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返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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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返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国有企业返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返聘外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用人管理,规范对退休返聘和外聘人员的使用,预防劳动用工风险,根据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返聘和外聘人员的管理,切实预防在使用返聘和外聘人员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用人风险,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的科研、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

第二章返聘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返聘人员”是指: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已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返聘人员的范围包括聘用的集团公司退休人员和外单位退休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聘用的返聘人员,应按照工作需要、领导批准、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等原则掌握,其年龄男性一般不应超过70岁、女性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五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退休人员,必须由本人提供退休证明或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证明,确认其退休身份后,方可按返聘人员方式和程序聘用,避免出现劳动争议。

第六条聘用返聘人员,应填写《返聘人员劳务协议》(样本见附件1),明确聘用期间用人单位及被聘人员的权利、义务及考核要求,经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聘用。

第七条集团公司负责制定职能部门聘用的各类返聘人员返聘费标准,其它用人单位返聘费标准,原则上由各单位根据聘用岗位和工作任务确定,但应严格控制标准,严格进行考核,不应以返聘为由,随意增加成本。

第八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用人单位支付返聘费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返聘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配合纳税申报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对返聘人员在返聘工作期间应有明确的考核要求。

对其中因年老体弱、身体状况不适等不能正常工作和不能履行返聘岗位要求的,应及时解除劳务协议。

第十条返聘人员在返聘工作期间,按照劳务协议约定的相应待遇执行。

返聘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政策,其在返聘工作岗位上出现事故、造成伤残的,按劳务协议的有关约定执行,同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在加强返聘人员管理的同时,应及早完成新老交替工作,加强对年轻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培养工作。

第三章外聘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人员”是指,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且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建立和扣缴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员。

各用人单位严格禁止以外聘人员方式聘用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各类中介机构的自由职业者。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按上述界定范围严格审核外聘人员身份,必须由本人提供相应证明或证件材料,以作为外聘人员聘用的证据,避免出现用工风险。

外聘人员劳动关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以便用人单位及时调整用人方式。

不能及时提供相关信息的,由外聘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聘用的外聘人员必须遵循工作需要、本人自愿、身体健康的原则。

外聘人员应具有本岗位所要求的专业技能或技术专长,是能够为本单位解决实际工作难题的顾问、专家等,对一般性岗位原则上禁止使用外聘人员。

第十五条外聘人员一律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不与用人

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负责为其建立社会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和生育保险,不享受本单位正式员工应享受的各项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为避免外聘人员工作期间造成工伤给本人和用人单位带来的风险,各用人单位自正式聘用外聘人员之日起,不论外聘人员是否在原单位建立工伤保险,均应为其在本单位建立工伤保险,以保障用人单位和外聘人员双方的权益。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外聘人员应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外

聘人员劳务协议》(样本见附件2)。

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按协议的约定支付外聘费。

第十八条劳务协议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或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或终止协议的手续。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与外聘人员协商一致,可办理续订劳务协议手续。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对外聘人员的外聘费应严格审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发放。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用人单位支付外聘费时,必须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外聘人员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配合纳税申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用人单位聘用的返聘人员、外聘人员,均按从业人员予以统计,发放的各项报酬均列入从业人员劳动报酬的统计范畴,用人单位务必在相关统计报表中予以体现,确保各项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各用人单位应依据工作需要、合理控制成本的原则,

严格返聘人员、外聘人员的使用,适度确定支付上述人员的劳动报酬标准,对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应及时解除劳务协议、终止聘用关系。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使用的在读的研究生或大学生均为“在校实习生”,不属于从业人员,不按照外聘人员相关办法管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控制、加强管理,并应与校方和学生本人签订实习期间的相关协议,明确各自的权益、责任和实习补贴标准,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负责解释,原《xxxxxx退休返聘人员和外聘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院人字(2004)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返聘人员劳务协议(样本)

2、外聘人员劳务协议(样本)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科技集团公司退休返聘人员劳务协议

聘用单位名称:

填写时间:

年月日

协议说明

1、签订本协议的返聘人员系指:

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人员。

2、本协议由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根据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

3、返聘人员非聘用单位正式员工,聘用单位不与本人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定劳动合同,不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各项福利待遇。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协商后另附,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由聘用单位和返聘人员各执一份。

6、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盖章之日起生效。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技术职称

原工作单位

退休时间

健康状况

聘期内的主要工作任务以及考核要求

聘用单位责任义务

1、为返聘人员提供工作报酬(返聘费)

2、为返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

3、负责返聘人员的日常管理

4、返聘人员在返聘岗位上发生事故、造成伤残时,经双方协商后,由

聘用单位按一次性方式给予赔偿

返聘人员责任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聘用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2、按照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约定,完成聘用单位安排的工作

3、返聘期间形成的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聘用单位

4、不得泄露或侵害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声誉

本协议提前解除的条件

1、返聘人员触犯法律、法规,受到相应惩处时

2、返聘人员违反聘用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或保密规定时

3、返聘人员未按规定的数量、质量、标准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时

4、返聘人员因身体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

5、聘用单位或返聘人员因其它原因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或双方协商一

致解除时

需要约定其它内容

聘用期限及返聘费

聘期:

年月~年月,返聘费:

元/月

本人意见

本人已了解本协议的各项内容,同意按本人签字:

本协议执行。

年月

聘用单位意见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部门章):

年月

备注

附件2:

科技集团公司外聘人员劳务协议

聘用单位名称:

填写时间:

年月日

协议说明

1、签订本协议的外聘人员系指:

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且与原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建立和扣缴各项社会保险的人员。

2、本协议由聘用单位与外聘人员根据协商一致、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

3、外聘人员非聘用单位正式员工,聘用单位不与本人建立劳动关系、不签定劳动合同,不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各项福利待遇。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经协商后另附,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由聘用单位和外聘人员各执一份。

6、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盖章之日起生效。

姓名

性别

身份证

技术职称

现劳动关系所在单位

健康状况

现人事档案存放地

聘期内的主要工作任务及考核要求

聘用单位责任义务

1、为外聘人员提供工作报酬(外聘费)

2、为外聘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全防护措施、劳保用品

3、负责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4、为外聘人员建立工伤保险

外聘人员责任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聘用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

2、按照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约定,完成聘用单位安排的工作

3、聘用期间形成的科研成果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归属聘用单位

4、不得泄露或侵害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和声誉

本协议提前解除的条件

1、外聘人员触犯法律、法规,受到相应惩处时

2、外聘人员违反聘用单位相关规章制度或保密规定时

3、外聘人员未按规定的数量、质量、标准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时

4、外聘人员因身体或其他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时

5、聘用单位或外聘人员因其它原因提前通知对方解除或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时

聘用期限和外聘费

聘期:

年月~年月外聘费:

元/月

本人意见

本人已了解本协议的各项内容,同意按本协议执行。

本人签字:

年月日

聘用单位意见

单位主管领导签字:

年月日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部门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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