网保护费用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项目负责人签认后由发包人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9.1(8)款
(9)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应作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后20日内提交经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5日内确认合格与否。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第13条,工期提前无奖励。
工期每推迟一天扣除合同价的万分之五处罚外,若影响到发包人使用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第17条。
除按规定进行正常隐蔽工程验收外,中间验收部分:
基础、±0、主体。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动力照明通电费、给排水、采暖及卫生设备试水费及全部系统运行均由承包人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第五条全部条款和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规定。
本工程要求达到市级文明工地
六、合同价款
26.合同价款约定
26.2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社会价格浮动,本合同第43条规定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因甲方设计变更应按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中标价)及因承包人漏报的项目不予以调。
(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7、合同价款调整
27.1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8、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款按合同暂定总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和预留金等费用后)的10%支付。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预付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在前3个月进度款中按照30%,30%,40%的比例扣除,当工程进度款不足以抵扣时,顺延至下月进度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29、工程量确认
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30、工程款(进度款)结算与支付
30.1双方约定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比例是:
①工程进度款根据形象进度拨付,承包人于每月25日前向监理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合格工程量进度表,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后,按完成审核后工作量价款的80%支付进度款(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扣除养老保险)。
累计支付至总进度的的80%时暂停支付。
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审核生效、办理完结算付款手续后,除留5%质保金外,付清其余款项。
②变更、签证等项目的新增工程量在工程进度款中不予计算,竣工结算时统一计算。
5%保修金在工程两年保修期满若无质量问题,2个月内一次付清。
承包人应与发包人每次付款前提供等额正规发票,最后一次付款时应提供剩余款项全额正规发票(含质保金数额)。
七、材料设备供应
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31.4
(1)款
(2)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无
(3)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31.4(4)款
(4)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31.4(5)款
(5)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第31.4(6)款
(6)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第31.4
(2)款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按每月进度款支付比例扣回。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32.1暂估价材料由承包人以认质认价的方式在采购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遇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认可后由承包人采购并用于工程,否则不予结算。
认质认价材料(设备)经发包人核准后承包人应在15日内完成采购或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否则,造成在施工期间因承包人采购或订货不及时导致材料(设备)价格上涨的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正常施工期间同种类材料(设备)仅作一次认质认价。
32.2本工程所使用所有材料、设备均应达到国家、行业有关规范、“合格”标准及以上。
发现不合格材料、设备用于工程中,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费用自理且工期不予顺延,同时应承担发包人由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八、工程变更
33.工程设计变更:
执行《通用条款》第33条。
34.其他变更:
/。
35.确定变更价款
35.1本工程除施工图纸发生变更、发包人下达的变更通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发包人指定(含暂定)价材料认质认价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现场签证或洽商文件外,不再发生变更费用,如承包人更改施工方法,而引起费用增加时,其费用概由承包人负责
35.2措施项目综合计价部分属包干项目,不因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变化和工作内容的改变而调整。
35.3由于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变化,结算按以下计算办法计量:
35.3.1只是项目工程量改变时,按实际计算工程量,并沿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工程量改变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内容与招标图纸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量的变化(增加或减少)。
35.3.2只是项目用料(包括规格)改变时,只调整相应项目的主材费用,若主材单价表没有该种材料,由承包人根据工程清单相似或相近项目的报价水平报价。
相似或相近项目指主要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厚度、质量等级、产地、种类、标号等发生变化时,那么该项目的结算单价则按相似或相近项目的综合单价分析表进行换算,换算时仅变更材料换算而发生的价差及相应规费和税费变动。
35.3.3由发包人指定暂定价的材料,依据发包人“暂定价材料认质认价单”调整材料价格,多退少补;换算时仅变更材料换算而发生的价差及相应规费和税费变动。
35.3.4若工程量清单中未有的项目,首先参照工程量清单类似项目计价,没有类似项目的,则按照评标上限控制价编制的原则通过计算直接费,其中投标报价中已有的材料按投标报价中材料价为材料价,无材料价的按照发包人看样认质认价程序确定的价格作为结算材料,取费按投标报价时费率计算。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6、竣工验收
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详见补充条款第51.6条。
36.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7、竣工结算
结算审查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第37.3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9、违约
3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28.1款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第30.5款,
3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该工程工期承包人每延误一天向发包人支付按合同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责任:
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合格标准,承包人无条件返工且实现其本合同协议书中的质量目标。
其返工费用自理。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在工程保修阶段,如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发包人将通知承包人进行维修。
在通知发出后次日起3日内如不进行保修,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第三方进行维修,相关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
如保修金不足,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承担。
承包人违法或违反本合同将工程转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41.争议
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请合同或造价行政主管部门调解;
(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种方式解决;
1)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42、工程分包
42.1本工程发包人分包的专业工程:
①发包人保留指定分包权利,如有发包人指定分包的项目,承包人不再计取配合费;②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按违约处理。
分包施工单位为:
/
43、不可抗力
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同通用合同条款第43条。
44、保险
44.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44.1、44.2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第44.4款
45、担保
45.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金额:
/ ,担保有效期: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合同签订前1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
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担保有效期:
无条件银行履约保函在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后失效。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50、合同份数
50.2双方约定合同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捌份(双方各执壹份正本,副本肆份)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1、补充条款
51.1承包人不得将工程转包、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承包人如对部分单项工程需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施工时,应事先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才能签订分包合同,并将分包合同报送发包人一份备案。
分包合同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义务与责任。
承包人应派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分包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承包人违约或疏忽。
51.2承包人进入长安区施工,治安、卫生等应服从长安区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的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如因违反上述义务,导致的罚款和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3承包人招聘的农民工的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在发包人支付的当期进度款中发放农民工工资。
发包人每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前,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提供上月农民工工资发放的情况说明或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备案。
如承包人未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则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承包人欠付农民工工资,并将该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向农民工发放工资金额的5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一并扣除该项违约金。
51.4承包人应及时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单、材料认质认价单,未按发包人规定办理签字确认手续的签证单、认质认价单,结算时发包人不予认可。
本工程发生的变更签证工作量,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计价。
51.5承包人必须达到长安区内创卫的标准,严格按创卫标准施工,设立专用垃圾场,不得在施工区内任意堆放或乱倒垃圾,定期将建筑垃圾清理外运。
本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将施工现场周围和生活区周围的垃圾及时清运出场,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否则发包人将组织清运,所发生费用在工程结算款中予以扣除。
51.6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51.6.1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
每月发包人对施工进度和资料进行检查,若出现问题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限期整改,且整改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否则承包人每次应支付1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要按规定将竣工资料交监理工程师验收,由监理工程师出据相应证明后,发包人方可组织验收。
51.6.2初步验收: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提前15日向监理公司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监理公司认为符合验收条件后组织发包人及相关单位初步验收,对每栋、每单元、每套房间进行验收,不合格处必须整改并达到复验合格标准。
51.6.3模拟验收:
初验合格后,发包人将请物业公司或第三方代表业主进行收楼验收。
51.6.4政府监督部门验收:
51.6.4.1发包人与有关部门联系,确定验收日期,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公司、政府有关部门、承包人参加竣工验收。
51.6.4.2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方办理消防、人防、防雷、节能、规划、燃气、环保等专项验收合格证明、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表、三算书等手续,协助发包人及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竣工资料(按档案馆要求,含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声像资料)延误移交,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支付甲方违约金人民币1万元。
51.6.4.3承包人根据政府验收意见按规定的日期完成整改。
51.6.4.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后30日内:
51.6.4.5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五套(含水电竣工图,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必须准确真实反映施工的实际情况),用于物业服务中心存档。
51.6.4.6进行全面的现场清理工作,包括清洁本工程的所有部位,除去一切无关标志、污斑、指印和其他的油污和污物,清洁和整理所有油漆及磨光工程,做到工完场清。
51.6.4.7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及物业公司签字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承包人逾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按工期延误支付违约金。
如造成发包人向购房人交楼时间延误的,发包人应向购房人支付的违约金亦由承包人承担。
51.6.4.8工程在未移交发包人之前,承包人应负责已完工程(含发包人直接发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费用包含在合同计价清单的相关措施费中;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失窃,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如发包人提前使用,因使用损坏发生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1.7承包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仍未按期纠正的,承包人每次应支付5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出现安全事故,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和费用。
51.8承包人现场用电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得使用电炉。
如施工现场出现用电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停电或影响发包人用电,承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如因承包人未按要求用电,造成的纠纷、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1.9承包人安排的人员及设备配置必须和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所列人员及设备配置相符,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51.10.发包人资金遇到困难,未能按时付款,承包人承诺在未收到工程进度款的情况下,叁个月内应保证正常施工。
51.11施工中如遇到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时,不增加材料设备(包括土方)二次或多次倒运费。
51.12承包人负责协调施工区域和当地村民的关系,不得以村民阻挠影响施工为由要求顺延工期或主张免除、减轻相应的违约责任。
51.13如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施工进度履行其义务,发包人认为工程进度缓慢、施工质量不能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合同即解除,无须诉诸司法机关或采取其他措施。
51.14销售配合:
承包人应熟知并理解国家、省市有关商品住宅工程的建设、施工的法规及规定,并有义务在工程施工期间,配合发包人商品房销售的促销行为。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发包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成立或迟延交付,承包人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失。
51.14.1承包人须积极配合发包人办理商品住宅建设的相关手续,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工作,销售配合时间和范围由发包人另行提前通知。
51.14.2以下销售配合内容,承包人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按时施工完毕,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计价清单的措施费报价中:
51.14.3销售展示区域(如样板房、会所、销售接待中心等)外施工通道的上层防护措施及安全通道、挑架、安全挂网等;
51.14.4按发包人要求在销售展示区向发包人直接发包单位提交相应工作面;
51.14.5承包人在发包人销售开放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并作好相应的安全措施。
51.14.6发包人指令要求的销售配合工作,承包人需按时完成,延误销售开放的,每延期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万元。
51.14.7双方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网、施工围板广告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