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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规章制度

反洗钱规章制度

 

第1篇:

公司的反洗钱内部控制规章规章制度

实用标准文案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通过基金业务进行的洗钱和其他严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安全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以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基金管理公司反洗钱工作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

第二章反洗钱部门及人员

第三条监察稽核部、运营保障部负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运营保障部为公司的基金注册登记部门。

第四条运营保障部负责制定我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涉及反洗钱工作的内容,负责客户身份的识别、核对、登记、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管、就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等工作。

第五条策略发展部在研发创新型金融产品时,须会同监察稽核部进行洗钱风险评估。

第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负责对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资料和信息的保存以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监察稽核部审查反洗钱业务规则,核实运营保障部报告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及时向相关机构报告,必要时经公司批准后向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实客户的有关身份信息,并负责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八条运营保障部和监察稽核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工作中的记录和报告工作。

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第三章反洗钱工作流程

第九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按照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要求客户提交相关文件,对客户提交的文件和交易申请进行审查核对,确定客户身份及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对于符合规定的交易申请予以接受。

第十条运营保障部发现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事项时,在接受客户业务申请之前,应当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十一条监察稽核部须及时处理运营保障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可疑交易的报告,并和运营保障部协商确定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经监察稽核部审查,认为交易构成洗钱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

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批准,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出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大额交易,运营保障部每日日终后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及时向反洗钱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客户身份的识别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识别客户身份,对客户办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业务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

(一)资金账户开户、挂失、销户、变更及资金存取。

(二)基金账户的开户、销户和变更。

(三)转托管、指定交易或撤销指定交易。

(四)为客户办理代理授权或者取消代理授权。

(五)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签约、变更存管银行、修改银行账户资料。

(六)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的挂失及重置。

(七)修改客户身份的基本信息。

(八)开通*上交易、电话交易等非柜面交易方式。

(九)监管部门核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五条客户从事基金开户及交易业务时,按照每只基金的发售公告的规定提交相关文件。

运营保障部对客户提交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六条运营保障部办理客户的相关业务时,必须遵守客户的基金账户名称与其回款账户名称一致的原则,不允许赎回、分红、清算后等的资金回到其他名称的银行账户上。

第十七条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由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如有代理人,则:

1、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投资者本人必须携带身份证件和代理人一起亲自到直销*点,填制“授权委托书”,办理代理手续;或要求代理人出示经公证的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证件名称和号码、以及其他信息,并保存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八条机构客户开立基金账户和交易账户时,应当填写《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由经办人签名并提供以下材料,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负责对客户资料进行审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并预留印鉴;(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四)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九条客户申请变更客户资料中的名称、银行账户等重要资料时,需要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个人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新的银行账户卡;机构变更银行账户时,需要提交机构银行账户开户证明文件。

个人变更姓名时,要提交变更后的姓名与变更之前的姓名是同一个的证明文件,如户口本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

机构变更名称时,需要提交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核对无误后,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接受客户的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中心给予确认。

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不得接受身份不明的客户的业务申请,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

第二十二条公司保存客户资料及交易记录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公司破产和解散时,如果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接替的,公司应当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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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运营保障部注册登记中心发现客户申请的单笔交易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的累计交易超过规定金额或者发现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当天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第二十五条监察稽核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一)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二)对可疑交易,应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六章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

第二十六条监察稽核部负责反洗钱资料和信息的保存工作。

第二十七条运营保障部向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客户身份可疑报告、大额交易报告、可疑交易报告、监察稽核部向反洗钱主管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复印件等与反洗钱工作相关的资料由监察稽核部保存,保存期限至少十五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监察稽核部负责保存反洗钱主管机关的各种规定、工作指引和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第七章对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监察稽核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监察稽核部将不定期对公司相关部门的反洗钱政策遵守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若一旦发现未执行或执行不力的情形,将及时报告公司督察长和总经理,并提出整改建议。

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将在公司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体现。

第三十一条监察稽核部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公司反洗钱程序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八章反洗钱工作和资料的保密

第三十二条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发现洗钱活动嫌疑的,均有义务向监察稽核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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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时,对反洗钱工作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九章反洗钱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四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反洗钱的培训工作,培训内容由监察稽核部提供,包括反洗钱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洗钱风险及有关知识的介绍等。

第三十五条运营保障部、市场部、监察稽核部等相关涉及部门、员工必须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相关培训,并须不断参加更新的有关培训。

公司其他员工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反洗钱方面的培训,具有反洗钱的基本背景知识。

第三十六条监察稽核部应及时向公司发布反洗钱的最新法律规定,并及时完成相关培训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修订工作。

第十章反洗钱的协助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任何员工及部门均有对反洗钱工作的协助义务。

第三十八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到公司调查核实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公司有权拒绝调查。

第三十九条调查人员查阅、复制被调查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时,监察稽核部应当要求调查人员出具经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的批准文件。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监察稽核部应当派人会同调查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监察稽核部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留存公司一份。

第四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冻结、解冻客户账户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临时冻结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公司在按照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精彩文档实用标准文案

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三条公司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制度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四条公司及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对本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

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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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反洗钱制度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

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为加强反洗钱工作,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防范金融风险,从而进一步建立健全明晰的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反洗钱工作岗位职责,规范反洗钱工作程序,保障反洗钱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反洗钱的有关法律、规定及相关反洗钱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社反洗钱组织管理体制和岗位职责制度:

一、联社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

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联社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担任,成员分别由财务会计部、业务发展部、稽核监察部、行政综合部和监察保卫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财务会计部经理任办公室主任,杨波具体负责辖内的反洗钱工作,明确各成员部门的反洗钱工作职责,每个成员部门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反洗钱岗位,配合业务发展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1、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承担的职责:

(1)制定辖内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等反洗钱相关的规章制度;

(2)制定全辖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计划;

(3)协调、解决反洗钱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4)听取反洗钱办公室的反洗钱工作汇报,组织各成员部门交流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经验;

(5)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6)对反洗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并监督执行;

(7)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赋予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任务。

2、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以下职责:

(1)拟定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提交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2)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3)组织指导、监督检查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反洗钱工作;

(4)组织协调、解决、报告辖内机构反洗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疑难问题提议领导小组召开工作会议讨论决策或定期召开反洗钱工作例会;

(5)汇总、分析辖内机构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情况报告表,并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和部门;

(6)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各基层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

各信用社成立反洗钱工作小组,其中主任(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办会计或反洗钱专管员为各社反洗钱具体负责人。

(一)反洗钱工作小组承担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社(部)反洗钱工作,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2、指导本社反洗钱专管员做好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配合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反洗钱工作的检查、考核工作。

(二)反洗钱工作小组成员为各营业*点相关人员,具体应承担下列职责:

1、组长由信用社主任(负责人)担任,成员由主管会计、会计、出纳等相关人员组成。

信用社主任(负责人)对本社反洗钱工作负总责,保障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2、主管会计应指导柜面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操作,负具体操作和上报责任;

3、其他会计出纳人员对每笔交易进行监控。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考核制度

为充分认识洗钱危害的影响,提高信用社反洗钱业务水平,增强反洗钱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我县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反洗钱考核办法:

一、把反洗钱工作做为一项常规性工作纳入经营管理考核内容。

年度综合考核评比办法中增加对反洗钱工作的考核,考核各社是否能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反洗钱的政策和有关部门反洗钱工作的规定,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将反洗钱工作开展与高管人员任职行为考核相结合

把反洗钱工作列入高管人员任职考核范围内,加强高管人员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避免高管人员在经营管理中犯错误,尽可能防止洗钱行为在信用社发生或防止洗钱犯罪集团操控信用社。

三、实行反洗钱工作评价制度

实行全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评价,每年年终定期通报各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对积极参与反洗钱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信用社给予适当奖励。

四、执行失职惩戒制

对因不认真执行反洗钱工作的规章制度,造成损失和洗钱活动的发生,按“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罚,触犯法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内部检查机制

为了做好反洗钱工作,防止信用社涉嫌洗钱或被子犯罪分子利用进行洗钱,维护信用社的声誉,确保各项反洗钱措施和办法落到实处,防范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督促各社认真执行“一法两规定”和联社制定的各项反洗钱规章制度。

一、检查要求

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按照“严要求、高标准,不走过场、注重实效”的原则,有序地抓好内部检查工作。

根据有关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反洗钱内部检查工作。

检查人员要根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对象就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二、检查方式

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辖内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具体可采取现场与非现场检查、专项与全面检查、自查与抽查等检查方式。

现场检查必须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相关人员对被检查对象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执行实地检查;非现场检查主要各信用社上报的反洗钱材料及所掌握的情况,进行非现场的技术分析和作出判断;专项检查是针对反洗钱阶段工作的需要,组织相关人员就反洗钱专题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根据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对各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自查是各信用社在领导小组统一布置下,就本社反洗钱工作开展自查自纠,由各社自行组织,要形成自查书面报告;抽查是领导小组根据开展反洗钱工作的需要,就各社自查的内容,按照有所侧重的原则,根据各社自查报告,对部分信用社自查工作开展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进行跟踪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以加强存款实名制管理,把好洗钱的入口关。

检查各信用社在办理存款账户时,是否按储蓄管理条例实行实名制;是否对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是以加强账户管理监测为基础,避免企业的账户成为洗钱渠道。

检查各信用社是否全面地了解自己的客户,是否对开立账户时所提供身份证及营业执照等的资料进行审核;是否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关联企业、主要资金往来对象、营业范围等的真切了解。

三是以加强现金管理为核心,堵塞洗钱的基础渠道。

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执行现金管理条例,对大额现金的提取是否按规定办理付现。

四是以加强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制度,夯实反洗钱基础工作。

检查各信用社是否按照“一法两规定”规定的报告程序,执行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否存在瞒报或漏报行为;五是对已经报告的可疑交易记录是否重新进行审核,对比可疑交易报告记录和原始交易凭证,判断营业机构报告是否及时、完整和填报要素是否齐全。

六是以加强对辖内招商引资的监督为突破,防止空壳企业、皮包公司、虚假投资的洗钱阴谋得逞。

检查各信用社在吸引客户做好项目落户时,是否对所招商的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必要的了解;是否对投资人投资的动机和资金来源有真切的了解;七是以加强反洗钱内部制度的落实,建立健全反洗钱防范体系。

检查各信用社是否认真贯彻执行“一法两规定”和有关要求;是否认真落实领导小组所制定的各项反洗钱内控制度;各信用社及专管员是否按岗位职责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能。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保密制度

为了做好反洗钱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信用社的利益,促进我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反洗钱的“一法两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本制度。

1、联社和各信用社应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涉密资料的登记、调阅和保管工作,防止在密级资料的使用和管理上出现问题;

2、工作人员不得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班后及周末、节假日,专管员应督促工作人员将秘密文件、资料锁进铁柜、抽屉,不得私自存留、复制、销毁;工作人员应当对客户取现、开户资料、可疑交易报告和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信息等资料保守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3、内部发行的反洗钱简报、报纸、刊物等均应视为保密对象。

各信用社应集中专人保管存放,定期组织销毁;日常涉及反洗钱的资料等应当妥善处理,不得随意堆放,以免散失;

4、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外出携带涉密材料时,应经领导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工作人员因岗位调整应将有关反洗钱材料及时整理成册办理移交手续后,方可转组织和行政关系;因上级及地方外部单位需要调查、了解、查阅本单位相关反洗钱信息材料的,也应参照调阅凭证管理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5、严格遵守保密工作规定和对外宣传纪律,不得在接受采访、新闻报道或文章、著作中涉及单位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在外工作中谈论涉及单位反洗钱内容;严禁在外出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

参加反洗钱工作的有关人员不得违规向外透露相关信息,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将反洗钱经办员、侦查情况和内部材料随意向外泄露。

旬阳县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宣传培训机制

为了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增强员工分析判断能力,提高反洗钱技能,使反洗钱操作更加规范化、高效化。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反洗钱宣传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及其它反洗钱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反洗钱工作宣传培训机制。

一、建立健全反洗钱宣传机制,积极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1、联社和各信用社要围绕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宣传活动的主题、主要内容,重点宣传反洗钱活动的危害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意义,大力宣传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深入宣传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公民反洗钱义务,发动社会力量,加强、扩大舆论监督,切实组织好丰富、规模宏大的反洗钱宣传教育。

2、各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小组的宣传工作在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下进行,采取多形式、多渠道的活动开展反洗钱宣传活动。

3、每年组织反洗钱宣传活动1—2次,且要确定宣传工作的重点:

(1)积极主动与当地媒体联系,通过媒体为宣传活动营造声势。

宣传项目:

1)通过媒体介绍反洗钱宣传活动的目的、意义、内容及组织形式;2)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与当地人民银行、媒体合作制作1期专题节目,扩大宣传工作效果;3)鼓励各信用社积极总结工作经验,组织发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信息和文章。

(2)以宣传洗钱活动的危害性为主要内容,面向社会展开。

宣传项目:

1)利用跨街横幅进行宣传。

内容主要是以反洗钱标语口号,对社会公众普及宣传,让社会公众易于接受,使社会公众树立“反洗钱人人有责”的意识。

横幅由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作,各*点必须在营业场所前和主要街道悬挂至少1条的反洗钱宣传横幅;2)宣传折页。

宣传折页应详尽地阐释社会公众应该了解的反洗钱知识,宣传折页应置放在*点柜台前,方便客户了解反洗钱知识;3)作好舆论引导和宣传发动工作,增强公众对农村信用社开展反洗钱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使反洗钱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对反洗钱宣传活动进行总结,主要总结前些阶段宣传工作的经验与成果,找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今后反洗钱宣传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作好准备。

二、建立健全反洗钱培训机制,强化对反洗钱工作一线人员的培训。

1、要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反洗钱培训工作的要求,提高认识层次、人员素质,特别是要加强反洗钱兼职人员的培训,切实掌握反洗钱实际操作和实战经验。

2、对员工的培训工作,应由领导小组根据反洗钱工作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和培训业务重点,一线反洗钱工作人员必须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内,努力培养出一批专业化、知识化的反洗钱队伍。

3、每年反洗钱业务的培训时间安排在9月至12月左右。

具体培训要求如下:

(1)培训人员:

联社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信用社负责人、专管员和一线临柜人员;

(2)培训批次:

为了使全县农村信用社员工都有机会受到培训,提高反洗钱业务综合素质,每年计划举办反洗钱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知识培训班1期,培训40人左右;

(3)培训形式:

可通过课堂讲解、轮训、经验交流等形式,力求做到形式多样、联系实际和学以致用;

(4)培训重点:

学习“一法两规定”、反洗钱技能、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现金和账户管理等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

(5)培训要求:

把反洗钱培训工作列入年度经营管理中,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培训工作要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不走过场。

对参训人员进行必要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记录个人年度考评中。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岗位职责

为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行为,防范利用银行支付结算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相关法律、办法规定,制定本岗位职责。

各农村信用社、分社岗位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反洗钱工作:

1、坚持原则、照章办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徇私情,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政策理论水平;

2、严格坚持人民币大额交易审批登记制度,建立完整的大额支付交易档案;

3、严密关注相关个人与单位在短期内(指10个营业日以内)利用银行帐户大量的将资金进行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行为,认真分析,作好可疑交易记录,填制《可疑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4、反洗钱岗位人员要对辖内办理的大额支付交易逐户、逐笔进行调查、分析,认真作好评估,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和当地人民银行;

5、严格操作,严守秘密。

对记录和分析的大额可疑支付交易信息不得向任何个人、任何单位泄露,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严格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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