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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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原则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原则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原则

作者:

佚名    转贴自:

广州劳动网|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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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和履行劳动义务。

”在《劳动法》中之因此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由于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法规带有一定的原则性和普遍指导性,不可能具体到每个地区、行业、岗位,而最具体、最切合实际、最容易被企业和职工了解掌握付诸实施的是”企业劳动规章”。

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则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企业职工行为的准则。

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合法,关系到国家的劳动法律能否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关系到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否会因此发生劳动争议。

因此,劳动部发布了《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7]338号),这也是国家规范企业”劳动规章制度”采取的重要措施之一。

   在仲裁实践中我们认为,一部完整规范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应符合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内容合法,即符合法律、法规,公平,不具有欺诈、协迫或乘人之危等内容;二是程序民主,即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

   为实现上述目的,企业制订劳动规章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1.遵守《劳动法》的原则。

《劳动法》第89条规定:

”用人单位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一切违背《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的内容都是无效的。

另外,违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它法律的内容,也都是无效的。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

”企业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因此,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也要贯彻”以思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法律能够设定处罚权,行政法规根据法律授权能够设定部分处罚权,地方法规也能够设定部分处罚权,规章(包括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则无权设定处罚权,只能在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将已有的处罚具体化,而且不得超越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

道理很简单,根据法律规定,处罚是限制剥夺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

公民的基本权益一般是由法律规定,因此只能由法律来限制或剥夺,企业劳动规章的制订,就更不能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将其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

   2.坚持民主的原则。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订应该是民主的,事先应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交给职工,发动全体职工认真学习讨论并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出具体可行的方案,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地,使企业的劳动规章的制订成为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程,并使之成为企业全体职工共同制订、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增强职工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3.及时修订的原则。

党的”十五大”标志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式确立,各项事业都在迅猛发展,国家的法律、法规也都在不断出台或调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对于国家新出台或调整了的法律、法规,企业要及时对照学习,发现本企业劳动规章制度有与之不相适应的条款,要及时修订。

同时,企业劳动规章修订时,也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过,充分发扬民主,使企业的劳动规章更切合企业的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4.加强检查监督的原则。

新建企业制订的劳动规章要及时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老企业过去制订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或帮助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允许不合法的企业规章在企业中执行,以消除潜在的劳动争议因素。

同时,企业也要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把关,特别是老企业更要及时检查、修订劳动规章制度,保证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合法。

员工培训教育制度

 

 

员工教育目的是帮助职工正确认识和掌握自然规律,提高技术水平和排除技术事故的能力;了解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政策、法规和制度;熟悉各项工作的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从而不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

1、公司实行三级教育制度。

职工职前培训,首先对新职工介绍公司的基本情况、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安全制度,以往的事故教训等;其次是厂矿教育,使职工了解企业的安全守则、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及各工作岗位的联系情况等;第三是岗位教育,使新工人熟悉生产岗位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及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正确使用,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2、对特殊工种实行专业培训和持证上岗。

对起重机器作业,爆破作业、电工、焊工、卷扬机工、机动车驾驶员等应参加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凭合格证才可上岗操作。

3、职工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始得正式录用。

试用期必须在师傅的指导下工作。

4、工人工作调动,根据新岗位的要求重新进行岗位培训,熟悉岗位要求,在未熟练掌握新岗位的技术和操作方法前,不准独立工作。

5、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运用各种形式,如班前(后)会、黑板报、标语、事故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经常敲响安全生产的警钟,表扬好人好事,杜绝违章作业,随时警惕事故的发生。

6、建立职工培训教育档案

培训工作必须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登记。

培训资料档案要由职工所在单位保管备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依法治企,使国家电力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起草、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本部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章制度,是指由公司各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国家电力公司实际组织起草的,以国家电力公司名义印发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和资产经营管理等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定、办法以及指导意见等。

   第四条 

   规章制度按业务性质,分为综合管理类和业务管理类,综合管理类又能够分为行政管理类和事务管理类。

行政管理类包括: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等,事务管理类包括:

住房、安全保卫制度等。

业务管理类包括:

生产经营管理和资产经营管理制度等。

   规章制度按适用范围,能够分为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类和公司系统业务管理类。

   第五条起草、修改、审核、发布规章制度,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原则;

  (三)坚持从公司实际出发,认真调查研究;

  (四)坚持政企分开,有利于公司的改革与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 制订计划

   第六条 

   按照业务分工,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规章制度计划的制订,并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国家电力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登记表》送法律部,由法律部对各部门的规章制度制订计划进行汇总,并会同总经理工作部审核,形成草案,送分管领导签发后印发。

   第七条 规章制度制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订规章制度的目的;

  

(二)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

  (三)起草和发布部门;

  (四)拟完成的时间。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起草

   第八条 

   列入公司计划的规章制度,由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或明确起草部门、起草任务、完成时间及其责任,并应当按期完成。

   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负责部门,其它部门为协助部门。

   第九条 

   规章制度内容一般用条文表示,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编序号,另起自然段,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内容较多的,能够分章,章下设节。

   规章制度应当条理清楚、结构严谨、用词准确、文字简明、标点符号正确。

   第十条 规章制度草案应对起草目的、适用范围、具体规范、解释部门和施行日期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起草规章制度,承办部门在发布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协商,经充分协商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在报送规章制度草案时专门提出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起草应注意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衔接和协调。

对同一事项,如果做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不一致的规定,应在报送草案时说明。

   第十三条 现行规章制度被新的规章制度所取代时,应在草案中注明予以废止。

   第四章 规章制度的审查和修改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承办人负责将规章制度草案送法律部,并附关于制订该规章制度的说明和有关背景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条法律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章制度进行审查、修改:

  

(一)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发展战略;

  (三)是否与现行规章制度相冲突、重复;

  (四)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五)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六)其它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六条 经过法律部审查的规章制度,由法律部出具统一格式的法律事务部规章制度审查意见书后,送总经理工作部审核。

   第五章 公布与备案

   第十七条 

   经总经理工作部审核的规章制度,除必须报请总经理签发的以外,根据领导职责分工由分管领导签发后,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统一编号(国电内规由法律部统一编号),由承办部门办理印发事宜。

   第十八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应注明生效时间,以"现予发布实施"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或明确注明具体的生效时间。

   第十九条 经签发的规章制度,由承办部门送信息中心,在国家电力公司内部主页上公布。

   第二十条 签发后的规章制度,应当送法律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福建省交通运输(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规章制度汇编(第一辑)

 

一、资产管理

  1、关于国有资产运营监管的实施意见

  2、关于国有资产收益管理的实施意见

  3、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奖惩办法

  4、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5、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6、关于修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7、资产对外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二、财务管理

  l、关于国有资本与资金监管的实施意见

  2、内部审计暂行办法

  3、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4、国有资本与资金财务监管暂行办法

  5、所属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考核方案

  6、关于加强应收款项管理的实施办法

三、党建工作

  1、关于党群工作和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

  2、直属企业领导班子工作规则(试行)

  3、党委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

  4、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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