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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处理工程合同

C-SG-TJ-009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地基处理工程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基处理合同

发包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一.1工程名称:

一.2工程地点:

一.3工程设计单位:

一.4工程监理单位:

一.5工程总承包商:

第二条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

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附表;

C.经甲方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D.中标通知书;

E.招标文件;

F.投标书及其附件;

G.设计图纸;

H.工程量清单;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三.1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三.2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

国家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三.3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三.4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承包范围

四.1承包范围:

本工程所含的,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甲方责任外其它有关本工程图纸、施工技术方案中所列内容及本合同文件中规定的乙方的责任、义务均为本合同工程范围,均应由乙方依本合同约定完成。

四.2具体工程内容和技术要求

见招标文件第2部分《技术要求》-第3条技术及服务要求。

四.3界面划分

乙方负责招标范围内的地基处理方案设计及施工(包括截桩头),总承包商负责桩间土、褥垫层、弃土外运、回填。

第五条技术标准与要求

详见附件1《技术标准与要求》

第六条工期

六.1施工工期

六.1.1开工日期:

年月日。

六.1.2竣工日期:

年月日。

六.1.3合同工期总日历日数:

日。

六.1.4开工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六.1.5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六.2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额外要求。

六.3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六.4工期延误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的,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以及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A.不可抗力;

B.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六.5工作时间

乙方已全面了解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规定,并保证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噪音扰民等相关文件中对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

任何由于工程进度需要的夜间施工,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七条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七.1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大写)。

其中:

一标段:

元;

二标段:

元;

三标段:

七.2本合同采取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七.2.1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完成全本合同全部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和费用,同时也包括因赶工、场地狭小等技术措施费,以及现场周边关系的协调及扰民费用,市容、城管、环保及道路运输等一切费用。

本工程总价款组成明细详见附件四;

七.2.2除甲方与监理共同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洽商外,合同价格均不可调整;

七.2.3如出现上述本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价为计算依据。

七.3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单价由乙方上报,经甲方书面确认后生效。

经审核的工程变更、洽商的费用按本合同约定进入工程结算。

七.4本合同工程总价款,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

七.4.1本工程所有的直接费、安装费、管理费、利润、法定收费、风险、税金;

七.4.2产品相关的包装、运输、装车、卸车、组装等的全部费用;

七.4.3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诸如钉子、自攻螺丝、垫片、塞子、铁丝、腻子、夹子、焊料、抗震垫、易损件等施工所需的全部辅材费;

七.4.4此外还应包含有采购、包装、贮运、保险、商检、验收、安装指导、调试、保修期内提供的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维修服务及其它(培训商务往来等)、乙方技术人员现场服务指导费、调试费、保修期内维修保养费等各项费用;

七.4.5安装施工中为保证工期、工程质量等发生的各种直接费、间接费、措施费等;

七.4.6合同期内市场材料价格、人工价格、费率、汇率、利率、政府收费等各种因素造成的价格变动;

七.4.7进口材料需包括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一切进口费用,乙方需确保按正常渠道入关,若遇政府部门对进口材料报关进口资料进行检查,乙方需配合提供相关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及费用;

七.4.8深化设计、检验检测(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各种检测)的费用;

七.4.9甲方要求封样发生的费用;

七.4.10为实施和完成工程所必须的,或者是为克服工程移交前的任何困难而可能变为必须的所有附属的及其他工程和费用支出。

七.4.11乙方按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自行办理招标及合同备案手续,所需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

七.4.12乙方为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须承担的其他费用。

七.5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七.6乙方了解现场的位置、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

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七.7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

成品保护、冬雨季施工、抢工、超高、交叉作业、自行搭拆脚手架、施工场地的临建搬迁、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按甲方要求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等。

七.8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

总承包商提供材料堆放场地,承担本工程施工及生活水电费,总包服务费已含在甲方与总承包商的合同价款范围内,无需乙方再行支付。

七.9工程结算

七.9.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备案表之日起28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所有发生的工程变更、洽商要求应在竣工后15日内报齐,逾期不予以受理。

七.9.2甲方收到乙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45日内,甲方将安排甲方预算人员或甲方委托的造价咨询公司与乙方开始核对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初步确定合同结算价款,但该价款不作为双方最终结算的依据。

七.9.3本合同双方的最终竣工结算价款需经甲方的上级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审计后方可确定,在审计过程中,乙方应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工作,甲方上级审计部门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最终审定的金额经甲方和乙方书面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最终竣工结算价款。

七.9.4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七.9.5甲方和乙方对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双方按照合同内相关的约定解决争议。

七.9.6乙方申报的竣工结算价格要合理,不能虚报,若经甲方委托的咨询公司审核后审减额超过5%及以上,将会影响乙方的后评估得分。

第八条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八.1工程价款的支付

八.1.1合同签订且乙方按甲方之要求进场施工后6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

八.1.2工程分标段完成检测及经过甲方、监理、设计方、乙方四方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该标段合同价款的40%;

八.1.3项目分标段主体结构封顶后30日内支付该标段合同价款的20%;

八.1.4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后,并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6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八.1.5项目整体竣工验收之日起满1年,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确认质量无误后30日内,支付工程结算总价5%的工程尾款(质量保证金)。

八.1.6依本条甲方扣留的工程价款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八.1.7甲方有权从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包括质量保证金)扣除或抵消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应当付给甲方的任何款项,但如果乙方对有关的扣除或抵消提出异议,双方可按照本合同的相关约定解决争议。

八.2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0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八.2.1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

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八.2.2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3甲方凭乙方发出的付款通知书和出具的合法有效税务发票向乙方支付款项。

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八.4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履约担保

乙方应按如下第种方式提供履约担保:

A.提供履约保函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函,履约保函的金额为本合同总价款之10%,即人民币元整(¥)。

履约保函的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以取得本项目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为准)起90日。

乙方提交的履约保函应当由在中国境内营业的商业银行或有资质且北京市建委认可的担保公司开具,与此有关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因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直接要求出具履约保函的单位支付相应的款项;

B.不提供履约保函

第十条甲方驻工地代表和监理人职权

十.1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务:

十.2甲方驻工地代表的主要职权:

A.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审批权;

B.工程施工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

C.工程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查权;

D.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

E.工程技术监督权;

F.甲方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3甲方委派的监理人:

职权:

本工程施工全过程质量、进度及投资控制。

十.4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行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权利,并有权授权监理人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相应义务,乙方对此应予认可和接受。

十.5在此明确,如下事项须经甲方事先书面确认,监理人无权擅自做出决定:

A.延期开工的批准;

B.工期或结点工期有关事项;

C.工程实体变更;

D.不可抗力的确认;

E.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

F.终止或解除本合同;

G.乙方违约责任有关事项;

H.索赔有关事项;

I.本合同规定的由甲方单独行使的权利或履行的义务;

J.其他甲方认定须经其事先书面确认的事项。

十.6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驻工地代表与监理人出现意见分歧,须提请甲方最终确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乙方项目经理及其组织机构设置

十一.1乙方项目经理姓名:

职权:

乙方项目经理的任命书、委派书作为合同附件六。

十一.2乙方项目经理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要求。

十一.3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项目经理必须专职于本工程,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兼职于其他工程。

十一.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换项目经理;甲方或监理人给予乙方项目经理的任何指示均应视为有效的给予了乙方。

十一.5甲方驻工地代表或监理人与乙方项目经理就同一事项的意见不一致时,须各自向甲方和乙方传达,最终处理意见以甲方的决定为准。

十一.6乙方现场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他主要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及工作简历等详细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七。

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意更换对上述人员的任命,且甲方有绝对的权利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人员。

第十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二.1甲方的权利

十二.1.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十二.1.2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十二.1.3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调整。

十二.1.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

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向甲方承担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十二.1.5乙方在工程质量、项目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等方面未按甲方及监理要求进行施工及管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在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乙方对此表示认可。

十二.2甲方的义务

十二.2.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十二.2.2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十二.2.3为乙方进行本承包工程提供必要的电源总闸及水源井,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图纸。

十二.2.4负责现场施工用水、电的报批。

十二.2.5指定桩检测单位。

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十三.1乙方的权利

十三.1.1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十三.1.2对于因甲方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有权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延误,并按照有关规定顺延工期。

十三.2乙方的义务

十三.2.1乙方的一般义务

A.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B.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C.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并完成在本工程图纸中示出的和本合同中说明的工作内容,并遵循其中已作规定的材料质量、工艺标准。

如果材料质量、工艺标准须得到监理和/或甲方的审批,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一切必要资料,以便能及时办理相应报批,使相关质量和标准达到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

乙方应承担报送审批材料、设备样品等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对由于提供审批样品材质不符合规范要求而得不到甲方批准所可能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支出负责;

D.乙方负责根据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承包内容在合同工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施工要求及规范,完成承包工程的施工,直至工程竣工。

如出现质量问题,甲方/监理人有权要求乙方返工,所产生的责任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

E.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F.为保证本工程的顺利实施,除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提供的服务外,乙方应提供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所有材料、机械设备、施工工具、临时工程和设施等,且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及工具处于良好的状态,以利于施工;

G.在工程现场挖掘和发现的所有化石、钱币、有价值的物品或文物以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其它遗迹或物品,都应被视为国家财产。

乙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保护措施,防止其工人或其他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任何此类物品;并且,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应在移动之前,立即将此类发现通知甲方,并执行甲方关于处理上述物品的指令。

对于乙方违反国家及施工地点文物保护规定,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H.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I.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选择正确合理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并限制和分配运载重量,避免乙方的任何运输对现场周围或通往现场的道路或桥梁造成破坏或损伤。

乙方同意甲方免于承担由于运输造成任何桥梁和道路等公用设施损坏或其他个人损失而引起的一切索赔。

上述事项导致任何第三人向甲方主张权利从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的,甲方有权凭已向该第三人偿付款项的证明资料直接向乙方索赔,乙方对此应予以全额赔付;

J.乙方应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及管理的要求,统筹考虑材料的堆积和码放,及时清理现场内道路上的障碍物和垃圾,随时保持现场消防等紧急通道的畅通;

K.乙方应为自己进入现场所需特殊的和/或临时的道路通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件并承担全部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提供为实现本工程目的所需的现场以外的其他任何附加设施;

L.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的、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当工程为冬季施工时,乙方应采取相应冬季施工措施,严防冻槽,并照管工程直至交给工程总包商;

M.从本工程开工日起直到竣工日期止,不管本工程是包工或包工包料或是提供劳务等其它内容,乙方应对本工程以及本工程有关材料及完成本工程的照管负完全责任;

N.只要甲方提出要求,为了完成整体工程的目的,乙方施工中应为甲方所雇佣的任何其他承包商及其工作人员和任何正式合法机构提供一切合理的方便;

O.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输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决。

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P.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Q.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乙方免负该等责任。

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十三.2.2乙方的其它义务

A.尽管乙方提交的本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已经过甲方及监理的审核,但并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

乙方应免除甲方承担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发的任何工期、费用的索赔、补偿、赔偿责任;

B.甲方安排总包人或现场总协调人提供本工程施工所需水、电源及排水出口点,乙方必须自费由该水、电接驳点接驳水电到施工位;

C.乙方负责本工程的测量、定位、放线工作,由总包人及监理人验线;

D.如甲方向乙方提供部分机械设备、设施、材料、临时工程等,乙方应自移交之日起自费负责保护、维修、保养,并由甲方协调使用。

乙方应周全考虑根据承包工程的具体情况及甲方提供的任何上述物品一旦不能满足工程的实际需要而应采取相应替代措施的费用和开支,并应自费按照甲方的要求实施;

E.在竣工后,临时照明水管和电力供应系统等必须拆走,并须修补现场至甲方认可;

F.乙方负责本工程的试验工作。

G.乙方负责办理本工程在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招标及合同备案手续,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此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款内,甲方将不再额外支付该费用。

第十四条图纸

十四.1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图纸套数:

十四.2乙方在收到包括工程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设计修改通知等任何性质的本合同文件时,应仔细研读,如有任何错误、遗漏、矛盾或模糊,应立即通知甲方,以便甲方能在相关本合同或其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前进行相应的更正、报批或确认。

一旦相关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付诸实施,乙方将被认为已对其正确性和完整性进行了确认,由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责任由乙方承担。

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以及确认并不因此减轻乙方在合同规定中的任何责任。

第十五条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

十五.1乙方应当按照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乙方需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示关键部位的结点时间,并将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在开工前日提请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乙方如无正当理由应当予以采纳并组织实施。

乙方被认为已对施工组织设计的全面性、科学性、完整性进行了周全的考虑,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对乙方提交的文件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以及确认并不因此减轻乙方在合同规定中的任何责任。

十五.2乙方必须完全遵照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和安排资源投入,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任何对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且甲方无义务承担任何乙方考虑不周所导致的费用增加。

十五.3如甲方认为由乙方承担的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区段在任何时候施工进度太慢,不能满足整体工程竣工期限的要求,则甲方有权调整进度计划,并通知乙方采取必要赶工措施。

乙方应在甲方同意之下,采取必要的步骤,加快工程进度,以使其符合竣工期限要求。

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采取此类步骤和措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要求

十六.1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

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

十六.2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十六.3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本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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