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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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通住宅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项目

服务内容与标准

(一)

 

 

 

 

基本服务内容与标准

(四档服务)

增加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三档服务

二档服务

一档服务

 

1、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签订规范的物业服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承接项目时,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查验,验收手续齐全。

3、管理人员、专业操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相关执业证书。

4、有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质量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健全。

5、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统一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6、公示8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纪录。

7、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公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8、按合同约定规范使用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9、每年至少1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业主满意率60%以上。

 

1、公示12小时服务电话。

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每年至少一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业主满意率70%以上。

 

1、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16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1小时内到达现场,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每年至少一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业主满意率75%以上。

4、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物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1、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服务主动热情。

2、设有服务接待中心,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

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报修按双方约定时间到达现场,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3、每年至少一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业主满意率80%以上。

4、有安全监控系统.5\根据业主需求,提供物业服务合同之外的物约服务和代办服务的,公示服务项目与收费价目。

 

 

项目

服务内容与标准

(二)

 

 

 

 

基本服务内容与标准

(四档服务)

增加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三档服务

二档服务

一档服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检修记录和保养记录齐全。

2、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需要维修时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

3、每月巡查一次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定期进行维修养护。

4、按照规定和业主公约(临时公约)的要求,建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至少一次巡查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5、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6、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1、每周巡查一次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每半年进行一次维修养护。

2、按照规定和业主公约(临时公约)的要求,建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至少两次巡查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1、每三日巡查一次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2、按照规定和业主公约(临时公约)的要求,建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3日巡查一次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3、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有明显标志。

1、每日巡查一次房屋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做好巡查记录并及时维修养护。

2、按照规定和业主公约(临时公约)的要求,建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制度。

装修前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每日巡查一次装修现场,发现影响房屋外观、危及房屋结构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劝阻并告知业主委员会和向有关部门报告。

3、小区主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有路标。

各组团、栋及单元(门)、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有明显标志。

项目

服务内容与标准

(三)

 

 

 

 

基本服务内容与标准

(四档服务)

增加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三档服务

二档服务

一档服务

 

1、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依法应由专业部门的除外)。

2、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

3、操作维护人员严格执行设施设备操作规程及保养规范;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4、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做好巡查记录,需要维修,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或者需要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提出建议,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

5、载人电梯16小时以上正常运行。

出现故障及时排除。

6、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消防通道畅通。

7、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70%。

8、容易危及人身安全的设施设备有明显警示标志和防范措施;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1、载人电梯24小时以上正常运行。

出现故障及时排除。

2、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80%。

 

1、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2、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

3、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出现故障及时排除。

4、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5、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0%。

 

1、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设备台帐),设施设备的运行、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2、设施设备标志齐全、规范,责任人明确。

3、载人电梯24小时正常运行。

出现故障及时排除。

4、设备房保持整洁、通风,无跑、冒、滴、漏和鼠害现象。

5、小区主要道路及停车场交通标志齐全。

6、路灯、楼道灯完好率不低于95%。

 

项目

服务内容与标准

(四)

 

 

 

 

基本服务内容与标准

(四档服务)

增加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三档服务

二档服务

一档服务

1、小区(高层住宅)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

2、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天至少巡查一次。

3、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

4、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通报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6小时至少巡查一次。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车辆停放有序。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2小时至少巡查一次。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进行登记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3、对进出小区(房屋)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登记管理。

1、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每1小时至少巡查一次;配有安全监控设施,实施24小时监控。

2、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

3、对进出小区(房屋)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

 

项目

服务内容与标准

(五)

基本服务内容与标准

(四档服务)

增加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三档服务

二档服务

一档服务

1、小区(高层住宅)住宅设有垃圾收集点,生活垃圾每两日清运一次。

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2、小区公共场所每周清扫一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一次,清扫后无垃圾。

共用部位玻璃每半年清洁一次,做到玻璃无灰尘、污迹;路灯、楼道灯每年清洁一次。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年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年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4、二次供水水箱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1、生活垃圾每日清扫一次。

2、公共场所每3日清扫一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季度清洁一次;路灯、楼道灯每半年清洁一次。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半年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

1、按栋设置垃圾桶。

生活垃圾每日清运一次。

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2、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一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一次,半月拖洗一次;楼梯扶手每周擦洗一次;共用部位玻璃每月清洁一次;路灯、楼道灯每季度清洁一次。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季度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2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每年至少清掏一次。

4、定时巡查二次供水水箱。

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1、高层按层、多层按栋设置垃圾桶,每日清运两次。

垃圾袋装化,保持垃圾桶清洁、无异味。

装修垃圾及时清运。

2、公共场所每日清扫两次;电梯厅、楼道每日清扫两次,每周拖洗一次;楼梯扶手每日擦洗一次;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一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一次。

及时清除道路积水、积雪。

3、共用雨、污水管道每年疏通一次;雨、污水井每月检查一次,视检查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月清掏一次,平时发现异常及时清掏,每年至少清掏一次。

4、定时巡查二次供水水箱。

按规定清洗,水质符合卫生要求。

5、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消毒和灭虫除害。

 

项目

服务内容与标准

(四)

基本服务内容与标准

(四档服务)

增加的服务内容及标准

三档服务

二档服务

一档服务

1、每年对草坪、花卉、绿篱、树木定期进行修剪、养护。

2、每年定期清除绿地杂草、杂物。

3、预防花草、树木病虫害。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植物生长良好。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植物生长良好。

2、适时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3、实施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4、养护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小区占地面积的25%。

1、有专业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

植物生长良好。

2、草坪生长良好,及时修剪和补栽补种,无杂草、杂物。

3、花卉、绿篱、树木应根据其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4、每年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

5、每年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6、养护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小区占地面积的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新发改法规〔2012〕3088号印发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服务“质价相符、优质优价”模式,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境内依法登记、取得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以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实际使用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小区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冰雪清除服务、公共区域维护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保养及维修服务,按约定或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倡导业主(使用人)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标准要求,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自主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等级,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策和定价原则,指导全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按照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和定价办法,结合当地实际,调控本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

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及普通住宅物业收费指导价管理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合理、公平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根据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合理利润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构成因素为:

(一)人员费用: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按规定计提的工会经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

是指保障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含电梯、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和公共用电(含楼道照明用电)所需的费用。

不包括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支出的维修费。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物业小区的水、电、暖二次供应费用应计入物业服务成本,不再另收。

采用中央空调(地源热泵、太阳能等)供暖(冷),其动力设备发生的能源费用、运行维护费用应计入其供应价格中,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三)清洁卫生费:

是指物业服务区域内公共场地(所)、公共设施、设备房(间)、环境卫生所需的工具购置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消毒及保洁防疫费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业主(使用人)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四)绿化养护费:

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花草树木修剪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防治病虫害等费用。

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五)秩序维护费:

是指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

不包括应由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监控设备和器材装备费用。

(六)办公经费: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正常的物业服务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他费用。

(七)固定资产折旧费:

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

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是指在物业服务区内由物业服务企业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购买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用为准。

(九)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是指业主或业主大会按规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十)法定税费。

(十一)合理利润。

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使用人)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暂按购房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住宅小区内的物业已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但小区内的道路、绿化、部分公共设施未达到设计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承担。

纳入物业服务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设单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房屋建设单位缴纳。

第九条普通住宅(指除别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行业成本,在听取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意见的基础上,按物业服务等级分类制定、发布指导性收费标准。

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或业主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协商确定。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但应规范其收费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使用人)应当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及物业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区分业主(使用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第十条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自治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规范标准细则》协商确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等级,并按照“分等定价、质价相符、优质优价”的原则,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其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其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非住宅用房(商业用房、幼儿园、诊所等)及改变用途的住宅,其物业服务收费应在统一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础上加价。

原则上用于商业的加收不超过100%;用于办公的加收不超过50%,具体加价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改变住宅用途的,须经有关部门许可。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及车库内的车位按照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收取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服务费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具体办法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内的车库及车库内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提供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的,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其产权拥有人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并按约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机动车辆停放占用小区内的公共道路、公共场地的,车主应当缴纳场地占用费。

场地占用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指导价,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场地占用费标准。

场地占用费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服务企业应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其收入原则上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分配使用,也可以将收入的30%用于补偿物业服务企业费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区内公共区域、公共设施的专项维修、更新改造,并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实际收入与支出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及业主的质询。

业主(使用人)对车辆或非机动车辆有看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约定看管责任、看管费用等。

第十四条业主(使用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应当在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向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通过约定或以协议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及损坏公共财产的赔偿办法。

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组织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装修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费用。

房屋装修期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由业主(使用人)自行清运,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务的费用的义务。

任何单位不得强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其向业主(使用人)收费,供水(排污)、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环卫等单位应当向住宅小区内的最终用户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需要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代抄表)的,应征得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委托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酬金。

上述收费凡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不得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六条前期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可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前预收,预收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七条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或未经业主(使用人)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收取各种类型押金、保证金等担保性的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进入住宅小区内为业主(使用人)提供配送、维修、安装等服务的外来人员收取包括办证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了物业服务费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重复收取性质相同的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的服务收费纠纷,可协商解决,或者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解决。

第二十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交费时间,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业主(使用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未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依法追缴。

第二十一条业主(使用人)擅自改变物业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物业服务收费按照本办法规定收取。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代收的水、电、气、热、有线电视等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接受业主(使用人)的监督,不得向业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账目。

第二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服务实行定价成本监审制度和价格监测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动情况,及时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

第二十五条对社会反应强烈,明显不合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未及时纠正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自定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约定的服务等级,自行减少服务内容,或降低服务质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强制服务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五)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押金,或以保证金、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六)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管理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计法规〔2004〕531号)同时废止。

此前凡与本办法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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