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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程序6

第八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违法

广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包括:

行政违法相对方违法

违法行政行政主体、公务员违法

狭义:

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特征:

主体、客体、后果

构成:

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

●行政责任

内容:

广义:

义务、责任

狭义:

违法行为的后果

范畴:

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

主体:

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公务员

相对人

●行政责任类型:

补救性、惩罚性

●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观点:

行政行为说:

对行政违法者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

行政法律责任说: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

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

管理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

综合说:

对相对人--------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主体------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

●行政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性质——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行政处分:

性质不同

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形式不同

对象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

●与刑罚:

依据不同、权力的归属不同

实施主体不同、对象不同

科处程序不同、严厉程度不同

处罚种类不同

●与行政强制措施:

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实施机关不同

●与执行罚:

法律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适用原则不同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照手段分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惩戒性制裁的内容为四类:

申戒罚(声誉)、财产罚

行为罚、人身罚

性质:

是影响声誉的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谴责或警

戒方式进行制裁,从而影响其声誉的

一种行政处罚

形式:

警告、通报等

●财产罚

性质:

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缴

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或者损害、

剥夺其某些财产权利,由此承担违法责任

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运用最为广泛的行政处罚形式

主要形式:

罚款、没收财产(包括没收违法所得)

性质:

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

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能

力或者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

行政处罚形式

主要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

扣留或吊销许可证等

●人身罚(自由罚)

性质:

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

违法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主要形式: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驱逐出境等

第二节关于行政处罚法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及其意义

●制定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意义:

对行政机关

对行政机关的相对人

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内容

行政处罚法共计8章64条

规定四个部分内容: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具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范

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处罚救济原则)

●独立原则(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概念: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设定行政处罚权。

是指立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依照职权

或者宪法、法律的授权,在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中创制或者规定行政处罚的

权力

●内容包括:

创制或者设立行政处罚的种类、名称

处罚的数额幅度

在何种情况下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程度

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关系:

国家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抽象静态的权力

(包括行政处罚权)

立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包括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权动态的执行权

行政处罚设定的内容

●基本思路:

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权力机关设定

法规、规章的设定权,遵守下一阶位

不与上一阶位相抵触的原则

非法律规范没有设定权

●法律:

全面的设定权(本源性)

●其他:

是法律设定的具体化(派生性)

在法定范围内设定其他法律、法规中没

有的行政处罚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全面的设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义务的处罚,

(国务院)根据法律细化

(行为、种类、幅度)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权力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根据法律、法规细化

(在行为、种类、幅度内)

●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职能部门)幅度、种类范围内作出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自行设立警告、罚款

(罚款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

(国务院直属机构)同上

●地方规章同上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

●行政处罚的决定:

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制度

强制执行措施

1、实施机关

●由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机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行政机关

(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

织―爱委会、消协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管辖与适用

●管辖:

行政机关管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行政处罚的管辖类别: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确定管辖依据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机关管辖

职能管辖:

同级、不同职能机关的权限划分

指定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的,提请上一级行政机

关指定管辖

特别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移送管辖:

有犯罪嫌疑的

其他行政机关管辖事项

适用:

●行政处罚构成:

主体:

责任年龄:

14岁、14岁―18岁从轻、减轻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持续、间歇

●量罚情节:

从轻、减轻情节:

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违法的

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的

不予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折抵刑期的问题

折抵罚金

●追诉时效:

二年未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算:

行为发生日

持续的从结束日

●行政处罚的适用要求:

一事不二罚(罚款)

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限期改正

3、程序(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对象: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

个人――50元以下

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或警告处罚

步骤: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适用对象: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

步骤和方式:

调查、检查(不少于两人参与)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理

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决定类别:

不得给予处罚

不予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

移送司法机关

●听证程序:

适用对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

在行政机关告知的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内容:

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处罚制度

罚款机关与收款机关相分离

当场可以收缴的情况:

20元以下的

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当事人不便提出请求

●手续:

当场收缴要有财政部门统一罚款收据

收缴后二日交行政机关

水上的抵岸之日二日内交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二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措施:

间接强制:

执行罚:

加处3%的罚款

直接强制:

查封、扣押财产

拍卖或冻结的存款的划拨

申请法院强制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

●追究责任的主体:

上级行政机关

有关部门如:

监察部门

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形式:

程序违法:

违反程序、不使用处罚单据

非法定部门的单据、

自行收缴罚款的

私分、截流等

实体违法:

处罚无依据

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法律责任类型和种类:

类型: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种类: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

●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刑事责任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行政处分

●使用、损毁扣押财物行政处分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依法赔偿

执行措施的,造成损害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应当移交不移交的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

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政处分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至使公民等刑事责任

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受损害

第九章行政强制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概念:

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

强制

广义:

包括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罚款、吊销等

狭义:

行政处罚以外的强制行为

●狭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行政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特征:

(1)以相对人故意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目的:

履行法定义务

(3)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4)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院

(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一般行政强制措施:

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

制危害社会行为发生,依法采取

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

为自由加以暂时限制,使其保持

一定状态的手段

●特征:

(1)目的:

预防、制止和控制

(2)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

(3)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和依法采用

(4)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类

●即时强制:

指行政主体根据紧迫情况,为了创造出行政

所必须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

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予以强制的活动和制度

●特征

(1)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紧急情况的要求,直接基于法律、法规规定

(3)目的:

维护法律、法规规定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

社会状态。

同时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4)其程序性规范不很严格

一般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异同:

●不同点:

一般强制措施,有行政处理决定在先

即时强制没有行政处理决定在先,但

必须有法律授权

●共同性:

行政性:

主体、行为性质

强制性:

具体体现行政权的强制性属性

目的性:

预防性、制止性、义务履行性

是手段和目的结合的具体行政

行为

二、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与民事强制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按照执行措施是否由执行机关直接实施为准:

间接强制:

代执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

人身强制、财产强制

●按照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为标准的划分:

对人身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对行为的强制

(二)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的种类

●对人身的强制

●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第二节行政强制

法理依据与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理依据

●任何人都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国家对权力自救具有正当性

●国家机关间权力应当分立制约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法定原则

●期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原则

●最小损失原则

●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原则

●救济原则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程序:

申请主体: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相关的权利人

受理条件:

行为、主体、情况

●申请期限: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时起180天内

●管辖法院:

基层法院申请人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上报)中级法院执行

基层法院执行

●执行步骤:

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

决定受理(程序性审查)

审理和决定

准备与实施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现状:

一般行政执行程序的步骤

制作执行决定、通知、准备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

●需要完善的内容

⏹规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对直接强制执行程序作出特别的规定

第四节

行政强制立法

一、行政强制制度现状、问题

●现状: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体制是:

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手段:

直接强制多于间接强制

程序:

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审查为主要形式

监督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实施行政强制

问题:

设定权不明确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方式繁多

缺少程序规范

裁执不分

执行中主体混乱

执行难

资料一:

设定权不明确:

据浙江大学行政强制法课题组的统计:

至1999年在314件

法律中,有33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1584件行政法规中,

有71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8469件部门规章中,有145件

规定了行政强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查,以河南、四川、上海为例,

河南制定和批准329件地方性法规,有65件规定了行政强

制;四川155件地方性法规中,有32件规定了行政强制;上

海市政府500多件规章中,有26件规定行政强制

资料二:

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繁多:

据浙江大学行政强制法课题组统计:

从1950至1999年现行有效的10369件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了3263种行政强制

的种类和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30余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就

有近百种

二、我国行政强制立法

(一)行政强制立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1.行政强制存在的“软”和“滥”的问题

●“软”:

不能根治一些违法情况

●“滥”:

滥用权力的情况屡禁不止

2.通过立法解决行政强制“软”和“滥”的具体措施

●行政强制设定权

●行政强制的方式“滥”

●行政强制的程序

●救济程序

●执行难“软”

(二)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10届人大19次会议首次对草案

进行审议

●2007年10月10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

第二次对草案进行审议,仍未通过

●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立法中的有关问题的争论比较大

是否需要相关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这部法律是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强制执行?

设定权的范围、实施机关?

执行程序问题。

●各国的立法借鉴的问题

●过分依赖行政强制,立法动力不足

(四)行政立法四个问题体现的前瞻

●执行和解:

强制执行为原则,执行和解为例外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范围扩大

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权限“且”改“或”

●强制执行:

法院何时介入何时退出

“裁执合一”与“裁执分离”

行政机关执行依据:

“法规规定”和“法院裁定”

●天价滞纳金不会再现

(五)行政强制立法还要拖多久?

☐强制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

Ø立法动力不足:

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法律,不同于管理法授予政府权力。

国家立法任务重,这种压力小的法律就会动力不足。

Ø该法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大

是否需要立法、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设定权问题(法律、法规、规章)

实施主体问题(行政机关、法院)

行政执行程序问题(约束多还是少)

(六)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

☐章节条文:

7章77条

☐规定内容:

总则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第二章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

 一般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存款;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实施

一般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责任

附则——第七章

参考资料:

☐姜明安:

行政强制立法还要拖多久?

—《南都周刊》2007年11月2日

☐杨建顺:

行政强制立法四个问题体现前瞻

—《检察日报》2007年10月29日

☐马怀德: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发表时间2004年10月7日

☐胡建淼:

论中国“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演变及定位

—《法制论丛》2003年第1期

☐胡建淼: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

“边界”的划定《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第十一章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和特征

●涵义:

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作出行政决

定、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

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特征:

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

是一种法定程序

是:

空间形式+时间形式的统一

二、行政法律程序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程序的权利义务的意义

程序和实体的相对应

程序和实体的紧密联系

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

●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

(1)程序违法、实体违法

(2)程序合法、实体违法

(3)程序违法、实体不违法

三、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功能(作用)

●限制行政权力的肆意行使,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制约作用)

●行政程序能缓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保护作用)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

和行政效率性(效率作用)

四、行政程序的分类

●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创制、执行与裁判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与具体行政程序

●主动程序与依申请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概念:

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

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统率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的制定与确立,也指导着行政行为对程序规则的

遵守和执行

●内容:

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

(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合议制度、调查制度)

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

(行政司法的程序制度、信息公开、过程公开)

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

(时限制度)

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原则

(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告知制度●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调查制度

●效率保障制度●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审裁分离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信息获取制度

●案卷制度

第三节

一、行政程序的开始

●行政程序开始的两种情况:

依职权

依申请

二、调查与取证程序:

●与司法裁决的不同(民事、刑事)

●职权调查主义;程序和方式;行政主体法定义务

三、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决定:

形式;时限;送达;告知救济

●执行:

决定执行的停止执行问题;执行中的强制

第四节

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涵义

●概念:

将普遍适用各个行政领域的程序法、

规范集中于一个法律文件的立法活动

●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三次浪潮”和“两个高潮”

●行政程序法法典化兴起的原因

行政效率问题

行政执法侵犯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性增多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类型

效率型;控制型;权利保障型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绝大多数行政程序没有纳入行政程序法轨道

没有程序;程序设置缺乏科学性、技术性;

程序缺乏民主和公正性

●行政程序分散,未形成完备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具有共性的制度缺乏;

重大行政行为缺乏规范

(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三、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展望

●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听证制度

●行政程序法符合WTO规则

●行政程序法应采取权利与效率(兼顾效率

和公正)并重的模式

●行政程序法应采用:

外观明晰易懂

内在逻辑严谨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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