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强制程序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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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强制程序6
第八章行政处罚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违法
广义: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包括:
行政违法相对方违法
违法行政行政主体、公务员违法
狭义:
相对方的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特征及其构成要件
特征:
主体、客体、后果
构成:
主体、主观要件、客体、客观要件
●行政责任
内容:
广义:
义务、责任
狭义:
违法行为的后果
范畴:
政治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
主体:
行政机关、授权组织
公务员
相对人
●行政责任类型:
补救性、惩罚性
●行政处罚
关于行政处罚的观点:
行政行为说:
对行政违法者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
行政法律责任说:
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违反
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
管理相对人给予的法律制裁
综合说:
对相对人--------惩罚性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主体------制裁性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权组织
●行政处罚对象——行政相对人
●行政处罚性质——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处罚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与行政处分:
性质不同
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
形式不同
对象不同
救济途径不同
●与刑罚:
依据不同、权力的归属不同
实施主体不同、对象不同
科处程序不同、严厉程度不同
处罚种类不同
●与行政强制措施:
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实施机关不同
●与执行罚:
法律性质不同
目的不同
适用原则不同
四、行政处罚的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照手段分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执照;
行政拘留;其他行政处罚
●根据惩戒性制裁的内容为四类:
申戒罚(声誉)、财产罚
行为罚、人身罚
性质:
是影响声誉的处罚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谴责或警
戒方式进行制裁,从而影响其声誉的
一种行政处罚
形式:
警告、通报等
●财产罚
性质:
指行政机关责令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缴
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或者实物,或者损害、
剥夺其某些财产权利,由此承担违法责任
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运用最为广泛的行政处罚形式
主要形式:
罚款、没收财产(包括没收违法所得)
性质:
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法
限制或者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能
力或者资格的一种行政处罚
是仅次于人身罚的一种较为严厉的
行政处罚形式
主要形式:
责令停产停业
扣留或吊销许可证等
●人身罚(自由罚)
性质:
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限制或剥夺
违法人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主要形式:
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驱逐出境等
第二节关于行政处罚法
一、制定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及其意义
●制定
1996年3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
●意义:
对行政机关
对行政机关的相对人
对社会秩序的维护
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内容
行政处罚法共计8章64条
规定四个部分内容: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设定具体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范
法律责任
(一)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权利保障原则(处罚救济原则)
●独立原则(处罚不相替代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概念: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设定行政处罚权。
是指立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依照职权
或者宪法、法律的授权,在有关法律、
法规或规章中创制或者规定行政处罚的
权力
●内容包括:
创制或者设立行政处罚的种类、名称
处罚的数额幅度
在何种情况下给予何种处罚以及处罚程度
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处罚设定权的关系:
国家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抽象静态的权力
(包括行政处罚权)
立法机关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包括行政机关的立法权)
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执行权动态的执行权
行政处罚设定的内容
●基本思路:
涉及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行政处罚
——国家权力机关设定
法规、规章的设定权,遵守下一阶位
不与上一阶位相抵触的原则
非法律规范没有设定权
●法律:
全面的设定权(本源性)
●其他:
是法律设定的具体化(派生性)
在法定范围内设定其他法律、法规中没
有的行政处罚
●法律各种行政处罚
(全面的设定权)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义务的处罚,
(国务院)根据法律细化
(行为、种类、幅度)
●地方性法规除限制人身自由
(地方权力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可根据法律、法规细化
(在行为、种类、幅度内)
●规章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国务院职能部门)幅度、种类范围内作出规定;
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自行设立警告、罚款
(罚款数额由国务院规定)
●规章
(国务院直属机构)同上
●地方规章同上
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管辖、适用
●行政处罚的决定:
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制度
强制执行措施
1、实施机关
●由国务院授权的行政机关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行政机关
(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事务职能的组
织―爱委会、消协等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2、管辖与适用
●管辖:
行政机关管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行政处罚的管辖类别: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为确定管辖依据
级别管辖:
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
罚权的机关管辖
职能管辖:
同级、不同职能机关的权限划分
指定管辖:
管辖发生争议的,提请上一级行政机
关指定管辖
特别管辖: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移送管辖:
有犯罪嫌疑的
其他行政机关管辖事项
适用:
●行政处罚构成:
主体:
责任年龄:
14岁、14岁―18岁从轻、减轻
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
持续、间歇
●量罚情节:
从轻、减轻情节:
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的
受他人胁迫违法的
配合查处,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从轻、减轻的
不予处罚情节:
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
违法行为及时纠正的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
折抵刑期的问题
折抵罚金
●追诉时效:
二年未发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算:
行为发生日
持续的从结束日
●行政处罚的适用要求:
一事不二罚(罚款)
实施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
改正或限期改正
3、程序(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适用对象:
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
个人――50元以下
组织――1000元以下罚款
或警告处罚
步骤: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
将其当场交付当事人
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一般程序:
适用对象:
除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一般程序
步骤和方式:
调查、检查(不少于两人参与)
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理
正式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交付当事人
决定类别:
不得给予处罚
不予处罚
作出处罚决定
移送司法机关
●听证程序:
适用对象:
作出责令停产停业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
程序:
在行政机关告知的三日内提出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
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
制作笔录,交当事人签字
行政机关作出决定
内容:
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处理建议
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4)行政处罚的执行
●执行处罚制度
罚款机关与收款机关相分离
当场可以收缴的情况:
20元以下的
不当场收缴以后难以执行
当事人不便提出请求
●手续:
当场收缴要有财政部门统一罚款收据
收缴后二日交行政机关
水上的抵岸之日二日内交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二日内将罚款交指定银行
●强制执行措施:
间接强制:
执行罚:
加处3%的罚款
直接强制:
查封、扣押财产
拍卖或冻结的存款的划拨
申请法院强制
(四)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主体:
行政处罚――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
●追究责任的主体:
上级行政机关
有关部门如:
监察部门
司法机关
●违法行为形式:
程序违法:
违反程序、不使用处罚单据
非法定部门的单据、
自行收缴罚款的
私分、截流等
实体违法:
处罚无依据
改变处罚种类幅度
●法律责任类型和种类:
类型: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种类:
责令改正、行政处分、赔偿
●利用职务上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刑事责任
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行政处分
●使用、损毁扣押财物行政处分
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赔偿
●违法实行检查措施、依法赔偿
执行措施的,造成损害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
●应当移交不移交的行政处分
责令改正
刑事责任
●玩忽职守,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政处分
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至使公民等刑事责任
权益、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受损害
第九章行政强制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概念:
是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财产、
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称为行政
强制
广义:
包括行政处罚中的拘留、罚款、吊销等
狭义:
行政处罚以外的强制行为
●狭义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
一般行政强制措施
即时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作为义务主体的
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
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行政强制
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活动
●特征:
(1)以相对人故意不履行义务为前提
(2)目的:
履行法定义务
(3)根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4)强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院
(5)不得进行执行和解
●一般行政强制措施:
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
制危害社会行为发生,依法采取
的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和行
为自由加以暂时限制,使其保持
一定状态的手段
●特征:
(1)目的:
预防、制止和控制
(2)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前奏和准备
(3)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和依法采用
(4)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类
●即时强制:
指行政主体根据紧迫情况,为了创造出行政
所必须状态,行政机关不以相对人不履行义
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
予以强制的活动和制度
●特征
(1)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2)紧急情况的要求,直接基于法律、法规规定
(3)目的:
维护法律、法规规定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
社会状态。
同时有保障义务履行的一面
(4)其程序性规范不很严格
一般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异同:
●不同点:
一般强制措施,有行政处理决定在先
即时强制没有行政处理决定在先,但
必须有法律授权
●共同性:
行政性:
主体、行为性质
强制性:
具体体现行政权的强制性属性
目的性:
预防性、制止性、义务履行性
是手段和目的结合的具体行政
行为
二、行政强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与民事强制
●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按照执行措施是否由执行机关直接实施为准:
间接强制:
代执行、执行罚
直接强制:
人身强制、财产强制
●按照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为标准的划分:
对人身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对行为的强制
(二)行政强制措施(即时强制)的种类
●对人身的强制
●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
●对财产的强制
第二节行政强制
法理依据与原则
一、行政强制的法理依据
●任何人都应当履行法定义务
●国家对权力自救具有正当性
●国家机关间权力应当分立制约
二、行政强制的原则
●法定原则
●期待当事人履行义务原则
●最小损失原则
●间接强制优于直接强制原则
●救济原则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
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程序:
申请主体: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相关的权利人
受理条件:
行为、主体、情况
●申请期限:
法定起诉期限届满时起180天内
●管辖法院:
基层法院申请人所在地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不动产
中级法院(基层法院上报)中级法院执行
基层法院执行
●执行步骤:
申请(申请人、申请材料)
决定受理(程序性审查)
审理和决定
准备与实施
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现状:
一般行政执行程序的步骤
制作执行决定、通知、准备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
●需要完善的内容
⏹规定统一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对直接强制执行程序作出特别的规定
第四节
行政强制立法
一、行政强制制度现状、问题
●现状:
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体制是:
主体:
行政强制执行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手段:
直接强制多于间接强制
程序:
非诉讼化的申请与审查为主要形式
监督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直接实施行政强制
问题:
设定权不明确
行政强制的种类与方式繁多
缺少程序规范
裁执不分
执行中主体混乱
执行难
资料一:
设定权不明确:
据浙江大学行政强制法课题组的统计:
至1999年在314件
法律中,有33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1584件行政法规中,
有71件规定了行政强制;在8469件部门规章中,有145件
规定了行政强制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调查,以河南、四川、上海为例,
河南制定和批准329件地方性法规,有65件规定了行政强
制;四川155件地方性法规中,有32件规定了行政强制;上
海市政府500多件规章中,有26件规定行政强制
资料二:
行政强制种类、方式繁多:
据浙江大学行政强制法课题组统计:
从1950至1999年现行有效的10369件法律、行
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了3263种行政强制
的种类和方式
据不完全统计,30余部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就
有近百种
二、我国行政强制立法
(一)行政强制立法需要关注的问题
1.行政强制存在的“软”和“滥”的问题
●“软”:
不能根治一些违法情况
●“滥”:
滥用权力的情况屡禁不止
2.通过立法解决行政强制“软”和“滥”的具体措施
●行政强制设定权
●行政强制的方式“滥”
●行政强制的程序
●救济程序
●执行难“软”
(二)我国行政强制立法的进程
●1999年3月着手调研、起草行政强制法
●2001年形成草案初稿
●2002年形成征求意见稿
●2005年12月10届人大19次会议首次对草案
进行审议
●2007年10月10届人大常委会30次会议
第二次对草案进行审议,仍未通过
●劳动教养、收容审查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立法中的有关问题的争论比较大
是否需要相关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这部法律是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强制执行?
设定权的范围、实施机关?
执行程序问题。
●各国的立法借鉴的问题
●过分依赖行政强制,立法动力不足
(四)行政立法四个问题体现的前瞻
●执行和解:
强制执行为原则,执行和解为例外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强制设定权范围扩大
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权限“且”改“或”
●强制执行:
法院何时介入何时退出
“裁执合一”与“裁执分离”
行政机关执行依据:
“法规规定”和“法院裁定”
●天价滞纳金不会再现
(五)行政强制立法还要拖多久?
☐强制法迟迟不能出台的原因:
Ø立法动力不足:
限制规范政府权力的法律,不同于管理法授予政府权力。
国家立法任务重,这种压力小的法律就会动力不足。
Ø该法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大
是否需要立法、立法时机是否成熟
设定权问题(法律、法规、规章)
实施主体问题(行政机关、法院)
行政执行程序问题(约束多还是少)
(六)关于行政强制法草案
☐章节条文:
7章77条
☐规定内容:
总则
行政强制的方式和设定——第二章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第三章
一般规定;查封、扣押;冻结存款;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第四章实施
一般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责任
附则——第七章
参考资料:
☐姜明安:
行政强制立法还要拖多久?
—《南都周刊》2007年11月2日
☐杨建顺:
行政强制立法四个问题体现前瞻
—《检察日报》2007年10月29日
☐马怀德: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立法构想
—发表时间2004年10月7日
☐胡建淼:
论中国“行政强制措施”概念的演变及定位
—《法制论丛》2003年第1期
☐胡建淼: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
“边界”的划定《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
第十一章行政程序法
第一节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涵义和特征
●涵义:
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作出行政决
定、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
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和
●特征:
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
是行政权力运行的程序
是一种法定程序
是:
空间形式+时间形式的统一
二、行政法律程序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程序的权利义务的意义
程序和实体的相对应
程序和实体的紧密联系
行政程序具有独立的价值
●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三种情况
(1)程序违法、实体违法
(2)程序合法、实体违法
(3)程序违法、实体不违法
三、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功能(作用)
●限制行政权力的肆意行使,规范和制约行政权力(制约作用)
●行政程序能缓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使行政决定具有确定性、合法性(保护作用)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具有明显的条件导向性
和行政效率性(效率作用)
四、行政程序的分类
●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自由行政程序和法定行政程序
●行政创制、执行与裁判程序
●抽象行政程序与具体行政程序
●主动程序与依申请程序
第二节
行政程序基本原则和制度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概念:
是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在程序上
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它统率行政程序法律规范
的制定与确立,也指导着行政行为对程序规则的
遵守和执行
●内容:
行政程序公正的原则
(回避制度、辩论制度、合议制度、调查制度)
行政程序公开的原则
(行政司法的程序制度、信息公开、过程公开)
行政程序的效率原则
(时限制度)
行政程序的民主参与原则
(知情权、申辩权、听证权)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告知制度●回避制度
●合议制度●调查制度
●效率保障制度●行政听证制度
●行政公开制度●审裁分离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信息获取制度
●案卷制度
第三节
一、行政程序的开始
●行政程序开始的两种情况:
依职权
依申请
二、调查与取证程序:
●与司法裁决的不同(民事、刑事)
●职权调查主义;程序和方式;行政主体法定义务
三、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
●决定:
形式;时限;送达;告知救济
●执行:
决定执行的停止执行问题;执行中的强制
第四节
一、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涵义
●概念:
将普遍适用各个行政领域的程序法、
规范集中于一个法律文件的立法活动
●行政程序法的发展
“三次浪潮”和“两个高潮”
●行政程序法法典化兴起的原因
行政效率问题
行政执法侵犯相对人权益的可能性增多
●行政程序法的功能类型
效率型;控制型;权利保障型
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绝大多数行政程序没有纳入行政程序法轨道
没有程序;程序设置缺乏科学性、技术性;
程序缺乏民主和公正性
●行政程序分散,未形成完备的行政程序法体系
具有共性的制度缺乏;
重大行政行为缺乏规范
(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
三、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展望
●早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听证制度
●行政程序法符合WTO规则
●行政程序法应采取权利与效率(兼顾效率
和公正)并重的模式
●行政程序法应采用:
外观明晰易懂
内在逻辑严谨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